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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期信用证下纽约假日条款与到期日分析

2021-11-21金霭君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18期
关键词:工作日信用证申请人

文/金霭君 编辑/韩英彤

众所周知,传统国际信用证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在实务中,我们还会经常遇见板期信用证。板期信用证作为一种固定到期日的远期信用证,在开立时就已经确定了固定的到期日。通常,固定的付款到期日不受交单日、装船日或一般信用证条款的影响;但有一种特殊条款——纽约假日条款,可能会对这一固定到期日产生影响。

那么,如果一个板期信用证中包含了纽约假日条款,它会对付款到期日产生哪些影响?在其影响下,新的付款到期日又该如何确定?作为开证行,在实务中开立此类信用证时,又应如何妥善处理条款与固定到期日之间的关系?本文将以实务中的案例对上述问题做出分析。

案例背景

开证行开立一笔大宗商品原油交易背景的板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固定为2018年9月2日。

特殊条款包含47A-13纽约银行假日条款:若付款到期日落在周日或者周一的美元假日,则付款到期日将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纽约银行工作日;若付款到期日落在周六或除周一外的美元假日,则付款到期日将提前至该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纽约银行工作日(IN THE EVENT THAT DUE DATE FALLS ON A SUNDAY OR NEW YORK BANK HOLIDAY ON MONDAY, PAYMENT WILL BE DUE ON THE FOLLOWING NEW YORK BANKING DAY.IN THE EVENT THAT DUE DATE FALLS ON A SATURDAY OR NEW YORK BANK HOLIDAY OTHER THAN MONDAY,PAYMENT WILL BE DUE ON THE PREVIOUS NEW YORK BANKING DAY)。

交单行两次交单,并且在交单后发送MT754报文至开证行,通知相符交单,并在报文72场提示两笔交单付款到期日均为9月4日。后续开证行收到交单行来单面函,两份交单面函上均显示“MATURITY DATE :2018.09.04”。

开证行在审单环节确认付款到期日时,注意到该板期信用证指定的付款到期日9月2日恰巧为周日,遂根据ISBP-B7条规定,将付款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当地银行工作日9月3日。而在开证行将要作出承兑并向国外确认最终到期日时,查询国际货币假日表得知,9月3日(周一)为美元假日。根据信用证中纽约假日条款(47A-13)规定:付款到期日落在周日或周一美元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即9月4日。开证行遂在向交单行发出的承兑电中,确认9月4日为付款到期日,并承诺将在该日付款。

对纽约假日条款的解读

一般情况下,根据ISBP-B7规定的允许信用证延迟付款的情形:“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立即能进行资金支付;当到期日是非银行工作日时,付款将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PAYMENT IS TO BE MADE IN IMMEDIATELY ANAILABLE FUNDS ON THE DUE DATE AT THE PLACE WHERE THE DRAFT OR DOCUMENTS ARE PAYABLE, PROVIDED THAT SUCH DUE DATE IS A BANKING DAY IN THAT PLACE.WHEN THE DUE DATE IS NON-BANKING DAY,PAYMENT IS DUE ON THE FIRST BANKING DAY FOLLOWING THE DUE DATE)”。开证行在确定信用证付款到期日时,应以付款地(THE PLACE WHERE THE DRAFT OR DOCUMENTS ARE PAYABLE ),即汇票受票人所在地的银行工作日为准,若到期日落在当地的非银行工作日,将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当信用证加入了纽约假日条款以后,相当于在通过ISBP-B7计算出的到期日(DUE DATE)的基础上,再加上对该到期日是否为美元假日的判断,并进行相应调整。

本案例中,到期日9月3日为周一美元假日。根据纽约假日条款,应向后顺延至9月4日;而如果付款到期日落在周六或非周一的美元假日,则该到期日应提前至该美元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对受益人而言,在加入纽约假日条款使付款到期日被提前的情况下,能够提前收到款项;而对申请人而言,如果付款到期日提前,则必须提前安排资金,特别是在金额较大或提前付款天数较多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风险。

案例探讨

开证行是否可以将9月3日作为付款到期日对外承兑

首先,单从条款角度看,到期日应为9月4日,且交单行先前的寄单通知电中也明确指示到期日为9月4日。若开证行将9月3日作为到期日并承诺在该日付款,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交单行回报告知正确的到期日,开证行遂做出更正,将到期日变更为9月4日;第二种情况:交单行未做回应,9月3日开证行按约定进行付款操作。由于9月3日为美元假日,美元无法起息,开证行即使在当日发出MT202头寸电,起息日也仍为9月4日。对收款行而言,此举与开证行9月4日进行付款并无差别;然而对开证申请人而言,则会提前一天将其资金划走,申请人会白白损失一天的资金安排时间,并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此外,按照纽约假日条款规定,开证行也不应以9月3日作为付款到期日对外进行承兑,而应将9月4日作为到期日并对外承兑。

开证行如何开立包含纽约假日条款的板期信用证

不同于普通的远期信用证,板期信用证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固定的付款到期日。因此,开立此类信用证时,开证行应确定一个准确的到期日。首先应将周末、假日等最基本的因素考虑在内,确保到期日不落在付款地银行的节假日或者信用证的货币假日,如遇到节假日应顺延至节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第一种做法:按照纽约假日条款调整到期日后,去除纽约假日条款。如遇到有纽约假日条款的特殊情况,最恰当的做法是通过查看日历及查询国际货币假日表等方式,判断该到期日是否落在周六、周日或美元假日(排除开证时美元假日还未确定的情况)。若到期日正好落在以上假日时间内,应考虑直接按照纽约假日条款标准对信用证42C的到期日做相应调整,使到期日不但避开付款地银行节假日、信用证的货币假日,也能避开美元假日。此时,也就没有必要再将纽约假日条款加入信用证中,出于信用证条款有效简洁的考虑,可将原申请书中的纽约假日条款删除。

第二种做法:按照第一种做法调整到期日,但保留纽约假日条款。保留纽约假日条款,主要是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这是因为,纽约假日条款常出现在远期大宗商品信用证中,用以保证进出口双方在收付汇时点上的相对公平,因此,若申请人经常叙做大宗商品业务,并希望按照以往的业务习惯保留纽约假日条款时,开证行应尊重客户的开证习惯,保留纽约假日条款。但同时也应检查申请书中的固定到期日是否合理,如果到期日设置不合理,应提示客户纽约假日条款对票期调整的影响,并在征得客户的同意后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种做法:完全按照申请书开立,保留纽约假日条款,也不调整到期日。若开证行不考虑固定到期日和纽约假日条款的关系,在开证时不对到期日进行相应调整,也不对客户做相应提示,完全依照原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到后续承付环节时再调整确定付款到期日,也是可以的。尽管这种方式通过承付环节的调整所得到的到期日,与第一、第二两种做法的结果是一样的,但这种做法则失去了开立板期信用证的意义,没有起到固定到期日的作用。若遇到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如开证时规定的固定到期日为非周一的美元假日,并且这一天恰逢中国春节或国庆长假,届时,实际的付款到期日将提前多日,申请人需提前划拨资金。特别是在付款金额较大时,会造成申请人资金安排上的困难,或令其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因此,不提倡采取这种做法。

比较上述三种做法可以看出,就信用证条款的开立而言,第一种做法最优;第二种做法次优,但更大程度地地考虑了申请人的需求,旨在尊重客户过往的交易习惯;第三种做法则不提倡,因其失去了开立板期信用证的意义。总体而言,开证行在开立板期信用证时,如果发现申请书中包含有纽约假日条款,应该灵活变通并考虑周全;如需要,可对客户做出票期调整的相关提示,同时给出专业合理的意见,在经客户同意后,设置符合ISBP相关规定和纽约假日条款规定的固定到期日;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去除纽约假日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优化信用证条款,使其变得合理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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