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几点思考
2021-11-2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崔 静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保障,是纳税人最为直观面对的一项税收政策。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到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历经了七次的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是结合当时国情、民生、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都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中书写了浓厚的一笔,都会给纳税人带来最直观的感受、税负的降低。然而,最新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不仅仅只是税负降低这单一的表现形式,我们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直观感受的是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在这个里程碑式的变化面前,专业领域的财务、税务工作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改革变化
(一)对纳税人分类提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首先明确了纳税义务人范围的全面界定,提出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选取了以183天为时间节点的界定标记,规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区别对待。纳税人类别概念的清晰明确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合理清楚的辨明纳税人身份,确保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准确。
(二)将多种形式的收入做统一规范
居民个人的收入范围提出了“综合所得”的概念,其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稳定发展,国民的收入方式的种类逐步增多,“综合所得”概念清晰界定了应纳入其收入的范围,打破了过去传统的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收入都要统一合并计入到一起按月统一计税的模式。将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等新兴的收入方式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以更加合理方式区别对待,让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加科学规范。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下,税收制度也要相应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所变化,这样我们的税收制度才能够与时俱进,不显得落后。
(三)纳税方式做出较大修订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打破了以往代扣代缴义务人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模式,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模式。这一变化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容错机制,所得税申报时人员身份不明确导致是按照工资薪金或是劳务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入收入做调整,避免了个人所得税多缴纳的问题,同时也增强了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意识。由财务人员的代替行为转变为纳税人的自主意识行为,使纳税人更能清楚的直观感受到个人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紧密关系,增加了纳税人的参与感。纳税人从单位代扣模式变为自己主动申报,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了解学习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改变纳税人在不了解政策的前提下人云亦云,总是抱怨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的问题。
(四)增大低税率级距范围
提高了低阶层税率的级距范围,使广大的普通收入人群享受最大程度的低税率政策。新的税法规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6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税率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14.40万元部分按10%的税率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4.4—30.00万元部分按20%的税率征收。这个范围是在应税收入扣除纳税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年金等常规扣除部分,扣除起征点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剩余的部分。在众多的一线城市的普通工作者绝大多数都是在这个收入范围内,偏远一点的地方还会更低一些,多数纳税人均在低税率的级距范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切实地体现出国家此次税改减负的决心。能够让更多的人群享受更低的税率,缴纳更少的税额,降低普通纳税人的个税负担,这样才能体现出税改的意义。低收入人员不缴纳或缴纳较低的个税,高收入人群缴纳较高的个税,体现出国家公平的原则。
(五)专项附加扣除成为税改亮点
首次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职工大病医疗、赡养老人、职业继续教育、职工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以及职工租房的租金支出等六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纳税人经申报审核通过的上述信息所能够扣除的部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同时对独生子女以及非独生子女在赡养老人项目分别对待,国家出于对于80、90后独生子女所面临特殊困境的优惠政策。专项扣除机制的建立,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使纳税人清楚的感知到国家减税的有利政策。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能说明,两人均为独生子女,在月收入完全一致的前提下,其中一人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一人要比无上述义务的一人多扣除3 000元,乘以相应的税率,就是一年下来累计减税的金额。
(六)提高起征点,减轻低收入人群个税负担
提高起征点是每一次个人所得税的修订中都要调整的部分,也是纳税人直观感受税负降低最突出的部分。此次个人所得税的修订也是如此,将起征点从3 500元调整到5 000元,和以往不同的是,提高起征点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使用累计计税方式,这种方式给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多的税负的减轻。举例来说明,某人月工资为5 000元,因特殊原因本月未发工资,合并到下月共发10 000元,这在下月就要产生税金。按照现在的计税方式,是将所有月份收入合计到一起,按照合计的月数乘以5 000元作为起征点,这样即便下月发放10 000元,也不会产生税金,给低收入的人群减轻了个税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所出现的问题
(一)纳税人自主纳税意识淡薄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此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新出现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问题于2019年和2021年分别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公告文件》,详细说明了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与整个流程的操作说明,并规定了从每年的4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完成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尽管国家税务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制度公布后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是仍有一部分纳税人尚未建立起主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意识,部分人员在规定的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仍未完成。面对这种情况,自疫情以来,大数据的全面利用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大数据的精细程度越来越高,对信息的汇总更加方便和迅捷,税务部门应该利用信息技术优势,通过APP推送信息和短信发送等多种形式在每月末通知督促未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及时完成,同时应由各主管税务所通知其所管单位主管税务工作的领导,从税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等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督促纳税人完成工作。还应在税务端口建立数据监测机制,对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出现频次较高的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予以及时汇总,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减少错误的发生。
(二)“综合所得”的概念需要广泛普及
部分在职人员对于从工作单位以外的地方取得的临时性的劳务性质的收入,年度汇入到综合所得统一计税方式不理解,由于个人工资薪金较高,基础税率超过20%,劳务收入汇入到综合所得后,之前预缴的20%的税金尚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年度汇算清缴时出现补税现象产生抵触心理,甚至怀疑税务系统、财务人员是否出现错误,拒绝补税行为,而后超过规定时限产生滞纳金等一系列矛盾。面对这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单位财务人员应该继续加大普法与宣传力度,税务部门应提高线上和线下的义务宣传工作水平,通过授课、讲座、宣传图册、电子媒介、开通本市地区的热线咨询电话等多样形式手段,使纳税人更加全面的了解个税制度,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方法,解决纳税人心中的疑惑。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筛选出这样的人群着重开展普法培训,重点督促其在下一年度及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三)充分利用官方媒体的权威宣传作用
在信息泛滥的时代,我们往往能够收到各种各样的垃圾信息,一些自媒体不负责任的发布一些未经审核的所谓的减税免税的操作方法,误导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利用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虚填不实信息,取得减税退税的违规操作。同时一些声称可以退税的诈骗信息诱导纳税人,造成纳税人的财务损失。面对这种现象,税务部门应升级更新完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对于特殊事项的填列需要做官方的权威解释与宣传,明确清晰地指出哪类人群可以享受相关福利,并要求上传相关证明,及时审核通过后予以享受优惠政策,没有证明的一律不得填列相关信息,从源头上杜绝了违反政策退税的问题。同时加强官方媒体媒介的建设以及权威发布作用,提醒纳税人不要上当受骗。
(四)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违规失真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附加扣除的信息真实程度的核实还存在较大的漏铜,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信息纳税人自行负责,并将相关资料纳税人自行备案,以备税务机关随时检查。这些资料原则上至少要保留五年以上,由于纳税人基数较大,税务部门无法逐一核验资料的真实准确,这样就会导致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虚报附加扣除信息,骗取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或者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有误,误填一些减税信息,导致无意识的违反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信息更改不及时更新,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针对这些问题,税务机关应该在个人申报附加扣除信息时,要求上传附加扣除信息的相关文本文件,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杜绝或防止填列虚假信息的行为,减少舞弊风险,保证填列信息的准确与真实。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几点建议
(一)将个税征信纳入个人信用拼图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惠民政策,是国家的一个重大的决策部署。新的税法给纳税人带来巨大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引导,法律法制的建设。让纳税人在公平的享受减税红利的基础上,也要做出诚实守信的行为。我们欣喜的看见国家政府在这一方面已经做出了预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问题,将个税缴纳与个人信用挂钩,将规范的纳税行为组成个人信用的一块拼图。通过大数据等信息手段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的征信记录,对纳税人出行、贷款、生活、服务等各方面起到很大程度的考核作用,适当约束不规范行为。
(二)深度开发个税申报软件的功能应用
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APP软件的功能,定期向社会征集软件功能的需求,开发完善软件应用水平,使软件摆脱单一的填报、汇算的简单功能性作用,充分利用电子化的宣传作用,帮助纳税人实时的接收各种政策信息,了解国家最新的政策起到宣传的先锋作用。细化收入的查询功能,让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税金有迹可循、有证可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增加个人收入证明、纳税记录等实用性功能,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减少纳税人往返奔波于税务部门开具证明的环节。在手机终端实现信息的及时查询,为国家节能环保,无纸化办公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专项附加扣除设计还应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体现出国家减轻纳税人个税负担的决心。但在设计上还存在一些缺陷。举例来说,对于赡养老人的附加扣除项目只包含纳税人本人父母,不含配偶的父母,如果配偶因故去世,从道德层面上说纳税人也要承担配偶父母的赡养问题,但个人所得税从法律层面讲却不包含配偶父母的专项附加扣除,这个问题有待商榷。对于非独家庭赡养老人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协商或平均分配专项扣除金额,但每人上限不得超过1 000元,如果协商不成会引发家庭矛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者兄弟姐妹中兄长或姐姐均已退休,不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在职人员却无法全额享受2 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这些规定都是有设计缺陷的。建议将纳税人以个人为单位,只要符合赡养老人条件的均可按照统一标准享受即可,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中,子女从幼儿园到大学均可享受附加扣除,在部分地区幼儿园入园名额比较紧张,且幼儿园也不是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幼儿到入园年龄时无法入园,导致纳税人到期无法享受子女教育的附加扣除,其实这部分可根据子女年龄进行调整,子女达到入园年龄后即可让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对于特殊职业如医生、会计等人员,其职业生涯中每年都要强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对于这部分人群应给予相关政策,保证特殊职业人群享受继续教育的附加扣除。房屋出租可享受租金的附加扣除,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对于租赁双方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子女承租父母住房,同时支付租金是否在租房合同规定之内,能否享受住房租赁的附加扣除政策。笔者认为对此部分应明确规定,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另外,租房的租金按照不同城市规模所扣除上限也不同,笔者建议每年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重新核定扣除上限,保证政策的公平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已经跃居前三位,是国家税收、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是国家调节收入领域不公平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与我国所有公民息息相关。新的个人所得税的颁布改变了以往个税存在的矛盾与相对落后的制度,但我们所面临的道路还是任重道远的,对所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应对。加强制度的建设,完善流程的管理、信息化大数据的合理利用、个人信用的机制建立都是我们要继续努力探索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