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区检察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分析及对策建议
2021-11-12韩少冲
韩少冲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天津 300400)
近年来,B区检察院忠实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为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促进平安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B区检察院对2017—2020年度全区毒品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B区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并提出预防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期提供有益决策参考。
一、2017—2020年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B区检察院起诉毒品类犯罪案件19件21人,其中起诉非法持有毒品罪3件3人,贩卖毒品罪14件16人,容留他人吸毒罪2件2人。
2018年B区检察院起诉毒品类犯罪案件19件19人,其中起诉非法持有毒品罪3件3人,贩卖毒品罪8件8人,容留他人吸毒罪7件7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1件1人。
2019年B区检察院起诉毒品类犯罪案件31件32人,其中起诉非法持有毒品罪3件3人,贩卖毒品罪23件24人,容留他人吸毒罪5件5人。
2020年B区检察院起诉毒品类犯罪案件15件16人,其中起诉非法持有毒品罪1件1人,贩卖毒品罪12件13人,容留他人吸毒罪2件2人。
2017—2020年期间,B区检察院共起诉毒品类犯罪案件84件88人,其中起诉非法持有毒品罪10件10人,贩卖毒品罪57件61人,容留他人吸毒罪16件16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1件1人。
由图1可见,B区毒品类犯罪案件仍呈高发多发态势,禁毒形势依然严峻。从B区检察院起诉的毒品类犯罪案件的罪名看,主要集中在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三种罪名,而其中贩卖毒品罪又最为集中,起诉的人数占到总人数的69.3%,因此,严厉打击贩卖毒品案件应该成为B区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
图1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及趋势
(一)从被告人主体特征看
1.女性犯罪不容忽视。2017—2020年期间,起诉的毒品类犯罪女性被告人共有14人,占到总人数的15.9%,其中罪名为贩卖毒品犯罪女性被告人有11人,占比高达78.6%,说明虽然绝大多数毒品犯罪被告人是男性,但是女性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越来越突显。
2.文化程度较低。2017—2020年期间,起诉的毒品类犯罪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的有78人,占到总人数的88.6%。受教育水平低,认知能力差,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严重不足是一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3.本地人犯罪居多。2017—2020年期间,起诉的毒品类犯罪被告人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分别为17人、11人、23人、10人,共计61人,占到总人数的69.3%。这说明毒品犯罪的跨地域性的流窜作案特点不明显,主要以小范围的贩卖为主。
4.涉毒人员多为青年。2017—2020年期间,起诉的毒品类犯罪被告人中,按照年龄分段集中在20~30周岁的有52人,31~40周岁的有16人,41~50周岁的有17人,51周岁以上的有11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人。30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数占到总人数的61.3%。说明涉毒人员年龄结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少年强,则国强”,若任由该趋势发展将严重危害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应引起高度警惕。
5.前科、累犯多集中在贩卖毒品罪。2017年起诉的毒品类犯罪被告人中有前科的6人、累犯2人;2014年为有前科6人、累犯8人;2015年为有前科12人、累犯2人;2020年为有前科5人、累犯2人,共计有前科、累犯的被告人43人,占到起诉总人数的48.8%。另外,有前科、累犯的43名被告人中有31人犯贩卖毒品罪,占比高到72%。可见,贩卖毒品罪是前科、累犯较为集中的罪名。
(二)从作案特点看
1.毒品数量、种类相对集中。毒品种类集中在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上,尤其是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大宗毒品买卖行为较少,多是以小克数零包散卖的方式进行贩卖的特点,涉案毒品重量多在1克左右,目标小、便于携带、交易快捷、隐蔽性强成为毒品买卖的主要形式。
2.涉毒场所较为隐蔽。从场所上看,贩卖毒品交易地点多选择在比较隐蔽的居民小区楼下、酒店旅馆门口,或是交通方便便于逃避抓捕的路口交汇处、立交桥下等公共地点,具有随机性、公开性。吸毒地点多是B区范围内的快捷酒店、歌厅、洗浴场所、临建房或出租房内,凸显出上述场所在治安管理方面的薄弱之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在车流量、人流量少的路边、公园、停车场等照明较弱的地方,车内流动吸毒有流行趋势。私家车封闭性、机动性、私密性拓展了吸毒的空间,且在车窗遮挡下难以发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查获吸毒人员的难度。如在邵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在B区某道路路边多次容留左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自己轿车内吸食冰毒。
3.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加大,毒品犯罪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其作案手法日趋隐蔽,主要表现有:(1)隐瞒真实身份信息。大多数毒品犯罪人员使用假名、绰号,部分人员有多个手机,并使用多个卡号、不定期更换。短信或通话用语隐晦,多使用行话、黑话,多采用单线联系,警觉性较高。(2)化装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采用男扮女装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如在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中,王某某化装成女性穿豹纹连衣裙在北辰区普济河道立交桥下马路边贩卖冰毒时被民警现场抓获。(3)利用快递、物流发运毒品。贩毒人员利用物流行业的管理漏洞,虚报物品名称,不写发货人、收货人真实姓名和地址,将毒品精心夹藏于合法货物中,利用QQ、手机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络,利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毒资,使用暗号作为买卖用语,从而实现人毒分离、钱货分离,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如在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绳某某通过顺丰速运快递收取他人邮寄的冰毒,邮寄单上寄件人不写寄件地址,寄件人姓名也看不清,邮寄物品虽写的是茶叶,但在茶叶包装袋里发现三包自封袋密封的冰毒。
三、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举措
2012—2016年,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7.73%增至10.54%。毒品犯罪成为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长幅度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的4.12倍。[1]B区检察院充分认识到当前B区禁毒形势的严峻性和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领导,确保打击毒品犯罪工作高效开展
为提高对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B区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重罪检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提高打击毒品案件能力和参与本地区禁毒斗争的能力。同时,指派有办案经验的员额制检察官专门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毒品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二)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充分履行捕诉合一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毒贩、再犯、累犯、主犯、教唆利用特殊人群贩运毒品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具有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依法严厉打击合成毒品犯罪,努力遏制合成毒品犯罪的蔓延。
(三)强化涉毒案件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
重罪检察部门认真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标准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把批捕、公诉关,强化对毒品案件证据审查。对“零口供”的涉毒案件,注重技侦证据材料、现场指纹痕迹、银行资金查询记录、手机通讯记录、酒店和收费站等场所的视频记录的收集运用,最大限度完善案件证据体系。依据行为人的反常行为、反常事实等基础证据,结合行为人工作、生活背景等情况,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确有反证证明的除外。[2]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确实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四)加强协作配合,注重打击效果
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特点,加大毒品案件批捕、起诉和会商工作力度,进一步深化检警协作机制,办案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毒品案件派员同步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和重点,对证据补强提出合理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毒品称量、审讯等重要环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建立和完善毒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增进与公安机关、法院在对毒品案件证明标准理解及证据适用上形成共识,不断提高对毒品犯罪打击的有效性。
(五)注重人权保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检察工作中,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对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取证违法,无羁押必要,有自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相关证据线索,认真审查核实。对未成年人参与的毒品犯罪,分案办理,严格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办理。
四、存在问题
(一)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直接影响办理案件质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毒品案件侦查中存在缴毒、抓人、突审式的侦破模式,即侦查机关在缴获到毒品后,特别是对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一旦查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就将工作重点放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上,只要突破口供就认为大局已定,而忽视对附着物、指纹等的提取,特别是对毒品包装物、毒资、指甲、衣物及制造加工工具上所留生物物证和痕迹的提取,忽视对监控录像、电话记录、轨迹的及时调取,忽视对同案人之间、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出现矛盾的分析及追问。比较突出的是,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时对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提取和保存意识不强,在办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对吸毒工具的提取和扣押等程序不够规范。在检察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在扣押物品清单上大多只列明毒品特征,没有及时称重并让嫌疑人确认的情形。毒品克数是毒品犯罪认定和量刑的主要证据,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因时间原因记忆模糊,便会导致毒品克数问题认定不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当被告人翻供时会提出供述是非法手段获得,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将受到高度质疑,导致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一定程度放纵了犯罪,影响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成效。
(二)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使用不规范
运用特殊侦查措施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在检察实践中,一方面,特殊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一般是“转化”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或由侦查部门出具“破案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形式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由此导致其完整性、真实性被质疑,最终影响刑事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大量贩卖毒品案件是在控制下交付,侦查机关除了缺少对上游线索的跟进之外,侦查机关的取证时机也经常掌握不当,往往犯罪嫌疑人还没进入交易阶段就实施抓捕,造成证据上往往是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多,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其他旁证少,很多情形下成为孤证,面临着区分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合法诱惑侦查的现实问题,从而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罪量刑。
五、对策建议
(一)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禁毒意识
创新禁毒工作方式,要充分运用网络媒体、报纸、广播电视、法律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实现禁毒方式的多样化,把青少年、无业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可能涉毒的“高危人群”作为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采取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针,向全社会广泛进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坚决打赢人民禁毒斗争。首先,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公布典型案例等措施,营造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氛围。其次,教育部门要做好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使学生从小树立远离毒品的意识。再次,禁毒部门要建立与大众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毒品的危害、国家的禁毒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无毒社区”“无毒单位”创建等活动,形成全社会各层面的禁毒网络;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使“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理念深入人心,创建人人自觉防范毒品、远离毒品的社会风气。
(二)注重关注无业人员群体,减少毒品的市场需求
一是继续加大对戒毒工作的投入,改善目前戒毒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高吸毒人员脱瘾率,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及时了解吸毒人员的思想动态,以成功戒毒的典型事例来增强其自身的戒毒自信心,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切实帮助吸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上的实际困难,助其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回“毒友圈”。二是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依托,了解和熟悉社区中无业人员情况并建立无业人员档案,加强对无业人员群体的就业指导,及时宣讲各类就业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个性化帮扶措施,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提供精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帮助辖区内失业无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失业无业人员灵活创业。
(三)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协作,重点打击贩毒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加强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议事协调机制,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精神药物的管理,把涉毒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办理,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保持严厉打击与高压态势,做到不枉不纵、精确打击。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应立足于“堵源截流”,加强侦查技术,提高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规范使用特情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地搜集犯罪线索,在彻底查清涉毒违法事实的同时深挖“上线”。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在批捕、起诉环节可适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少缓刑的适用,增加判处罚金刑,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体现法律的威严。
(四)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加强对重点场所管理
第一,对吸毒人员来说,要加强对辖区登记在册的吸毒重点管控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具有吸毒史的人群,定期进行访谈和强制尿检,发现复吸的,立即进行强制戒毒,避免吸毒人员复吸。不但要加强排查登记工作,对辖区吸毒人员逐一核实户籍信息,定期安排会面,逐一进行谈话询问,详细了解吸毒人员的思想动态、活动情况、交往人员、收支状况等情况,还要强化日常管控工作,建立并完善工作档案,落实帮教措施,使吸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最大限度地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断毒瘾,真正融入社会。
第二,对一些涉毒场所来说,要综合采取多种防控措施防止毒品犯罪发生:一是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排查、登记、管理工作,对日租房、出租房等租房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全面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出租房人员状况进行定期排查,核查登记办理居住证情况,实现对出租房屋和外来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建议设立出租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投诉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二是对娱乐服务行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活动,加强对夜总会、足疗按摩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管,有效消除并遏制娱乐服务行业、场所和人员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活动。建立信息共享、常态治理、多层监控、部门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娱乐服务场所涉毒整治工作由“运动式”向“常态化”转变,形成企业守法、行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坚决铲除滋生涉毒犯罪的条件和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