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融合发展思路探讨
2021-11-23任熠辉
沈 立,陈 宇,任熠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钱江海关,杭州 310000)
0 引言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队伍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划,同时还提出了新海关企业管理任务标准。对海关企业而言,自身的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属于海关管理系统中的关键内容,同时也是海关部门对现有进出口活动进行的高精准服务管理保障。将企业管理结构系统改革作为未来发展契机,对固有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加以优化、整合和发展,全面推动企业信用一体化制度改革工作,以此促进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在未来阶段的良好发展状态,并且这也属于新海关企业需要研究的关键课题内容。
1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原质检总局早在2009 年便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在此之后,还相继印发 《做好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2014 年,2015 年修订)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2014 年)等相关管理条例,当前阶段施行的管理标准为2013年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在经过近10 年的实践后,原质检总局针对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真正实现了一种自内部施行直至融入国家社会现行信用体系管理制度的发展路径,并且此时的工作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并基本成型[1]。
2 新海关企业自身信用管理融合发展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
2.1 信用管理制度差异问题
海关与原质检总局颁布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均体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差别,目的在于保证贸易行为的安全性与便利性,加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建设工作,但是此时双方在制度管理内容方面存在的差异较大,当企业自身信用等级分类或者评定标准不一致时,海关部门需要根据现有不同信用等级为其制定出不同的最终认定标准,如高级认证标准和一般认证标准。对原质检总局而言,企业信用分出的A、B、C、D 四个等级均是按照企业实际信用分值评定规则而来的,每年进行都需要对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在此期间,对AA 级企业需要设定另外的规定条件,且须由进出口企业自行申请。针对评定周期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累计处罚分值超过36 分以上的,需要将其划入“严重失信名单”中。除上述内容外,企业信用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公示范围和公示途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模式以及对应的管理要求均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差异性[2]。
2.2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式差异问题
现有海关部门需要制定联合激励政策,联合承接各种参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工作,不断完善进出口海关领域诚信体系。这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通关一体化发展改革系统的建成,同时还能够进一步组建其以信用为根本核心的新时期新型海关监管系统,对新海关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截至目前,我国海关总署与原质检总局二者均与国家有关部门签订了新时期的合作备忘录,并且由双方共同实施联合激励以及对应的信用管理规范,有双方各自最高信用等级的海关企业或者失信企业进行落实,但双方所采取的激励或惩戒办法不尽相同。处于机构改革环境下,双方需要做出进一步的优化整合,保证执行标准一致对外,以此提升海关企业在推进国家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中的实际影响力和话语权[3]。
2.3 企业使用管理措施和信用分类对接问题
将现有海关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信用状况进行有效结合,对参与企业进行认定与认证(分别为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一般信用和失信这三个不同等级的认证。此时原质检总局需要充分结合企业现行信用分值与对应的企业信用等级加以评定并明确评定规则,保证所有参与评定的企业均能够被评定为AA、A、B、C、D 几个不同的信用等级。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部分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企业,可以将广州海关数据提供的样本材料进行分析,因为双方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存在一定差异,造成同一企业被认定成为不同的信用等级的情况,适用于各种不同管理措施。所以,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针对双方企业实际信用等级和对应的管理措施上加以有效衔接,借此保证企业经营的平稳过渡,最高标准地展现出新海关对企业自身诚信守法做出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违法企业做出的惩戒示范[4]。
3 新海关企业自身信用管理融合发展思路和有效对策
《框架方案》 在进行业务融合的过程中,需要秉持有关原则,需要在海关总署与原质检总局制定的现有信用管理制度基础上,将制度机构改革工作作为发展契机,打造全新模式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保证能够在推动全国通关一体化发展改革和社会现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从具体角度出发,针对企业信用管理现行制度的融合层面,需要将海关企业现行信用管理制度作为发展主线,充分整合原质检总局为海关企业信用制定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而形成标准更为统一的管理制度,此后则可以由海关企业系统中的职能管理部门完成对海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或者记录备案工作,便于企业在后续阶段完成统一标准的信用管理标准;对于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方面的融合工作而言,需要将现有海关企业执行的进出口信用管理标准为前提,对原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有效整合,保证进出口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标准及有关功能能够得到足够的发展空间[5]。
3.1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智能化、集约化发展
海关企业统一信用等级和企业分类与最终认定标准,并对企业信用管理采集条目及相关内容,明确具体的信用等级测定规则,以此提升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权威性。针对当前中国海关AEO 执行标准已经完成与 《标准框架》 中的AEO 对标要求,同时与欧盟、新加坡等36 个地区和国家正式签署AEO 互认协议,所以,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等级分类可以沿用时下海关等级分类标准[6]。
创新海关企业分类体系,提高信用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需要针对企业现行进出口活动所处地位、海关通关等相关便利措施提出的具体需求,明确海关通关时效性与监管风险会带来的实际影响,对相关企业执行新时期信用管理标准[7]。
3.2 优化企业奖惩制度,保证管理效应叠加效果
企业对外公布信用等级和自身信用分值,能够将企业自身的实际信用置于社会集体的监督作用下,进而有效增强企业当前阶段的诚信守法自觉性,并加强企业经营紧迫感。对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签订的联合激励以及联合惩戒措施而言,在完成机构改革工作后产生的联合激励作用和惩戒措施能够实现对进出口全领域的全覆盖,此时内容更丰富,且针对性更强。相关部委联合制定的完善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需要足够清晰的操作流程才能够得到基本保证,进而打造出协同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与信息互换,能够进一步强化协作机制要求,保证所有信用不良企业都被归入高风险企业群体中,相关信息可以及时提供至“两个中心”,即风险防控中心与税收征管中心,同时还能够实施重点审核工作、实货查验工作与验估工作,保证信用不良企业运行处处受限,通过这种方式提高跨部门监管合作的实效性。
4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展开研究,介绍了企业信用制度发展历程,明确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在实施期间需要面对的各方面困难,重点阐述了当前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发展状态及未来发展路径,希望能够为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