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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拒付问题分析

2021-11-23曾庆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18期
关键词:交单卖方出口商

曾庆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有统计显示,我国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结算中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大约为80.0%—90.0%,但是信用证拒付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防范信用证拒付问题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点。

一、信用证支付、流程介绍

信用证是一项不能撤销的安排,通俗来讲,信用证是独立与贸易双方、合同的一种单据化业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不仅能将贸易双方的信任问题解决,还可对出口商的提货以及安全收汇进行保证,获得资金融通,在世界各国中广泛应用,成为了同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业务中,买方提交开证申请后,银行进行审单和制单操作,受益人提交单据,银行进行审查,之后买方付款并赎出单据,上述操作实施的基础就是买卖合同[1]。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证需要多方面全面配合,准确填制。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拒付原因分析

信用证拒付的原因较多,有统计显示,大多数拒付的发生均因信用证和单据不符导致,其次为信用证的软条款,另外买方所处的国家的经济、政治风险,开证银行资信状况等均会直接影响出口商的货款收回情况。

第一,出口商原因。1.针对信用证约定的基本义务,出口企业无法完成,信用证下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出示相符单据,完成交货,而这也是收到货款的必须条件。卖方如果因为生产等原因发生货物保证不足,出货不及时,短运,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会被拒付[2]。2.出口企业对买方太过信任,需要修改信用证使,买方通常通过其他书面承诺或口头承诺替代,告知卖方修改信用证需要费用、实际,让其放松警惕,由于卖方太过信任对方,不知银行付款时仅依据相符的交单操作,不存在买卖双方之间,最后卖方可能需要面临钱货两空的状况。出口商的业务操作能力会直接影响单据的质量,出口商的业务员如果缺乏对UCP600以及信用证的了解,缺乏单据制作经验,不了解信用证流程,操作框架不完整(进出口业务)等均会导致单据交付时出现漏交或制作粗糙等问题,不仅会降低交单效率,还会拖延交单时间。另外,收到信用证后如果业务员自身的水平有限,没有对付款条件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核,例如自己是否满足买方的条件,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有无出入以及其实效性等,就盲目的生产出货,因此埋下了不符的隐患,也错过了最佳的修改信用证的时机。

第二,银行原因,依托银行这个中介,保证信用证的独立性,促使买卖双方的李银均有保障,由此信用证才能被广泛使用。但实际应用时,无法绝对保证信用证的独立性,银行审单一般会根据风险规避成为相关的利益一方,会变更审单标准。通常银行的审单标准有3种,即:严格相符、实质相符、字字相符的标准,较多因素共同作用下会影响银行的审单标准以及把握审单标准的尺度。1.国际市场行情、经济形势,国内市场行情不好或经济形势不好时,为规避风险,开证行会将审单标准提高,此时不仅是对单据进行考察,更多是对经济环境、市场行情进行了观察,因此,不代表所有的拒付均因交单不符导致。2.申请人的资金转运、资信情况,如果上述情况不好,银行会偏向自身和申请人的利益,提供审单标准,无理拒付,甚至可能会听从申请人的意见。3.银行会考虑自身的声誉和经营理念,开证行会依据其自身的经营理念,在声誉和利益中权衡后决定是否提高审单标准。4.制单失误,提出申请后,银行应将申请条款变为信用证调控,银行如果制单失误有未及时发现,容易导致拒付。

第三,第三方原因,受益人的单据中通常包含第三方机构的单据,因此如果第三方不熟悉制作单据的流程,也会导致拒付。

第四,软条款原因,所谓的软条款指将某个条款加入到跟单的信用证中,买方通过此条款可以占据交易中的主导地位,买方意愿决定受益人是否能收到货款,此类信用证极易导致拒付。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较容易拒付,通常软条款主要为下面几种类型:1.商品检验,“单据有制定专家出具并签署,并与银行的签名样本一致”为常见的一种商品检验的软条款,收到货款的基础为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此条款,但是否能获得此类单据需要看货物的检验结果,而针对货物质量进口商可以单方面进行判断,最终导致信用证拒付。2.可以控制信用证生效,如果信用证中有暂不生效的条款,卖方为规避风险通常收到通知后操作,但买房会延长通知时间,导致卖方延期出货被拒付。3.付款软条款,开证行主要的责任就是付款,开证行可以依据此类信用证随时接触其责任。4.单据软条款,例如信用证中被加入此类要求:除发票外,均不能显示其他票据的编号,但部分出口地方政府要求编号应全部显示,因此导致拒付。5.转运软条款,申请人规定货物装船时的信息均遵照其指示,或通过船公司、目的港等限制受益人,此类软条款导致申请人对转运有绝对的控制权,从而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造成限制,导致拒付。

第五,开证行政治经济风险、资信不良引发拒付。开证行资信不良会直接影响出口商是否能顺利的接收汇款,实际中有较多公司不具备银行信用,因此用其商业信用进行替代,且在为进口商开具信用证的时候冒用开证银行的名义,此类信用证无法保证受益人权益,引发拒付。进口商所处的地区、国家的经济政治风险也是出口商在实际交易当中需要重视的一点。如果交易期间,进口商所在国家或者是地区发生了较大的经济动荡或者是政治变动,一方面进口商为保全自身通过极端措施中止贸易,导致出口商面临绝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开证行出现停业、破产情况,无法实现银行信用,因此付款责任无法履行。

三、解决信用拒付的有效途径

信用证是一项付款工具,基础为银行信用,但实际中银行拒付案例较多,甚至有卡整合为避免风险故意寻找不符点进,导致拒付。一旦拒付率较高,其会成为拒付工具,因此需要通过适当的措施保证自身权益。

第一,提高各个方面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信用证业务员应熟悉、了解掌握信用证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掌握并熟练操作ISBP、UCP600,并在实际中不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水平。银行、进出口双方均应重视业务员的能力。另外如果第三方制单填证人员也能做到谨慎、仔细,没有错误,在以后的付款事宜方面均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应用双重独立的付款保证,为避免银行突发意外,业务初期受益方应提出保兑信用证。

第三,卖方应对软条款进行防范,贸易中买房设置的保证即为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两种一种是许可证签发后生效,另一种为开出信用证后暂不生效。此类条款导致货物转运的一切事宜均听从买房的意见,卖方的贸易主动权无安全丧失。想要方法此类软条款,在选择贸易对手时,出口方应谨慎选择,多方审查多方的业务成绩、资金账户等,一丝不苟的制定合同,最后就是投保货物。

第四,合理洽谈,贸易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洽谈[3]。如果卖方遇到对方的要求不合理,则要在第一时间拒绝接受信用证,不可以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很容易导致货财两空。

第五,谨慎选择卖方银行。在选择议付和通知银行时,受益人应充分考虑下面四点:1.在开证行无理拒付时,议付行能否做到据理力争,对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维护。2.议付行能否对受益人的提示单据进行妥善保管,且要将其尽快提示到开证行,实际中,议付行需要尽快将提示单提示到开证行,避免单据损坏、遗失。以此加快受益人的资金周转,增加其修改不符单据时间。3.议付行能否合理审查单据,并及时帮助整改不符之处。4.通知行能否对信用证进行预审。

第六,信用证的实效,实际中应严格把握好信用证的实效问题,需要严格注意以下三点:1.最后装船日,信用证中最严重的一项不符点就是装船 延误,因此买卖双方均需考虑到所需装船时间,尽量预留更多的时间。如果确实赶不上,可以申请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延展船期。通常需要7天作用才能完成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延展船期的时间不能太短。2.交单期,交单期过长过短均会给买卖双方造成麻烦,因此通常默认的交单期为21天。3.失效日,通俗讲就是到期日,针对失效的信用证,开证行有拒收的权利,因此卖方应格外关注实效日。另外还应注意其到期地点,如果过期地点在出口国的境内,需要卖方在到期之前将单据提示给议付行就行;如果过期地点为开证行所处境内,需要卖方在到期之前将单据提示到开证行。因此卖方需要把握好失效地点和日期用以免除拒付风险。

综上所述,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是一种抽象的单据业务,也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一种付款承诺,其独特的性质导致了很多拒付问题的出现,在贸易期间,我们要对拒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对症下药,及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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