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区差别致社保待遇降低,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可否要求补偿
2021-11-22小保,潘家永,颜东岳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4期
小保:
我在某公司工作已近5年。公司受政策因素影响且为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将厂址从市区搬迁至市辖的某县。公司搬迁之际,我的劳动合同也正好到期。由于公司新址所在县的社保待遇标准低于市区,我拒绝了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在我离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社保待遇降低是由于市县之间因地域及政策不同所造成的,并非恶意为之,公司无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姚文娜
姚文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时,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一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涉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纳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的条件事项范围。在劳动报酬、用工时间制度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保待遇的降低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本案中,尽管公司不是恶意降低你的社保待遇,但你一旦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你的社保待遇必然会被降低。因此,你因社保待遇降低而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