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伦理视角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动因及治理研究
—— 以A企业为例
2021-11-21赵小明刘思韬罗哲妮湖南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刘洋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赵小明 刘思韬 罗哲妮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刘洋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引言
A企业在2020年4月承认自身的财务舞弊行为,这次事件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在国外投资者心中的形象,同时也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因此,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动机和治理的研究是极有必要的,本文以A企业为例,探讨基于财务伦理视角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与治理方式。这有助于投资者明确财务伦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而对上市公司而言,关注组织与成员间、组织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伦理道德规范,对防范财务舞弊、优化自身治理架构有着重要意义。
一、财务伦理视角下的A企业财务舞弊动因分析
(一)个人财务伦理
1.公司高管套现前科
在A企业成立之前,其创始人就成立了B企业,在引入了大量战略投资之后,B企业于2014年在香港上市后股价飙升,B公司负责人将其股份全部出售给了他控制的另一家公司——C企业,并在之后将股票全部套现,共计获利34亿港元,而在IPO前投资的各类机构也纷纷大量卖出股票,从2015年6月—2016年3月,共计获利达到16亿美元之多。而在本次A企业财务舞弊的事件中也是如出一辙,A企业的主要私人股本投资者也在A企业上市后不断减持,通过抛售股票大量套现。这种通过财务造假行为推高股价再套现离开的做法,体现了公司董事和其一致行动人的商业伦理道德意识不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损害中小型投资者的权益。
2.管理层对利益的过分追求
中小投资者通过市场买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但仅凭财务报表很难对企业的真实情况有一个真实全面的了解,而公司的大股东作为管理层能够掌握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掌握了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经营状况不佳或是行业前景较差时,常利用粉饰财务报表或放出虚假利好消息等方式激发股民信息,将自身持有的股份进行套现以追求高额的利润。顶层领导不道德的、利益至上的经营活动导致公司会计人员无法遵循自身的职业伦理进行工作。管理层在道德层面的弱化所带来的是会计人员职业上的冷漠,更导致会计人员放弃独立思考的能力从而陷入“平庸之恶”的困境,在工作中无法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带来一系列因不作为而产生的消极后果。由此个人财务伦理调节管理者与组织、与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的伦理规范全部失效。
(二)组织财务伦理
1.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失效
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整体,A企业的重大决策是由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再进行制定,可以根据其预设的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来设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因此A企业高层利用国内外的社会环境的差异,在国外,通过“讲故事”的手段,骗取国外大量的融资,在国内依靠高层自身的资源置换、公司虚假的高额盈利从而获取大量的贷款、投资。
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受制于社会公正,受制于共视的社会道德,A企业高层作为瑞幸利益集团的核心、经营者,提出了一套分析框架,分析者可以据此勾画出企业与相关群体的关系,并理顺这些关系,从而达成"共赢"的合作方案。但此“共赢”建立在社会道德、社会公正之下,影响着组织价值观、组织精神、营销服务理念、职工行为规范等。在组织外部,某事务所作为A企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在长达三年的合作下毫无察觉,毫无作为,没有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同时在审核A企业账表时一丝异常都没发现。显然其外部审计环节直接失效了。
2.券商等中介机构未尽自身义务
美国资本市场采用注册制的上市制度,上市条件相较国内更加宽松,因此A企业选择在纳斯达克上市并将其作为资本套利的平台。由于上市地与经营地存在地域差异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纳斯达克的发审机构的审核工作主要依据A企业其保荐机构提供的经过其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而开展,公司内部最真实可靠的信息很难被发审机构掌握。由于自身利益及业绩考核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保荐机构在IPO过程中容易主动或被动的配合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等相关行为帮助发行人达到上市的目的。在保荐机构未能审慎对待发行人真实财务信息、经营状况,未能将发行人提交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逐一审核的情况之下,被披露的发行文件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国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在了解A企业门店的真实销售情况时存在天然障碍,这也就为企业提供了舞弊机会,大大降低了其舞弊成本。本案例中,A企业的内控制度不健全甚至在某些方面完全失效,A企业的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职、审慎审核。因此,A企业对自身财务舞弊手段的隐瞒有了操作的可能,相关舞弊信息也就很难及时被发审委发现。
二、建议
(一)加强管理层及财务人员伦理意识
企业内部应当加强财务人员以及管理层有关财务伦理道德内容的学习,培养其财务伦理观念和诚信意识,引导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作为企业管理者以营利为目的无可厚非,但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与合理的经营目标,避免为完成不合理的业绩目标,以自身主观意愿对经营活动或是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干涉,而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激励员工完成目标。作为会计核算的财务人员则需要对自身的业务水平与道德水平上提出较高的要求,只有对财务伦理有着清晰的认识,才能在有关领导干涉财务工作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企业伦理意识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指导董事会运作的具体规范,对董监高的行为很难做到及时的监督和管理,这也就导致了监事会作为代表股东权益的公司最高内部控制管理机构责任划分不清,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难以保证其及时性和公正性。A企业也同样需要健全董事会的治理职能并进一步完善健全监事会的相关制度,发挥其监督职能,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完善外部审计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制建设仍有缺陷,在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惩罚不及时,责任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本次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对保荐人等券商中介机构的处罚上限也明确了相关罪责的犯罪主体,但在常规审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事务所害怕由于过于客观公正从而导致失去长期合作的客户。鉴于此类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对企业定期轮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时间做出强制规定,在避免事务所轮换期过短带来审计资源浪费和轮换期过长导致合谋舞弊发生中寻求平衡点。同时也应该对会计师事务所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相关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对会计从业人员而言,道德约束是维持自身良好职业操守、预防财务舞弊发生的重要因素,本次A企业财务舞弊的起因就是公司管理层在道德层面不设底线。因此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企业内部应该定期展开相关培训,在企业中树立诚信观念,有助于预防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证监会和工商局的有关部门可以辅助建立统一培训机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并要求其作出承诺。同时也可出台减免税收、产业扶持和贷款优惠相应政策,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结语
通过全文分析,由财务伦理引发的财务舞弊现象的影响及危害是巨大的,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有效预防和治理,必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外部监督职能,从而降低企业财务舞弊的概率,这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合理发展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