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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创企业扶持政策的研究与思考

2021-11-23陶正祥

北方经贸 2021年2期
关键词:新创企业形象高质量

李 聃,陶正祥

(海南大学管理学院,海口570100)

一、政府扶持政策的现状

新创企业作为创新与创业活动的载体,汇集着以新创产业为砥柱的现代科技服务业,在提高我国未来经济实力上有着意想不到的潜力。基于其在社会就业岗位和激发区域创新活力上存在的激励作用,其一直被政府认定为重点扶持对象。如2019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强调要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创企业范围,配套出台相应鼓励研发创新等税收政策。但Stinchcombe(1965)学者指出,新创企业由于其成立时间较短、组织规范程度不高、资源较为匮乏等特性,导致其在市场中面临着破产倒闭的窘境。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大面积出现,我国从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多方面为新创企业提供了更完善的支持,以提高企业的存活率。各地方政府也通过增加补贴额度、引入创业创新基金、减免税收、加快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为构建新创企业合适地生存和发展空间提供稳定的支持。

但在这些鼓励新创企业积极创新的扶持政策下仍存在着一些争议现象,如部分新创企业的“寻扶持”行为、滥用扶持资源以及扶持效果不明显等。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对于政府应该如何防范“寻扶持”的企业、以及如何选择扶持企业仍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使得政府机构和学者不得不重新开始审视,现阶段新扶持政策的选择阶段是否缺乏对高质量创新的要求,以及应该如何保障企业获取扶持后的高创新性。或是,从创业者的角度来看,如何传递给政府企业的创新能力以及真正的创新意愿。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是改进现状的根本所在。

二、“高质量创新”扶持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存在“寻扶持”行为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且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国的扶持体系更偏向于为“政府主导、政策引领”。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扶持发放的对象主要来源于扶持选择机制的结果,选择机制要求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扶持资源是否能得到有效配置及利用。但是,在政策引领扶持的情况下,企业也更容易为了迎合政策的要求,出现“寻扶持”的逆向选择行为。更有甚者可能通过短时、量大的创新成果来释放创新信号,让政府感知其创新行为与扶持选择机制和创新战略的高度契合,进而发放扶持资源给策略性创新行为的企业。

(二)获得扶持的企业错误配置政府扶持资源

在十九大之后,我国更加注重对创新能力的发展,持续增加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试图通过国家帮扶的方式,提高新创企业的成活数量。可就算在这种情况下,却仍存在部分获取扶持的企业并没有把扶持资源真正用来做创新。如何让新创企业将扶持资源用在创新的实处,增加企业创新能力,也是各级政府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扶持政策失衡的原因

(一)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当政府筛选扶持申请对象时,那些开展创新活动并且有足够创新实力以及创新成果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优待。但政府却不易得到关于企业创新技术以及专业技术发明演变的全部消息,也因专业方向的不同,政府较难判定该项创新技术的市场前景。这使得在进行扶持时政企之间的信息获取不对称。在此情况下,“寻扶持”的新创企业通过创新的“数量”和“质量”来迎合政府的扶持,进而获取扶持资源。总的来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新创企业“寻扶持”的主要动机。

(二)企业创新能力曝光不完全

支持新创企业发展的政策希望可以利用国家扶持,重点培养起一大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新创企业。可是在实际扶持过程当中,政府却不易获取新创企业在创新意愿与创新成果方面的完全信息。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未能将自己的信息完整地传达给政府。

CIS 理论中提到,企业通过自身的理念、行为及视觉识别多种传播和沟通手段,塑造出富有个性的企业形象,更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并产生对企业形象的认同,进一步塑造新创企业不可模仿的核心竞争力。换句话说,新创企业可以通过塑造良好的创新型形象来传递企业的创新信息,更易赢得政府的扶持选择。

四、新创企业扶持政策优化建议

(一)对政府的启示

1.科学选择政府扶持对象,最大化扶持资源作用成效。本文对政府“高质量”扶持政策设计的第一个建议是,要明确政府扶持对象的性质,提高扶持选择的高质量创新要求。在政府信息传递中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境况下,未能拥有申请扶持企业的完全信息,所以扶持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会有所下降。因此,这要求政府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追求高质量创新选择,优胜略汰,筛选出那些真正创新的企业,而那些“寻扶持”型企业和理应被市场淘汰的“瘦狗企业”则不予以扶持支持。

2.与被扶持企业签订创新质量合同,确保资源发挥实效。本文的第二个建议是政府与受扶持的新创企业签订创新质量保障监管合同,以约束企业为获取扶持资金而做出的临时性创新行为。我国目前对新创企业扶持的获取基本上是普惠制。这类扶持条件只要是合法建立的、并且拥有创新意愿和一定数量创新成果的新创企业大部分都可以申请下来。但是,参考欧洲一些国家的扶持政策,他们就会要求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只有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创新条件(一般是获取一定质量的创新),才可以继续获得扶持。所以我国也可以效仿此种方法,让企业获得补贴名额时与政府签订创新质量合同,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可以达到政府所要求的创新质量成果才能继续获取政府扶持,否则扶持将作废。

(二)对新创企业的启示

1.树立正确企业价值观,努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于企业来讲,端正的价值观是企业快速成长的根基。企业申请扶持时最应该摆正的就是企业整体的价值观,给员工灌输“做实物、寻创新”的精神。企业可以定期给内部员工做培训,并制定明文规章制度加强对意识形态的监督,让企业从上到下,从内之外都弥漫着活跃创新的精神。并从企业自身做起,积极提升企业内部创新能力,按照扶持政策的高质量创新要求自己,提高申请扶持的竞争力,为获取扶持后深层次、高质量创新打下基础。

2.主动曝光企业信息,创建创新型企业形象。随着新创企业数量的的增加,企业之间的扶持竞争更多地被加在了一些无形因素之上。根据CIS 理论,一种独特的企业形象,可以向政府传递一种良性质信号。对于创新领域来说,创新型的企业形象会更加突显出企业在创新层面、风险承担层面以及主动追求高质量层面的良性战略姿态,从而帮助企业提高政府的正向感知,充分发挥信号传递和企业形象的独特性。因此,企业首先需要一种主动向政府传递信号的意识,解决政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扶持选择的良性循环,增加扶持竞争难度,剔除不达标的创新企业。为提高政府扶持“高质量创新”的要求提供良好环境。

3.保持创新高意愿,合理运用扶持资源创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当准确地认识到扶持资源并不是企业的救命稻草,而是帮助企业缓解困境,减少企业在培养自身核心竞争力中面临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意识到政府扶持并不是长期有效的,而也是会参考企业获取政府扶持后对创新的态度和行为再继续评估下一阶段的扶持给予。所以,新创企业要摆正申请扶持时的态度,了解扶持对于企业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扶持资源发展其稳固的核心竞争力,帮助企业产出高质量的创新成果,为我国的创新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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