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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现“攀比风”

2021-11-22田瑞颖

发明与创新 2021年33期
关键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比例

文/田瑞颖

图/东方IC

不低于50%,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的下限。在“上不封顶”的情况下,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出现了奖励比例“攀比”的现象。这种“劳动竞赛”的风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单位的正常转化工作,使科研人员产生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态。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为何出现“攀比”之风?是否应该制订统一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落地过程中还面临哪些突出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应不改初心

“为什么我们单位的奖励比例没有其他单位高?”当前,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为70%~80%,但也有些单位将比例提高到90%以上。这使得不少科研人员开始犯嘀咕:自己的成果转化收益因单位政策不同而“吃了亏”。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陈柏强表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初心是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过于强调个人经济利益,科技成果转化在一定程度上仿佛变成了单纯的科学家发家致富问题。他认为,应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将实现科研价值作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和首要追求。

长期在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秋凡(化名)认为,只规定奖励比例下限的方式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但奖励比例被随意提高,甚至接近100%,与此同时,有些单位将单纯提高奖励比例当作政策突破点来宣传,背后折射了一种攀比现象。

“实践证明,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奖励比例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相比2015年之前,2016年至2018年无论是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还是作价投资的数量和金额,全国范围内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上海交通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主任刘群彦说。

但刘群彦也指出,不考虑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前提,随意提高奖励标准,忽视了管理、服务机构等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不区分现金收益和股份收益的转化属性和激励特点,也导致转化收益“攀比性泡沫”的现象发生。

统一标准是否可行

针对目前存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攀比的风气,也有业内人士探讨能否通过制订统一具体的奖励标准来解决。

首都医科大学产业经营与管理中心成果转化部主任郜文介绍,《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允许高校院所等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目前大多数北京市的高校制定了70%的奖励标准,“如果在地区内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攀比现象”。

“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科技创新的发展理念和政策落实情况不同,各类创新主体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重视程度不一,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也千差万别,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自行设定标准,有利于激发不同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动性,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奖励激励标准。”刘群彦表示。

在刘群彦看来,虽然自行设定标准会引起攀比等问题,但设定统一的奖励标准也可能导致“一统就死”的局面。例如,不同高校的科学研究侧重点差别较大,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侧重基础研究的高校来说,更高比例的奖励标准有利于激励科研人员加大应用研究的力度,实现科学技术向市场应用的转移。此外,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实现周期不同,统一的奖励激励标准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成果转化的特点。

对此,刘群彦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可以采用出台指导意见的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奖励激励的指导。例如,对于理工类高校转让、许可类的现金收益,在完全由科研人员完成项目前提下,可以以70%的指导标准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同时参照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在单位间接经费不降低的前提下,预留部分预研经费支持科研人员持续研发;技术转移机构有贡献的,按照转化成本在分配前按照服务协议支付费用(在10%~30%比例区间内更为合理)。

秋凡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科研单位及其相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起到了关键作用,只有利益均衡,才是合理的奖励,才能做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蛋糕”。他建议,在当前可自行设置奖励标准的实践基础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进行系统调研和评估,通过实际数据制订更加合理且有利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

“设置奖励下限,留有调整空间,有利于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订个性化方案,结合其他举措打出‘组合拳’,实现模式和机制的创新。”陈柏强表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和生态体系建设仍处于发展阶段,很多高校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对政策的理解还不深入。随着对科技成果转化规律认识的逐渐加深,相信将会有更加符合我国实际的奖励政策出台。”

探索新的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制定后更需要落实,而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在落地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堵点和痛点。

郜文介绍,目前,很多高校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等工作时,遇到了与学校其他部门政策相冲突的尴尬现象。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很难做到让所有部门“吃透”;另一方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同部门参照的政策办法也不尽相同。

郜文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的流程应该由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或机构根据单位制度确定,而不需要由多个不同的部门参与决策。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不同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更多具有科学研究‘阶段性成果’的特征;而现阶段的财务管理制度记账、销账等要求,不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刘群彦说。

陈柏强认为,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需要分类管理。为此,他建议,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专门制订一套技术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从知识产权形态到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形态,从国有资产的处置到保值增值的考核,形成一套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专门的管理办法。相应的,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应该是一个专业化机构的全流程贯通管理,而非多个部门各管一段。

在秋凡看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存在跨机构、跨部门的制定和管理情况,政策间相冲突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不久前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解决了政策与实际操作冲突的一些问题,希望未来有更多类似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奖励操作细则出台。(据《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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