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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因煤气中毒身亡,房东是否担责

2021-11-22

新传奇 2021年45期
关键词: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

葛某夫妻带着年仅3岁的孙子承租了章某的一间房,并约定出租房浴室公用。谁知,今年3月1日下午,葛某带着孙子在浴室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葛某经抢救后脱险,但小孙子却不幸夭折。3月18日,孩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一家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合计1192441.27元。

法官经现场勘查发现,发生事故的浴室密闭无窗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烟道式)已使用六七年,但未曾检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能够预见出租屋浴室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对所属设施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疏于履行安全防范和风险防控责任,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在未确保燃气热水器处于安全使用状态的情形下,仍带孙子进入密闭的浴室洗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確认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086788.27元,酌定被告赔偿原告795750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可见,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的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并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此外,出租人应履行附随义务,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避免危险发生。

法官提醒,出租屋里的意外事故并不少见,作为房东,可不是只要坐等收租就行,还应履行好附随的安全义务。

(《浙江法制报》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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