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族高校国际法课程群建设路径
2021-11-15宋丽弘
宋丽弘
(大连民族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
无论是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2018年《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及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在强调涉外法治建设要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大局[1]。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发展,中国与沿线国家会产生大量的涉外关系。西北、西南、蒙东等边疆地区的涉外法律人才缺口将会越来越大。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对于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十分重要。
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主要来自边疆民族聚集地区。以大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为例,少数民族学生占比为60%,这些学生毕业后,大都会回到边疆地区从事公、检、法、司工作。因此,民族高校培养的涉外法律人才,是边疆地区涉外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民族高校如何培养高质量的涉外法律人才,国际法课程群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国际法课程群的含义
1990年北京理工大学在教学研究中提出了“课群”一词,并提出了“课群”建设、整体优化目标的教学理念。随后,其他高校也陆续开展了相关问题的研究,但对“课群”“课程群”的内涵并未达成共识。尽管如此,许多高校在精品课建设中,开始有了整体建设思路。围绕着一门主干课,并配套相关辅修课,组成精品课“课程群”,进行整体建设,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例如,济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在整合有机化学多级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有机化学精品课程群”;温州大学人文学院也建设了“通识教育课程群类”,包含六门课程的写作类精品课程群[2]。关于课程群的定义,有认为“课群是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对教学计划中具有相互影响、互动、有序、相互间可构成完整的教学内容体系的相关课程进行重新规划、设计、构建的整合性课程的有机集成”;还有观点认为“课程群是以一门以上的单门课程为基础,由三门以上的性质相关或相近的单门课程组成的一个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课程间相互连接、相互配合、相互照应的连环式课程群体”等等。
关于国际法课程群的含义,笔者认为,它是以国际法课程为基础,由相关的单门课程组成的知识体系相互依存的课程群。其框架构成:(1)组建规模。一般应包括如:现当代国际关系、小语种、案例研习专题、国际人权法专题、国际环境法专题等四门课程以上;(2)组合基础。各门课程都从属于法学学科门类,课程相关或性质相近,是相承、渗透、互补的关系;(3)建设目标。打造学科优势,达到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目的;(4)建设措施。对课程进行重新规划、设计、构建,按大课程框架进行建设;(5)评价标准。课程群结构合理、课程间相互连接、相互配合、相互照应[3]。
2 国际法课程群建设现状
面对国际局势的纷繁复杂,在全球治理中,中国必须依据国际法,维护本国权益。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极度缺失与不足,据统计,在联合国系统的雇员中,中国籍雇员目前仅占1.12%,列第11位,位居菲律宾、印度、俄罗斯等国之后。由此可见,在国际舞台上,代表中国立场、维护中国利益的高端法律人才不足,这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和形象极不匹配[1]。特别是现有涉外法律人才,又存在着能力及经验不足的窘境。当然,这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力不够密切相关。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国际法课程体系建设问题突出,尤其是民族高校,普遍面临国际法课程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
2.1 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深度有待增加
国际法课程体系完整庞大,但部门法的讲授深度却有待提升。从20多年的教材编写看,基本上都由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构成,涵盖了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籍法、外交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环境法、人权法及战争法等各个部门法的知识。课程在本科阶段的开设课时基本是48学时,3学分,无法满足现有国际法课程体系知识的讲授。因此,很多教师只能选择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讲授,多数会将环境法、人权法及战争法从中剥离出来,只有少部分有条件的学校会将这三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开设为选修课。即使对教学内容进行了删减,48学时依旧无法满足教学内容的深度讲授。
2.2 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实操性有待加强
国际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利益,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因此,如何教会学生运用国际法规则解决现实中的国际争端与摩擦,是涉外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素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正如黄进教授所言:“真正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的数量严重不足;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学术交流、法治国际传播等各个领域都缺少合格的人才,尤其是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尤其匮乏。”这一切,都与国际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缺乏实操性密切相关。在国际法的教材中,编写者在国际法规则方面格外注重,但对于规则的解释及适用方面,往往是浅尝辄止。由于国际法的教与学严重脱离国际实践,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之“国际法弱法论”的影响,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重视程度不高,进一步增加了国际法教学的难度。
2.3 国际法课程教师实务能力有待提升
国际法的教学目标就是通过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则制度,并能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去解决实际问题,从而维护国家及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国际法的授课教师要有国际法治实际经验,在国际法治实务中,引导及教会学生运用国际法律的能力。然而,大部分国际法授课教师没有国际法治实务经验,仅仅停留在对国际法原理及规则的理解,并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去思考现实中出现的国际法律问题,国际法教学目标并未达成。
3 民族高校国际法课程群建设思路
高质量涉外法律人才的严重缺乏,与中国法学学科门类设置不均衡不无关联。当前,中国的法学学科门类有6个一级学科,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公安学[4]。其中只有法学一级学科中单独设立一个法学专业一级学科,其下分别设置了10个二级学科,国际法学是其中之一,包括三个学科方向: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法学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中的一级学科专业的分类配比无法适应依法治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且国内法和国际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应处于并驾齐驱的地位,而现实是法学专业教学将二者合并按比例进行教学内容的分配,国际法势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前急需加强国际法课程群建设,尽量弥补短板,从而使其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1 明确国际法课程群建设目标
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将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多数落实给东部沿海地区的24所高校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可以降低要求。中国当前急需涉外法律人才,大体缺少四类人员:一是善于维护国家利益,能够服务涉外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各环节的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的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三是国有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自身需要储备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四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能够到国际组织任职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1]。
当前,教育部指导下的新文科建设,要求新文科要以“大文科概念”“跨学科概念”“超学科概念”为特征。民族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主要是让大多数毕业生能扎根边疆,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因此,民族高校国际法课程群的建设目标要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要为边疆地区,尤其是边境城市培养具有国际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3.2 构建国际法课程群体系
3.2.1 理论课程
国际法基本原理及规则是构建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基础。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国际法实践就如无根之木。如何合理分配国际法课程有限的理论学时,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
首先,应将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及战争法(国际人道法)的章节从国际法课程中剥离出来,设置为专业选修课。因为这三个部分的国际条约数量繁多,立法体系相对完备。战争法(国际人道法)历史悠久,是国际法的最初形态,由“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两个分支组成,发展至今,已成为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法律体系;国际人权法调整与人有关的方方面面的权利,规范国家承担保护人权的义务,当前人权公约的数量最多,仅就中国而言,就已经加入并生效了25个人权公约、人权法;国际环境法虽然是一个新兴的国际法分支,但它的立法后劲非常强大,因为生态环境的联动效应,各国必须进行有效合作,因此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备受瞩目,且势头迅猛,加之非政府组织的广泛介入,全球环境治理理念深入人心,此领域的立法研究更是成果颇丰。同时,这三个领域当前国际社会的冲突也最多,相关的专业人才也需侧重培养,因此应将其作为国际法课程群建设中的成员而开设为选修课。
其次,应将“现当代国际关系史”列入国际法课程群。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产物,国际法的存在和发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国际法的历史一直贯穿着两条主线:一是大国的权力政治不断地沿着“恶法亦法”的逻辑塑造实证法;二是自然法以其普适性适用于国际关系及其行为主体国家。这两条主线可以客观地视之为国际法的双重法理[5]。
再次,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离不开各种国际法律制度作用的研究。缺少对国际法律制度作用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空泛乏力;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就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6]。脱离国际政治而单纯学习国际法,会让国际法变得抽象且空洞,无法让学生真正领悟国际法的知识及价值。将“现当代国际关系史”作为选修课,对国际法课程群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国际关系史与国际法二者是紧密联系的,但随着学科的细化,逐渐将二者分离,彼此孤立,严重影响了对各自研究对象的深入理解,造成了学科壁垒。
最后,合理设置涉外语言课程。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济合作愈发紧密,随之而来的语言需求也就愈发突出。语言是“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基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系众多繁杂,语言有50余种,若包含民族语言则超过200种[7]。因此,民族高校应结合培养区位要求,制定语言建设规划,增加教学语种数量,让小语种成为国际法课程群成员是非常必要的。
3.2.2 实验课程
法学是应用学科,需要培养学生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国际法课程群建设中不能缺少实验教学环节。结合课程需要,国际法实验课教学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其一,国际法模拟法庭(仲裁庭)。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较为传统的实验实训课程。因为中国没有向国际法院及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开放管辖权,由国际法院管辖涉及中国的案件几乎没有,国际法模拟法庭的参照物也就相对单一,很难通过庭审观摩的方式模拟国际法庭的审案过程,Jessup比赛就成了国际法模拟法庭的首选模式。Jessup比赛的全称为“Philip·C·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创建于1959年,是为了纪念美国现代国际法学家杰塞普而得名。每年春天由“美国国际法学生联合会”和“美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办,并有方达、霍金路伟等多家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赞助。Jessup比赛因涵盖领域全面、赛题案例编写精妙、赛制规范、评委权威、参与者众多和赛事历史悠久而闻名[8]。Jessup比赛课程的开设,对师资力量和学生的要求都较高,需要全英文授课。
其二,设置国际法案例研习课程。案例研习也是法学专业较为传统的实验实训课程。国际法案例数量相对较少且内容庞杂,需要学生在课下完成相关阅读资料,并通过小组合作,准备分析案件的材料,然后再集中到课堂,进行案例研习讨论。案例研习可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培养其实践能力。国际法案例研习也可选择Jessup比赛的案例,这些案例紧扣国际法热点问题,涉及的知识面广泛,模拟争端的解决不需要考虑政治、强权因素,学生仅需在国际法框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及法律依据[9],培养了学生对国际法知识的运用能力。
3.3 建设国际法课程群师资队伍
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课程群建设的基础。民族院校在国际法实验课设置中多数存在师资力量薄弱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可从社会上寻求合作,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一是柔性引进国际法专家,为学生开设国际法实验实训课程;二是选派本校教师赴国际法学术实力较强的高校访学研修;三是安排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研修;四是与国际法实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邀请实务部门的人员进校对教师进行授课培训;五是引进国际法专业的海归人才,提高教学视野。
3.4 改革国际法教学模式
授课方式的灵活多样对授课的质量和效果有较大影响。教师要精心进行教学内容的设计,“备课要先备学生”,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在课堂上,除了讲授基本知识点之外,还可要求学生在课下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及时获取每天发生的国际时事,并以此还原到国际法原理及相关知识中,思考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向学生推荐一些较好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方便学生第一时间获取相关领域的前沿学术观点,提高国际法学习兴趣。另外,通过法律诊所、案例研习、小组合作以及国际法模拟法庭等方式完成相应教学专题,和学生零距离接触,让学生主动探索式学习,提高学生的多方面素质,从而培养出“实践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的国际法律人才。
3.5 建立国际法课程群评价体系
国际法课程群是为完善法科学生的认知结构,而将法学专业或跨专业培养方案中若干门在知识、方法、问题等方面有逻辑联系的课程加以整合而成的课程体系[10]。国际法课程群建设中,要有量化标准,即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考核课程群建设效果。国际法课程群评价指标见表1。
表1 国际法课程群评价指标[3]
4 结 语
民族高校国际法课程群建设是为了服务于“一带一路”地区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课程群的建设是在整合国际法课程内容之后,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国际法知识的能力,使教学各环节逐渐形成合力的过程。在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会学生能结合当前的国际时事去获取思考问题与分析问题的方法。同时,逐渐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和层次化学习,促进学生专业发展。通过国际法课程群的建立与实施,不仅可以细化课程群内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改革教学模式,而且能够探索对学生专门能力的考核机制与考核指标。
中国已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时代,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定方向。新文科建设要求以“构建世界水平、中国特色的文科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要把握“专业优化、课程提质、模式创新”三大重要抓手。因此,民族高校法学专业优化国际法课程体系,为边疆地区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