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1版)
2021-11-22
收稿日期:2021-10-29
1 總则
为了规范种猪场、种鸡场、种牛场、奶牛场、种羊场、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和规模养殖场(不含种畜禽场、奶畜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标准及评估技术过程特制定本规范。
2 评估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种猪场、种鸡场、种牛场、奶牛场、种羊场、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和规模养殖场(不含种畜禽场、奶畜场) 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评估。包括: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口蹄疫、非洲猪瘟、禽白血病、鸡白痢、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净化应达到的标准,抽样方案及现场综合审查要点。本规范未涉及的场点类型的主要疫病净化评估标准,今后将结合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完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种猪场 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种猪及其遗传材料,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猪场。
3.2 种鸡场 从事鸡的品种培育、选育、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种鸡及其遗传材料,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鸡场。
3.3 种牛场 从事牛的品种培育、选育、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牛场。
3.4 奶牛场 从事奶牛的品种培育、选育、饲养并生产牛奶原料的养殖场。
3.5 种羊场 从事羊的品种培育、选育、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种羊及其遗传材料,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羊场。
3.6 种公猪站 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公猪,专门从事种猪精液生产,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猪站。
3.7 种公牛站 从事种公牛的品种培育、选育、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牛站。
3.8 规模养殖场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从事猪、鸡、牛、羊等畜禽的生产经营,具备一定规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场。
3.9 动物疫病净化 动物疫病净化是指有计划地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特定动物疫病,通过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消灭和清除病原,最终达到并维持在该范围内动物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的过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转自中国兽医网。网址:http://www.cadc.net.cn/sites/MainSite/tzgg/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