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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务筹划分析

2021-11-21陈沛山广东高尚集团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21年31期
关键词:薪金个税筹划

陈沛山 广东高尚集团有限公司

引言

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税务筹划有益于纳税人缓释个体税负压力,促使这一节税渠道得到了诸多行业领域的高度重视,采取该举措定期为内部职工发放酬劳薪金的企业主体日渐增多。当前,部分性质为社会大众的纳税人在缴纳税务中,惯于将注意焦点落在怎样灵活搭配、结合相关税法、政策条例的使用完成所得税的依法缴纳,且强调税务实际扣除金融最少。对此,针对纳税人采取高效、合法的个税税务筹划举措技巧时,应注重突出引导纳税人深刻认知税务筹划重要性,依托其现实性税务缴纳要求,确保以最少份额的所得税缴纳履行公民对国家的职责、义务。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筹划介绍

首先,因我国市场经济稳中向好的持续发展,促进我国逐渐搭建出“新常态”经济增收新格局,带动社会大众劳动收入日益增长,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群体、税收金额随之“水涨船高”,税务筹划工作具备的重要现实意义不断加强、全面。然而,由于我国有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出台存在一定漏洞、滞后性,造成纳税群体设计税务筹划工作缺乏有力、可靠的政府规定支撑,使得税务筹划工作完成质量提高缓慢。其次,总结多数纳税群体税收缴纳思想,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大量“错误性”认知。例如片面认定执行税务筹划工作就是“变相性”逃避缴税责任、义务的不当表现等,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在社会层面的接受、认可度提升困难,间接禁锢税务筹划领域稳定发展步伐。最后,因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同样未与时俱进的健全完善、调整优化,加之国家税务政策要求的陆续颁发,均为税务筹划方案、体系牢固树立、构建带来了严峻挑战。使得税务筹划计划需随国家法律、政府政策下发随即创新变更、改进,致使依靠税务筹划的纳税活动中,缴税不得当等不良问题层出不穷[1]。

二、基于新个税法视角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建议

(一)塑造纳税筹划意识

我国“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面向社会广泛实时,但在2018年末开始,我国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已提高至5000元。在开展个税计算工作中,“二酬一费”需有机结合于纳税职工工资薪金,还应适当融合部分附加扣除费用。在该次个税缴纳创新改革活动中,这些专项性附加扣除费用持有较重占比。例如纳税群体子女仍在学校、培训机构学校,可将该部分花销划定为教育专属支出,具备1.2万元每年的标准个税扣除定额;就纳税人同样处于学历进修、接受教学的情况,可依托新个税正面推出的扣减标准,在纳税扣除阶段申请3600~4800元年度个税减免额度;而当纳税人自身因重病、事故接受医疗服务,且在医保等社会保障等费用扣除后,仍需个体自行担负超出1.5万元医疗费用时。则可在出示医疗支出票据凭证后,向税务部门申请6万元额度的个税限额扣除;在依法赡养老人的费用支出板块中,独生子女个税缴纳可根据每月2000元规定标准的扣除;对于非独生子女来讲,与其同为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可通过赡养比例的多方商榷,按照每月2000元的额度扣税标准进行对应比例的合理分摊。因此,这些专项性质的个税附加扣除规定一经实践推广就得到了社会大众的高度重视,成了我国践行、实时新个税改革中的关键“亮点”。

(二)优化纳税筹划方法

在执行个税税务筹划工作中,若纳税人除主要年度收入外存在其他收入的增加,企业主体可将这些新收入点以“年终奖”的形式完成发放。这是由于年终奖可超出原本个税税率最高标准,导致处于后续级次税率的年终奖可随即提升。将其视为当月工资范畴的薪金发放,虽然实际金额、税率能够得到明显提高,但税负却可稳定维持不会变更。而当职工群体收时下收入已达到一定等级、标准,则出现相反情况的概率较大。

以某企业举例,在筹划个税税务缴纳工作中,可将职工群体年度总工资金额设定为基本落脚点。将以往按月薪金纳税转换为年终奖的年度纳税,依托具体转折内容,将增加收入按照其月度工资、年度年终奖的税负施以合法设计。但需着重消除二者间可能滋生形成的不同纳税点。

(三)工资薪金发放筹划

深度解读新个税法内正面提及、设置的标准、要求,“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是其中关键要素。当纳税人丧失稳定工资获取后,薪金往往呈现出“时高时低”等异常波动。若纳税人当月工资低于以往前期工资时,则当月个税税率降幅下降明显;反之,当纳税人当月工资收入较高时,其使用的税率标准比较过去将显著升高,需承担的个税金额也将超出原税款。当纳税人月度工资较为平均、稳定时,可促使其月度个税缴纳金额降低,消除不良税务风险产生概率。

相较传统个税法,新税法中存在大量税率变更情况。例如税率扩充为3%、10%、20%的低税率性质的三档级距,具体缩小了约25%。但这三档包含的高税率并未改变,依然为以往30%、35%、40%。深度剖析、探究我国新个税法实施现况,我国纳税人普遍个税缴纳形式为以月度为单位进行,并需在年末实行请教汇算工作。对此,个税税务筹划工作中,企业主体需立足相应实际税率,着眼设计、选用“经济性”工资发放措施,减少职工群体需依法纳缴纳的税额,保障其合法性税收利益效益[2]。

(四)全年奖金纳税筹划

目前,一些企业主体在面向职工群体发放年终奖工作中,可根据时下企业运转、发展综合实情,采取一次性、多次性、按月度、部分按月度等多样发放形式。为确保职工群体个税缴纳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最小化,应总结计算其年度内应额外收获的奖金金额总量,对应选择与之匹配的奖金发放方法。常规情况下,统计一次性发放职工群体在一年工作中得到的奖金可单独成为其月度应得工资酬劳。

企业主体在奖金发放中,可将职工个人年度所得奖金总额以12月度平均计算、支付,按其得到的奖金总数选择对应税率完成税务扣除;或正确计算出职工在当月获得自身年度一次性发放奖金数额的税率、征税,对比两种奖金发放形式分别需职工缴纳的个税数额,选择税款较少的发放手段执行奖金支付工作。此外,当企业主体利用12月平均值的核算、发放职工奖金时,因清晰了解、掌握了职工个税缴纳税率及扣除数,可为企业应用高一等级的税率运算职工个税数额提供便利要素,保证其工资收入即使提升也可在税负控制下。

(五)个人捐赠税务筹划

我国出台的税收优惠相关规章、政策是纳税群体可合法运用的节税措施之一,在周全考量纳税额等影响因素下,合规利用该类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个税计税基数,降低实际需缴纳的个税税款数额。

例如某企业职工在月度工资减少5000元个税起征标准后工资为12100元,其准备将5000元捐赠于“爱心组织”,对该职工捐赠行为设计的税务筹划思路应为:

在5000元捐赠后,可在其税前扣除所得额的30%,则能够在税前扣除捐赠的限额为(12100×12)×30%=43560元,因现实捐款5000元处于捐赠限额内,所以可在税前扣除5000元。

该职工原本全年个税应纳税数额为(12100×12×20%)-16920=12120元,通过税务筹划,其纳税金额为(12100×12-5000)×10%-2520=11500元,可节税620元[3]。

结语

综上所述,为保证企业内部职工群体可收获到“恰如其分”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在定期发放酬劳工作中完成对应税务筹划准备工作,通过有效、合法的措施办法帮助职工群体实时转变、梳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二者间的关系,强化税务筹划工作科学性、实效性。最大化降低职工个人需对国家上缴的个人所得数金额,缓解其定期纳税负担,维护职工群体税后合法利益效益。另外,为高质量完成税收筹划工作,实现合法节税目标。应在发放工资作业中严格秉持新个税法明确提出的标准、原则,保障筹划工作依法推进,杜绝无效纳税、筹划等不良问题发生。确保职工群体基础合法利益,为我国深度践行、实施纳税法规规章筑牢坚实、有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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