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大党基层工作启示录:让人民当家作主
2021-11-12高皓亮,闵尊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在基层,“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基层自治、共治体系。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建党初期,我们党就开启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探索之路。
1921年冬,毛泽东同志在对安源煤矿工人的演讲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国防大学教授李殿仁认为,“让人民当家作主”是毛泽东人民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他终生追求的目标。
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实施了广泛的民主选举,探索了民主监督机制。延安时期,由人民代表组成各级参议会制度,建立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在选举上,还创造了灵活多样的方式,比如写票法、画圈法、画杠法、画点法、投豆法、燃香烙洞法等。
李殿仁认为,这使边区不识字的普通百姓能充分享有民主,开创了世界上在没有立国建政、没有民主传统的地方实行人民民主的奇迹。
正因如此,1945年7月,与黄炎培探讨历史周期率的时候,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成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根基。同时,在城乡基层,居委会、村委会则成为实现群众自治的基本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成为基层自治中坚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基层群众在其居住的地域范围内,通过选举形式组成村委会或居委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位于城市之中的居委会,率先实现破冰。1949年10月23日,杭州市第一个居民委员会在上城区上羊市街诞生。随后,天津、武汉、上海等地,也相继建立居民代表委员会、居民小组等。虽然名称不一、规模不等、架构不同,但都带有鲜明的群众自治特色。
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正式颁布;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委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审议通过,城市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有了完备的制度依托,迅速发展、完善。
农村地区,群众自治组织率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现。
1980年2月5日,广西宜山县合寨大队果作生产队85名群众代表围坐在大樟树下,从6名生产队的代表中差额选出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5名成员。
两年后,“村民自治”写入宪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审议通过,1988年6月1日起试行,村委会成为中国特色基层民主制度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
截至2019年底,全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共计64.3万个,其中村委会53.3万个,居委会11.0万个。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日益完善,基层自治组织成为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
基层自治与共治,努力再上台阶
党领导下的基层自治、共治体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总结党史上的成功经验,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重视。
一是要把党的领导与群众自治统一起来。一方面,党对基层工作的领导要依靠群众自治才能很好地完成;另一方面,群众自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才能更好地统筹配置各方面的资源。把两者统一起来,是实践的要求,也是实践的成果。未来,要进一步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的制度,使基层党组织更好地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支持群众自治组织更好地承担公共服务等职能。
二是要持续巩固基层群众自治的主阵地。数十万个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主阵地,要加强居委会、村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居委会、村委会自治机制;要以居委会、村委会为依托,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要增强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动员能力和为民服务能力,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提供群众急需的养老、医疗、托幼等服务。
三是要不断拓展自治、共治的形式和途径。除了居委会、村委会,当前越来越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乡贤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以及一些公益组织、社会机构,参与到基层治理之中,成为基层自治、共治的新主体、新力量。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的需求,开辟更多途径,搭建更多平台,采取民主协商、购买服务等方式,把这些力量更好地统筹起来、发挥出来。
(摘自半月谈网,文/高皓亮闵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