高校碳排放计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1-11-23王凯
王 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1 高校碳排放计算问题的背景
自2013年以来,我国在7个城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内的高等院校和其他行业机构一样,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减排降碳压力,相关单位需要通过减少碳排放或者是购买碳配额,以完成碳排放权的履约工作[1]。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宣言和愿景给相关行业具体落实减碳措施带来了挑战。高校作为以提供高等教育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在人们的以往的印象中,具有管理边界清晰、服务对象单一等特点;但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等因素影响,大学校园从体量到规模再到运行形态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直接增加了高校节能减碳工作的压力,而且在高校碳排放的量化计算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2 碳排放相关概念及计算方法
碳排放的定义是组织、事件或产品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具体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燃烧和因工业生产、土地利用、林业开发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具体以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为权利凭证和载体[2]。
在现行的碳排放核查工作中,为了量化计算的方便,通常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等效排放量进行核算,其基本公式为“CO2排放量=活动数据×碳排放系数”,公式中的活动数据指各种能源消耗量,碳排放系数指单位能源消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其中直接排放的排放系数受能源的含碳量、碳化率等因素影响,其数值需综合测算,间接排放的排放系数常直接取用所在地区近年发布的参考值。
3 高校碳排放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3.1 计算边界界定不合理
3.1.1 排放源界定不合理
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参与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高校,只核算其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由固定设施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因消耗电力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但是对车辆等移动设施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因消耗外购热力而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并不计算在内。高校为了满足基本的教学和管理需求,大都还保有校车和其他功能用车,这部分车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虽然数量不大,但从能源输入输出边界来看,它显然是高校碳排放的一部分,不纳入核算范围明显不妥[3]。
高校使用外购热力替代燃烧煤炭或天然气进行冬季供暖,从排放源的角度来看,仅仅是把一次能源替换为二次能源,对应的把直接排放转变成了间接排放。按照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中的“谁排放谁报告”的基本原则,外购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应该和电力消费产生的间接排放具有同等地位,同样应纳入到碳排放计算中。
3.1.2 高校与承租法人单位之间的计算边界不合理
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高校的碳排放核算以法人边界来核算边界内所有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对于高校内存在的租赁、联营等形式的其他服务单位,若承租方是重点排放单位,则由承租方核算并报告其承租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若承租方不是重点排放单位,则由出租方(学校)核算并报告二氧化碳排放。
高校内除了承担基本教学科研功能的建筑设施外,还拥有较大体量的生活、体育锻炼等其他配套设施,例如学生浴室、学生食堂、生活商超、银行、体育场馆等。随着高校社会化的推进,这些配套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大都由原来的学校自管转变为对外整体租赁或者部分租赁的模式,依照北京市现行规则,这部分的碳排放量的计算亦可能随承租关系发生转移。但是高校内部这种租赁运营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甚至是变化相对频繁的,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高校为了转移碳排放量可能会刻意选择重点排放单位作为承租人,影响正常商业行为的公平性;二是承租人变动频繁,承租人是否属于重点排放单位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导致该部分碳排放量是否随之发生转移存在不确定性,影响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一致性[4]。
3.2 配额核定的方式不合理
3.2.1 基准配额的确定不合理
当前北京市是以一定时期内年平均排放量作为基准来核发后续年度碳排放配额的。目前,共发布过两次基准配额,分别以2009—2012年4年的平均排放量为基准,核发2013—2018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以2016—2018年3年的平均排放量为基准,核发之后各年度的碳排放配额。这种以历史年度排放情况作为基准核发配额方式虽然适用广泛、操作便利,但是缺少对于成长型企业或者是某些新兴行业发展需求的考虑,容易造成配额分配不公,进而影响企业生产或行业发展的积极性。
3.2.2 新增设施申请调整配额的门槛偏高
北京市规定,年度排放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新增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经审核后,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50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乘以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的配额。
包括高校在内的重点排放单位,为适应当前阶段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会增加新的排放设施以满足其自身发展需求;新增设施的碳排放如果达到一定体量,就会涉及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问题。对于为数不少的高校及其他体量相当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其排放量可能刚好被纳入到重点排放的考核范围(年排放量5000吨),新增设施年排放量超过5000吨这一申请条件显然过高;高校等非工业生产单位的新增排放设施,基本以改善办学、办公或经营条件为目的的新建建筑为主,这些新建建筑的排放体量亦很难达到本单位原排放总量的20%。由此可见,对于高校等非工业生产单位,当前申请调整配额的门槛是偏高的[5]。
3.3 计算方法不统一
3.3.1 排放系数采用不统一
排放系数是指一定单位的某种能源在供能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对于一次能源,其排放系数是由能源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对于电力、热力等二次能源,由于计算方式更为复杂、地域间差异也较大,常由地方行政部门发布各类能源的排放系数以供相关单位采用。对于高校等非工业生产单位,其所消耗的能源种类和用途一般都较为固定,因此在碳排放计算时也宜采用相对稳定和统一的系数,以保证碳排放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北京市要求其辖区内单位在计算碳排放量时,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均参照相对应的公式计算得出。其中,间接排放计算公式中的系数要求采用最近年份发布的排放系数;直接排放计算公式中的系数需根据实测或由证据证明的能源热值等因子综合计算得出,不能实测或无法证明燃料热值的,其系数可采用给定的参考值。以上表明,北京市现行对于碳排放系数采用的规定,从时间尺度上看不够稳定,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看也不够统一,会给相关排放单位及核查机构带来诸多不便[6]。
3.3.2 不确定性分析维度不统一
北京市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需从能源种类、活动水平、排放因子、排放量等维度对碳排放报告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一般排放单位(非重点排放单位)无须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具体要求为“简要说明影响直接排放量的最主要的5个因素”,然后利用下列不确定性公式进行量化计算:
核查机构须对重点排放单位一次能源使用的假设条件、碳排放系数的取值差异、计量仪表的精度及检定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和量化计算。然而这种多维度的分析,难免会因参考维度不同或部分维度缺失而造成误差甚至是错误,进而不仅难以对核查结果起到修正作用,还增加了放大偏差的可能性。
3.4 碳排放核查工作机制不完善
高校等重点排放单位的参与碳排放权履约的排放量,最终是由第三方的核查机构来计算核定的。碳排放核查工作涉及的委托方(重点排放单位)和受委托方(核查机构),实质上是一种购买服务的甲乙方关系,且排放单位占据相对主动和优势地位。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在核查工作的规程上,虽然均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约束,但在相对封闭且供需体系不够完善的行业环境中,这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核查机构选定方式不规范、核查人员从业资质审核不严格、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的责任分工不清晰、核查结果可靠性较差等问题[7]。
4 对策与建议
4.1 遵循用能即排放的原则,统一碳排放源和计算边界
对于高校等非工业生产单位,以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耗为基准统一规定碳排放源和核算边界,遵循用能即排放的原则,将使用一次、二次常规能源的设备设施一并纳入碳排放源并计算其碳排放量。在计算边界方面,亦可遵循“谁使用谁排放、为谁用谁排放”的原则,以高校的地理边界为碳排放的计算边界,高校内部为办学提供各类服务保障为主营业务的其他承租单位在校园内部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高校的碳排放。
4.2 统一计算模型,精简计算方法
从顶层设计出发,一方面要针对全行业构建统一的碳排放计算模型,充分考虑碳排放计算的完整性、关联性、一致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生产、计量器具制造和建筑设计施工的标准化,从源头减少碳排放计算的干扰因素。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完善计量和监测体系,适时适度对碳排放计算模型进行精简优化。
4.3 完善配额的分配和调整规则
配额核发要充分考虑行业类别和排放单位的实际发展需求,综合运用历史基准法和行业基准法,针对不同行业或特殊的企业适当降低申请调整配额的门槛,使配额的分配更公平、调整更灵活,完善配额的分配和调整规则。
4.4 健全碳排放核查工作机制
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全行业落实碳排放核查工作的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行政手段,完善相关行业准则和工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可行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对碳排放核查市场形成更有力的监管。
5 结 语
完善碳排放计算方法,是我国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基础性环节。高校因其教育、科研属性,在节能减碳工作中不仅具有有力的行业产业衔接作用,还兼具广泛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从高校视角来观察并完善碳排放计算方法,进而推动在全行业范围内建立更科学、合理、可行的二氧化碳核查及报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