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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信箱

2021-11-23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2期
关键词:小保宋某防护用品

公司组织注射新冠肺炎疫苗,途中摔伤是否构成工伤

小保:

为便于安排,我所在公司与医院联系好后,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前去注射新冠肺炎疫苗。我按规定时间驾驶摩托车从公司前往医院,但在途中不慎摔倒受伤。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公司以注射新冠肺炎疫苗纯属个人私事、与我本职工作无关为由,认为我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苏琳琳

苏琳琳: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之对应,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已经违反了自身法定义务,加之你构成工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也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事故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但“工作原因”并非只限于本职工作,还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结合本案,公司组织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前去医院注射新冠肺炎疫苗,既是为了员工的健康,也是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因为一旦出现病例,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疑会首当其冲,甚至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即公司的目的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因素。公司与医院联系好后,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前往,当属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员工安排的一项任务。鉴于你正是在执行这项任务中受到伤害,自然在“工作原因”之列。

小保

“莫须有”举报同事侵占公款,是否侵犯名誉权

小保:

由于工作矛盾,我与同事宋某关系日益恶化。我因业绩突出升职后,宋某出于妒忌,以我曾有一笔价值约11万余元的货款没有交接,实名向公司领导举报我“有侵占公款的嫌疑”。公司经调查确认我早已将款交给了财务,对事实进行了澄清。

请问:宋某的“莫须有”举报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

林乐颖

林乐颖:

宋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你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上来认定。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宋某的行为并不具备对应的构成要件:首先,宋某虽对你进行举报,但公司基于查明你早已将款交给公司财务,事实已经得到澄清,你因而并没有受到名誉损害或者精神损害乃至财产损失;其次,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在你曾经有过11万余元货款需要交接的情况下,宋某基于不明真相并向公司领导举报,不能认定是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即构成诽谤之违法性;再次,在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你确实不存在损失的前提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然无从谈起;最后,尽管宋某有妒忌之心,但其向公司举报,并不完全等于希望或放任你的名誉受到损害,也或者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即不能认为宋某完全是为了损害你的名誉。如果你坚持认为宋某完全是“公报私仇”则必须举证证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小保

新员工未转正,单位可否拒绝发放防护用品

小保:

根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显示,我的工作岗位在粉尘车间。因工作环境中散发刺激性物质和大量粉尘,我曾要求公司向我免费发放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但公司却以我尚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即还没有“转正”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林杏霞

林杏霞: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照样发放防护用品。

一方面,试用期员工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虽然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认员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同样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之对应,公司自然不得以你尚在试用期内、还没有“转正”为借口而剥夺或限制你的权益,其中包括向你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因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五条也指出,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提供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鉴于你的岗位在粉尘车间,工作环境中散发刺激性物质和大量粉尘,公司应当向你免费发放对应的必需防护用品。另一方面,你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即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小保

公司因政府需要而搬迁,员工能否索要交通补贴

小保:

因政府拆迁之需,我所在公司进行了整体搬迁,由此导致我每月上下班的交通费用多出了近一倍,等同于我的月收入减少了相应金额。为此,我曾要求公司补偿。可公司不但拒绝,反而表示如果我不同意在新址上班可以自行离职,或者由其在额外支付给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真的不能索要上下班补贴吗?

刘竹莲

刘竹莲:

公司有权拒绝向你发放上下班补贴。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只要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实际情况相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便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其中的“客观情况”,《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表明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结合本案,公司整体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在原址履行,虽然使得你上下班交通费用的增加、实际月收入减少,但由于是基于政府拆迁之需,而这种情形恰恰符合“客观情况”的构成要件,意味着公司没有过错,决定了你无权强行索要上下班交通补贴。如果你与公司不能就此达成一致,而你固执己见,公司自然可以在依据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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