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用《民法典》推动企业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2021-11-21广州局集团公司审计部
广州局集团公司审计部
引言
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党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性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它体现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思想,将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在法律层面,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铺垫基础和指明方向。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借力《民法典》,推动依法审计、践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现内部审计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民法典》对企业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意义
(一)《民法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体制和制度
《民法典》的出台实施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补充完善。内部审计体制和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审计规范,而审计规范离不开法律、法规、准则、指南、办法等,内部审计部门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开展审计,避免主观随意性,使整个审计工作得以规范的进行。完善的法治体系能够促进的内部审计体制和制度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要结合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根据宏观基础的变化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提高依法依规审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例如制定年度计划时,如何拓展思路,围绕企业职工民生权利方面科学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理念;开展职工五险一金项目审计时,如何处理好审计查出问题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关系。
(二)《民法典》对健全和完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基础性规则,对我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企业按照《民法典》新的规定依法经营管理,对修改内容会非常重视,例如对担保责任认定、电子合同、保理合同、环境修复责任及赔偿制度以及侵害知识产权将承担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企业依据新的法律规范执行这些变化,都会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部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它的实施为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提供标准依据。
审计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反复的博弈过程,准则的制定与实施是有经济后果的,它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例如西方股票期权费用化会计准则因遭到苹果等高科技公司的反对而推迟实施时间。
(三)《民法典》对完善企业内部审计目标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它突出人格权的尊重和隐私权的保护。这对我们企业经营管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
内部审计目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民法典》实施后,它的要求是确定审计目标的基本依据。2021 年 01 月 29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新发展理念是一个整体,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全党全国要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开拓前进。”
内部审计的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履行好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的职责使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实现我国内部审计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四)《民法典》对健全和完善企业审计环境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典》生效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原有法规被《民法典》代替,从一般法上升为法典,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生存环境,健全和完善了的企业审计环境。
(五)《民法典》对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法律环境,对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护,降低了审计风险。审计风险的固有风险水平受被审计单位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中包括法律环境的影响。《民法典》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出的诚信、守法、平等等七大原则,健全完善的企业法律环境,根本上减少企业之间违规纠纷现象和企业内的管理效率低下现象,降低企业的固有审计风险水平,减少审计抽取样本量,提高审计效率,总体上降低了审计风险。
二、借力《民法典》,推动内部审计提高质量发展
(一)学好《民法典》,提升内部审计人员法律认识水平
《民法典》调整规范的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涵盖财产安全、合同交易等经济方面,与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作为自然人,内部审计人员是《民法典》受益者、被保护者。无论从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角度,内部审计人员都要学好《民法典》、做到熟知掌握、精准运用《民法典》,提高审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助力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更好为企业服务。
(二)宣扬《民法典》,营造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中提出“切实提高全体审计干部运用《民法典》的能力水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审计署11号令明确规定,内部审计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这不仅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首要职责,也是内部审计体现国家治理企业的重要载体。内部审计机构要聚焦党中央关于《民法典》的落实情况,确保重大政策落实到位,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体现内部审计的政治担当。
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把《民法典》宣传教育融入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召开审计进点会、现场审计、交换意见会、督促整改等环节,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法典》宣传工作,引导企业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三)用好《民法典》,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落实共享发展新理念
内部审计人员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严格依法审计。把《民法典》作为审计决策、审计管理、审计监督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依法审计水平。在下达内部审计决定和提出审计建议时,充分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职工、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现阶段,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内部审计作用发挥好坏的问题。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效果,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推动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内部审计部门要促进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接地,对职工内部收入的分配不合理差距问题,深入探讨与周密分解。《民法典》推动内部审计向深度思考,为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力。
三、现阶段内部审计应重点实施《民法典》前后衔接审计风险
(一)内部审计人员关注《民法典》合同新规变化带来的审计风险
《民法典》共计1260条,合同篇647条,占据了《民法典》总条款数量51.3%。《民法典》对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等一系列法律行为都有了新的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从以下方面关注《民法典》合同新规带来的审计风险。
1.《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规定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以法律规定。
例如在某些特定情形下,A公司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找B民工完成施工,B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向A公司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实际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B承担给付责任。
2.对特定情形下合同订立的区别规定,突破合同自愿原则
例如公司与C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但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按照以前的审计思路,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该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再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审计人员引用上述规定开始定性、处理,现在这样使用法规和处理是错误的。
《民法典》新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遵循自愿原则,即使是出现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应当是当事人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确认合同无效,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确认和处理。
3.增加规定了预约合同及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如:E公司向公司承诺3个月内预购买X套产品,到期,E公司没有实行,公司可以向E公司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4.关注其他变化带来的合同风险
审计过程中,我们最常见的民事行为就是合同行为。《民法典》合同编有实质性修改的条款达140多条。在前后衔接阶段,企业面对较大的合同风险,内部审计人员要清楚法律法规使用和审计职责的界限,提醒企业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把合同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有效防范和降低前后衔接阶段企业法律风险,减少甚至避免合同陷阱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关注不同业务外包模式的经营风险
《民法典》实施后,在选择劳务用工模式上注意劳务外包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的区别,选择不同模式造成结果迥然不同。选择劳务外包以“服务打包”方式委托给第三方公司,通过合同的约定转嫁风险,应当突出显示相关避责条款,以“成果考核”的方式进行验收结算。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因为要直接管理外包单位员工,双方产生纠纷时容易被判定为“实际聘工”。
(三)内部审计关注税法规定变化引起的税务风险
《民法典》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因此,对于债务人失踪、死亡,且财产不足以补缴所欠税款的,无担保债权人将无法实现债权。”
(1)无担保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没有担保的债权。因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因此,对于债务人失踪、死亡,且财产不足以补缴所欠税款的,无担保债权人将无法实现债权。例如:破产A公司只有价值150万元的厂房,欠税款300万,其他债务200万,在其他债务没有担保的情况下,A公司厂房需先用来补缴税款,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2)有担保的债权人也有可能无法收回债权。因只有当担保先于欠税行为设定,担保债权才能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因此,假如债权人没有关注债务人的欠税情况,在债务人欠税的情况下设定担保,则该担保债权无法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例如:A企业于2019年欠税300万元,2020年3月与B公司发生借贷关系,并用自有厂房为B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月A企业破产,只有厂房资产。即使B公司就享有厂房抵押权,因该抵押权设置的时间晚于A企业欠税时间,B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
(3)有债权必要担保。因担保债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税收债权,因此,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市场主体将更加注重担保,为自己将来债权的实现上一道保险。
(4)企业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欠税情况。企业不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将严重影响到债权安全甚至影响到自身的健康运行。
(四)涉及个人信息隐私带来的审计风险
《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监督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归集各种数据开展全覆盖审计,基于以上背景,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民法典》中相关规定与审计工作紧密结合,维护审计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的审计风险。
(1)审计数据采集安全。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安全和数据采集拷贝介质安全。
(2)审计数据存储安全。包括存储硬件安全、是存储网络安全和数据备份安全。
(3)审计数据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指依托软硬件环境,采取一定措施对数据的读取进行管控,避免非法操作而暴露数据。
(4)审计数据应用安全。包括分析权限安全性和避免直接展示敏感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缩小隐私数据暴露的范围,防范审计过程风险。
(五)及时了解物业管理行业新规,防范审计误判风险
《民法典》针对物业管理行业设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专章,用一定规模的篇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是明确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允许产生“合理性收入”;二是降低维修资金使用的难度,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三是将维修屋顶、外墙等共有设施纳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四是要求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是降低了维修资金募集限制条件。
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下属的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重点关注企业“合理性收入”的适当性和支撑依据,审查开发项目投入人工等成本是否明细,相关记录和单据是否完整。审查下属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结合小区实际经营情况,涉及项目是否合理。
结语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具有重大意义。内部审计人员应牢固树立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平等理念,充分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借力《民法典》推动内部审计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