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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

2021-11-10葛馨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现状

葛馨新

摘要:网络谣言主要指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人们所关注的却未得到证实的不真实消息。作为一个无中生有的言论性发表行为,其极易传播,不仅传播速度快,而且覆盖范围广,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传播违法内容,间接使网络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的工具,直接导致网络谣言犯罪问题至今依然无法杜绝,如“柑橘蛆虫”谣言导致柑橘大量滞销事件、数百万山西民众因“地震”传言而受到惊吓事件、“爆炸谣言”引起江苏盐城群众大逃亡和部分民众遇难事件等案例,充分体现了网络谣言对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和大规模破坏,而刑法的介入有助于打破和制止网络谣言的产生,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形态。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现状

一、网络谣言概述

(一)网络谣言的界定

网络谣言主要指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人们所关注的而却未得到证实的不真实消息。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网络谣言指的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个体或者组织制造的,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在已知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并且对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干扰的,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传播个体或者组织进行三年以下的拘役、有期徒刑或管制;如果谣言对社会秩序带来严重恶劣的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传播个体或者组织进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虚假信息即不存在的或歪曲事实的消息,任其在社会中泛滥传播,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网络属于虚拟环境,但其与我们现实生活的社会是相辅相成的,其发展是否健康科学可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不法分子把不真实的、影响社会安稳的消息包装成真实存在的信息,以假乱真,通过互联网便捷的渠道恶意传播,欺骗人民群众、扰乱社会安定。因此,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并无明显差别,网络谣言可理解为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危害性更大的虚假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特点

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不同,其是以网络媒介为载体和渠道,比传统谣言更具有显著的特点,具体可归纳为以下4点:

(1)传播速度快。现代网络及各类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并且不受传统口头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束缚。

(2)波及范围广。网络谣言与H7N9禽流感疫情一样,可以通过网络在短短几日内就传遍全国各地,人尽皆知,急需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3)频发性高。在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开放性等特性的推动下,造谣者肆意地编造和传播谣言,例如H7N9禽流感疫情在爆发的初始阶段,便有大量造谣者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然而后续依旧有非常多的造谣者散播禽流感疫情谣言,频发性高。

(4)危害性大。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网络谣言极具危害性和强大的破坏力。网络谣言一经发生,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群体心理恐慌,在社会上营造一个异常紧张和恐惧的氛围,严重影响和干扰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的现状

(一)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分类

基于中国现有刑法的分析和研究,所有关于网络谣言的罪名都过于简单,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只有以下四个罪名可以供人们适用:

一是诽谤罪(包括侮辱罪),该罪主要是用于对特定个人发布网络谣言且对他人声誉产生巨大侵害、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制裁。

二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个罪名产生的情景是针对某个企业、公司或者某个特定的产品所伪造的网络谣言,致使公司相关人员产生了严重的损失等其他重大影响或者情节的行为。

三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这个罪名主要是打击围绕期货交易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谣言行为,其故意编造的网络谣言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或者后果。

四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网络谣言类犯罪刑法上的认定

迅猛发展的互联网为人类带来各种便利,也潜藏着各种的风险和伤害,诸如各种各样的谣言。在谣言的推动下,某些本应不被注意或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被无限放大或者虚构,导致严重的后果,变成公共事件。对于网络谣言类犯罪在刑法上的认定就显得至关重要。关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法认定及其调整范围认定,要从以下各个方面入手,加以有效把握。

第一,造谣者、传谣者本身具备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故意,这种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从刑法的本质上来看,其具备一定的谦抑性,也就是关于某一行为,其无法因其本身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而将其归纳到刑法调整范围内,而是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找到相应的证据,对于行为人在编造和故意传播谣言行为时存有故意行为,将其故意行为归纳进刑法的考究范围中。对于行为人只是随手传播和发帖,并不知信息的真假而造成的无意传播行为的,当被证实后确定内容为虚假信息的,但是对其传播行为过失而给他人造成精神上或者財产上损失的行为人,可借助民事途径加以解决,也不能将其认定是网络造谣行为,也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网络造谣者、传谣者的主观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对于网络谣言类犯罪认定来说是必须的。本身网络的传播就具有角色模糊性,其影响力有相对应的不确定性,发帖人和其他组织人员都无法有效掌控网络事件的未来发展,因此,就必须严格把控犯罪主观性,不然,将会提高其言论所产生的误伤可能性。

第二,编造和传播具有虚构事实的行为。编造是指对不存在的事实进行虚假编造而成的事实。倘若网民自身在网络上所发表的帖子或微博等内容是真实的或者是证实已经存在的事实,就不存在以讹传讹的情况,当事实和言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或者说刻意夸大的行为时,不能被认定为网络造谣行为。针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来说,如果个人只是存在编造谣言或者虚假、恐怖事件,但并未进行发布和传播,只是用于宣泄个人情绪而在加密的空间等网络平台发布的话,也就不能被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行为。

第三,对网络谣言行为针对的对象区别对待。假如网络谣言针对普通民众进行传播,只要被认定为是编造和主观故意传播的行为,对民众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伤害,即可被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假如网络谣言行为针对对象为公众人物或国家权力机关,那么刑法保护就应该相对节制,也要提高对诉讼行为的证明难度,更加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权。

第四,网络谣言行为造成相应的危害和影响。在网络上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时,当行为人编造的虚假信息已被证明损害他人、社会或国家利益,且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即可被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制止网络谣言带给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危害和影响。倘若造谣者、传谣者蓄意捏造、散播的网络谣言,存在夸大其词的情况,但是已经夸张到让广大网民都可以认识到其是虚假信息时,对行为人的财产和人身无法造成损失。这样的行为事件就不需要归纳进刑法管制范围,无需进行打击。

基于以上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只有在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满足并符合上述四个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网络造谣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在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认定方面,一定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尊重事实和证据。

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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