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可保晚年无忧
2021-11-04吕若琦
吕若琦
【案例】今年66岁的王大爷,早年丧偶之后一直没有再娶,也没有自己的孩子。王大爷虽有两套房产,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王大爷越发害怕自己老无所依。经多方打听,王大爷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中华遗嘱库做进一步的咨询。咨询后,王大爷才了解到,原来中华遗嘱库除了能帮助他解决未来财产留给谁的问题之外,还可以指定一个人作为他晚年的监护人,但前提是对方也愿意才行。
这让王大爷陷入了为难当中,他并不知道谁愿意监护他,也不知道谁靠谱,亲戚里只有他哥哥一人比较亲密。因为心里有疙瘩,没过几天,王大爷病倒了。在这期间,除了哥哥经常来看自己外,哥哥儿子一家人也经常过来照顾他、陪他聊天。经过生病期间的再观察和确认,王大爷相信侄子是那个可以信任的人。
病好之后,王大爷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哥哥,哥哥也很支持,并提前就这个事情跟儿子做了谈话,儿子表示同意。于是,在中华遗嘱库的协助下,王大爷跟侄子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约定:如果王大爷晚年出现需要监护的情况,由侄子作为其监护人管理其财产并照顾其生活起居。至此,王大爷压在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说法】什么是意定监护?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意定监护。其实“意定监護”并非新事物。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书面委任一个或若干个可信的人或者社会监护人组织,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将在自己需要监护的情况下,照管自己的生活,保护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权益。
独居老人晚年容易遇到什么问题?
像王大爷这种情况,如果王大爷没有指定自己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所以,当王大爷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他的监护人由谁来出任容易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