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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成因及解决机制

2021-11-23徐沐阳

时代经贸 2021年8期
关键词:僵局董事股权

徐沐阳

(南京审计大学 江苏南京 21181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竞争形势,企业应当如何避免形成公司僵局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公司法(2018)修改后,规定股东可以申请用司法解散公司的方式解决公司僵局。基于此,笔者从多元主体的角度对如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如何降低形成公司僵局的概率,以期为企业发展提供建议。

一、公司僵局的定义

公司僵局这一术语在我国立法中还没有明确界定。《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赵旭东(2016)把公司僵局类比作电脑死机,表明了主机决策失灵其他一切运营活动都将瘫痪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形下,决策无法有效执行,公司很有可能无法正常经营。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林某诉凯莱公司、戴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案为例,凯莱公司由林某和戴某投资设立,是经营鞋、服装店和运动品牌商铺的公司,两股东各占50%的股权。随着股东林某与戴某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林某因要求收购戴某股权而被戴某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解散凯莱公司。虽然戴某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林某股权,同时保证林某能拿到应得的投资收益,但林某拒绝了戴某的请求仍然坚持解散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使凯莱公司已持续四年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也不能作出科学有效的决策来维持公司运营,这种僵持的状态就是公司僵局。

再如富钧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永利公司与仕丰公司分别以40%和60%的股份合资富钧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重大决策需全体董事同意才能生效。但仕丰公司董事玩忽职守,永利公司在仕丰公司董事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证据进行变更登记,排挤仕丰公司董事,单方面控制了富钧公司,使仕丰公司没有作出任何重大事项决策的机会。从而永利公司作出的决策使富钧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困难,这也说明股东之间的分歧使会造成公司僵局。

从上述案例看出,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会或董事之间因存在分歧而无法作出有效表决,从而造成公司的管理经营进入困境的情形,被称之为“公司僵局”。这种状态不是静态的一瞬间,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对公司的运营具有影响的、双方实力相差不大的两派系股东,由于股东各方均按照自身的利益为最终目标作出决策,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妥协,由此可见公司僵局的主体具有对立性,这将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

(一)公司创办初期

1.股权比例设置不合理。不合理股权的结构比例设置是直接影响公司僵局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企业中的一些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则需要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人通过。显然,股权比例设置相对不恰当的公司更容易形成公司僵局。股权的设置通常有几种:一是大股东直接占据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二是两方相对均等,具体股份占比时有不同;三是均分股权,比较常见的是各占比33%;四是过于分散的散股,各股东占比均不超过30%。除了第一种股权设置不易产生公司僵局,其他股权设置都因无法形成多数有效的决议而产生公司僵局。但这并不绝对,大股东也很有可能通过自身的股份优势故意排挤小股东,再买进小股东的股份使自己获利。如果某些企业成立之初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给予小股东某些事项的否决权,当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可能会出现议案都被否决的局面,故制定一个有效决议机制十分重要。

2.公司章程失效。一个企业建立的组织管理结构不适用于所有企业。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兴企业,可能会效仿其他知名公司的管理方法制定公司章程,或直接用登记机关给出的范本,这种做法极易形成公司僵局,使公司僵局的显现具有可传递性。如果没有事先规定好股东形成有效决议的规则,也没有协商在公司遇到纠纷时的措施、统一清算时的股价计算方式,形成公司僵局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二)公司运营时期

1.股东大会运行不合规。如果有更多的重大事项和紧急事件,就需要在常规会议之外开更多股东会。如果股东会议次数过高、周期太短,说明股东大会工作效率低下;如果长期未召开股东大会,也可能出现公司僵局。上述案例中凯莱公司已长达四年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仕丰公司股东也因遭受排挤没有参与股东会作出决策。运行不合规的股东大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决议,从而形成公司僵局。

2.独立董事缺失。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就已普遍出现,绝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有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当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标准比例时,应当补足人数。陈国辉(2015)认为: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大股东和管理层对于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越高,对各方的制衡作用效果越明显。

现如今,我国上市企业也开始探索独立董事制度。上述富钧公司案例中,法院调解时也曾派出一名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来打破公司僵局,但由于富钧公司后续的不配合行为最终协商失败。但不可否认的是,独立董事的存在对打破公司僵局起很大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数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但也有独立性较欠缺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其没有受到过专业的经管训练,便直接参加决策公司日常经营,其在投资决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也缺乏实际经验,因此预期独立董事的比例及其专业素养都与是否形成公司僵局有关。

公司僵局的成因涉及多个方面,其中经营管理以及国家法律与公司章程方面的疏漏是导致公司僵局的重要因素。如果对公司僵局的显现不以为意,则会影响到公司的既得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不正常运作的公司也可能产生不安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三、公司僵局的应对机制

学术界内已有很多学者针对规模不同、股权比例不同以及经营能力不同的企业进行研究,探讨应当如何应对公司僵局,其得到的结论也不尽相同。笔者以研究公司僵局出现的时期为序,从多元化主体角度分析如何应对公司僵局,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事前预防

如何减少公司僵局的出现概率以及如何通过内部控制和第三方介入增加行业竞争力,是各行业企业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共性方面来对公司僵局进行事前预防,从而减少触发公司僵局的可能性。

1.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尽量避免出现均等股权或是股权过于分散的困境局面,预先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好股东形成有效决议的规则。例如设计为一股独大的局面,确定大股东的核心地位,并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大股东行使权的权限,同时规定小股东否决权的权限范围。在合理设置股权之后,定期召开正规的股东大会,减少公司运行的隐患,从而降低触发公司僵局的可能性。

2.健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所有职工的行为守则,然而许多参与企业管理的公民法律意识还较为单薄,经营管理常识也较为匮乏,加之股东之间可能存在情感,一旦发生公司僵局,更容易将矛盾激化。我国各行业企业应加强针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和规则教育,决策层及管理层都需要有丰富的工商管理知识及专业技能,同时要在企业创立之初就协商好申请司法解散的情形,预先设定好强制收购股权的方案,将股权收购的股价计算方式也详细地协商一致,并且将公司章程预先在工商局进行明确具体的备案,尽可能实现有限资源的效用最大化。例如当股东陷入难以决策的事项时,持有50%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收购对立方股东的股权,这就可以降低陷入僵局的可能性。

3.加强法制建设。在司法体系内也要提供对应的法律支撑。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建立健全预防公司僵局形成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各行业企业营造良好健康的法制市场的氛围;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审查股东资格,细化出资责任,提高办公效率,节约企业的时间成本,减少由于审批流程冗长导致延误破坏股东权益的可能性,并和企业方共同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真正为股东解决当务之急,为市场发展提供助益,成为企业成长发展的靠山。

(二)事中控制

健全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大会合规召开,作出合理有效股东会的决议,提高股东会的办公效率;加强监事会成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突发事件临时管理人的制度,减少形成公司僵局的隐患。规模较小的公司,需要借鉴规模较大公司健全的财务流程和内控制度,有效的上层建筑才能使公司更好地发展。各行业必须重视引发公司僵局的成因,正视企业文化的相关性和滞后性,吸纳拥有良好职业操守、专业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成为监督者,减少出现人合性危机的概率,以加强内部控制平衡各方力量来减少触发公司僵局的概率。

(三)事后破解

公司僵局容易发生在企业规模较小而人合性较强的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人数较少、股权结构较为单一,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很容易出现僵持不下的局面。公司僵局处于一个“半死不活”的状态,其结果无非是“生”或是“死”,“生”则公司继续经营,“死”则解散清算。目前公司僵局解决途径的研究大多数是概括了以法院为实施主体的共性措施,没有从企业方考虑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笔者结合企业方的主动性和司法管理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归纳出如下几点解决途径:

1.自行破解。在出现公司僵局时,公司首先应用尽一切自救手段,自主决定矛盾解决的时间、空间、人员及方式等事项。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它的管理制度及企业决策等商业行为无一不需要专业的工商管理知识和技能,其他外部的力量可能既不熟悉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也不一定具备管理公司的专长,突然干涉其中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还可能会扩大损失。公司僵局是人合性危机,如果不妥善处理,轻则股东之间变仇人,重则使无数人坠入经济深渊,所以首先应由公司内部人主要是利益相关者自行拯救。对此不仅要考虑到大股东的投资收益,也要考虑股份少的小股东。如果股东已经进入僵持阶段,自行破解公司僵局的成功率不高,且都没有使公司继续经营的意愿,那么各方股东可以进行自行协商清算,结束公司的经营。

2.第三方介入。在自行解决公司僵局无法实现的时候,应该积极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制度,例如在股东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任命第三方临时董事介入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从而打破股权僵局。在自行破解公司僵局无效的情况下,第三方介入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但第三方需要在所有股东意见统一的前提下介入。在富钧公司一案中,仕丰公司也曾经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愿意让股份保留投资收益,但调解因为富钧公司不愿意出示具体的财务明细而达不到三方妥协告终。

3.司法介入。强制收购股权是一种由收购方提出的司法救济方式,通过在不解散公司的前提下收购股权,能保证让不想继续经营关系的股东拥有合理的投资收益,从而打破公司僵局。我国公司法中也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确定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收购价格是强制收购股权制度最重要的问题,司法机关必须进行三方协商,利用其权威性与公正性,综合考虑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偿债情况,确定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公允股价,如果该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已经预先设计好股价的计算方法,按照该方案计算出的股价对双方来说也是公允的。

4.司法解散。我国《公司法》(2018)第182条首次在立法上确定了司法解散,迈出了打破公司僵局的关键一步,并且在随后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司法解散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持有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破解时,可以申请司法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8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经营管理困难”重点指的是“管理困难”,重点强调了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严重的人合性障碍内部和管理结构失衡,但在此方面颇具争议,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什么样的公司可以申请解散进行进一步地讨论和归纳。

同时,当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面临公司僵局时,大多以能否带来相应的超额利润和市场竞争力来衡量企业是否达到需要申请介入司法解散的标准,这是一大误区。当企业的管理决策层无法进行决策时,已产生公司僵局。虽然企业业绩停滞不前,但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管理层正常运行,这并不构成公司僵局,这与人们普遍认为的只要股东发生矛盾就会形成公司僵局、只要长时间不盈利就会形成公司僵局大相径庭。

法律是迫不得已的手段,我国审判机关从不轻易宣判司法解散,其他措施无效之后,才有法律的用武之地。对企业尤其是创业初期的企业来说,解散公司时间成本过高。仅仅是债务清算、企业人员去留问题等,耗时半年以上都是正常的。这不仅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会使公司经营雪上加霜,所以迫不得已时才能考虑司法解散。

四、结论

公司僵局问题与公司治理问题紧密联系,一直是业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是深化企业制度改革、建立现代科学高效企业制度的关键。公司僵局的出现以及持续有诸多成因,其中经营管理以及国家法律与公司章程方面的疏漏是导致公司僵局的重要因素。不仅仅对股东或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甚至对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损害,所以企业一定要事前预防、加以防范,合理设置股权,建立健全公司的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一旦触发了公司僵局,应当首先穷尽一切方法进行自救,具体原因具体分析,采用最优解来应对,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轻易申请司法解散。要时刻谨记,共谋合作以图发展是最智慧的方法,也是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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