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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跨境并购银团贷款

2021-11-13陈思彤编辑王亚亚

中国外汇 2021年14期
关键词:银团中资银行借款人

文/陈思彤 编辑/王亚亚

当前,随着跨境并购交易场景的不断丰富、交易结构的灵活设计、交易需求的不断更新,中资商业银行不断丰富其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并购银团贷款成为中资商业银行服务跨境并购交易的主要产品。根据国际金融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IIF)的数据,2010年以来,我国银行业跨境放贷规模增长了500%,远超同期美国、日本同业的增速。为满足中企“走出去”的需求,2011年以来,我国前六大商业银行总计投放2650亿美元的国际银团贷款(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其中,75%的贷款发放至发达国家和地区。2020年,我国境内跨境银团贷款完成规模位居亚太区第二,全年完成163宗交易、累计贷款792.3亿美元。

中资跨境银团发展概况

中资商业银行跨境银团贷款主要服务两类客户:一类是为“走出去”的中企提供境外融资;另一类是为境外客户提供融资。目前,“走出去”中企对跨境银团融资通常有多方面的诉求:一是这类企业对融资便利性有较高要求,即银团能够为企业提供境内外一站式服务,参团行需具备满足跨境融资需求的基础架构;二是企业往往跨境交易规模较大,融资额度高,且交易币种多样化;三是实际业务推进中要求担保措施的多样化;四是资金跨境流动需求高,需要银行在设计银团结构时能充分考虑资金跨境通道的畅通。

顺应市场的需求发展,中资商业银行跨境并购银团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特别在亚太区市场,更是快速崛起。当前,各类参与银团贷款的中资银行越来越多,从开始的国有大行不断向股份制银行甚至城商行延伸,参与机构类别呈多元化趋势。与此同时,中资银行在亚太银团贷款市场也逐步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而伴随跨境并购业务回归理性,并购融资业务仍将是亚太银团贷款市场的重要部分,未来潜力不可小觑。

案例展示

2018年,在中国香港注册的某中资背景的酒店管理集团W与一家全球领先的另类资产管理公司D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F,由F与一家新加坡酒店管理集团T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拟由F以2.2亿美元的股权对价通过收购T持有的子公司B的股权,来完成对T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商业物业O的收购。该笔并购交易由以某外资银行W作为牵头行的国际银团提供3年期的并购贷款,融资规模不超过总股权对价的60%即1.32亿美元,并最终于2018年5月中旬完成交割。2020年6月,合资公司F为该笔即将到期的跨境并购银团贷款进行再融资,由中资商业银行S作为牵头安排行,筹组再融资银团。其具体交易结构及方案要素如下:

S作为牵头安排行和境内担保代理行,HT(香港注册金融机构)作为参贷行,CC(香港注册金融机构)作为境外担保代理行。银团贷款总金额1.8亿美元,由AB两部分组成:A部分为 1.2亿美元,用于置换前次并购贷款融资;B部分6000万美元,用于利息储备及补充其他营运支出,期限不超过4.5年。担保方式:(1)境内物业抵押;(2)F及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100%股权质押;(3)另类资产管理公司D提供物业抵押办妥前的阶段性《担保承诺函》及全期限的流动性支持;(4)境内物业运营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5)借款人在境外担保代理行开立利息储备账户,预存3个月利息并质押(详见附表和附图)。

银团融资结构

业务要点解析

跨境直贷模式的优势

本项目牵头安排行S是境内注册的中资银行,享有上海自贸区业务政策,可以跨境直贷的方式参与境外银团,即以在岸外币直接放贷至国际银团代理行或境外借款人账户。该跨境直贷模式具备两大优点:一是使境内行不再受限于必须设有境外分支机构或离岸中心才能参与国际银团市场;二是跨境直贷可直接替代境内银行内保外贷产品,即境内银行可开立保函担保境外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融资人不需要额外支付保函手续费,从而节省了融资成本。

跨境担保政策的灵活适用

一般仅有外资行参与的跨境并购交易,若涉及以境内资产对境外债权提供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则需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由境内抵/质押人向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若抵押资产的内保外贷登记无法办理,那么在发生风险处置后获得的境内人民币不具备合法途径购汇出境,无法作为境外贷款还款来源。另据29号文,除内保外贷(担保人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境外)和外保内贷(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境内)之外的担保形式,均为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本案例中,抵押物在境内,债务人注册地在境外,S银行作为贷款人注册地在境内,应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又根据29号文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境内机构提供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由此可见,银团成员中境内中资银行跨境直贷至境外融资主体的,无需担保方在境内履行外汇管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即使未来处置境内资产获得债务还款来源,仍可按照履约形式直接由境内贷款行购汇出境进行还款,事后完成报备。

量身定制银团分组

通常来说,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但在实际业务中,分组或分段银团贷款常常为了满足各式各样的融资安排而被广泛应用。银团可根据不同期限、不同种类、不同条件进行分组,将借款人及各参与行按不同要求进行区分,再将有共性需求的归类为一组。银团整体通过这一有机结合,最终实现灵活筹组银团并向借款人提供最优贷款条件的目的。本案例中,再融资银团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进行了分组处理,即A部分主要用于置换前次并购贷款银团融资,B部分主要用于利息备付及其他营运支出。中资银行资金用途有约束,如其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收购非控制权的股权、股东分红、利息备付等;但境外银行贷款资金用途较为灵活,贷款资金用于股东分红、利息备付在国际银团中亦常见。该案例通过银团分组设计,隔离了不同来源的资金,既满足了境内法规审查要求,又满足了借款人的实际融资需求。

项目退出的资金路径安排

境内外银行对并购类项目的退出路径都格外关注,退出路径是否合规可行,直接关系到银行偿债来源。因此,在银团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就需要考虑影响资金路径的相关政策,设计好资金的退出路径。本案例银团融资的目的是为收购境内商业物业,可通过资产出售、出售持有的境内物业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出售境外直接/间接持有的境内WFOE股权任意一层SPV公司的股权(下称“境外SPV股权出售”)、再融资或发行REITS等方式实现退出。本文将就资产出售、WFOE股权出售、境外SPV股权出售三种方式下的资金路径进行分析。

资产出售。从资金路径来说,资产出售所得为WFOE收益,WFOE以分红形式分配至境外股东,最终分配至借款人,再由借款人偿还至银行。就分红收益出境可行性方面而言,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对于分红,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汇出业务,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材料,如符合要求即可办理。需注意,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据此推测,出售资产所获资金可合法出境;不过,日常实践中,资产出售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等较大金额税费的支出,因此以资产出售退出的可行性较低。

WFOE股权出售。从资金路径来说,WFOE在所属税务局办妥所得税完税手续和所属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其境外股东即可将出售WFOE股权所得资金以逐层分红的形式分配至借款人实现还款。由于卖方即WFOE的股东为境外机构,其在境外接收买方支付的股权对价,卖方并不涉及资金的跨境,故没有境内政策障碍。

境外S P V股权出售。本案例最优退出方式即为出售境外SPV股权。该种方式下不涉及资金出境的跨境政策及境内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因此银团参贷行可通过此种方式获得还款来源。借款人还需注意,要按照境内外税收政策履行相关税收义务。

违约情形触发风险处置

若银团贷款存续期内因违约事件触发风险处置条款,则银团担保代理行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担保物处置以获得偿债来源。本案例涉及的可处置的担保物包括境内物业、境内公司股权以及境外公司股权。处置该等担保物所获资金的还款路径同上述资金退出路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境内物业或公司股权担保的债权人为境内中资银行的情形,属于29号文规定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处置担保物后境内贷款银行(同时为境内担保代理行)可自行购汇出境用于偿还贷款,事后在相关部门办理履约报备即可;而如果境内担保物对应的债权人为境外银行,则还需履行内保外贷的相关履约手续。而处置境外担保物,则不涉及跨境政策审核,资金用于还款的路径较为清晰。

中资银行的角色优势

一是账户清算代理行。无论是通过境外分支机构还是境内跨境直贷的模式,中资银行参与跨境银团的资金进出境已为通路,可以对境内外参团行汇入的资金实现分账清算。二是境内担保代理行。首先,中资行参与到银团中并担任境内担保代理行角色时,境内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较为便利,在特定交易结构中相关登记手续也较为便利(详见上述分析);其次,在贷款存续期内如发生任何风险预警,中资行作为担保代理行更加容易控制、防范境内资产的转移或处置;再者,境内中资行也是借款人触发违约时须处置境内资产的直接实施方,使风险化解更具保障性。本案例中,S作为银团账户清算行和境内担保代理行,不仅使融资人办理境内担保手续更加便利,而且风控措施也更加明确可行;银团分销将因此更具吸引力,使得整个银团结构更合理、经济。

通过对该案例的详细解读可见,中资银行参与跨境银团,需在交易结构、贷款条件、跨境担保、资金路径等方面的设计上符合境内相关的监管政策,以便在合规的前提下满足融资人需求并遵守国际银团市场交易惯例;同时,中资银行还应在跨境交易中,充分挖掘自身较境外银行的优势,发挥自身在银团结构中的作用,不断加深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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