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百年历程及其经验*
2021-11-21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在党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本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回顾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总结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于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渊源
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学说和民主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源头,列宁的建党学说和苏维埃政权建设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直接理论来源。
1.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学说蕴含着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基因
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虽未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从表述上来看,相关论述天然地包含了民主集中制思想,为全世界无产阶级政党指明了建党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在参与建立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这两个国际组织中,在反对独裁、密谋和宗派主义的斗争中,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计和架构无产阶级政党。关于民主,他们强调,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①。在强调集中和纪律方面,恩格斯说:“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捏在一起,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如果有人对我说,权威和集中是两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么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么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么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②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理论是既强调民主又重视集中的。
2.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为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来源
列宁在俄国建党实践中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学说,最后提出并深化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从1898年到1906年,在建党组织原则上,列宁从俄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革命斗争的发展,先后提出过集中制、民主制、民主的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等不同的概念。针对俄国党建立之初党派林立、组织涣散等情况,列宁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一书中明确提出:“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政党。”③1904年,他在《进一步,退两步》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第一次明确地把民主集中作为党的组织原则。他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④同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召开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大会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明确写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⑤1920年,列宁又提出,加入第三国际的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建党。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世界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1917年十月革命后,列宁又将民主集中制作为苏维埃国家政权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固定了下来。在列宁领导的苏维埃体制中,民主集中制是苏维埃国家机构组建和国家机关权力划分的依据,是处理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依据,也是国家行政机构运行方式的依据。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把民主集中制广泛应用于新型无产阶级政权建设方面。
二、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百年探索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实践探索中坚持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逐渐形成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等在内的一整套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具体来说,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建设经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
1.引入与初创阶段(1921—1935年)
无产阶级政党的鲜明特色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列宁的建党原则和共产国际的指示,1921年党的一大引入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建设模式。共产国际明确要求:“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当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⑥共产国际的深度参与使中国共产党事实上已成为共产国际的支部组织并接受了共产国际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事实上,一大会议始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922年党的二大确认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并在党的组织建设方面进一步贯彻了这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党的严格纪律”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精神被写入首部党章。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正式加入共产国际。1927年党的五大闭幕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至此,民主集中制正式成为全党的指导原则和组织原则。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把民主集中制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这一原则,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什么形式的政权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创建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建立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政体。毛泽东强调,苏维埃“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在革命斗争中显示出它的效力,普遍地、真实地运用于群众组织”⑦。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对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相关规定。
这一时期,由于严峻的革命形势和“左”倾、右倾错误路线的影响,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过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的问题,这表明民主集中制实践并非一帆风顺。
2.进一步发展阶段(1935—1945年)
从遵义会议到党的七大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实践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时期。
理论方面,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全方位论述。1937年,毛泽东在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⑧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针对王明违反党中央集体领导和组织纪律的错误行为,深刻论述了党内生活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提出了通过制订党内法规规范党内秩序的正确主张。毛泽东指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⑨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⑩。这一论述是对民主集中制科学内涵的精辟概括,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水平。此外,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就未来国家政权建设中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大量论述,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政党建设理论与国家学说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早在1937年毛泽东就指出:“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抗日战争中国防性质的政府必定要采取这种民主集中制。”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也指出:“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他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进一步明确论述了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内涵,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抗战胜利后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主张。历史证明,这个主张代表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受到了广大人民特别是民主力量的积极响应,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抗日救国的积极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实践中,遵义会议以后,中央和地方普遍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制订党内法规,使民主集中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此外,党进一步把这项制度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重要文件。这是党内民主集中制实践进入制度建设阶段的重要标志。抗日战争时期,边区及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的“三三制”民主政权也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这一做法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如何实现对民主政权领导的第一次富有成效的探索。
3.走向成熟与定型阶段(1945—1956年)
从党的七大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这一段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并深化了对这一重要制度的认识,标志着民主集中制日臻成熟。
民主集中制的成熟与定型首先体现在民主集中制理论的成熟与定型。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人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在1948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在阐释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时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专门论述了党委会的工作方法问题,进一步充实了集体领导的内容,丰富了集体领导的形式。1956年党的八大章程进一步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内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达到成熟。党章提出要正确处理民主集中制中的上下级关系,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偏向。党章要求在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中央要给予地方、上级要给予下级独立处理问题的广泛权力。党章强调反对个人崇拜,避免个人专断,要求全党各级组织健全集体领导。从表述上看,党章将“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领导”到“指导”,一字之差,凸显了中央加强党内民主的决心,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氛围。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重申了组织纪律,规定了党的领导制度。
就实践层面而言,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都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1948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关于健全党委制》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在党内加强组织纪律性,保证党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民主集中制的成熟与定型还体现在民主集中制在国家制度层面的成功实践。1949年9月末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各项政治事务,为未来社会主义国家奠定了政治基础、组织基础、制度基础。会议讨论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组织过程完满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充分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可以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胜利召开及大会取得的各项成果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结果。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总结了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
4.在曲折中发展阶段(1957—1978年)
从1957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段历史时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时期,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曲折中发展时期。这一阶段,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并未停止对民主集中制的探索,认识上也有一定的发展。比如,在1962年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在着重解释“为什么坚持民主集中制以及怎样坚持民主集中制”时指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咒骂,也不能用拳头,更不能用刀枪,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毛泽东提出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唯一方法,而民主集中制正是执行这种方法的制度基础。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制就建立不起来”。毛泽东还以自己为例来阐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拿中央常委或者政治局来说,常常有这样的事情,我讲的话,不管是对的还是不对的,只要大家不赞成,我就得服从他们的意见,因为他们是多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随着“左”倾错误的升级,民主集中制建设遭受重大挫折。1957年以后,“党内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等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党内民主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执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方面,“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泛滥一时,极端民主化倾向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另一方面,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家长制现象和个人专断作风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集中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民主,党员的民主权利受到削弱。
5.恢复、健全与深化发展阶段(1978—2012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恢复了民主集中制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进一步健全这一制度,民主集中制建设取得新成就。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被称为新时期解放思想的第一个宣言书。邓小平在讲话中特别强调民主是解放思想的前提条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邓小平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期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出台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新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只有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避免过度集权和过分民主。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讲到,党内权力不能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会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不仅会导致个人专断,使党的一元化领导演变成个人领导,而且极易催生官僚主义,破坏健康的政治生态。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决策、立法等各项职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增强;第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了加强;第三,基层民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和健全;第四,党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证了民主集中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正确运行;第五,党内民主集中制得到恢复,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健康发展,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续探索民主集中制建设,党员的民主集中制意识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1989年,江泽民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进行精练的概括,提出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后来被写入党的十六大章程,成为民主集中制的正式内容。1992年党的十四大章程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述也进行了修改,将“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论述并解决了民主集中制建设的一系列问题。
进入21世纪,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架构的各项补充性制度,民主集中制建设进一步走向深入。2007年12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讲话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内民主是实现集中的前提,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党的十七大在扩大党内民主方面提出了一整套制度建设要求,为巩固和丰富民主集中制作出了一系列贡献。2009年6月,胡锦涛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的基本政治原则。”这一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是民主集中制建设的主题,在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同时,大力促进和发扬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6.守正创新与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建设,党的建设取得新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中央权威和全党的团结统一。一是强化民主集中制的顶层设计。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加快推进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党内法规建设。2013年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要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纲要》强调,抓紧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着力构建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切实推动民主集中制具体化、程序化。随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纷纷出台,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更加具体、更加细致地落实到每一项党内法规中。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出台为推动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二是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干部选拔、领导班子建设、议事决策等方面入手,深化、细化了民主集中制的配套执行,民主集中制从原则化为行动。比如,在干部工作方面,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贯穿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在议事决策方面,改进了党委会工作方法,在议题提出、议题确定、投票表决、决策分歧处理等具体环节上制定了明确规则。三是加大了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力度。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在重大会议上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力。近些年来,党中央通过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党内监督法规、加强宣传教育等途径,提高了制度执行力,确保了制度生威生效。
三、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历史经验
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集中制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推进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1.正确认识与处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把握民主和集中的动态平衡
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是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离开了民主讲集中,是官僚主义的集中;离开了集中讲民主,是极端民主化。因此,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绝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关系,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要掌握好二者之间的动态变化,保持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所谓动态平衡,是指根据党和国家形势任务的需要,某些时候强调民主多一些,某些时候强调集中多一些。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灵活把握。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适当侧重民主和集中的某一个侧面,但这种侧重是以二者的辩证统一为前提的,而不是强化一方和舍弃另一方。关于民主与集中二者之间“度”的把握问题,毛泽东指出:“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结合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民主和集中,始终把握好二者的动态平衡。
2.夯实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本质上是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其主动性和自觉性的一种民主形式。”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前提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保障广大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地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重要论述深刻表明,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这一政治组织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就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只有充分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毛泽东指出:“我们充分地发扬了民主,就能把党内、党外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就能使占总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大众团结起来。做到了这些,我们的工作就会越做越好,我们遇到的困难就会较快地得到克服,我们事业的发展就会顺利得多。”另外,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也是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党内应享有参与、选举、决策、监督等各项民主权利。抛开了民主谈民主集中制,党员的民主权利很难真正落实。在总结民主集中制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章程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客观而言,当前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方面,党内仍然存在民主发扬得不够的问题。新时代,我们要通过活跃党的民主生活、健全各项民主制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等途径,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切实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
3.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统一的意志,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运转。恩格斯多次论述权威和领导核心问题,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应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他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原因时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反复强调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的“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集中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共识,是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得出的正确结论。之所以要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因为“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之所以要维护党中央权威,是因为“只有党中央有权威,才能把全党牢固凝聚起来,进而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对民主集中制的创造性运用,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表现。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和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必须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4.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的八大章程明确提出,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改造时期探索党的建设过程中得出的经验总结。此后,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载入历次修改的党章,成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领导工作在民主集中制中的具体体现。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一方面,凡属重大问题,如重大问题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自作主张,绝不能搞“一言堂”;另一方面,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每个领导成员都要根据党委的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允许相互推诿、各行其是。
当前,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正确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需要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和软弱涣散两种倾向,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5.推进民主集中制制度化、规范化
历史已经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但是,在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过程中,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还需要制订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换言之,就是要不断推进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是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载体、依托和保证。离开了各项具体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就变成一句空话。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重视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制度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集中制制度化、规范化加速发展。10余年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党内基层民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使民主集中制建设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此外,中央先后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使民主集中制成为贯穿党内所有法规制度的主线,进一步促进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