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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的家庭农场联合:主要特征、现实问题与发展建议*

2021-11-11赵翠萍

赵翠萍,余 燕,刘 阳,张 颖

(河南农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农场问题,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呈蓬勃发展势头,截至2020年底,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超过300万个。但受限于人地关系等因素,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市场竞争力薄弱,难以单独应对市场。 “家庭农场以怎样的方式突破个体规模限制,进而能够融入市场体系并与之相抗衡,是从其产生开始就面临的问题”。因此,家庭农场之间通过合作与联合,在生产资料获取、品牌资源共享等方面实现关键要素的资源整合,以缓解约束降低市场成本,成为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路径。截至2020年底,河南省参与各类联合组织的家庭农场有9 718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专业协会、家庭农场联盟等各类联合组织有27家。作为农户经济形态的家庭农场,通过合作社等组织方式联合应对市场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走向联合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家庭农场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明确提出“有序组建一批带动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逐步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体系”的建设目标。事实上,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明确了“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的政策导向。然而,受家庭农场规模普遍偏小、家庭农场主整体受教育水平偏低、社区合作教育整体滞后等因素限制,实践中各种方式的家庭农场联合总体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联合组织的设立组建还是运营服务等都显著表现出自发或摸索特征。鉴于此,各类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的发展亟待给予关注和政策引导。

一、现阶段家庭农场联合的主要特征

(一)从联合方式看,呈多元化态势

当前阶段的家庭农场联合有协会、联盟、合作社、联合会、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呈多元化态势。其中,协会方式的联合出现较早。早在2009年7月,安徽郎溪县的150个家庭农场就在当地农业委员会的指导下,在科学技术协会和农业技术推广协会联合会的支持下成立了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主要为入会成员提供科技、融资、市场信息等服务。就联盟形式而言,主要是服务联盟和科技联盟。如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于2015年发起成立家庭农场服务联盟,通过创建区域品牌、联络金融机构等为成员提供服务;山东德州40名家庭农场主以德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为技术依托成立的德州家庭农场科技联盟,主要为成员搭建科技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平台。此外,合作社形式的联合在实践中也较为多见。如浙江省衢州全旺道米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创建于2018年2月, 由该区全旺镇25家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种粮家庭农场组建而成,该组织也是浙江省工商部门登记的第一家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形式主要集中在省级层面,如2015年11月,经河北省农业厅同意、民政厅批准,河北省家庭农场联合会成立,首批会员由50个家庭农场组成,这也是全国首家省级家庭农场联合会。形式多元化是各类组织在初创期的共同特征。类似情况在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初期都曾经历过,如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前,合作社就曾以协会、服务队、合作组织、合作社有限公司、联合会、甚至联合社等各种形式出现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之前,合作社联合社既有社团性质也有企业性质,既有开放式也有封闭式。可见,组织形式的多元化本身所体现的其实也是发展的活跃性以及内在需求的强烈性。

(二)从服务内容看,既有同业联合也有混业联合

从实践来看,家庭农场之间的合作,既有同业联合也有混业联合。同业联合型主要是家庭农场之间基于某一主导产品达成的合作,实践中多数联合组织属于此类。如河南省济源市的蔬菜制种家庭农场协会,专注于在55个成员之间搭建蔬菜制种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协作;安徽省定远县蒋集镇33家葡萄种植家庭农场组建的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致力于在成员之间统一葡萄生产的技术标准、联合采购生产资料、注册“蒋集牌”商标、协调产品销售等,并严格规定成员之间不能在客商面前互相压级压价,以确保行业共同利益。混业联合型如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家庭农场服务联盟,将种植、农机、植保、购销甚至技术推广等环节的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吸纳进联盟,通过拓展服务内容满足成员多样化需求,同时通过完整的服务链,力求实现节约要素投入、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强市场话语权的共同目标,创建的“姜堰大米”品牌已入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名单。对比来看,同业联合往往规模较小但业务更为聚焦,多具实体特征;而混业联合往往联合的地域以及业务范围都较大,多呈非实体特征。尽管业态特征各异,但从目标来看,无论是同业联合还是混业联合,都是基于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追求市场谈判能力的提高。这种目标的一致性无疑是其规范发展的基础。

(三)从组织架构看,区域性联合体系正逐步形成

区域性联合体系的逐步形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县域甚至更基层的家庭农场联合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仅河南一省,截至2020年12月底,河南省加入联盟或协会等各类联合组织的家庭农场数量就已近万家,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县、市级家庭农场联合组织数量有27家。实践中,在县域、镇域、村域范围内开展各类合作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数量或许更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河南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家庭农场联合组织数量超过1 500家。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层组织先行成长的特征,从组织上为家庭农场联合体系的发展奠定了“自下而上”的架构基础。二是省级层面的各类联合组织纷纷成立,数量逐步增多。如近两年来,河南、浙江、福建、山东、陕西、湖北、江西、河北等省纷纷成立省级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省级层面的家庭农场联合组织多以协会命名,如河南省家庭农场协会等;也有少数省份是以联合会命名,如江西和河北是联合会的形式。尽管名称不同,成员边界、下设分支机构及运行机制等也有差异,但省级层面的家庭农场联合组织都是政府组织成立的。因此,总体来看,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的区域性体系正日趋形成。

(四)从发起主体看,地方政府部门多扮演着“建群者”角色

尽管实践中不乏有家庭农场自发走向联合的案例,如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21个稻渔共作家庭农场共同发起成立的专业合作社、河南省济源市50多个家庭农场组建蔬菜制种家庭农场协会等,但总体来看,当前阶段各类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的组建显著呈现政府推动特征。在设立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扮演了“建群者”的角色。政府部门大多会为联合组织的设立提供必要的要素资源和网络支持,以增强联合组织设立的合法性,提高组织的生成效率。政府部门多会在合作社成员数量、成员边界甚至运行规则等方面给予指导以尽快形成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如江苏省宿迁家庭农场联盟、浙江省衢州区家庭农场协会、四川省温江区家庭农场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家庭农场协会、山东省郯城家庭农场协会、陕西省合阳县家庭农场协会等都是在地方政府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部门主导成立的,有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协会的会长也是由政府人员担任。家庭农场协会等作为一类非营利性组织,政府积极介入无疑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发起效率。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99年就倡议,“各国政府应支持市场个体之间合作组建的各类组织机构”。但政府介入应把握适度原则,避免注有过多的政府意志,以避免后续运营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现阶段家庭农场联合面临的问题

(一)从运营能力看,整体服务水平亟待提升

当前处于起步阶段的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的运营能力总体偏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成员能力偏弱。多数联合组织为成员提供的服务停留于简单的农资代买或技术信息业务,难以满足成员在资金融通、品牌共建、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多数家庭农场联合组织没有网页,部分有网页的,内容也极少更新,主页上除了成立时的新闻报道外,极少看到与业务运营相关的内容。二是覆盖范围小。比如,截至2020年12月底,河南全省参与各类区域性联合组织的家庭农场数量为9 718个,占全省家庭农场总数254 586家的38.17%,这意味着全省还有近2/3的家庭农场处于独立面对市场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联合组织缺乏持续运作的内在动力;二是联合组织缺乏有能力有格局的带头人,以至于联合组织难以启动或无力带领成员完成更具市场挑战力的业务,难以满足成员亟需的产品营销、资金融通等服务需求;三是组织运营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运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以至于成员间的合作停留于“形有实无”的状态。

(二)从长期发展看,联合组织缺乏明确定位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似乎是从形式上赋予家庭农场联合以更大的发展空间,但长期来看,对组织的发展影响值得再思考。一方面,“多元化”也意味着多样化、差异化、模糊化、不确定,因此,当联合组织被允许以多种形式存在的时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概念理解以及实践上的偏差。这种偏差带来的一个现实难题是,当需要在更高层次以及更大范围内构建组织的网络体系时,上下难以对接。如当前省级层面的家庭农场联盟如何统领省域内各种形式的基层联合组织?另一方面,鼓励联合的目标应该是清晰的,那就是通过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谈判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但知易行难,分散的个体通过协作真正实现共同提升,现实中并非易事,真正的合作其实是有难度的。合作社领域一度被诟病的“空壳合作社”“假合作社”“皮包合作社”等就是例证,空壳合作社一度被清理的过往更是前车之鉴。但是,当“联合”被政策允许可以多种方式进行的时候,就极易给人一种“一合就灵”或者“泛合作”的感觉。因此,长期来看,家庭农场联合应力避多元化。

(三)从组织规范看,缺乏统一的运营指导

对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的运营指导主要来自内外两个方面:一是上级部门,二是组织章程。但从实践看,这两个渠道的指导都稍显缺位。首先,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需要有上下贯通联动的组织体系作为支撑。但实践中,尽管政府相关部门扮演了“建群者”角色,在联合组织的发起设立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省级联合组织出现普遍较晚,部分地区省一级的联合组织至今仍然缺位。因此,所谓上级的协调、监督等指导从一开始是缺位的。其次,从运行监管来看,尽管有国家层面的管理条例,但地方性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未全覆盖。此外,组织的高效运营离不开完整规范的组织章程。依据2016年2月6日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章第十一条,无论协会、联盟等,都需要具备完整的章程草案才能通过审批。然而,无论是家庭农场协会还是家庭农场联盟,区域性的示范章程目前都处于缺位状态。

三、引导家庭农场有效联合的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引导家庭农场联合规范发展

尽管早在1984年《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就有“要办好家庭农场”的提法,但是,家庭农场的真正发展始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扶持家庭农场、联户经营等”,而明确“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开展联合与合作”的政策导向则是2014年《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因此,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家庭农场之间的合作,都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新生事物。为避免“新成立缺陷”,为后续的规范发展和效率提升奠定基础,起步阶段的顶层设计就显得至关重要。顶层设计应致力于三个方面:首先,加快家庭农场立法进程,在明确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设立登记、补贴融资等扶持政策的同时,对家庭农场的联合及其规范进行界定;其次,制定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示范章程并给出格式化文本,便于家庭农场联合组织在设立登记、运行服务、解散等环节有明确范本,为其运行提供参照。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省级层面家庭农场联合会(协会)的成立,地方政府应出台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管理办法,以便对其提供切实规范指导。

(二)明确定位,引导家庭农场以合作社方式进行联合

当前,家庭农场在各地实践中不乏协会、联盟等多种形式联合的探索,但长期来看,以合作社的形式进行合作,更具合意性。其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等11个部门于2019年9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就有明确导向:“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国内首个关于家庭农场的地方立法《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提出“鼓励家庭农场发起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家庭农场参与合作寻求报团取暖式的联合以应对市场的目标,与合作社宗旨是一致的,合作社天然具有“使乡村的微小技术经济活动能够享有大规模生产所具有的优势”,合作社的目标就是减轻单个成员在生产和管理中的负担和成本,使其免受中间商、销售商和高利贷者的盘剥。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历经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规范,相比合作松散的协会、联盟而言,合作社的运作更具实质性,已广为家庭农场所接受。比如,截至2020年底,河南全省参加各类联合组织的9 718个家庭农场当中,以合作社方式开展联合的农场数量为4 960家,占总数的51.04%。此外,从自身发展看,很多发展良好的专业合作社都是始于同业者的联合,家庭农场尤其是同业家庭农场,是更合意的合作社社员,也是市场机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根基,合作社特别依赖家庭农场这类面向市场的农户家庭。

(三)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着力解决家庭农场发展的人才瓶颈

农民的职业化,对家庭农场自身以及家庭农场的联合发展都至关重要。首先,家庭农场之间的稳定合作有赖于具有合作意识的高素质的成员个体。其次,联合组织的良性高效运作需要有能力的个体带领,为成员间的稳定合作提供强有力的“工具”和“规范”。一方面,联合组织通过搭建平台畅通人、地、钱等关键要素的流动融通,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有利于自身成长的制度,为联合组织的稳定运行构建重要保障。所以,应面向未来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稳定培养机制。首先,应完善相关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强化农民的职业化意识。比如,出台相关政策激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职业培训,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同时确保持证者能在社会保障、职称晋升等方面享有与其他职业持证者相同或相近的政策,为愿意成长为职业农民的人才创造必要的发展环境。其次,应本着应纳尽纳的原则扩大职业农民培养的群体范围。除了不离乡土的传统农民之外,还应把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等潜在群体纳入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体系,畅通各类人才成长为职业农民的通道。与此相配套,应结合与农民职业培训相关的《农业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强化培训的法律保障力度。此外,应本着面向未来数字化时代的原则优化培训模式和培训内容,持续提高职业农民的人力资本水平,如模式上应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培训体系,内容上应强化“互联网+”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政府的助推作用应适度

政府充分利用自身特有的社会动员能力和信誉度等资源优势,指导家庭农场组建联合组织,不仅能以更低的成本将本地区有着相同需求的个体聚集起来,而且在为农场个体提供市场信息、融资支持、技术服务等生产要素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上有着显著优势。其实,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99年就倡议,各国政府要支持市场个体之间合作组建的各类组织结构。但是,政府介入应把握适度原则。首先,应避免过多注入政府意志,应注重体现家庭农场作为经营者的内在要求。从持续发展角度讲,家庭农场联合组织是所有成员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其管理层人选的确定、重大决策的出台等都应由联合组织作出决定,而非政府取而代之。其次,处理好前期站位与后期退位的关系。前期站位阶段,应更多致力于宣传引导、推动设立、立法规范、人才培养等方面。进入运营阶段之后,则应及时退出,给联合组织提供自我服务空间。否则,看似“群效应”明显,但由于缺乏成员间基于资源禀赋互补的合作机制,实际可能并非“同舟共济”而是“貌合心离”,以致于最终走向式微。把握适度原则还应注意,在家庭农场的联合发展路径上不必拘泥于模式。换言之,家庭农场的联合,是自上而下从规范的高层联合组织先开始,还是自下而上从“蜂窝式”的小微组织起步更合适,应取决于当地组织资源优势、制度遗产特点甚至文化传统等,而非既定。合作社联合发展的实践表明,西方合作运动中自下而上的先有基层社后有联合社的做法不失为经验,自上而下先组建联合社再成立基层社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因此,联合的路径形式不重要,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注释:

①河南全省参与联合组织的9 718个家庭农场当中,782个是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4 960个是通过合作社形式开展联合,3 976个是通过产业化联合体方式开展的联合。

②实践中还有大量开展合作但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各类家庭农场联合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河南全省数量超过1 500家。

③数据来自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改革处。

④除了协会、联盟、合作社等常见形式之外,还有各种公司等形式。比如,四川眉山市彭山区20多个家庭农场主联合挂牌成立的“家庭农场联盟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确山县的留庄镇联合家庭农场、河北陶县的昌明家庭农场联合体等。

⑤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的目的在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

⑥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政改处提供数据计算得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