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2021-11-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2)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即食鲜切果蔬,是指以新鲜的水果、蔬菜为原料,采用预处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或不切分、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贮运销售,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第三条:即食鲜切果蔬申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3101,类别名称: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即食鲜切果蔬。
第四条: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河北省即食鲜切果蔬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五条: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厂区要求、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生产车间种类、布局应与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车间和库房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包括检验室)。
第八条:厂房和车间按照清洁程度要求可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如仓储区、外包装区和预处理区等)、准清洁作业区(如蔬菜切分区、清洗区、消毒区及漂洗区等)和清洁作业区(如去除表面水区、待包装果蔬切配区、内包装区等)。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车间之间应采取有效分隔,避免交叉污染。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时,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弃物通道等)。
第九条:准清洁作业区温度应不高于10℃,清洁作业区温度应不高于5℃。清洁作业区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0次(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车间),并保持正压。
第十条:原料库应根据不同原料特性设置适宜的贮存温度,需要冷藏的原料储存温度应不高于10℃。成品库储存温度应不高于5℃。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设备、清洗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去皮和切分设备(如切块机、去皮机、切菜机等)、消毒和漂洗设备、去除表面水设备(甩干机、离心机、沥水设备等)、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等)、计量称重设备、金属探测等。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
第十二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内壁应采用不与物料反应、不吸附物料的材料,并应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
第十三条: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等设施应符合《审查通则》中的相关要求。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手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内应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供员工定时洗手和消毒。生产车间应配备臭氧等环境消毒设施。
第十四条:应具备检验室,配备满足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定期检定或校验。检验设备一般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水浴锅;9.生物安全柜等。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五条: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鲜切水果的主要工艺流程为预处理、清洗、消毒、漂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去除表面水、包装、金属探测、冷藏等。
鲜切蔬菜的主要工艺流程为预处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或不切分、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包装、金属探测、冷藏等。
第十七条: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制定各生产工序所需的工艺文件,明确关键控制环节、技术参数等控制要求,有效监控并记录各项控制指标。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应符合《审查通则》中人员要求、人员培训、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应对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控制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果蔬原料应符合GB2762和GB2763等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等有关规定,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14930.1和GB14930.2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條:应建立下列原料控制要求:
(一)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实地查验,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果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等管理制度。果蔬原料应及时贮存,保持新鲜。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三)制定生产用水控制要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设备清洗用水、制冰和蒸汽用水等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根据产品的特点进行处理(如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下列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