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的功能与局限
2021-11-10陈海金
摘要:在当今社会权利救济中,主要划分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种。其中,公力救濟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占据着极大比重,然而,私力救济在社会中同样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本文从私力救济的功能与局限进行分析,通过对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进行比较,研究私力救济对当代社会带来的影响及其优势,论证私力救济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私力救济、功能、局限、地位
一、私力救济的产生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私力救济是一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能力而非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而私力救济作为拥有较长历史渊源的民事救济方式之一,其出现为人们广泛使用存在着必然的原因。
私力救济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或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相对于与程序较复杂的公力救济相比较,在程序上更加灵活,解决矛盾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在实践中,许多人基于避免麻烦和减轻负担的心理,在遇到纠纷时会更愿意选择私了。如将纠纷诉诸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达到完全符合当事人的要求。通过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尽可能达成一个双赢的局面,使纠纷结果更符合纠纷主体的利益要求,减轻了在实施过程中的阻力。
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的特点,面对数量众多且需要快速得到合理解决的纠纷,此时主要依据民间社会规范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私力救济就成为了人们遇到问题时的选择,私力救济的存在使人们在相关制度仍未完善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私力救济的功能
1、保护双方当事人关系
大多数纠纷的当事人并非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们之间或许存在着血缘、朋友或者合作关系,此时由当事人自愿采取调解或协商等方式来解决纠纷,无疑可以更好地保证双赢,使得双方都能在和睦中达到自己理想中的结果。而公力救济往往会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双方可能会因为诉讼而出现关系僵硬的尴尬局面,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无疑能够使纠纷得到和平解决而不至于破坏原本的关系。
2、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采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会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金钱,而交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在时间的分配上更加灵活,方便了当事人对自己活动的调整,所消耗的时间也相对更少。并且由于是双方自主协商,通过自己的能力来进行救济行为,不存在诉讼费用或其他方面的支出,有效地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方便纠纷结果的履行
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对于纠纷的解决更加直接和快捷,避免了许多与纠纷本身无关的程序性问题,更进一步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于老百姓而言,无疑更希望自己的问题得到最快速的解决,但由司法制度组成的公力救济方式在他们眼中未免有些空洞,不明白其中的详细含义,在老百姓心中缺乏认可。而私力救济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民间社会规范,当事人容易理解,对处理方式有着一定程度的认同,更加有利于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履行。
4、有效缓解司法压力
现今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大量出现的诉讼导致了司法压力的加重,而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司法分流,让一部分纠纷在社会群众之间得以内部解决,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有部分纠纷本身并不严重,如果能够引导这一部分纠纷采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无疑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让一些真正严重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私力救济的存在,可以让一些简单的纠纷自行解决,减轻了司法压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资源真正用在该用的地方。
三、私力救济的局限
1、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
私力救济由于不经官方因素的介入,方法和手段也更加偏向民间性。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采用威胁甚至直接伤害当事人生命安全的手段迫使或者欺骗、引诱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原本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还有可能使他人遭受更大的损失,有违社会公平公正。
2、有出现暴力型私力救济的可能
在部分人的固有思维里,使用暴力等方式相对于用平和的手段更能快速地解决纠纷,获得更大的收益。这种现象导致了有的人在遇到纠纷时优先选择暴力等手段去解决纠纷,进一步激化原本的矛盾,使得情况不断恶化,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更有甚者为维护自身权益不惜危害社会治安,使用暴力等手段去胁迫有关部门,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出现这些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因为私力救济自身的局限,需要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规范私力救济的方式,使私力救济更加合法化与规范化。
3、解决结果没有法律强制力
私力救济的纠纷处理结果通常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这是由私力救济的非正式性所决定的。私力救济更多地依赖舆论、道德、第三方或社会压力等的约束力,结果是否履行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这就导致部分人利用这一特点,在调解过程中积极配合,到了该真正履行义务时却开始寻找理由推脱或干脆拒绝履行。故私力救济虽能帮助人们在民事权利遭到侵害时得到快捷的处理,却不能确保处理结果的完整实施。
四、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差异及互补
1、价值判断的差异
私力救济由于无规矩可循,可能会导致随心所欲,往往可能激起敌意,加剧矛盾,引发暴力。因此,私力救济受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控制,只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公力救济会更关注合法与正当的问题,若结果是基于不正当的过程,就会失去价值。
2、公权力是否介入的差异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公力救济的主要特点之一,这样的救济方式往往要利用强制力,而私力救济则由双方主体通过协商达成共赢,实则是一种互相的妥协以达到一种较好的结果。若社会上仅存在公力救济,无疑会让人们之间缺乏信任与忍让,反而难以彰显社会的公平,有损社会的稳定。
3、效益上的差异
诉讼途径往往需要消耗大量金钱及时间上的成本,但即使如此也无法保障一定成功,且付出的成本却无法收回。而私力救济主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成本更低,即使最后调解失败,也不会造成过大的损失,两相对比,在效益上私力救济无疑显著优于公力救济。
4、适用上的互补性
法律规范存在原则性与抽象性,难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难以预见有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此时私力救济就能代替公力救济处理新的情况。而在私力救济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上,公力救济同样能利用自身优势进行解决。
由此可以看出,公力救济虽然是当代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但不可避免存在些许不足,私力救济的存在,能够与公力救济进行互补,弥补另一方式的不足,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私力救济在这之中起到了其他任何救济方式都无法取代的作用,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五、结论
在对私力救济的功能与局限等问题的研究当中,可以看出私力救济之所以产生并为人们所使用有着必然的原因,是社会共同的选择。私力救济有着多种功能,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问题,同时也存在显著的缺陷,需要有关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以令其合法化。
在当今社会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能够弥补其他救济方式的不足,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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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姓名:陈海金.出生年月份19901209,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广东汕头,职务:教师/助教,学历:本科,单位:私立华联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