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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中的消费者隐私有效保护
——一个经济学文献综述

2021-11-22田加权

北方经贸 2021年9期
关键词:学派芝加哥产权

田加权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310018)

在产业经济学中,围绕如何解决隐私困境的研究已发展为一个重要的领域。在经济学的语境中,应追求能使效率或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有效隐私保护”而非绝对的隐私保护。“有效保护”意味着个人数据隐私和数据信息共享这对矛盾的权衡实现了最优。产业经济学尤其关注市场化的个人数据交易是否能够自发地实现有效的隐私保护,并重点探讨不同的经济机制在促进最优隐私保护中的作用。

一、隐私的经济学内涵

隐私和个人信息问题的不少术语都源自美国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隐私和个人信息这两个概念基本上是相同的。最早Warren和Brandeis(1890)认为,隐私是独处的权利。显然,这一定义更侧重于强调物理空间上的不可打扰。到了20世纪末,隐私已经发展成了多种权利的混合体。它既包含“防止对自己的尴尬事实进行广泛宣传的权利”,也包含“免于使人在公众眼中投下虚假光芒的宣传的权利”,还包含着“限制将自己的名字或形象用于商业目的的权利”(Posner(1978))。很多学者倾向于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来解读。近年来随着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凸显,也有学者倾向于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认识隐私权。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不断改变,隐私这个概念也在不断地演化着。

和法学的权利视角不同,经济学研究多从信息的角度看待隐私,认为隐私的作用在于可以揭示消费者的某种特征,如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信用状况、受教育程度、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偏好或支付意愿,等等(Stigler(1980))。隐私的暴露被看作信息的流动,缓解了市场交易中信息缺乏或不足的问题,所以可将隐私看成一种中间产品(Farrell(2012))。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隐私本身的关注开始受到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重视,有的研究将消费者对隐私的“品味”或“偏好”看成除商品或服务之外的一种效用,相当于一种最终产品(Farrell(2012))。众多经济学文献的不同逻辑及结论与各自对隐私的内涵的界定密切相关。

二、隐私有效保护的新古典进路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是芝加哥学派兴盛的时期。这个时期,波斯纳等人对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作为典型的自由主义学派,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代表了新古典关于隐私保护的经济学思想。这个学派将隐私保护看作阻碍市场运行的信息障碍,认为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中,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相关信息是市场有效运转的前提,消费者隐私的暴露使企业能够掌握消费者的某些特征,有利于企业作出有效率的选择,增加社会福利。根据Posner(1981)和Stigler(1980)的说法,为了使市场有效运行,信息越丰富越好,以隐私保护的名义限制信息流动通常会阻碍社会财富最大化,保护隐私会增加交易成本,并助长欺诈行为。Posner(1981)认为,第一,信息的缺乏会阻碍匹配效益的实现。第二,隐私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破坏市场,阻碍有效的交易。第三,隐私保护会阻碍生产性投资。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上,如果劳动者不能向雇主透露自己的生产力,那么个体投资于自身生产力的动机就会减弱。Stigler(1980)认为,对个人信息市场的监管干预是无效率的,因为个人会倾向于公开对自己有利的个人信息而隐藏自己的负面特征,那些决定保护其个人信息的人实际上正是具有负面特征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阻碍个人信息流动的监管干预措施将是低效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最终将被低效地使用。

芝加哥学派的这种观点在当时受到了一些经济学家的挑战,比如Hirshleifer(1980)就认为,芝加哥学派的模型中对消费者理性行为的假设没有揭示出消费者隐私决策的复杂性。在隐私保护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采取很多措施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最终信息的搜集和反搜集会导致许多浪费。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实施更多的控制可能会变得更有效率。

芝加哥学派所处的时代是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出现之前的时代。随着时代的变化,数据的利用方式和途径都发生了改变,出现了芝加哥学派所没能预见到的问题,从根本上对芝加哥学派的主张提出了挑战。著名经济学家Varian(1997)的研究就是其中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一个典型代表。Varian(1997)认为,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中,存在信息的“首次使用”和“二次使用”之分。在首次使用中,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的披露可以降低搜索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对消费者的偏好了解越多越好。但是在信息的二次使用中,如果消费者信息被转卖给第三方,信息和消费者偏好之间的联系就被“稀释”了,购买消费者信息的第三方的行为对消费者施加了负面影响,经济无效率也因此而产生。Varian(1997)的研究结论比较彻底地打破了对个人信息流动和披露的理想主义的看法,使得关于隐私保护的经济学争论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有效隐私保护的产权进路

循着Varian(1997)的思路,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保护的思想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外部性的产生根源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所以有学者提出了用产权界定来解决消费者个人数据利用中的外部性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关于数据产权界定的观点。

依据科斯定理的产权观点,Noam(1997)提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不论数据权利界定给消费者还是企业(即不论法律是否保护消费者的隐私),都会得到有效率的结果,如果消费者对自己的隐私赋予很高的价值,那么他自然会通过交易确保自己的隐私不被破坏,即使法律并不保护个人隐私。所以,数据最终是否会被披露或保护,最终取决于对信息感兴趣的各方的相对估值,而数据权利的初始分配可能对总体福利没有影响。Schwartz(2004)则提出应将个人数据赋权给消费者,并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最优的个人隐私披露。Charles Kahn(2005)等人则用“科斯第二定理”重新分析了以上问题,指出在交易成本较高的前提下,隐私权的初始分配会影响社会福利,建议应赋予数据使用者更多的权利。另一些学者则对数据确权持反对意见,反对赋予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Kerber(2016)认为,政府介入确立数据产权会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阻碍数字经济的创新和发展。而有些学者如Lund(2011)则将个人信息描述为“有限的”产权,表现为令个人可以要求收回或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

产权派提出了数字经济中数据治理的一个很有价值的进路。然而也有学者对个人信息中的产权界定是否有用仍然持怀疑态度。Taylor(2004)指出,产权界定的有效性取决于客户是否能预期未来信息转卖的价值,而多数情况下这一点是无法保证的。而Schwartz(2004)认为隐私市场存在着失灵,将导致人们交易过多的个人数据,从而无法保证有效隐私保护水平。Acquisti等(2016)指出,个人信息市场失灵其实和其他市场失灵一样,导致个人信息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巨大的交易成本。

四、有效隐私保护的规制进路

产权派的研究在提出了一种治理思路的同时,也使数据的交易市场失灵问题凸显出来。因此规制作为一种可能解决市场失灵、实现有效隐私保护的进路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但是,对于个人数据隐私是否需要政府干预的问题,经济学理论研究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部分研究支持对隐私实行政府监管。例如Gellman(2002)认为,一个不受监管的、隐私受到严重侵犯的个人数据市场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但是有更多的研究关注政府规制引起的风险和成本。Cate.etal(2003)和Lenard and Rubin(2009)认为,限制企业可获得的个人信息数量的立法举措实际上会对消费者本身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当数据市场无法正常运作,而且新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应进行政府监管。还有学者进行了针对典型行业的经验分析。Barron and Staten(2003)对美国信用卡行业的实证研究发现,对发卡机构取得和交易借款人信息的隐私保护严格监管会阻碍发卡机构对消费者的筛选,并造成高抵押价格、低的被拒率和高违约率。Goldfarb and Tucker(2011)对欧盟实施的《隐私与电子商务指令》影响进行了检验,他们发现,隐私保护规制的实施显著降低了在线广告市场的有效性,对在线广告行业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Campbell等(2015)的研究表明,在采取消费者知情—同意的隐私监管规则下,消费者更偏爱具有较宽业务范围的大型网络平台,由此监管政策反而会巩固大型多元化平台的市场势力,扭曲市场竞争。Adjerid等(2016)对美国医疗信息市场的经验研究发现,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如果不能激励医疗机构对病患数据的分享,就会带来较低的社会福利。

五、结论性述评

关于隐私和数据利用的经济学研究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变化而演进。早期芝加哥学派的研究由于基于传统产业的现实,对数据利用的理解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芝加哥学派所认识到的信息对于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作用构成了现代经济学对数据利用的认识的重要基础。Varian(1997)提出的数据使用的外部性使数据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凸显出来,揭示了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条件下导致隐私困境的重要原因。产权派和规制派的出现都是对解决市场失灵而作出的理论和实践的回应,为人们解决隐私困境提出了两种可能的路径。

已有经济学研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通常将数据交易看成独立交易。而现代数字经济中的数据交易通常不会作为一种独立交易而出现,它是和消费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服务交易相伴生的,消费者需求的形成方式明显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模式。这个重要的特点未来可以作为相关经济学研究建模的一个出发点。

其次,大多数研究基本上都仅仅关注隐私的纯经济价值,比如认为隐私暴露给消费者造成的负面效应仅仅来源于被收高价和对消费者注意力的耗费。其他的很多研究则认为隐私暴露的负面效应来自价格歧视,消费者的信息完全被企业攫取。这就忽略了隐私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内在非经济价值。目前已有少数研究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在建模时纳入了这一非经济效用,未来的研究很可能会在这个方面继续向前推进并取得新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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