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制度下小农户农地经营现代化途径分析
2021-11-19易萍
易萍
摘 要 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始终要把农民放在“三农”的核心地位,既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又要实现普通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在分析小农户对实现农业现代化作用的基础上指出其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要不断丰富农户个体经营的内涵,引导个体农户家庭之间的联合与合作,通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和实现各农业生产要素间的正确匹配,多角度途径实现小农户农地经营现代化,提高农民的个体收益。
关键词 三权分置;小农户;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6.058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在保护小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培育家庭农场、农户以实物或土地经营权入股及龙头企业带动小农户等途径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真正激发农村土地活力,发挥小农户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1 小农户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进城从事农业以外的产业,但从我国国情来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农地经营模式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小农户仍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力量,在农业种植面积、生产力量和生产贡献上都占有绝对优势。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小农生产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着“稳定器”的独特作用。小农生产也是传统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孕育发展提供了深厚土壤,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乡土情结。个体农户家庭和新型经营主体长期共存是人多地少国家进行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我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也应遵循这一规律[1]。
2 现阶段小农户农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小农户农地经营对弥补农村社会保障不足、吸纳边际劳动力就业、维护农村稳定和保障粮食安全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相比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2.1 轻视小农
长期以来,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人们习惯于将农业现代化和资本进入农业密切相连,把农地规模经营和资本的规模投入看作是农业发展的主要途径,很多地方将小农生产方式视为“落后生产方式的残余”,通过行政和资本主导手段使小农户农地经营方式被纳入资本化农业的低端环节,加剧农村社会分化,违背了我国实施三权分置的最终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宗旨。
2.2 经营目标偏离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小规模农户家庭劳动力行业分化[2],家庭农地经营收入占比大幅下降,一些小农户回归到传统的自给状态,农地经营以满足自我需求为主,最终使农产品偏离市场化轨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2.3 经营模式落后
小农经营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土地细碎化分配和土地流转不畅的情况下,土地资源严重不足,难以形成小农的适度规模经营,造成大型农业机械难以发挥作用,先进技术难以及时应用。同时,家庭劳动力中农业和非农就业分化并存的局面,使得小农经营过程中缺乏专业农业技术人员的科学指导,影响了家庭经营能力的提升,阻碍了家庭经营的专业化。
2.4 市场竞争力不强
小农户经营在发展生产中普遍存在力量薄弱、缺少资金等问题。小农户对市场信息难以准确把握,农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加,使得小农户经营在整个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缺乏国家各种政策支撑的情况下,小农户农地经营收入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其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也会大大削弱。
3 小农户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途径
要实现小农户农地经营的现代化,必须要强化国家对小农户的政策支持,支持能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一部分小农户能够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充分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3.1 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不同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传统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是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聚焦于农业生产经营环节,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种经营方式,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3]。在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放活土地经营权,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提高了农业基础设施水平及机械化程度,降低了生产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生产,能够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形成小农发展的新格局。既能满足家庭成员劳动力所能支撑的经营活动范围,达到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均衡点,又能确保收入水平能与当地从事非农产业家庭收入水平相当。家庭农场大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成本核算及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其成员不同于普通农户,大多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訓,有着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家庭农场具有较强的农产品生产能力,对周边普通农户的农地经营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作为家庭农场,其经营决策者是个体农户,尽管有丰富的生产经营实践经验,但文化教育水平、信息渠道等方面受限,农业生产的科学理论体系较为匮乏,所以家庭农场作为小农经营实现现代化的重要载体,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1)在融资上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有效满足家庭农场发展的资金需求。2)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家庭农场使用区域品牌,促进品牌农业发展;鼓励家庭农场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参股等方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3)要提高农民素质,加强职业农民的培育,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4]。
3.2 推广农民合作社,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生产同类农产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本着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建而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农村流通领域顺应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求,将小农户的分散经营与市场的集中交易衔接起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1)农民合作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程度,通过合作获取规模效益来解决农业小规模生产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矛盾,让农民抱成团应对市场,不仅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还降低了市场交易风险。2)农民合作社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让农地经营更具科学性,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农产品的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3)农民合作社利用组织的管理方法协调农户关系,规范农户行为;通过激励社员利用行业代表的身份加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联系来提高个体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尤其是三权分置将农地经营权放活之后,农户更能灵活地将农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通过制定合理的土地质量评估指标,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实现自己的土
地权益[5]。
3.3 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现代化的物质条件、科学技术、经营形式和发展理念,而这些条件的获取都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每个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可能不一定很大,但是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服务规模,如统一育秧、田间管理、统一收割、统一营销及统一品牌等的服务规模却可能很大。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专业化特征,立足生产全过程,利用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施装备、专门营销网络,为普通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全方位生产性服务,通过这种统一服务连接千家万户,形成服务型规模经营,即“生产在户、服务在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有助于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是我国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小农融入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满足了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导致的农业对经营性生产服务的需要,同时也拓展了规模经营的内涵。
3.4 实行土地托管
在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就业,农村中经营土地的主体趋向老龄化和女性化,不利于农地的集约经营。土地托管是在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的某个或多个环节交由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生产,不仅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更充分尊重农民土地种植选择权,解放农村生产力,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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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多渠道增收。由于农机、植保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最优的作业面积,集中连片后的规模经营亦能分享规模经济收益,因此土地托管多与农业规模经营相结合。对于委托方(个体农户)而言,土地托管无需农户出让土地经营权,满足了农民的土地情结,托管方式也更加灵活,能够适应脱农水平不同的各类农户,易于被广大农民接受[6]。土地托管的形式主要有村集体领办合作社的全托管或半托管方式、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相结合方式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下的订单托管方式。
4 结语
“三权分置”的实践既要敢于尝试更有效的实现方式,又要兼顾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通过发展农业社会服务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组织,将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逐步剥离出来,以托管等方式交给专业化组织经营。同时要根据劳动力的流动情况,适度引导土地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逐步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参考文献:
[1] 张希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6);218-219.
[2] 郭庆海.小农户属性、类型、经营状态及其与现代农业衔接[J].农业经济问题,2018(6):25-37.
[3] 張宏宇.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制度特征与发展取向[J].中国农业经济,2018(1):23-33.
[4] 马亚飞,吕剑平.新时代实现我国西部地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路径研究[J].中国农机化学报,2019,40(1):193-197.
[5] 邹承东.更好保障农民权益和农村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相关热点问题解读[J].农村经营管理,2019(1):18-20.
[6] 于海龙,张震.土地托管的形成机制、适用条件与风险规避:山东例证[J].改革,2018(4):110-119.
(责任编辑: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