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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媒介治理的伦理体系:内涵、特征及实践原则

2021-11-11

现代出版 2021年4期

龙 耘 吕 山

建立一套与现实发展相适应的规范性系统,形成与受众、用户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营造健康的生态环境,这是媒介治理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诉求。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隐私泄露、算法黑箱、后真相、假新闻等现象层出不穷,信息传播领域成为争议与交锋的汇流之地,遏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平台垄断”正在成为世界性的难题。所有这些都使得伦理在媒介治理系统中的核心作用更加凸显,建构相关的伦理体系与实践原则成为新形势下媒介治理的关键。

一、从管理、规制到治理、共治:媒介治理的伦理转向

(一)政治学意义上由统治到治理的转换

“治理”一词源自政治学,原意为“控制”“操控”,带有深刻的统治色彩。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全球化进程中人类社会分工、政治生活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变,西方国家普遍出现了“治理转换”的趋势。纵向上,政府的权力与功能超越了国家层面,向国际组织和超国家机构(欧盟等)延伸;横向上,权力由行政部门更多地向司法、公共领域转移。上述趋势的背后体现着人类政治过程的一种规范要求——由统治向治理的转变。统治向治理的转变不仅意味着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威主体,还意味着权威性质的变化由强制服从转向对话协商;权威来源的主体由国家立法向社会契约与认同转向;权力也从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控拓宽为多元、多向度的运行。

除了上述政治学释义外,随着越来越多以治理为题材的理论著作的问世,“治理”一词日益为多学科所征用,其内涵和用法也逐渐转移了方向。作为治理研究中有代表性的学者,英国的罗兹教授将广泛运用的“治理”概括为一种理论,将其总结为统治的一种新的过程、有序规则的一种新的条件、管理社会的一种新的方法;而格里·斯托克则强调,治理视角的价值并不是提供了一个因果关系的规范理论,而是提供了一种组织框架,人们可以据此了解统治过程中的变化图景。治理的内涵还包括使目标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过程,这里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也涵盖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团体等,而治理则意味着能够更好地调节和规避市场失效、管理失能带来的风险。用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观点表述,治理是各类公共部门与私人机构管理共同事务方式的总和,目的在于让有着不同利益属性、相互存在冲突的机构得到调和并走向联合。

(二)信息传播领域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

伴随全球化背景下从统治到治理的范式转变,媒介规制的基本理念也开始从管理转向了治理。最早对“媒介治理”进行概念界定的爱尔兰学者肖恩和布鲁斯·吉拉德认为,媒介的善治包括三个维度:媒介对于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与完善,媒介对于政府的监管与共治,媒介对于超国家机构与组织的跨文化治理。肖恩对于媒介治理内涵的概括超越了大众传媒内部自治的特点,转向更为广阔的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场域。

社会治理理论学家丹尼尔·考曼夫指出,“随着社会多元化系统的形成,社会网络联系与作用的异质性也大大提升。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演进,社会网络联系与作用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强……媒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是社会由集权系统转向多元共治的核心协调力量”。与社会政治领域的转型相对应,媒介与传播领域的治理也更加关注复杂性及其对该领域产生影响的多元主体、多层次行动者、相关机构及其原则,其治理模式在时空上更趋分散,正式与非正式的结构与步骤都能够发挥作用。至此,媒介治理研究的关注重点开始更多聚焦于不同权利主体、体制及行动者如何互动并展开话语交锋,继而影响传播政策与媒介政策的制定。

随着互联网的更新换代,我国的网络治理由过去门户时代的“媒介管理”逻辑转为寻求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治理思维。在以“人与内容”为核心的互联网门户时代,只要管控信息传播的上游入口,便可形成可控的传播环境。然而,当互联网进入社交时代后,网络环境日益复杂,传统的媒介管理逻辑已然式微,单一依赖政府的媒介管理时代开始转向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共治时代。

作为社会治理的中介系统,媒介治理系统某种程度上成为各种社会生态系统的连接点和社会网络协调的中枢与核心。技术驱动的社会变革不断塑造着权力与传播的关系,信息传播格局呈现出多元态趋势,多重主体共同参与信息治理,由此构建出全新的传播共治格局,基本完成了从管理到治理的模式转型。

(三)媒介治理的伦理转向

基于社交媒体时代形成的上述治理理念,媒介治理强调更多关注媒介系统对于社会的影响,以及各类传播主体、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发挥。如社会舆论与舆情、公共危机与风险、新兴媒介与传播等。反观当下,5G、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蓬勃发展,为信息自由流动创造了更大可能,同时也带来了技术消费、信息异化、阶层区隔等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传播技术依赖程度的加深,往往伴随着伦理风险的加大。从20世纪80年代的电视人、容器人到社交媒体社会的“GIFT”(Google、iPhone、Facebook、Twitter),以至如今智能媒体裹挟下的算法社会,某种意义上人类正在陷入技术迷失,在技术(媒介)客体的沉迷中消解着自身的主体意识。数字化社会带来的一系列不确定性要求新闻传播活动更多着眼于伦理层面的审视,将其放入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总和中加以考察,探讨媒体发展过程中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的融合。信息传播领域媒介治理的伦理转向由此开启。

历时地看,中国语境下的媒介管理模式与政府行政架构大体一致,呈现出层级分明、各司其职、条块分割的格局特征,治理权能也从中央到地方呈逐渐下沉、弱化之势。媒介治理的传统手段与形式主要来源于各种媒介政策,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面对社会转型和智媒时代的挑战,如何形成新时代的社会规范与主流价值,以伦理视角平衡媒介治理,有效弥合群体分裂、实现价值引领,成为涵养媒介生态和维系国家、社会稳定的首要议题。

刚性政策难以应对技术驱动下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调动媒介与用户之间的能动性,激发个体带动群体成员关系,进而实现内部自治、提升公民素养,成为有效的治理方案。比如,面对智能媒体中存在的虚假新闻现象,强调提升公众对于信息的质疑能力与批判能力;针对信息茧房问题,在更多提倡兼听导向的同时,优化技术平台对用户异质性信源的包容;等等。

随着技术的演进,智能传播中的伦理问题早已成为国内外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倡导建立与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与伦理政策体系;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数据安全、数据隐私与数据伦理等相关问题;同年,各大监管部门逐渐完善相关制度,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相关规定中将智能传播算法风险纳入监管行列。除此之外,国外也对智能传播伦理也加大了监管力度。总之,智能化社会中的媒介治理正在聚焦于解决信息污染、自我净化、技术异化及媒介使用主体性的恢复等问题。建构规范的媒介治理伦理体系,营造良好的传播生态环境正当其时。

二、智媒时代的伦理挑战与伦理治理

技术在提升人类生存的价值意义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日益严峻的伦理挑战。首先,在人与技术的关系上,智能算法正在逐步消解人的主体性与个性化地位。人类个体犹如在网络筛子上被各种组合排列的代码,犹如置身福柯提出的“全景监狱”,被裹挟、裸露在社会中。其次,在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上,技术迭代的冲击带来了大量社会不平等现象。人工智能与智能化技术的发展给就业带来巨大冲击,“机器换人”情形的剧增激化了社会群体的不平等,技术变革和平台垄断引发的公平、正义等伦理议题凸显。智媒时代的来临正在改写信息传播的基本版图,并从某种意义上颠覆着传媒行业的运行法则。智能技术在丰富媒介产品形态、提升管内容生产效率、强化传播效果、开创新的传播模式乃至商业模式的同时,也给传媒生态系统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和伦理、法律议题。

(一)算法干涉与信息茧房

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取代了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改变了新闻的分发模式。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能够对图像、语音进行识别,由此取代传统新闻分发制度中由专业媒体人主导的角色功能。算法推荐的运作逻辑看似提高了用户的满意度,实则隐藏诸多伦理风险。第一,算法的设计往往来自未经新闻素养训练的程序员,这意味着算法的推荐可能源于技术考量和工具理性,因而从本质上挑战了新闻专业主义的行业价值;第二,算法推送的内容同质化,长此以往可能固化用户的视野与思维,导致信息茧房现象。信息茧房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李普曼的“拟态环境”,都不利于人们更加全面真实地感受信息环境。虽然对这一效应的强弱乃至真伪尚存争议,但“算法黑箱”引发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依然值得警惕,倡导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并重、人文关怀与技术发展交融的“算法安全”正在成为信息传媒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共识。

(二)隐私侵犯

技术型社会中,数据即存在。数据记录着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的轨迹。数据智能让社会的每个个体与群体都裹挟其中,被动或主动地成为数据贡献者。大数据作为人工智能的基础之一,无论是算法推荐还是传感器新闻,都必须以数据浏览为前提并对数据进行二次加工。在传媒领域,技术赋权下的新闻生产更加广阔,生产方式更为多元和隐蔽。从信息的自动采集到机器人写作再到资讯的精准投放,背后都依托数据库,很容易产生数据泄露问题。而当新闻生产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非法收集、过度分析用户数据时,意味着对用户个人信息和阅读偏好的挖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隐私权。

(三)信息失真

真实性是新闻业的刚性规则,科瓦奇与罗森斯蒂尔强调“发现真相”应是媒体从业者的首要使命。然而,智能技术的加持使得新闻业的事实边界模糊不清。技术的加持看似提升了信息核查能力,增进了表象真实,但也混淆了真实的边界,给新闻真实带来消极影响。具体而言,在新闻生产层面,数据平台的不准确或数据错误带来的自动化预判导致假新闻的生成。2019年柯林斯收录的年度热词“深度伪造”(deepfake),是根据“deep machine learning”与“fake photo”组合而成的,本质上是一种深度学习的技术框架,将图像进行组合与转化。此技术依托自媒体平台,将其他图像与视频嫁接在源图像与源视频上,生成假视频。此类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生产领域的应用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形式消解新闻的真实性。在新闻传播层面,原本中立的技术应用实则受到利益相关者的操纵。有研究显示,有人会利用算法在社交平台上有目的地分发不实信息,干扰舆论场与政治话语。除此之外,也有研究显示,机器人加速了虚假新闻或不实信息的传播速度,其影响力更广。

综上所言,人工智能技术给传媒业带来的挑战既伴随技术发展的进程,同时又事关技术的价值选择与社会应用。针对商业利益和伦理规范体系缺失导致的技术滥用,虽然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但在更多受工具理性驱动的技术创新及产业应用方面,利益相关者及行动者极易发生偏离价值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道德失范行为,而伦理程序和制度安排的缺失,使得伦理规范的支持难以奏效,缺乏现实层面的执行力。上述局面要求我们在媒介治理中不仅要关注“技术行为是否应当”,还要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伦理规范乃至制度安排,来协商各主体的价值选择并注重技术实践中的沟通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媒介治理伦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三、媒介治理伦理体系的功能特征

面对复杂和迭代速度不断攀升的技术,新闻传播业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让人充满期待,但也隐含忧虑与变数,由此也凸显出伦理在媒介治理乃至整个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实践中的功能与价值。当前媒介治理伦理体系的功能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内在性与先导性

作为传播环境和媒介系统的内在调控机制,伦理治理既渗透于媒介治理大系统之中,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地位和作用。与此起彼伏的媒介现象和传播景观相比,这种“大象无形”的内在化伦理功能一直都发挥着潜在的基础性作用。伴随社会发展和“法治中国”的推进,以相关政策法律为准绳的媒介治理理念和实践得以强化,但面对迅猛的科技进步和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及利益诉求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加之技术的“双刃剑”效应等,法律规制难以及时应对很多新现象、新问题,伦理治理的角色功能得以体现。智能传播、平台算法等新型技术是否遵循了“科技向善”的愿景?舆论报道、流量经济是否彰显了“公平正义”的诉求?虚拟主播、娱乐网红等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近年来,类似的伦理追问和价值评估始终伴随传播政策与法规制定、出台、实施的全过程,助力舆论冲突及传播乱象的治理,体现出伦理规范所蕴含的永恒的内在性价值功能。

对于人工智能社会关系的调整,伦理规范还具有一种先导性的作用。鉴于立法的滞后性特征,有必要建立以伦理为价值引领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政策法规与道德律令是媒介治理体系中两种基本的调控手段,二者借助不同的机制,以不同的方式发挥功能。但法律规范受立法过程的时间限制,加之意识形态领域的特殊性,相关立法往往处于滞后境地,而伦理道德的超越性和内在价值,使得其规范可以预设与先行,从而及时回应深刻变迁的社会与媒介环境。在这个意义上,伦理规范的预设与调整功能显现出独到的先导性价值,为后续政策的跟进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一旦时机成熟,伦理道德规范即可转化为法律规范,逐步实现媒介治理的法治化和可延续性。

(二)道德赋能与权力赋能

伦理系统更多地将权力和能力赋予子系统,使之更加自主地投身到环境改变与维护之中,增强技能与专业素养的同时强化责任意识。这种基于技术变革与理念创新的赋能形式在当下媒介治理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首先是多元参与的伦理原则,即多元主体共治基础上的道德能力、协商机制与能力;其次是科技引发的技术赋能、技术赋权。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赋权有效提升了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激发不同主体及其治理资源、社会自组织等参与媒介治理。道德赋能将有效提升治理主体的数字素养、媒介素养和道德能力,增强治理主体对媒介伦理相关议题的敏感性,进而强化其应对复杂舆论、议题的自主判断能力和行动能力,进行自我规约并辐射周边环境,形成以伦理为导向的道德话语交流机制与对话协商氛围,为媒介治理伦理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

(三)建构共识性

共识性指伦理系统在治理共同体的文化认同、心理认同等方面形成共识的功能与作用。这种认同是对治理文化、传统背后的基本理念及价值观的认同,媒介治理伦理体系的建构将有效塑造这种认同并增强共识性。

东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在伦理系统中塑造了不同的特征:前者强调私权公域等方面的权界,而后者更注重德治、仁治之“以德治国”。充分利用传统文化中道德资源的价值,是我国媒介治理伦理取向的鲜明写照,如人本意识作为中国特色新闻伦理的内核之一,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表现形式上看,媒体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公正、全面、均衡的报道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整体面貌,对于弱势群体应给予人文主义关怀。媒体人应具备他者思维、秉持人本意识,以满足社会大众信息需求为己任。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制度及法治建设已然成为媒介治理中更具根本性的内容。开放思想市场,引入多元观念竞争机制,警惕以媒介审判、道德训诫取代法律,理当成为媒介治理伦理体系的底线共识和实践引领。

(四)指向实践性

时代背景下鲜明而强烈的实践内涵与指向,是媒介治理伦理体系的又一重要功能特征。这里的实践性出自亚里士多德倡导的“实践智慧”,“主要是指政治、伦理领域里的行动智慧,行为者在变动不居的环境中能够迅速地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诉诸明智的行动”。作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实践智慧强调伦理判断的过程与结果都来自实践,甚至其衡量标准也依赖时间、情境变化的动态的量。实践性源于哲学、伦理学,但并非停留在象牙塔里的道德学说,而是走出书斋的理论实践。面对媒介融合的业界现实,新的价值理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正在嵌入智能传播的各个环节,渗透到相关组织与个体的思考和行动中。

实践性要求媒介治理更多关注信息生产与传播领域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与合作的新型关系及其复杂性,注重知识、容错、灵感等实践智慧的价值。国外有研究论述了古代哲学中实践智慧的概念与现代复杂系统科学之间的一致性,认为实践智慧作为一种“自适应算法”,能够持续评估其处理规则,保持与操作环境的适应性,同时不断产生新颖性。该研究对伦理体系功能的理解从根本上保证了道德操守在算法中不被边缘化,因为它“可靠地创建了使创新和长期成功成为可能的网络拓扑”。无独有偶,归纳算法作为大数据最为核心的要义,同样强调由实践操作层面得来的普适性规则。其所依赖的逻辑与伦理学实践智慧的概念不谋而合。由此,在算法设计的原理上,可适时加入对道德伦理因素的考量,比如在新闻算法推送的内容中根据用户需求对数据进行分级评估,保证其有效性与合理性等。

四、AI时代媒介治理伦理体系的运行机制与实践原则

(一)媒介治理伦理的运行机制

1.动力机制:从市场逻辑走向公益逻辑

当今时代,智能化发展作为重要的生产力因素,改变了现代社会的生产与存在方式。在技术开发与市场应用层面,国内外互联网巨头纷纷收购智能公司,优先考虑高技术能力型人才,实则背后遵循着资本与市场逻辑的商业运作模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带来的便捷与效益有目共睹,但其在伦理及精神价值层面的影响一直是开放且充满争议的。

从人文价值角度而言,世界各国作为人工智能安全的命运共同体,理应达成一致的伦理共识,即关注人类整体利益;警惕技术外衣包裹下的滥用行为,如规避大数据带来的隐私泄露与隐私窥探、人工智能技术在生物医疗领域的滥用等。学者高奇琦在《人工智能:驯服赛维坦》一书中提出“善智”的概念,他认为善智即良善的智能,技术的目的是为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物质基础,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落脚点。遵循从善智到善治这一根本,媒介治理的动力机制也同样需要警惕单纯借助技术实现资本赋能、提高生产力的商业化发展,从资本主导的市场逻辑向追求人类福祉的公益逻辑转变。

2.“软着陆”机制:从粗放型向集约化、审慎化迭代升级

所谓“软着陆”机制,最初是指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应存在缓冲地带。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创新,该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制度与法律具有滞后性特征,在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刚性规则有待完善的情况下,适当的“软法”,如企业共治、行业规约等,能够让伦理在科技应用中实现软着陆。在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软着陆机制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而越来越符合技术创新的伦理要求。

软着陆作为缓冲机制,同时也意味着治理理念和规范从原先的懒政、一刀切的粗放式治理向更加集约、审慎的治理模式的转换与升级。例如,为了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伦理风险,人们借鉴了金融领域的“监管沙盒”机制,在数据隐私上推出“隐私监管沙盒”机制,应用于解决人脸识别、数据共享、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上。“敏捷治理”也是研究者为解决前沿科技领域的创新与监管之间弹性平衡问题而提出的治理理念和工具概念,目的在于提升治理的及时性、灵活多样性和有效性,强调解决问题不再局限于政府管理部分,而同时包含社会多元共同体的团结应对。另外,包括文化宣传、信息安全在内的多个领域都在实行约谈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尤其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手段在媒介治理领域发挥了颇具成效的调和作用。2021年3月,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因开发语音社交软件和涉“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被国家网信办约谈,网信办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履行企业信息内容安全主体责任。事实证明,中国语境下的约谈制度作为一种软性规范,在维护健康信息秩序与营造良好传播环境乃至产业生态上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

(二)媒介治理伦理的实践原则

1.构建智能时代的责任伦理体系

马克斯·韦伯曾提出责任伦理的命题,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都应该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人类作为个体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在行动前要权衡且理性对待,考量事物所带来的风险与不良后果。韦伯的责任伦理强调人类在预判未知风险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在数字时代,建构责任伦理意识应是媒介环境下传播共同体亟待建立的大局意识,识破数字陷阱,直逼作为道德主体的公众。同时,有别于规章制度的“外调控”手段,建构与传播责任伦理意识作为内在性的价值规范行为,能够深化公众的道德意识,指导其行动。因此,责任伦理更应外延到人类当前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对社会及未来负责之上,这一原则对构建当下媒介治理的责任伦理体系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于媒介组织及互联网信息平台从业人员而言,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媒介生产力的现实,审视技术带来的传播效果与影响、及时通过自身使用与用户反馈进行沟通,进而建立日常互动联络机制,是其履行责任之首要路径;对于用户而言,强化责任伦理意味着不断加强自身的媒介素养和数字素养,提升信息处理的敏感力、质疑力与批判力。智媒时代的用户概念涵盖了所有公民,在这个意义上,个体参与内容生产和媒介治理、净化舆论环境的过程,也就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过程,这要求公民超越个人层面关注公共空间和社会正义等,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政治道德,是责任伦理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建制媒体/平台伦理委员会及伦理守则

作为共治共同体中的核心成员,新传播环境下的传媒行业自组织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机构,也涵盖了社交媒体、自媒体以及互联网科技平台等诸多组织,基于上述背景下的媒体伦理委员会建制将体现伦理治理的公平性、系统性和与时俱进理念。委员会的成员除了媒体/平台从业者以外,还应涵盖科学家、企业领袖、伦理/法律界相关人士及科研人员等。针对不确定性、风险性以及传播伦理失范等各类情形,委员会具有咨询建议、审查监督的功能。2018年今日头条成立的技术战略委员会就有着与上述组织相似的结构配置。此外,还应倡导各相关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运行实践,编制出台相应的伦理守则,从组织设置与规范文本两方面入手,探索并完善伦理治理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实践路径。

3.强化以数字伦理为基准的职业道德培训

伴随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的消解式微,建构具备数字素养和公民意识的媒体人职业道德培训机制势在必行。媒体职业道德是媒体从业者及媒体机构自身遵循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媒体行业的发展与应用,相关机构一般都会对员工进行以知识更新、技能操作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与此相比,专门针对数字伦理和媒体职业道德开展的培训并不多见。这方面的培训还需强调对伦理议题的敏感性和统筹解决复杂事物的能力。另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数字伦理教育活动也是全媒体时代职业道德培训的题中应有之义,如通过各种调研、科普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吸引包括平台型媒体、受众/用户等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4.建立跨学科的传播政策研究智库

近年来,媒介政策与治理方案的制定与出台开始更多依赖智库的力量。技术对媒体及智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2018年《中国社会组织报告蓝皮书》指出,自2015年我国提出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以来,媒体智库表现显著,通过“媒介+智库”融合,不仅激活传媒行业在内容生产方面的优势,还将传媒的社会号召力转化为智库的决策影响力。

此外,还应该建立跨学科的研究智库,聚焦传播与社会、科技发展现实,开展问题导向和政策导向型研究。强调问题意识,开放学科视野,探索不同领域概念和分析框架的共性及其应用,遵守科研伦理规范,进行友好协商对话,是开展跨学科合作、完成政策导向型研究的基本要求。

注释

① 俞可平.中国的治理改革(1978—2018)[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49-60.

② RHODES R A W.Understanding governance:ten years[J].Organization Studies,2007,28(8):1243-1264.

③ 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华夏风,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9(3):23-32.

④ 塞纳克伦斯,冯炳昆.治理与国际调节机制的危机[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1):91-103.

⑤ GIRARD,BRUCE.Global media governance[M].Oxford: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1:12-20.

⑥ KAUFMANN D.Media,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challenging convention:an empirical perspective,the world bank institute,2006:24-28.

⑦ 赵永华,王硕.全球治理视域下“一带一路”的媒体合作:理论、框架与路径[J].国际新闻界,2016(9):86-103.

⑧ 吴鼎铭,吕山.数字劳动的未来图景与发展对策[J].新闻与写作,2021(2):29-35.

⑨ Language lovers:collins word of the year 2019 shortlist[EB/OL].(2019-11-07)[2021-06-15].https://www.collinsdictionary.com/word-lovers-blog/new/collins-word-of-the-year-2019-shortlist,580,HCB.html.

⑩ 张梦,陈昌凤.智媒研究综述:人工智能在新闻业中的应用及其伦理反思[J].全球传媒学刊,2021(1):63-92.

⑪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7(5):128-136.

⑫ 龙耘,赵春光.中国媒介治理中的泛道德主义:成因与影响[J].现代传播,2013(10):63-67.

⑬ 俞吾金.从实用理性走向实践智慧[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6-43.

⑭ MAI P T,CASTILLO E A.Practical wisdom as an adaptive algorithm for leadership:integrating Eastern and Western perspectives to navigate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J].Business Ethics:A European Review,2020(29):45-64.

⑮ 高奇琦.人工智能:驯服赛维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58-60.

⑯ 刘大椿.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45-47.

⑰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彭强,黄晓京,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65-67.

⑱ 展江.我为什么主张区分媒体伦理与媒体道德?[J].新闻论坛,2014(5):71-75.

⑲ 黄晓勇.中国社会组织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