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笔拒付业务引发的思考
2021-11-22戴怡编辑韩英彤
文/戴怡 编辑/韩英彤
国际形势波诡云谲,经贸摩擦愈演愈烈,作为结算工具的信用证亦受到不小的波及。今日分享一例因贸易战导致的进口信用证拒付案例,以期管中窥豹,引发启迪。
案例背景
信用证条款规定
59 受益人:A公司,特罗纳海茨,美国
44E 装货港:美国主要海港
44F 卸货港:中国上海
46A 单据要求:
1.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2.4份显示每个炉号实际检测结果的制造商证明
3.全套正本保单……
交单情况
5月20日,开证行收到银行交单。
1.提单显示装货港纽约,卸货港上海
2.保单显示承保起讫地自运输起点:特罗纳海茨,宾夕法尼亚州,美国,至最终目的地:中国上海。
3.制造商证明显示,每个炉号的实际检测结果为通过合同号XXX规定的标准和规格。
审单结果:单证相符
拒付情况
5月26日,客户表示,由于经贸摩擦,客户与受益人对于额外关税费用承担存在分歧,请求以“质保书没有根据每个炉号显示各项检验的实际结果”为由对外拒付。开证行认为,制造商证明已明确表明信用证所要求的实际结果是通过了各项化学机械等指标,符合信用证要求,不符点不成立;但保单存在小瑕疵,虽然显示承保的起讫地分别为特罗纳海茨至上海,从实质相符的角度来说已经将装货港纽约包含在内,但从镜像相符的角度来说,银行可以帮助客户尝试提出不符拒付。客户则坚持制造商证明不符成立。
5月27日,经反复交涉,客户拒付意愿强烈且愿意承担相关的风险责任,最终对外发报拒付,不符点如下:保单未显示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装运地点(纽约港)至卸货港。制造商证明没有显示每个炉号各项检验的实际结果。
5月30日,收到交单行反驳电,认可保单瑕疵,但反对制造商证明的不符点,交单行观点与开证行一致。
6月5日,开证行回报,第一个不符点成立,拒付有效。
6月7日,客户付款。
争议焦点及具体分析
制造商证明存在不符吗
根据UCP600第三条,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的”“立刻的”或“尽快的”等词语将不予理会,表明国际商会一贯不推荐使用主观性较强的词汇。该类词汇会使信用证相关方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造成条款执行范围延伸,进而增加不确定性。回看本案例信用证条款,用“实际”一词形容检测结果本身主观性较强,任何表述都可理解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实际检测结果”;且信用证项下的拒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的相关规定,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国际惯例为标准。本案开证行据此并结合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管理规定,明确表明以下立场观点:鉴于该条款在内容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极易被交单行反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故不赞成作为不符点拒付。后续沟通中,银行了解到客户的本意是想要求提交的制造商证明中显示各项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指标的实际检测数值而非简单的一句通过检测。据此,笔者建议,可将该条款补充完整为要求制造商证明显示每个炉号的实际检测数值,包括热处理、拉伸强度(N/mm2)……或可更清晰明了。
保单航程问题究竟如何判断
根据UCP第二十八条F (ⅲ)款,保险单据须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中也并未明确要求保单需要显示承保区间。实务中,运输起讫地的填写关系到承保的风险区间,因此,为了避免保险不能覆盖全部航程的风险,也为了符合信用证要求,减少因路线错误遭银行拒付,受益人与保险公司通常会按照提单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填写运输路线。但需注意的是,这一做法并不代表保单所显示的路径一定需要与提单镜像相符。实务中,银行也时常会碰到保单显示的承保区间与提单并不完全相符的情况。对此,需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保单显示的承保区间是从受益人所在地到卸货港,或是从装货港到申请人所在地,亦或是从受益人所在地到申请人所在地?
一般贸易中,货物从受益人公司仓库发货,陆运到装货港装载上船,经海运至卸货港,再由卸货港送至申请人仓库。如果保单显示的承保区间涵盖了从发货地到卸货地,是符合实际物流和逻辑且满足UCP关于“至少覆盖”要求的。但也有观点认为,信用证是独立的,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开证行或审单人也不应被期望知晓某些行业的特殊惯例;因此,如果保单显示的承保起讫地与提单不一致,就可以认定单单不符,可以提不符。
本案中,根据受益人所提交的提单可以判断,此次运输为集装箱装运的班轮航线。班轮航线使用固定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在固定的港口间航行,并以相对固定的运价经营客货运输业务。其特点是船舶按照对外公布的船期表挂靠固定港口,无论货物是否满载船舶都必须准点开航。由此也可推断出受益人发货路径为受益人仓库-特罗纳海茨-纽约-上海-申请人仓库。而保单显示的承保区间涵盖了发货地到卸货地,因此也满足了UCP关于“至少覆盖”的要求。因此,从实质相符的审单标准来说,本案保单并不是不符,虽然从镜像看不一致,但并不矛盾。银行基于客户强烈的拒付意愿且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而提出该不符,应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方式。对此,不予提倡也不应该成为一般性业务的审核标准。
笔者认为,银行审单在坚持相符原则的同时,也应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在进口审单时,应更多偏向灵活的实质相符原则,即在遵循UCP、ISBP及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大原则下,一方面应抓住实质性的不符点以保护客户利益,另一方面也应放过微小瑕疵以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健康发展。而出口审单中,由于国外银行把控尺度不同,本着对客户负责的原则,应更多偏向从严的相符原则。一旦发现提交的单据有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详尽地通知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帮助客户改/换单,以减少交单后被拒付的风险。
二是保单显示仓至仓条款时的承保起讫地的审核标准。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规定,在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别下,该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此外,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A)条款1/1/82中,亦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仓至仓条款涵盖了各种运输方式及整个运输过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是最为全面的,符合UCP规定。本案中的保险条款即属于此类条款,因此,虽然保单显示承保起讫地与提单不一致,也不应视为不符。
案例启示
当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企业正面临着空前的困难与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人民币国际化的层层推进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经贸摩擦将只增不减;另一方面,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贸易行业的巨大冲击同样不容小觑。在如此危机四伏的大环境下,银行该如何维护自身及客户的根本利益,切实做好促外贸、稳增长的工作呢?
首先,业务人员应努力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做到胸中有丘壑,眼里存山河。信用证客户在遭遇贸易纠纷时,期望得到银行帮助,这就对银行的审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能敏锐发觉问题,也要有理有据。世界不可能一成不变,业务也不可能千篇一律。不同的交易对手、不同的贸易背景、不同的单据情况,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审单结果。唯有不断学习、深入研究,才能遇事不慌,做客户最坚强的后盾,为业务保驾护航。
其次,愈是情势紧张时刻,处理拒付业务越要严谨。拒付是UCP赋予开证行的权利,开证行具有选择审单标准的主动权;但UCP同时也强调了信用证的独立性,不应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有牵连。从长远来看,若开证行一味选择严格相符而忽视实质相符的拒付,不仅可能引发国际诉讼,损害自身信誉,还可能使信用证沦为拒付工具,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长远发展。个别客户在特殊情况下希望通过拒付来增加谈判筹码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银行还是应从维护国际惯例的角度出发,坚持以UCP、ISBP及信用证条款为审核依据,杜绝无理拒付,避免将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最后,银行还应注意加强银企合作的重要性。在此案例中,客户对信用证产生误解的原因也是对银行单证业务人员的提醒:在平时工作中,要及时与企业沟通,了解其真实意图,抓准客户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企业专业知识的普及,主动通过案例分享、专题讲座等方式为其提供增值服务,让企业更了解信用证。唯如此,银行才能切实做到服务到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与企业同舟共济扬帆起,乘风破浪万里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