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变迁中的农民法律信仰培育
2021-11-07曹益平
曹益平
摘 要:传统乡土社会正经历着巨大的变迁,在这一变迁过程中,乡村留守农民呈现出了对法律知识学习不主动、对以法律方式维权不愿意、对法律功能价值不相信的法律信仰危机,其危机产生的原因既有乡土社会变迁过程中留守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的原因,也有法治环境不理想的因素存在。因此应进行实质性普法,规范法律教育体制,建立对法律的初步认知,将乡村留守农民培养成为法律意识较强的新时代农民;应重点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优化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关键词:乡土社会;变迁;农民;法律信仰;培育
隨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城镇化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土地不再是乡土社会的唯一经济来源,费孝通笔下“以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在同一个村庄,以宗族长者权威及礼仪规则调节运行”的“乡土中国”被打破。①特别是近些年来,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传统乡土社会正经历着从“乡土社会”到“离土社会”②,从以礼治规则主导的熟人社会到现代法治社会过渡的巨大变化中。在这种巨大的变化过程中,礼治与法治既冲突又融合,强烈地冲击着农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对农民法律信仰培育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乡土社会变迁中的农民法律信仰危机
(一)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主动。据调查,在乡土社会的急剧变迁中,乡土社会呈现出“空心化”的趋势,留守下来的基本上是年迈的老人和年轻父母未能带去城市的小孩。老人由于社会交往能力及自身经济能力的局限性,大多只限于在本村范围内活动,根本产生不了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需求,他们大多是在政府推行的普法活动中或电视节目里被动接受了些零星的法律知识,对法律规范内容及法律的价值与功能知之甚少。
(二)对以法律方式维权不愿意。乡土社会变迁的过程,也是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相互冲突与融合的一个过程,但乡村邻里间发生矛盾纠纷时,依靠传统道德规范或村规民约来解决仍是主流,在走访乡村矛盾化解方式时发现,绝大部分村里的村民遇到矛盾纠纷时,不会主动诉诸于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他们一则担心法律不会被拿来公平对待,二则担心打官司费钱费时不划算,三则担心打官司有伤和气。因此,每当遇到矛盾纠纷时一般会找村干部或乡村乡贤从中调解,或以非正常渠道上访,只有极少数人会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
(三)对法律的功能价值不相信。乡土社会变迁中农民虽对法律知识表示出了一些兴趣,但学习法律知识仍不主动和系统,造成其法律知识贫乏,而法律知识的贫乏又使其无法建立对法律的正确认知,法律的功能价值被质疑。同时,立法、执法、司法等其它法治环境又进一步影响着农民对法律功能的评价。基于此,法律更难以为农民所接受、所利用和遵守,农民法律信仰难于培育和提升。
二、乡土社会变迁中农民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原因
乡土社会变迁中农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农民自身的原因,也有法治环境的影响。
(一)乡土社会变迁过程中留守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后税费时代的到来,乡土社会乘着政策的春风,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相较城市经济的发展,依然相对落后,在这一变迁过程中,乡土社会年轻力壮的中青年大多背井离乡,选择扎根于城市,留守在农村的基本上都是些上了年纪的老人和部分小孩,乡土经济的相对落后决定了乡土社会留守农民文化素质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一则因为经济落后,与外界交往较少,农民从外界摄取知识的机会较小,也较难产生对法的需求;二则留守农民大多是老人或上了一定年纪的人,年轻时因没有条件接受良好的文化和法律教育,知识结构非常有限,年纪大了之后,生活环境又让其很难有改变自身知识结构的动力。三则经济的相对落后也使留守农民对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望而却步,遇到纠纷时一般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的提高。基于以上原因,乡土社会变迁过程中留守农民大多文化素质不高,直接影响了其对法律知识的获取与运用,更难于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二)乡土社会变迁过程中法治环境不理想。
一是政治方面的民主程度低。乡土社会变迁过程中,年轻人相对而言对民主与自由追求较为强烈,但这部分人基本已流向城市,留守下来的老年村民限于自我认知而较少关注政治民主,表现在村级事务管理中较常依赖乡镇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村支两委习惯于以行政命令方式执行乡镇政府的决策及其它事务,对权力滋生一种崇拜心理。乡村选举过程中贿选较为普遍,囿于选民的短视心理与宗族势力的影响,选民选举往往不能体现选民的真实意思。综上,乡土社会政治方面的欠民主性严重影响了法治滋生的土壤。
二是乡村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与运行不畅的法治各环节。我国虽然已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乡村立法毕竟很有限,涉及农业、土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法律较少,且这些法律制度与乡村社会实际结合度不高,导致农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成本高,因而农民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及乡规民约的调整。法律运行方面,不依法执法、司法不公现象突出。基层执法中经常出现执法主体不适格、“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导致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进一步降低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司法过程中由于程序的繁琐及农民本身法律知识的薄弱,导致维权成本高,加之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制度并未广泛建立并实际发挥作用,造成农民不轻易将纠纷付诸诉讼途径来解决,农民很难感受到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作用。
三、乡土社会变迁中的农民法律信仰培育
乡村法治目标的实现,既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更需农民从心里产生对法律的真正信仰,如同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③如何有效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可从法律信仰的主体和客体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法律信仰的主体来看——应进行实质性普法,规范法律教育体制,建立对法律的初步认知,将乡村留守农民培养成为法律意识较强的新时代农民。
我国已进入“七五”普法阶段,普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之前有所提高,但总的来说,我国的普法讲形式重于实质,传统的普法工作侧重于对具体法条的宣讲,很少宣传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深刻法理及法治的精神,农民在普法工作中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农民通过普法所学到的仅是枯燥的条文,而无法建立对法律制度的情感。因此,应加强实质性普法,即从农民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普法,强化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因为“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④ 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权利意识的增强促进了对法律的认同与对其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农民法律信仰提供条件;反之,农民法信仰的建立也必将推动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从而进一步推动法治意识的形成,真正提升农民法律信仰水平。逐步完善乡村法律教育体制,培养农民后代的守法精神。尽快加强和完善现有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法律教育体系,并落到实处;在教育方法方面,课堂讲授法为主的方式在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大力推广;在教育内容方面,法律教育应该把具体的案例教育与法律信仰教育相互结合。
(二)从法律信仰的客体来看——应重点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优化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一是应结合乡土社会实际,科学、民主立法,使立法真正反映民意,内容更全面,法律效用更高。立法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民法律信仰的建立,首先,立法应充分考虑乡土社会人情、习俗等因素,充分考虑乡土农民的法治需求,使所立之法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及时制定符合农民要求的法律。其次,立法程序要尽可能实现民主参与,关于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法律应吸收农民代表参与立法,充分反应农民意志,只有符合民意,农民才会主动信任和服从这些法律。再次,乡村法律应注重其实效性,乡村法律除了要具备法的基本人权保障功能外,还应能够给农民适用法律带来方便与利益。否则,即便已制定的法律确实能为农民带来利益,但因成本过高,农民也不会去主动适用。最后,法律还必须拥有保障和救济两大内容。法律的内容设计是为保护权利服务的,同时,当权利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的内容中也应当有如何去救济受损权利的制度设计。如果法律不具有保障性与救济性功能,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信心也会随之丧失,法律信仰的建立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严格执法,确立法律至上理念。如果说立法确立社会公平正义,那么执法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杜绝当下个别“执法乱”与“执法软”的不良形象,执法应遵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原则,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应提高执法者自身的职业素质,规范执法程序, 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明确执法者责任,加大对违法执法者的惩戒力度。
三是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司法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整个社会将会是非善恶不分、黑白颠倒,将会沦落到原始的丛林法则。因此,应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使司法审判行为不受行政机关及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确保司法人员严格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案件。建立司法责任制以防范司法腐败风险。坚持员额制管理,审判者对案件终生负责,让司法真正回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正确轨道。完善对司法機关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察机构、媒体等监督职能。
四是引导自觉守法,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氛围。完善乡村民主制度,强化村民自治,法治宣传教育与乡村具体实践相结合,构建具有乡村特色的法治文化。对村规民约与传统道德予以批判性借鉴,立足乡土,取其精华。
只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齐抓共管,才能营造好的法治氛围,并让乡土农民直观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公平与正义。才能真正的从心理上接受法律、走近法律,并把法律视为捍卫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
注释:
①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 9、50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②马东云:《乡村治理的面和点 ——从社会变迁到司法路径》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14期。
③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上海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卷,第12章,第70页。
④孙笑侠:《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6页
⑤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