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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证条款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021-11-21梁柏谦刘萃军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18期
关键词: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文/梁柏谦 刘萃军 编辑/韩英彤

2020年10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了第TA.908rev号最终意见,认定显示“保证在……日当日或之前无已知悉的及/或报告的损失(WARRANTED FREE FROM KNOWN AND /OR REPORTED LOSSES ON OR BEFORE……)”的保险单据,在信用证项下可接受。这一结论引发业界争议。本文拟对TA.908rev号意见做简要点评,并分析保单所示保证条款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意义,从单证层面揭示保单显示“WNKORL”条款的实质,提出实务建议。

“WNKORL”条款的由来

“WARRANTED FREE FROM KNOWN AND / OR REPORTED LOSSES ON OR BEFORE ……”条款是保险单中比较常见的保证条款(WARRANTY)。实务中常以“NO”替代其中的“FREE FROM(无)”,显示为“WARRANTED NO KNOWN OR REPORTED LOSSES ON OR BEFORE ……”,保险业界也因此将该条款简称为“WNKORL”条款。当投保的日期晚于投保人要求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时,保险人会在保险单上加注“WNKORL”条款。

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保险单据,是为了有效覆盖从货物运输起始点开始的合同约定的特定风险。保险单据上出现“WNKORL”条款,是因为受益人未能及时投保,未完成其在商业合同及信用证项下的义务。受益人为了从信用证项下顺利收款,要求保险公司倒签保险单据,或注明保险生效日期不迟于运输开始的日期;而保险公司为了不承担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失,则会在倒签保单时加注“WNKORL”条款。

案例背景

在TA908rev中,提单显示发运日是2020年5月2日,受益人递交保险单据显示如下:

“……保险单据出具日是2020年5月19日,保险期间从2020年5月2日开始。保险依据C100/2015条款终止。保证在5月19日当日或之前无已经知悉的及/或报告的损失。(THIS INSURANCE POLICY H A S BE E N I SS UED O N 19.05.2020 FOR INSURANCE PERIOD STARTING ON 02 MAY 2020.THE END OF THE INSURANCE COV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C100/2015.WARRANTED FREE FROM KNOWN AND/OR REPORTED LOSSES ON OR BEFORE 19.5.2020.)”

开证行拒付,并提出如下理由:按照UCP600第28条E款规定,“保险单据不得晚于发运日,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而保单显示的额外条款——保证在5月19日当日或之前无已知悉的及/或报告的损失(WARRANTED FREE FROM KNOWN AND/OR REPORTED LOSSES ON OR BEFORE 19.05.2020),使保险生效日变为5月19日,从而迟于实际装运日5月2日,明显违反了UCP600 第28条E款规定。

争议焦点问题

保单额外条款到底是否改变了保险的实际生效日?国际商会的分析如下:

“UCP600第28条E款的意图是确保保险生效日不晚于发运日,可以通过保单出具日或者保险单据显示生效日的措辞来证实。(THE PURPOSE OF UCP 600 SUB-ARTICLE 28 E IS TO ENSURE THAT THE INSURANCE COVER IS EFFECTIVE FROM A DATE NO LATER THAN THE DATE OF SHIPMENT; THIS MAY BE EVIDENCED BY THE ISSUANCE DATE OF THE INSURANCE DOCUMENT,OR BY WORDING ON THE INSURANCE DOCUMENT EVIDENCING THE DATE FROM WHICH THE COVER IS EFFECTIVE.)”

“该保单的措辞是清晰的。保单相关条款第一段措辞清楚地表明,保险期间从2020年5月2日开始,即保险生效日也是5月2日。相关条款最后一段显示,‘保证……日当日或之前无已知悉的及/或报告的损失’,这不影响保险生效日期,也不影响被保险人能对发生在5月2日到5月19日的保险事件进行索赔的事实。(THE WORDING OF THE CLAUSE IN THE INSURANCE DOCUMENT MAKES IT CLEAR, IN THE FIRST SENTENCE, THAT THE INSURANCE PERIOD IS "STARTING ON 02 MAY 2020", I.E.THAT COVER IS EFFECTIVE FROM 2 MAY 2020.THE FINAL SENTENCE O F T H E C L A U S E, I.E."WARRANTED FREE FROM KNOWN AND / OR REPORTED LOSSES ON OR BEFORE 19.05.2020", DOES NOT IMPACT UPON THE DATE FROM WHICH THE COVER IS EFFECTIVE, NOR UPON THE FACT THAT THE ASSURED PARTY CAN CLAIM SHOULD A CLAIM EVENT OCCUR IN THE PERIOD FROM 2 MAY TO 19 MAY 2020.) ”

国际商会在结论中说,“从条款措辞看,保险期间从2020年5月2日开始,保险生效日也是5月2日,所以开证行拒付无效。(FROM THE WORDING OF THE CLAUSE, IT IS CLEAR THAT THE INSURANCE PERIOD COMMENCES ON 2 MAY 2020, I.E., THAT COVER IS EFFECTIVE FROM 2 MAY 2020.FOR THAT REASON, THE REFUSAL OF THE ISSUING BANK IS NOT VALID.)”

笔者认为,国际商会的上述分析和结论是将“保险期间始于2020年5月2日”与“保证在2020年5月19日或其之前无知悉的及/或已报告的损失”割裂开了,并忽略了后者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是错误判断。在被保险人(投保人)未违反其保证的情况下,对投保人之后保险单据的受让人而言,保险单据的效用确实相当于保险从5月2日起生效;但如投保人违反了其保证,即在保证期间出现了投保人已知悉的及/或已报告的损失,保险人可立即解除保险责任,且对后续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同样没有赔偿责任。此时,保险单据已经实际上沦为一纸空文。就实际效果相当于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投保人因违反保证条款将无法获得赔偿,这对保险人及投保人均是公平的。如果投保人只是将货物从其在甲地的仓库运往乙地的仓库,根本不会出现无辜受害的一方;但在信用证项下,运输日期及其以后的被保险人并非作为投保人的受益人。而按照TA.908rev意见,如果受益人违反保证,引起的恶果势必要由作为保险单据受让人的申请人或开证行承担,这对并无过失的申请人或开证行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充分说明,如保证期间发生了投保人已知悉的及/或已报告的损失,对开证行与申请人而言,实际效果相当于此笔业务从未办理过保险。

另外,英国法院及一些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所谓“KNOWN”,除了实际知悉(ACTUAL KNOWLEDGE)外,还包括理性谨慎的当事人应当知道(A REASONABLE PRUDENT PARTY OUGHT TO KNOW)的情形。实务中,要让英美法院认定已发生的重大海事损失(HUGE MARINE LOSS)不属于理性谨慎的被保险人应当知悉的范畴是相当困难的。已报告的损失(REPORTED LOSS)其实属于理性谨慎的被保险人应当知悉的范畴。在通讯及传媒高度发达的当今时代,重大海事损失未及时报道(REPORTED)是不可思议的。

进出口贸易中CIF和CIP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受益人)替买方(申请人)购买保险,货物风险转移点为装货港船上/起运地,保单随交单转移给开证行或申请人,货物出险后,当开证行或申请人持保单进行索赔时,保险人可能会根据保单加注了“WNKORL”条款而拒绝赔偿。这种由于卖方(受益人)过失导致的保险人拒绝赔付风险由买方(申请人)承担,显失公平。

针对国际商会的分析与结论,笔者保留意见。笔者认为,从保单索赔的角度来看,恰恰相反,显示的额外条款实际上改变了保险生效日期。而保险生效日的实质是被保险人索赔权利的起始日,即对该日及其后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换言之,保险生效日是用来界定承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边界的。

本案中,保单显示内容表面上看保险生效日为5月2日,但保险单据上加注了“WNKORL”条款,也就意味着5月2日至5月19日发生的已知悉及/或报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实际上使保险索赔起始日变成了5月19日,其效果相当于将保险生效日改为5月19日。

倒签保单的本质

倒签保单,实际改变了保险的生效日期。而保险生效日期,则与保险索赔的约定密切相关。保险索赔的约定,则界定了保险人的责任。倒签保单按理是提前了保险索赔日期,这对于买卖双方本应是好事。但本案例中,保险人在倒签保单的同时却表示,投保人保证倒签时段对应的保证期间(5月2日—19日)无己知悉及/或报告的损失,否则承保人解除损失发生时及其后的保险责任。显然,上述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TA.rev908案例是实务中类似倒签保单的一种做法。倒签保单风险不容小觑。实务中因倒签保单引起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比如“原告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即因原告(投保人)未及时投保,却指示被告(保险公司)倒签保单,并在保单批注了“WNKORL”条款,导致货物发生海损后被告拒赔。原告因此诉至上海海事法院,法院判决为:因原告(投保人)违反其做出的保证,无权索赔。

笔者认为,假设国际商会结论被实务扩展运用,可能会纵容投保人随意指示保险公司倒签保单,严重时还会引发欺诈案件。这不仅不利于国际贸易,还将助纣为虐,阻碍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实务建议

国际商会对TA.908rev案例的分析不足以服人,结论值得商榷,行业中人应本着谨慎的态度,稳妥处理业务。

银行业务人员应加强对保险业惯例及实务的学习及了解,增强风险控制意识,提高风险控制水平。要牢固树立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经营理念,从源头上把控风险,帮助客户避免损失,并提升银行授信资产质量;在日常客服工作中,要向客户宣导风险控制理念,提供风险控制技巧,为客户安全顺利地开展业务保驾护航。

银行受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介绍TA.908rev 案例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并提示相关的潜在风险。在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规定如下特别条件:保单如显示“保证在.……日当日或之前无已知悉的及/或报告的损失”字样或有类似措辞,不可接受(INSURANCE DOCUMENT INDICATING"WARRANTED FREE FROM KNOWN OR REPORTED LOSS ON OR BEFORE……"OR SIMILAR WORDING NOT ACCEPTABLE)。

审核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如发现保单批注了“WNKORL”条款,则及时依据开证时设定的特别条件予以拒付,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利益,避免申请人承担由受益人过失造成的无妄之灾。

进口代收项下,如保单批注了“WNKORL”条款,则代收行应提示付款人及时查询货物是否己到达进口目的地,坚决避免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或船公司提示货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对外承兑或付款。

进口O/A项下,银行应提示进口商尽可能争取货到付款,并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时,加入前述特别条件,并加注“如有违反,进口商有权索回已付给出口商的预付款项(WHERE BREACH THEREOF OCCURS,THE IMPORTER ARE ENTITLED TO CLAIM BACK ANY PREPAYMENT ALREADY MADE TO THE EXPORTER)”,即明确表示如保单显示“WNKORL”条款,进口商有权追回所付预付款项。

出口CIF 和CIP 贸易术语项下,银行应提示卖方换位思考,及时购买保险,避免出现迟投保时因惧怕被拒付风险而要求保险公司倒签保单或批注“WNKORL”条款,使进口商能解除款货两空的后顾之忧,以良好的商务操作赢得客户的信任及更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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