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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2021-11-14高钰琪刘杨林潞薇张馨予雷文月

声屏世界 2021年14期
关键词:主播监管内容

□ 高钰琪 刘杨 林潞薇 张馨予 雷文月

人们日常的生活及工作正在被网络直播悄无声息地影响着,网络直播在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向前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难以忽视的问题,原有的监管制度、监管思维、监管力度等并不适用于网络直播这类新事物。对网络直播的监管需要以现代市场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为基础,加之网络直播自身的特点进行监管,形成针对网络直播独有的全新的治理体系,以便获取更为有效治理的结果。

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的问题

直播内容低俗。直播内容低俗化主要突显在个人主播的直播中,在个人主播直播时,主播通常为了博眼球而将直播底线一而再而三的降低。同时,无论是主播还是观众都会产生一定的“蝴蝶效应”,再加之直播较为分散,一时间又有大量主播同时开播。因此平台管理难度较大,无法及时地监管到每一个直播间,导致直播内容低俗的问题大量存在。

恶性竞争频发。随直播行业日趋大众化,平台数量的增加,直播行业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少直播平台花重金购买“水军”在线观看,或者将某个“人气主播”转型成为“流量网红”来扩大平台的知名度。在“流量网红”诞生后,其余直播平台又会花巨额资金将此网红纳入自家直播平台,但随着网红的“跳槽",高额的违约金也就成为平台间恶性竞争的又一主导因素。

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等都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在主播进行某项极限运动的直播时,其所产生的伤亡也是侵权的一种,并且网络直播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往往是很微少的。

网络直播监管存在的问题

立法不完善且执行力较弱。目前,行业相关法律大多只对直播平台的行为准则做出了规范,缺少对主播、用户等其余主体的规范,因此被管控主体方面局限性较大。例如,《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都是仅仅针对平台提出相关整治手段,且法律威慑力严重不足,而真正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就只有《网络安全法》。立法难度大是网络直播领域相关监管法律不健全的原因之一,因为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较为庞杂,需要多部门的联合立法,且需要及时随网络变化而调整。因而,关于网络直播的法律内容空缺较大,且缺乏一定的系统性。

内容审核较为滞后。实时性和互动性是网络直播最显著的特征,也因此导致网络直播的线上实时监管难度较大。在斗鱼直播、Bilibili直播、抖音直播等直播平台中,每日的观看高峰在线人员数量可以达到几千万,这也就意味着同时有成百上千个直播频道在线直播。由于传播速度极快,主播的违规言语难以捕捉,波及到的用户规模也难以确定。并且,因直播内容的难以预料性及多变性,人工智能审核技术难以实现,所以现在直播平台的内容审核还是以人力审核为主。这样一来人工审核工作的任务较重,无法对全平台的直播间进行及时的跟踪审查。因而,不少主播会通过钻平台审核的漏洞,来传递一些不良的信息以博取更多粉丝的关注。但实际上这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及时这些负面影响将会在网络上持续一段时间。

监管主体多元化。我国网络领域监管体制的制定思路是让各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按照不同的职权内容对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管主体进行划分,可分为行业、专项内容、信息安全内容。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在网络直播领域起到主要监管作用,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权参与监管。因而,网络直播不是归属于某个单一机构管理,而是由文化部、工信部等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管控制。由于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各机构的监管职能存在重复,直接导致网络直播领域的监管漏洞多,监管效率不高。随着成本的不断提高,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正面临着如何整合资源、实现效率最优等问题。

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改进建议

单独立法,加强执法。现今,宪法、民法、刑法等都对网络直播行为规范有相关的法条界定,但实施效力较为分散,实际治理效果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应提倡从实际出发,针对网络直播产业的现状进行科学立法。本着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信念,应当在现有的网络直播管理规章基础上,依据现今实际情况,专门为网络直播服务方面的规范监管设立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促进行业规范。互联网直播监管单独立法,有助于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提升部门监管行为的标准化水平和合理化水平,有利于指导实践。通过厘清网络直播平台、直播主播与直播用户的法律地位及关系,明确网络行为是非善恶的认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让法律与网络直播业、网络技术的发展产生良性互动。

随着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涉及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新立的法律中应当清晰明示网络直播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避免部分主播“混水摸鱼”。新设立的法规应当立足于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观念,有效地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执法应当同步跟进法规配套,合法打击不良的网络直播行为,维护网络秩序。不断完善网络直播监管的相关法规,能够排除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网络直播,让网络直播产业越发规范化。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加大加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于那些凭借着砸重金创业的网络直播平台来说,这些罚金对其并没有很大的震慑力。加大加强处罚的力度,不仅仅是罚金数量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对传播违法违规内容屡犯不止的,要对产生负面影响的直播平台直接予以处罚,如关停直播的平台、吊销企业的执照,对宣传不良内容和信息的主播需要建立和完善起信用的机制,将违反相关规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通过此方法来提升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的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健康的网络直播秩序。

提高监管技术水平。网络直播的产生背景是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想要实现对网络直播的有效监管,技术手段和方法的革新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科学水平的不断发展与提升,企业开始关注技术的革新,在进行网络直播行为的监管过程中同样应该注重相关监管技术的创新提高。在人工审查审核既耗时又费力的情境下,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提高审查的效率。人工智能相比较一般的监测技术来说,具体优势体现在其拥有的学习方法,可以不断地实现自我能力的升级和提高。通过对直播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关键词语来进行智能的识别,并及时鉴别出直播中出现的负面内容。在实际生活中还很可能出现一些主播替换敏感性词语来逃避网络平台的监管的情况。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深入研究其高频出现的非常规使用的词汇,进而分析和确定其真实的含义。依据提前设置的不同界限和标准,来进行违规程度的评定予以警示,或者采用直接让其停播的方式,不断加强对直播平台内容审核的有效性。简言之,通过这种以人工智能来进行监管的方式可以更加精确、高效率地对直播间的行为进行识别,有利于促进主播主动规范自己行为和言语,并且能够很好地促进和提高网络直播的监管水平。

在监督和管理部门之间建立长期高效合作机制。从网络直播监管主体方面可以看出,其职能范围上存在交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系统的管理,通过分析目前网络直播的监管现状,可以推断出监管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监管的多元分散。在处理网络直播中的各种偶然问题时,行政效率和问题的解决速度取决于各部门间的有效合作,提高网络直播方面的监管效率,以造就出一个多方位多角度进行监管的直播环境。为此,亟需建立健全统一协作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主体的权责范围,除了注意防备因部门职能重复造成的损失成本,也要防备因相互推诿而引致的制度漏洞。

关于国家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需奉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与责任,已在2016年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可对网信办、文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等部门之间的责任进行划分分配,对于不是必须的监管机构予以合并,以此产生具有效能的监督与管理协力。各个部门通过使用其本身权力与责任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形成一个共享的网络直播监管信息平台,并达到信息共享效能得以提高的目的。除此之外,面对网络直播中诸如新型问题或涉众的突发性事件,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并成立专项小组能够促使其得以应对。各部门需互相配合以提高网络直播的监管效率,之所以成立专项小组,意义在于面对直播中的突发问题,可以一个科学、客观的态度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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