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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

2021-11-10曹维冬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司法适用

曹维冬

【摘要】《刑事诉讼法》正式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我们只有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上,才能更有效地适用该制度。从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两个维度展开,在实体上的适用,从适用范围和从宽幅度、形式上从宽把握; 在程序上的适用,从适用程序和适用阶段上从简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应从规范量刑幅度和标准、合理限制上诉权和严格证据标准上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司法适用;实体从宽;程序从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时近五年的试点后,写入《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构建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的梳理,以期能为保障该制度得到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正确的适用提供建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从立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进行的一个原则性、概括性、抽象性阐述说明的规定。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提出以来,尚无权威机构、正式文件等就其概念内涵做出明确界定和论述。因此,本文分别对认罪、认罚、从宽这三个要素逐一探讨分析,准确理解其内涵。

(一)对认罪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罪”界定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论述与当前我国刑法当中有关自首、坦白等情节的规定应该是相一致的,可以依照关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法律规定予以把握[1]。“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句话从一般语义上理解是指承认司法机关对其所犯罪行的一个指控。不过应该特别注意这里的犯罪事实应当是指有除了口供以外其他书证等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一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的事实或者是司法机关根据目前掌握的实质证据可以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对于“认罪”的把握要始终从严坚持“疑罪从无”这一基本原则。“罪”不仅包括罪行,还包括罪名。那么,这里所说的认罪是否又包括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一个认定呢? 首先,《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的规定,只是要求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的承认,并未要求必须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罪名也进行承认。其次,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并不是审判机关最终做出裁判的罪名,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包括对指控罪名的认定,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刑法罪名是不够合理的,而且与实际情况相违背的[2]。

(二) 对认罚的理解《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从一般理解上看,认罚是指同意司法机关做出的量刑决定,包括同意司法机关做出的建议判处的处罚种类、刑期、刑罚的执行方式以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笔者认为,这里所规定的处罚种类既包括刑事上的处罚方法,也应该包括其他非刑事处罚,如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被害人谅解等。认罚除了对量刑的认可以外,是否包括对适用程序的认可? 有专家学者认为“认罚”既包括实体层面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承认相关罪行和犯罪事实以及承担相对应的刑罚后果,也包括在程序适用上对案子审理程序的必要性认可[3]。笔者认为这里的认罚并不包含该内容。首先,从语义上理解,“自愿接受处罚”中的处罚是指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和非刑事处罚,适用程序并不属于处罚方式,只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一种审理方式的选择。其次,我国刑诉法关于速裁程序的有关规定是 “可以”适用该程序,而不是“应当”“必须”适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

(一) 在实体从宽上的适用

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是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就像自首、坦白一样,没有特别的范围限制”。这跟我国 《刑法》自首坦白一样,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限定某些或某一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或者不能适用,原则上适用所有案件,即使是涉及恐怖活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也都可以适用。

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立法上就没有对适用案件的类型和范围做出限制。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办、调查起诉哪怕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愿意认罪认罚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就应当给予其从宽处理的机会,包括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性质严重的犯罪[4]。当然,也如前文所论述的,原则上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该制度,并不是说必然要适用。

2、从宽形式和幅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上的从宽包括能够适用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和量刑上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罪认罚作为一种独立的量情节是完全可以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能否给予从宽处罚、从宽的形式和量刑优惠幅度的有关决定。量刑从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除非法律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规定,一般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从宽[5]。二是要充分考虑案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等。司法机关在做出从宽量刑决定时,要综合权衡该案件在罪行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社会影响方面的因素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根据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全面性等,确定能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对于不同情形,应该在确定从宽幅度时予以体现以示区别。

(二) 在程序从简上的适用

1、适用程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速裁程序,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子情况选择适用该程序,通过简化庭审步骤的方式加快案件审理。对于新增设的速裁程序,应注意两点:第一点是关于适用条件。首先,针对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次,基于对整个案件情况的掌握和现有证据的判断,司法机关基本可以断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最后,在被告人知道且愿意选择速裁程序的,如果被告人不赞成的,法院也是不能单方面强制启动的。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必要条件,法院才能依法选择速裁程序的审判模式对案件开庭审理,当然对于刑诉法明确规定的几类不适宜的情形要排除在外。第二点是关于庭审程序。我国 《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做出规定,如果是选择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是由员额法官一个人进行开庭审理的[6]。

2、适用阶段。《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讯问和审判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但不同的时期他们的目标、方式是不同的。侦查阶段主要目标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使侦查机关尽早破案。侦查机关应当主动积极耐心细致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认罪认罚后极有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律优惠政策,并积极解答其存在的顾虑、困惑和担忧,并将认罪认罚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卷中,移送至公诉机关[7]。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进一步完善

(一) 规范量刑从宽幅度、标准

从《试点办法》到《刑事诉讼法》都对认罪认罚行为给予可以从宽处理的明确规定,但对于如何从宽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当前尚无明确而具体的法定量刑幅度标准。对于从宽的量刑幅度,全国各地法院只能 “各自从宽”,这易导致同罪不同罚现象,亦使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大的从宽处罚幅度,可他们也很难自己准确清楚地认识到有哪些量刑优惠是专门针对之前认罪认罚的[8]。笔者认为,可以吸收该成功经验,明确规定越早认罪认罚可以得到更好從宽处罚力度。这样既能减少因量刑幅度不明确而导致该制度适用面临滥用的风险,又能使他们对自己自愿认罪认罚后能够取得多大范围的从宽优惠幅度有较为明确合理的期待。

(二) 合理限制上诉权

笔者为了更好地了解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认罪认罚从宽”,并对网站上随机出现的前100份法律文书予以统计,其中,二审裁判文书占比居然达到62%。通过浏览发现在这些二审裁判文书中载明该案件在原审法院已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也是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上诉人仍然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轻判为由提起上诉。这种现象明显与当初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该制度本身最初任务就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9]。因而,本文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限制该类案件的上诉范围。合理限制并不是强制规定该类案件一律不得上诉,而是当该被告人已经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法律规定亲自签署具结书,人民法院也依法对该情节进行量刑优惠,给予从宽处理的判决[10]。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否则应该适当限制被告人不得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因为被告人基于自我的真实意愿签署的具结书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被告人也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能预见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和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对该行为完全不予限制,则等于支持其违背承诺,破坏司法公信力,不具有正义性。

参考文献:

[1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鸣与反思[J].中国法律评论,2020(03):74.

[2] 胡云腾.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20(03):75-86.

[3] 陆田.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运用[J].法制博览,2020(18):86-87.

[4] 郭宇峰.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20(17):131-132.

[5] 赵飞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逻辑解构与反思[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04):110-120.

[6] 李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15):17-19.

[7] 樊长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与社会,2020(11):20-22.

[8] 葛二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11):23-24+34.

[9] 闵春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J].社会科学文摘,2020(03):73-75.

[10]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J].环球法律评论,2020,42(02):23-36.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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