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定数字货币流通领域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1-11-22武汉理工大学法学社会学院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19期
关键词:假币法定流通

罗 鑫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社会学院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全球法定数字货币燃起了激烈的竞争。委内瑞拉发布“石油币”,是全球首个推出由政府背书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1]2015年,英国央行与伦敦学院联合开发中央银行加密货币RS coin,并进行了初步测试。[2]瑞典2017年春季启动E-Krona项目,应对不断减少的现金使用,使公众获得现金的数字补充。我国在2014年启动了法定数字货币的前瞻性研究,并先后在深圳等多个城市展开试点,将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进行更大规模的内部封闭测试,以不断完善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

率先成功推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未来必定能在国际银行业竞争和跨境支付领域把握主动权、占领领导地位,同时法定数字货币低成本、高效率的比较优势及国家法偿性将使其成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有力利器。

(一)法偿性

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指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以人民币进行收付结算,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理由拒绝。强调货币法偿性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法定货币与约定货币相区分,也是法定数字货币与普通数字货币或私人数字货币的重要不同。央行数字货币作为 “数字化”形式的人民币,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由中央人民银行独家发行,并对其拥有绝对控制地位。[3]货币的法偿性能够有效应对货币形态变化的货币竞争,是货币信用的体现,统筹区域和整体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4]

(二)成本低

传统货币理论认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充当交易媒介,为市场交易的便利化而存在的,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但是科技革命、产业革命、经济革命带来的影响,有形货币的印制成本随之水涨船高,间接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纸质化货币在流通的过程中会遭到毁损、灭失,存在相应的折旧问题,运行流通的生命周期是有限的。而央行发行数字化人民币制造生产成本低,运行生命周期长,理论上生产成本几乎为零,生命周期近乎无限。

(三)效率高

现有电子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相比,法定数字货币不需要绑定银行账号,且支持双离线支付方式,支付更加便利,交易更加高效。页面设计相较于现有电子支付也更简单,操作流程更加容易,能够尽可能最大程度满足大众群体的日常生活交易需要。数字货币的支付方式在实践中更有利于基建落后的地区,快速填平数字鸿沟,缩小经济差距,让科技加速普惠金融,让科技改变生活品质。在面对经济上行压力时,法定数字货币的反馈和调整更加适时和灵敏。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模式

根据资金交易流转是否需要通过中间媒介,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模式可以分为直接流通和间接流通。直接流通是在日常交易中直接通过央行设置的数字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数字货币的收付结转,不需要借助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即可实现。间接流通则是需要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然后由其根据申请人的指令再从预先在本行开设的账户中扣款,然后支付给对方的资金划转模式。无论是直接流通,还是间接流通,在新经济业态下又都可分为“中心化”模式和“去中心化”模式。

(一)中心化

在“中心化”模式下,存在集中统一管理的现象,货币的发行主体央行、流通的二级主体商业银行和中间的支付机构都是数字货币的流通中心,是流通领域的监管者。在这种模式下,能给人们制造多方密集有效监管的假象,中间管控模式会使得多方接触到用户的支付信息和交易记录等,极易造成消费者和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泄露问题,由于出现多方责任主体,将无可避免地出现举证、维权困难等情形。

(二)去中心化

在“去中心化”模式下,商业银行和第三方交易机构,甚至央行将失去“监管人”的地位,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只是支付体系的维护者和系统的建设者,数字货币流通采用区块链技术在个体之间自动实现转账和交易。该模式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激发市场的活力和交易的频率,但是不利于央行及时了解货币的流通状况,反而不能够及时调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应对风险与挑战。

所以,笔者更倾向于“中心化”流通模式,货币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稳定,中心化的统一管理机制下,能够对市场主体进行密切监控,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果断采取有效措施。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

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正在酝酿的新兴产物,必须以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保驾护航,确保稳定运行、高效流通。在初期,保持清醒认识,防患于未然,梳理其在流通领域的法律风险有着重要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新型货币与现行法律的脱轨风险

我国对货币的管理实行的是零碎化管理,没有形成系统工程。现行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法》对我国的法定货币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仅包括纸币和硬币,即事实上在法律的范畴央行数字货币还未成为法定的货币。2020年10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不仅规定人民币的单位,还加上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可见数字人民币即将拥有法律根基,该条文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定地位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制作、发售代币行为的处罚方面,修改后第六十五条也将数字代币列为制作发售代币法律行为的客体。此次征求意见稿承认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将有力解决学者对此方面问题的争议,也将为含苞待放法定数字货币填充法律空白。

《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于假币的鉴别仅仅还停留在物理形态阶段,对假币的认定还仅仅从外观形态判断,无法满足对依托互联网技术私自篡改加密字符串或发布虚假链接制造数字假币的行为,这就会导致出现数字假币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上对法定数字货币缺乏协同性调整和整体性规制[5],法律的空缺也导致法定数字货币运行、流通缺乏制度支持,将会出现矛盾叠加,着陆风险将会加大。所以,笔者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即将呼之欲出,相关法律制度法规必须加以重新设计和完善。

(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泄露风险

数据时代赋予了信息本身更大的价值,对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关注和保护也显得十分紧迫。法定数字货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平台运行,必然对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信息保护方面提供了更高的要求。对泄密责任的规定,《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七十条中,首次将个人隐私也纳入其中,从侧面也突显了法律修订者的考量,在法定数字货币,其流通的全过程全部暴露在监管者的视线,这就需要央行的后台监管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保证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主体的相关数据信息安全性。

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我国其他部门实体法中也有所展现,只是在法定数字货币到来之后,虽然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是国家,具有很强的征信力,但是也不能忽视信息安全风险。[6]与采用传统的现金支付不同,采用法定数字货币进行支付,交易过程、交易信息将被有效清晰的记录,这些海量监测的信息能对国民生产生活和企业的运行运营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的大数据分析处理,这一点是传统实物货币无法达到的。但是监管的“信息池”越大,面临信息泄漏的风险值就越大。如果法定数字货币依然采用目前纸币的流通模式,即央行不直接对准用户,而是借助商业银行充当“中间商”的模式,那么能够接触到货币流通信息的不仅仅只有央行,还包括很多商业银行,这就会无形进一步加大泄漏风险。同时,由于接触到一手交易信息的主体不只有央行,还有数量规模庞大的商业银行,责任主体过于分散,加大事后主张权利救济的阻力,就会增大人民的担忧,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接纳意愿。

(三)假币等扰乱金融秩序的潜在风险

货币流通领域最大的困境就是假币现象,法定货币数字化能够在外化物理形态上跳跃假币识别的过程,会给监管者带来更大的挑战。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伪造、变造假币的规定无法适用法定数字货币,《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假币是对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特征做出改变,制作出外观上足以以假乱真的货币,可以看出对于假币犯罪的认定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定数字货币不存在物理形态,有一组加密字符串构成,在未来法定数字货币流通过程中,以法定数字货币替代传统货币将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但是依照现行刑法,此时却不能以伪造货币罪进行法律的惩罚,将会为伪造货币的新模式埋下祸根,所以应当将变造伪造法定数字货币认定为刑法上制造假币的行为。法定数字货币是货币发展史上划时代的变革,所以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各国也都持审慎态度,这就会让法定数字的跨境流通面临很大障碍,特别是当前全球很多国家以美元支付结算,而美国在这方面似乎依旧很保守,笔者认为在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方面,很容易借助货币的数字化进行更大规模更高手段的洗钱。FATF反洗钱组织《FATF建议书》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和商业模式的规划,加大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促进数字货币反洗钱领域取得新进展。

四、结语

法定数字货币的优越性,是货币实现“去纸化”的必然追求。但是我们也要明确其法律定位,及时完善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应对与现行法律脱节的风险;强化对商业风险、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并合理分配监管主体法律责任;肯定法定数字货币在技术层面能够克服传统货币无法避免的不足,但在法律层我们也要对假币制作、跨境支付反洗钱新模式的关注。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各环节都能有法可依,保证其稳步推进,在国际货币改革中争夺主动权、先导权。■

猜你喜欢

假币法定流通
智取红领巾
重建院落产生纠纷 土地确权程序法定
圣物的流通——蕃尼古道上的尼泊尔鎏金铜佛流通考察
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宁墩派出所:开展“识假币、防假币、反假币”宣传
交叉式法定刑的功能及其模式选择
“流通空间”的中西方比较
中老离婚法定理由之比较
假币识别眼镜
商贸流通
The Japanese keiretsu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