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理论下商超公示语英译研究
2021-11-22孙露
孙 露
(西安翻译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5)
一、引言
随着世界交流与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国友人来我国学习、工作和生活。商场和超市(简称“商超”)因设施完善、物品齐全,成为外国友人购物、用餐以及休闲的常去之地。商超既是一个大型贸易场所,也是一个交流的场所,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商超的公示语翻译是否简洁、达意、贴切,影响着外国友人对一个城市的体验感。公示语翻译能力是一个国家对外交往水平和社会环境构建的具体反映。对于任何一座城市来说,优秀的英汉双语公示语不仅助于提高都市面貌,更有助于提高都市品味。
二、功能对等理论研究
奈达的翻译理论形成于20世纪60时代初。在《翻译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奈达认为,“翻译是用最适当、自然和对等的语言从语义到文本反映源语的信息”。功能对等理论是奈达翻译理论的核心内容,其主张翻译的功能对等优先于形态对等。所谓“功能对等”,正是主张在两个语种的转化过程中,不局限于文本表面意义的一一对应,而是强化了两种语种之间功能作用上的对等,即翻译不仅仅是词语意义上的对等,还涉及文本语义表达、风格与文体的对等。翻译传递的讯息有表面词语讯息,也有意义深刻的文化讯息。奈达指出,在英译过程中目的语所传播的文化意义远比翻译后的表现形式更关键,而过分寻求形式上的一致性则往往会使形式变成在传播源语意义时的羁绊,进而使源语言自身要表现的社会主义文化内涵也有所缺失。
三、商超公示语英译现状
目前国内公示语研究较多。截至目前,以知网为例,国内学者共有3142篇研究公示语的文章。但这类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景区、路牌等的翻译。关于商超的研究仅有10篇,且都集中在差错,基于某个理论的研究甚少。基于某理论研究西安地区商超公示语的英译现状的更是少之又少。
(一)商超公示语分类
按照其特性与功能,商超公示语具备如下四大特征:指示性、提示性、限制性和强制性。这里认为因为公示语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根据以上特点将公示语分为两大类四小类。两大类为信息提示类和指令要求类。
(二)商超公示语英译问题及对策
信息提示类公示语指的是没有限制和强制意义,只是向公民提供周到的公共信息服务的公示语。其包含指示性公示语和提示性公示语。指示性公示语是指对公民起着引导、说明的功能的公示语言,并含有明示服务内涵。如告知顾客洗手间、电梯的位置或者具体每个楼层或者区域主要出售什么商品。这类公示语没有任何情感,只需提供的信息准确即可,以赛格购物中心为例,将“服务台”译为“Information Desk”,也有不少商超将其译为“Service Centre”。显然,这两类翻译都可以。一个偏重提供信息,一个偏重服务。但这类工作台不是为了具体销售什么,其本质还是导购咨询台。不在于形式上的“信息”对应“information”,“台”对应“desk”。我们可以直接将“服务台”译为“INFORMATION”即可。其他提示类公示语,如“顾客莫入”Staff Only;残疾人通道Handicapped Only等也采用直译。
指令要求类公示语就是将公民容易忽略的事情指出来以警示或者吸引注意力,起到惊醒效果。根据功能对等理论,这类公示语需要注重两种语言间功能效用上的对等,准确传达信息即可。比如“小心夹手”公示语含有警示功能,它们警示读者关注某一事情情况,否则会发生重大财产和人生安全问题。指令要求类公示语的功能特性,决定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在吸引阅读注意力的前提下,把讯息直接传递给读者,从而使阅读采取行动,有所为有所不为。所以,指令要求类公示语言的英译应当强调在功能上的对等,让目的语言实现源语文本的预期功能与效应,而这也就是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的主旨内涵。奈达指出,“功能对等是指译某一源语文本单词或语句的一种目的语词语;该译文方法并非为寻求与源文本词汇在语言形态上的接近,而只是为让目的语读者更为明确地了解原文的语境含义。使用功能对等的译文方式,或许是为了想要取得更为字面的译文,但也或许是因为在目标语言中并未出现和源词所对应的现象,而寻找不到形式对等词(Formal Equivalent)”。
指令的要求类公示语可以包括限制性和强制性公示语。限制性公示语是对公民的行为作出了限定、约束。这类公示语包括两类,一类是必须按照要求去做,如:站队等候Stand In Line;让路Give Way;保持安静Keep Silence。这类公示语一般就是要求公众必须做到的行为规则或者需要遵守的公序良俗,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没有商量,只需照做,但毕竟只是公序良俗,非法律明禁条款,所以不宜用太过强烈,生硬或者居高临下的语气表达。第二类则是“不能”“不被允许”做某事,否则会有不良影响。比如:不许丢垃圾No Litter。
强制性(警示性)公示语,是必须要按照标识语执行的,否则可能会造成财产、人身等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但是在公共场合,此类标识语必须明确、严肃地表说明规则。中文一般都以“禁止”开头,这类公示语比其他的公示语更具有法律效力。在英译时,必须突出中文中的“禁止”两字,即英文一般翻译成“No”(先表明态度,再说具体行为),这里能用No的用“No”,一般不用“Do not”。这里认为有以下三个原因。一,“No”比“Do not”更简短,一目了然。一般情况下,公示语当然越简洁越好;第二,“No”直接否则,“Do not”存在先“Do”再“not”容易看漏,尤其紧急情况下,有可能只来得及看到第一个单词或者看漏。很显然,有这类提示语的地方决不允许任何意思的误差或者误解,否则一定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第三,“No”引导的是名词短语(句),而“Do not”引导的是动词短语(句)。众所周知,英文重名称,而汉语中则多用名称。所以在翻译的时候,考虑到相应文化的对等,英语多用名词短语。比如,“禁止停车”译为“No Parking”;“禁止游泳”译为“No Swimming”。
此类公示语首先要准确;其次逻辑要清楚,说明情况或要求;再者,需要符合目的语国家的语言表达习惯;最后,要简明扼要,让阅读者一目了然。比如西安某商场将“谨慎夹脚”译为“Beware your shoes”,显然触犯了准确措辞的基本原则。“禁止将身体伸出电梯外”译文为“Do not be out of the elevator”,若改为“No stretching out of the elevator”,来强化和清楚说明“伸展”或“倾斜”的动作更好。再比如“禁止嬉戏、打闹、攀岩”译为“Do not play,slapstick,climb”。显然,“嬉戏”和“打闹”都能够作为同义语词,所以译为“No playing or climbing”,更简短明确。再比如,“请合理利用手扶电梯,不合理利用有风险发生”译为“Please correct using escalators,improper use of danger”,既长又难理解,可修正为“Use the escalator properly to avoid accidents”。
除用“No”之外,还可以选择下列词语来警示危险情况,如caution,warning,danger,beware等自带“危险”“警告”“警示”意思的词,来起到提醒和阻止的作用。“Caution”的运用说明“危险”就在近前。该种句型构成提醒公民和旅行者他们“行为”通常都是处于发生中,如果不充分关注就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在运用警告图形标识的时候,这一个字必须采用高于具体说明中的重大问题或威胁内容的字号。如,注意:正在维修施工Caution!Maintenance in progress;注意:高空作业 Caution!Men working overhead!应用“Warning”指示语的说明内容比用“Caution”的应用情境更危险。如,划船区Warning:Rowing area。使用Danger则是告诉公民的是一个十分强烈的信号,如果不根据提醒的内容去做事,则往往可能涉及财物,甚至生命的安全。比如:“危险!不要在悬吊物下停留”译为“Danger!Stand clear of suspended load”;表示警示意味的公示词还包括了使用Beware构成的短语、句子。例:当心有狗Beware of the dog。
四、结语
在商超公示语的英译中,经常由于受源语影响过深,又没有跨文化意识,对警示性公示语言已出现了文对字、机械化翻译的现状,而中式英语痕迹较明显,这非但不符合传统英文语言的结构特点,更无从传达出对原文的指示功能。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摒弃了盛行于当时的“形态对等”,以翻译阅读人和原文阅读人对所接收讯息是否做出基本一致的反映为根据,采用“最切近的自然对等语”来翻译从而将原文的意思与内涵正确得体地反映给目的语读者,并以此达到指示目的或者达倒对警告性内容的提醒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