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1-11-18蔡志强
蔡志强
摘要:由于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复杂性,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常常需要在政府、房地产商、居民以及司法机关之间进行调节。此外,城市房屋征收工作还存在着私权与公权冲突的情况,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是冲突产生的关键。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城市房屋征收工作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理性地进行相关工作。而政府应该规范补偿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房屋征收所带来的好处,能够更加主动地支持政府的城市房屋征收计划,进而有效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困境与出路
根据我国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5条规定可知,政府在进行房产征收时应与被征收人就征收时会发生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并根据有关问题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地避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产生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补偿共识的情况,进而无法有效完成相关补偿协议的签订。此外,即使已经签订过补偿协议,也会存在两者对补偿协议的有关效力产生争议的情况,更不用说,还有许多违反补偿协议的情况发生。基于此,笔者将会对目前行政法律规范中的补偿协议要式化进行梳理,并对相关的判决书进行分析,明确补偿协议签约行为要式化的重点,进而有效得出完善思路,促进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有效进行。
一、对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具体分析
(一)签约主体的要式化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这种行为本质上来讲便是要式行政行为,因此,在进行补偿协议签订时,需要政府的强力管控,使这一行为符合国家的行政法律规范,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部门在城市房屋征收中起到负责主体的作用,而其他相关部门在政府主体进行相关工作时给予积极主动地配合,并根据自身职能进行有效的工作分工。
(二)签约过程的要式化
政府应保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在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之前能够顺利地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而保证补偿协议签订的合法性。举例说明,在进行正式的协议签订前,政府部门应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理专业的价值评估,进而明确所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此外,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应对所征收房屋的性质进行清晰地彻查,对于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同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进行协商签约时应明确签订期限,如果在期限内未完成对相关补偿协议的签署,则根据相关部门的判定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
(三)签约内容的要式化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中对相关的补偿范围进行规定,同时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以及因征收房屋给被征收人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其中包括因征收行为而造成的相应收入亏损,停业停产以及搬迁损失等。此外,进行补偿协议内容协商时,应注意规定协议的补充方式,其中补偿的金额、临时用房以及更换房屋的地点等具体事项均应在补偿协议的内容中得以体现。
二、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困境
(一)签约主体要式化的困境
在进行城市化房屋征收工作时,相关的房屋征收单位常常设立临时的行政部门开展房屋的征收工作,这些临时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议签订,会使得被征收人无法在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找到与之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部门,进而可能引起相应的补偿纠纷。同时,这些临时的房屋征收部门并不符合国家的法律对房屋补偿协议的有关规定,这也是城市的房屋征收工作受到阻碍的一大重要原因。
(二)签约过程要式化的困境
在进行补偿契约的签订前,相关的评定部门应对被征收人的房产资源进行合理公正的价格评定。但就现实情況来说,评定部门与征收人之间的关系匪浅,在进行房产价值评定时,所需要的费用也是由征收人进行支付。因此评定单位在进行价格评估时常常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这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这种无法做到合理公正的评定体系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评定单位做到了合理公正,但被征收人明白自身的处境,使得其对于评定单位的报价持有怀疑态度,进而使得房屋征收工作无法获得有效开展。
(三)签约内容要式化的困境
在目前的政策中,进行房屋补偿协议的签约对被征收人来说存在着奖励机制,签约速度时间以及搬迁时间越短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然而,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导致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不够认真冷静,对协议中的内容不求甚解,进而导致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却全然不知。
三、完善补偿协议要式化的方法策略
(一)完善要式化签约主体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议的签订时,政府应明确相关工作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不得将工作转交给其他临时部门,确保补偿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同时,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的过程中,应对相关的征收部门建立信用档案,使社会群众对其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不良行为,则对该实施部门进行依法处查。
(二)完善要式化签约过程
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保证签约过程的合法化,并对进行房产资源评定的单位机构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评定机构的合理公正性。同时,在进行房产资源评定单位的选择时,可以有效利用第三方的评估市场,促进评估机构间的良性竞争,保证被征收人房产资源能够获得公正地评估,进而获得较为准确的房产资源评估价格,有效地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要式化签约内容
上文中提及的奖励,指的是被征收人获得的除补偿协议中规定的补偿金额的额外奖励,其本质并不属于房产资源被征收时获得的补偿金额。因此,政府应保证相关征收人员与被征收人员能够就补偿协议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对协议内容进行共同协商,使协议内容能够令征收双方均感到满意。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为有效地推进各个城市的城市化进程,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应注意保证补偿协议的要式化,尽量避免征收人员在进行房产资源征收时与被征收人员产生争执与纠纷,进而使得房屋征收工作可以得到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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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建华.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困境与出路[J].商品与质量,2020(2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