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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要因地制宜

2021-11-19孔祥智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11期
关键词:本社盈余分配

合作社是一个舶来品。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就是充分借鉴了国际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尤其是罗虚代尔先锋社(被称为世界上第一个标准的合作社)制定的合作社原则而形成的。相对静止的法律法规和丰富多彩的实践之间必然会形成矛盾和冲突。事实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广大农民就发展了15万家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广大农民又突破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发展出了农民旅游合作社、农家乐合作社等类型,2017年修订法律时吸收了农民创造的成果,增加了这些合作社类型,即第三条中的“(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这个例子说明,合作社本就是农民的创造,必须尊重农民的原创精神,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着眼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农民利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一,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各地甚至各家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构建自己的制度框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一是第二十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是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三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作社决策制度,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四是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分配盈余分配制度,即“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在上述四项规定中,前两项属于硬性规定,不能改变,否则就不是合作社。当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企业或其他法人团体以何种形式加入合作社以及所占比例,在现实中是可以灵活处理的。第三项当然也是硬性规定,但要和第三十二条即代表大会制度结合在一起制定合作社制度。这是因为现实中合作社的规模越来越大,超过150个成员时可以设立代表大会,以方便决策。这两条结合在一起,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立自己的决策制度。第四项看起来有40%、60%的数量界限,不好突破。但什么叫“返还”?合作社以高出市场价格的保护价收购成员产品算不算“返还”?公积金提取后记载到成员账户的方式是什么?这些都是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探索的。

第二,在实践中,各地政府可以出台支持合作社的具体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八章规定了具体的支持领域和方式。但究竟如何支持以及支持的具体形式,仍然需要基层人民政府进行探索。比如,可以按照项目进行资助,只要符合条件(比如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盈余分配规范等)的合作社均可申请;也可以按照合作社的成员规模进行资助,如只资助某个规模以上的合作社,以便于带动更多的普通农户;也可以只资助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合作社,以促进其成长等。

第三,广大农民要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组建合作社,根据当地的农情选择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在组建阶段,一些辅导员倾向于合作社规模越大越好,或者服务环节越多越好,这样往往会造成合作社负担过重,压垮领办人,导致合作社破产或者处于“僵尸”状态。在发展阶段,尤其是合作社规模较大的时候,有些合作社理事长到全国各地学习时,看到别的合作社经营的项目认为自己也可以涉足,而忽视了自己的能力、资源等条件,可能会使本来欣欣向荣的合作社陷入困境。

第四,在合作社发展类型上,仍然可以根据各地农民的实际需要进行创新。如很多农村存在着大量的闲置住房,这些农民能否联合起来进行住房的开发和民宿经营?这样的合作社可否叫农民住宅合作社?再如农民联合起来互相服务并给别人服务,这是沿袭了数百年的合作形式,在一些地方叫“搭工”或者“拨工”,如果形式固定、分工明确、分配合理,可否组建劳务合作社或服务合作社?合理的合作方式创新,将来可望纳入再次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总之,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理想,更重要的是一种企业类型,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进行运作,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合作社之路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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