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国家国有企业改革浅析
2021-11-21文=陈功
文=陈 功
从俄罗斯的叶利钦和普京改革的效果对比看,全面的私有化并没有形成企业的有效所有者和产权结构的合理化,因而没有形成有效的投资激励机制;而普京通过重新国有化增强政府的调节作用后,俄罗斯经济逐渐走出危机,步入复苏增长期。由此可见,大规模私有化并不必然促进经济改善,政府仍需保持对经济的战略指导作用。
东欧各国的私有化改革表明,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实行大众私有化,容易造成股份集中或垄断在极少数人手中的现象;大众私有化在考虑“起点平等”的同时,还须及时走向公平竞争;在本国居民购买力不足的情况下强行推行私有化,易导致外资控股本国关键经济领域;由小私有化到大私有化的先易后难的策略有益于私有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有力的社会保障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坚实社会基础。
前苏联及东欧主要国家的大规模私有化
(一)苏联时期“斯大林模式”的改革及俄国的“休克疗法”
斯大林时期苏联逐渐走向以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为特点的“斯大林模式”,轻重工业比例严重失调,消费品市场凋敝,产品在国际市场缺乏竞争力。
针对这些问题,自赫鲁晓夫开始,历任苏联领导人都对“斯大林模式”进行了改革。但是,不论是赫鲁晓夫的工业和建筑业重组、勃列日涅夫的经济体制调整、安德罗波夫推广的家庭承包制,还是戈尔巴乔夫的“加速战略”,都是在现有经济体制框架内为国有企业松绑的各种经济结构调整,并没有触动经济结构的根本。这种修补式的改革措施不仅没能挽救苏联经济发展的颓势,反而使苏联经济从停滞、下滑以至于到了崩溃的边缘。
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俄罗斯的国有企业改革在苏联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叶利钦时期开始实行激进的“休克疗法”,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快速私有化。这一改革使俄罗斯在短时间内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了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等配套机制。但是,全面的私有化改革也使得一些具有战略性质的大企业落入少数财阀手中,形成了寡头企业,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普京就任后,将部分战略性企业收归国有,有效地整合了战略资源部门,提高了这些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了政府的调节作用,经济也开始止跌回升。
(二)东欧主要国家的“大私有化”与“小私有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波兰、匈牙利、捷克仿照苏联模式,实行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重工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国有企业成为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支柱。集权性的经济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战后经济的快速恢复,但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波兰、匈牙利、捷克从1990年起开始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改革。三个国家的私有化均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小企业的“小私有化”,即通过资产评估后将其公开拍卖给国内外投资者;二是对大企业的“大私有化”,政府普遍将这类企业变为股份公司,把公司股票部分有偿、大部分无偿地分配给国内人民。
私有化使波兰、匈牙利、捷克实现了所有制的根本转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显著下降,改革期间各国的宏观经济形势有所改善,财政收入有所增长。但是私有化也同时导致了普遍的外资控股,尤其是在金融等战略性领域。另外,改革中的经济增长形式并没有一直延续下去,捷克经济甚至再度陷入衰退。
西欧主要国家及美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一)西欧主要国家的国有企业私有化
1979年,英国开始私有化运动,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私有化运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
英法意德的私有化改革均是按照先易后难,先竞争性部门和盈利企业、后垄断性部门和亏损企业的顺序进行。四国的私有化均起到了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但同时伴随着高失业率。
四国之中,英国的私有化范围最大,国有经济占比已降至2%以下。英国政府采取奖励本企业员工购买股票的政策来缓解员工对私有化的反对。法、意、德的国有经济比重在改革之后保持在10%左右,在能源、公共事业等领域保留了国有控股地位。
(二)美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及放松管制
美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的结合。
美国在二战结束后快速出售了大部分军工企业。里根政府时期将一些联邦政府公司售给了私人经营,之后美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案例较少。截至目前,美国的国有企业还有17家联邦政府公司及5家政府资助公司。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了放松管制改革。美国政府取消了对国有通讯业及公共汽车业的管制,取消了对绝大部分有线电视和无线电广播以及电子计算机的电讯服务方面的限制,并在电力、天然气、铁路、航空、公路、电信、金融等领域放开价格、放松市场准入及退出。放松管制导致价格水平的大幅度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说明,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国有企业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媒介;员工持股是减少企业内部私有化阻力的有效措施;由竞争性领域到垄断性行业的先易后难方式有利于私有化的顺利推进;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与企业重组相结合是促进私有化顺利实施、提高私有化效果的有效措施;在市场发育成熟、私人资本实力雄厚的情况下,公共产品的供给可采取国有企业与私营部门合作的非所有权转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