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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赎金在共同海损制度下的认定

2021-11-23张佳大连海事大学

珠江水运 2021年1期
关键词:赎金海商法船东

◎ 张佳 大连海事大学

随着海盗行为随基于新时期海上贸易的发展而进一步变化,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索取大量钱财的举动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海盗行为在当今政局不稳定的地区依然活跃,且愈演愈烈。依照国际上有关海盗事件发生情况统计来看,过去几年里海盗劫持行为发生概率和已发生次数,对比以往明显呈上升趋势。行为频发进一步导致海盗向船方索要赎金总额逐年上涨,造成了国际海上航运各方的困扰。因此,如何解决海盗赎金分摊问题值得深思。

1.海盗赎金的构成

船舶赎金与货物赎金两者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海盗为达目的采取各种方式后所形成的两种赎金结果。换句话说,船舶赎金和货物赎金通常可以看作是一个整体。由此,海上货物运输的利益方并不只是货方,海盗劫持船舶使得船方被迫成为整个海上航程的获利者之一。因此,船东为能够继续将货方的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港,必须以交付赎金的方式来换回自己的船舶,换句话说,这同时也同样构成了船东的运输责任之一,货方对于货物的利益也是航运利益的基础,船东为保护货方利益而向海盗支付赎金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若要完成国际海上船舶运输,除了船舶与货物外,配备船员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船员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向船东(包括船东和光船承租人)付出劳务,同时收取船东给付的劳务报酬。船东于整个海上航运过程中保障该船舶上所有船员的生命与健康也同样是法律层面上所要求的,并且,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添加承保船员人身伤亡的保险条款。由此可知,相对比于船舶和货物的价值,人的生命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船东负责船员的人身安全既有社会责任,又有法律责任,当发生海盗劫持事件时,若船东不能尽力保障船员的生命和健康,首先会受到法律上的惩处。所以,人员赎金也属于海盗赎金的一种。

2.海盗赎金的定性分析

海盗赎金构成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中最主要的一部分,目前支付赎金给海盗在很多国家是具有合法性的,英国、德国和荷兰等国家的现代立法例对其加以肯定。就英国来说,其名为“绑架与赎金”的保险就是为了补偿船东支付赎金的额外损失。英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例如英国Masefield v.Amlin案,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判定为是符合当时公共利益的。但英国明确区分了海盗行为与恐怖主义行为,例如英国的《反恐怖主义法案》规定:“向恐怖组织支付赎金是违法的,并且明确禁止。”具体到我国,支付海盗赎金是否合法仍然缺少法律上的确定性。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内容予以规定,另一方面我国也存在与英国相似的保险险种以承包相应的风险。但是,海盗赎金在我国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可以从实践中我国处理的态度来分析。对于中国船舶遭遇海盗劫持的案件,中方通常以和海盗协商赎金的方式来换回船舶、货物以及船上人员,另外在货方为中国时,中国货方通常将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与外国船方进行分摊。由此可知,从我国对于这些案件的态度上,可以得出,支付海盗赎金这一行为一般不会被判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上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受到共同的危险,为了保证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直接导致特殊的牺牲,支付特殊的费用。依据目前通说的观点,共同海损具有四个基本要件。首先,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的危险,这里的危险有双重含义,第一点要求危险是船上财产共同面临的,第二点要求危险真实存在;其次,采取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再次,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最后,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有效果,即是达到了减少更多损失的效果,当然这里所说的效果并非指财产一定要全部获救,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我们需要确定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与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在本质上具有契合点,进而可以得出海盗赎金在共同海损制度下认定的合理性。海盗施行劫持行为后,往往会以人质威胁或者船舶和货物逼迫船方交付巨额赎金,此时人员的生命与船货的价值处于共同利益之中。此外,海盗在劫持后不能立刻破坏船舶和货物,可是如果船东放任海盗劫持事件不管,船舶、货物和船员遭受伤害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这种危险是客观的,难以解决的,向海盗给付赎金的行为可以使船舶、货物以及船上人员脱离共同境遇的危险。换句话说,船舶、货物和人员面临共同的危险是使海盗赎金的内涵符合共同海损构成要件的先决条件。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海盗劫持使航程中的财产遭受了共同的危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能尽快脱险完成航次并将货物运往目的地,船方也是出于自愿且有意地向海盗支付赎金,此行为的内涵也正契合了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海盗劫持船舶是当事各方所不能预见的事件。此时,为了脱离共同的危险,一般而言,船方有必要按照海盗要求的金额及方式以交付,即使海盗赎金的金额并未在通常合理范畴之内,然而依然不可能超过船舶、货物与人员生命相加在一起的总价值,此种行为也是属于船方通过施行有意的措施以付出最低的损失来换取船货的消除共同危险的结果,是合理且可接受的,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达到了减少更多损失的效果,其依然符合共损的内涵。船方根据其管货法定的义务,支付赎回货品是法定的要求,但如果发生海盗劫持了船只的处境时,支付赎金就不再是他的法定义务,而应当属于一种额外的损失。所以,海盗赎金与航程中其他非必要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相比较来说是特殊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共同海损制度下认定海盗赎金是完全合理的。从整个国际航运过程来看,因为航程受益者并不是只有船方,有时货方所占利益比甚至远远超过船舶拥有者,如果海盗赎金依靠船方独自负责,船方在某种程度上肯定将消极挽回自己的船舶,使海盗赎金界定作共同海损,得以保障船方与货方的利益。所以,海盗赎金不应该由船方单方承担,货方,甚至是保险公司也需要参与到分担海盗赎金的行列之中,一起为国际航运安全尽一份力量。把海盗赎金划归到共同海损下,令其可以在航运各方进行分摊,实现利益均衡化,有利于各方积极参与到航运活动中,进一步促进国际航运活动的发展。

3.中国《海商法》相关内容的完善

在我国逐步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过程中,一系列增强我国海上航运的措施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尤其是我国《海商法》的修订也处于火热的探讨研究中,具体到《海商法》中各项海商海事制度内容的修改事项全部适逢于向社会采纳意见之时。我国《海商法》第十章“共同海损”的立法内容大多并不是对共同海损各方进行严格要求,换句话说,我国“共同海损”实则较多为任意性的规定。因此,在总体对共同海损制度理念上的引导和补充相应法律规定缺口这一大方向上,而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综合以上的分析与论述,建议在我国《海商法》的共同海损条款中将海盗赎金加入其中。这样规定既可以缓解国际航运中各方对于海盗赎金分摊的争议,同样能够使当事方在发生海盗劫持事件时做出最快速的反应与决定,顺利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

4.结语

为了确保被劫持的船舶、货物以及人员的安全,在实际发生海盗劫持行为时,最通常的做法即是交付海盗所要求的赎金。中国当前对于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共同海损损失还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规定。鉴于海盗赎金的内涵与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并且,考虑到目前国际上对海盗行为的打击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可以得出,海盗赎金在共同海损制度下可予以认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值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将海盗赎金划归到共同海损制度之下,于法律上赋予海盗赎金合法性,既可以确保赎金能够在船方、货方和保险方之间得以分摊,又可以保障整个航运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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