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检企共建”新内涵
2021-11-22法人卞传山柳慧敏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卞传山 柳慧敏
“检企共建”是检察机关业与企业开展相互合作、共同针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开展调查研究、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种良好工作机制。在推进“检企共建”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针对企业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或不合规经营管理行为,主动履职帮助企业建立刑事法律风险机制、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可以依托检察机关的丰富法律资源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将“检企共建”嵌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推进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业务环节的风险防控。
“检企共建”工作的传统方式方法
近年来,“检企共建”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检察机关强化延伸职能,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在保障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预防犯罪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通报信息,总结和部署惩治和预防犯罪工作,分析涉企犯罪案件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企业在检察机关指导下研究预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对策和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活动。
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检察机关结合共建企业犯罪案件的特点,组织干警宣讲组在企业内进行宣讲,提供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宣传资料,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企业可以利用“检企共建”平台丰富教育内容,在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治理念等方面开展教育。
注重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在查办相关企业人员犯罪案件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在“一案双查”时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向检察机关进行专业咨询,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企业在管理、监督和执法等方面存在漏洞的,及时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并积极协助企业改进落实。
强化风险点排查,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对于企业的苗头性问题,围绕问题的多发岗位开展调查研究,进行预测性分析,提出预期性和前瞻性预防对策、治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消除诱发刑事法律风险出险的隐患,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完善防范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和监督,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制度底线。
刑事合规是“检企共建”工作的新内涵
随着检察机关不断改革发展,新的司法政策依次出台,如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等,这些政策要真正在企业落地,“检企共建”工作必须要赋予新的内涵。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上的工作报告指出,“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张军检察长突出强调要“严格依法推进试点”“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不捕、不诉的企业,可以敦促其作出合规承诺”“要把合规承诺与‘挂案’清理工作结合起来,给涉案企业一个明确的整改方向”“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要衔接好,督促涉案企业把合规承诺落实到位”。
企业合规既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内在保障机制,也是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保障机制。合规的主要功能是防控法律风险,避免因被剥夺资格、遭受严厉处罚而带来灭顶之灾,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制的必要性看,首先,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迫切需要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要以合规的确定性来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其次,涉及合规的事件可能会给公司、企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需要建设有效的合规制度;再者,新的法治理念需要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企业内部治理有机衔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也需要对涉案企业从事后打击到兼顾促进前端的治理。
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构建中的不可替代作用。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好逮捕、起诉、抗诉等职能,实现刑罚的惩治和威慑功能,还应当通过督促、吸引企业建立合规机制,来发挥改造企业经营模式、加强企业自我监管、预防企业犯罪的社会功能。在推行刑事合规机制时,不仅要督促其建立一套形式化的合规管理体系,更要注重推动企业“展开实质性的合规整改”,也就是针对既有的违法违规情况,针对特有的合规风险,对其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进行“脱胎换骨”式的改造,由此才能防止企业重蹈覆辙,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检察履职企业刑事合规的路径
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案件范围,主要是限于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不追究责任的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也就是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部分刑事案件,才能适用。综合检察建议(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检察履职刑事合规的主要路径有:
第一、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面调查分析评估机制。
检企双方共同对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进行调查,对法律事务重要性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知识普及,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各业务单元、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查找与辨别,并对应归入相应刑事法律风险类型的过程。企业刑事犯罪的罪名看起来有限,对犯罪行为的界定,理论上也很清晰,然而涉及具体犯罪行为,罪与非罪的界线较难掌握,因此必须要运用结构化的识别模型,考虑行业属性和企业自身特点,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按职权查风险,按风险设防线,按权力定流程,着力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评估是有效防控的前提。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刑法中规定的内容,其引发的间接法律后果可能更加严重。在评估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时,要将刑法规定的惩罚与企业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与企业整体的目标和发展战略联系起来,将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的最终影响作出科学地评价,列出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清单。
第二、建立企业刑事犯罪风险事先预防机制。
科学合理地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和管理计划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最终的落脚点。对每一个刑事法律风险的科学地评价以及相应的法律意见和管理建议,可以在分清企业所有被识别出来的刑事法律风险轻重缓急的同时,估算防控和管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本和代价,从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防控和管理计划,合理分配企业资源,最终实现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管理。建立事先防范机制是法律风险防控最有效、最低成本的防控方式。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对于某项业务或企业内容关联行为是否具有刑事法律风险的考察,应当作为企业行为的必备前置程序。
第三、建立和完善刑事合规激励机制。
刑事合规激励可以分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起诉激励方式(不起诉或暂缓起诉)、量刑激励方式、个人责任联结点(刑法中未涉及单位犯罪的领域)四种类型,而刑事合规激励是双向的,对于企业而言,正向激励是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可以作为排除、减轻企业罪责或暂缓起诉、不起诉的事由;反向激励是不实施合规计划可以成为从重刑罚的依据。就起诉激励方式而言,要建立和完善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即在企业涉嫌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考察期,在考察期内检察机关会同行政监管机关,指导涉罪企业制定合规计划,通过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方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涉罪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由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考察,检察机关可以就涉罪企业在合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考察建议,责令涉罪企业重建合规计划,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也可以通过委任合规监督员对涉罪企业进行合规监督;企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将执行情况抄报行政监管机关。在考察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行政机关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第四、建立企业刑事合规文化的培训教育机制。
企业要想合规经营,就要通过刑事合规文化的落地,树立企业全员刑事合规意识、培育企业的刑事合规文化。企业各级人员都要有刑事合规意识,充分认识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企业内部规范化、制度化、动态化的刑事犯罪防控机制,而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高度依赖企业内部成员主观上的认可和客观上的行为遵循,因此对企业人员的刑事合规风险培训应当具有全面性和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