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公司能在工伤赔偿款中抵扣吗
2021-11-23施倚
主持人,你好!
我们是一家私人小型建筑公司,一员工在工地上施工时被方料砸在头上,安全帽被砸碎,导致头部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建筑公司仅为员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员工家属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由于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百万元都由公司赔偿。但公司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 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此,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其次,从意外伤害险的属性分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劳动者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雇主在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险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雇主,该行为势必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果施工单位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
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员工,员工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便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的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公司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
其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建筑公司的追偿权。换言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死亡员工的继承人所有,投保人建筑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 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