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
2021-11-04高志伟
高志伟
【关键词】延安时期 法治建设 经验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延安时期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我国法制史上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在继承大革命时期及土地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巩固、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根据地建设,结合具体实际,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和探索,形成了这一时期具有鲜明特点的法律体系。
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开展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为各根据地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法治建设同样如此。纵观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大致历经从形成到成熟再到完善的发展历程。
首先是1935-1939年的形成时期。初到陕北时,中共中央沿用了先前苏区时代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并曾将这些法律法规分发至边区各县的司法机关,作为审理案件时的适用法律。之后,又在这些立法的基础上,立足边区实际,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等旨在巩固政权的法律法规。内容上,体现了坚决抗日,维持秩序,保护民众,严惩汉奸、土匪等目标;司法实践上,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群众路线的原则,激发了边区人民抗击日寇的热情。
其次是1940-1942年的成熟时期。1940年3月,国民党政府开始对陕甘宁边区实施军事及经济封锁。与此同时,侵华日军也加紧了对中共抗日根据地的“扫荡”。边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克服挑战、巩固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的重要任务。为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边区及各根据地兴起调研之风,在掌握具体实情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立法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涉及“三三制”、诉讼、禁毒、税收、防疫、粮食、土地租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该时期,中国共产党选择性地继承土地革命时期的法律法规,适当借鉴国民党政府法律中的合理内容,使法治体系更为健全。在司法实践方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最后是1943-1948年的完善时期。随着延安整风等运动的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人在回顾总结前期法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法治思想,并结合抗战胜利、国共冲突、阶级矛盾等现实情况,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以及有关土地改革、婚姻、诉讼、军属、实业、武器管理以及移民等问题的法律。在司法领域,边区增设了土改人民法庭等机构。与此同时,还产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制度等。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日臻完善,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历史地位及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斗争过程中,一方面要不断巩固和建设根据地,确保边区及各根据地人民拥有稳定的政治经济秩序和安居乐业的环境,为抗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后方支持;另一方面,从民族利益出发,团结社会各阶层,凝聚抗日力量,共御外侮,为中华民族争取独立而奋斗。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历史背景,边区的法治建设历经13年坚持不懈地实践与创新,形成了一系列符合具体实际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积累了宝贵的法治经验,在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难以替代的推动作用。
一是首创参议会制度。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创立的重要民主机构,给边区人民提供了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有效平台。1939年,陕甘宁边区首届参议会通过的组织条例明确规定,边区各级参议员,由人民群众直选产生,并对参议会的职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参议会制度的创立,凝聚了社会各阶层的抗日力量,也唤起了亿万农民的权利意识,颠覆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统治,让根据地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第一次体验到“当家作主”的滋味。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壮举。可以说,参议会制度的创立为日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二是创建新型政权体制——“三三制”。1940年3月,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了在边区及各根据地实行“三三制”政权体制的想法,认为在人员分配的问题上,中共党员、“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应当各占三分之一。1941年,这一构想被写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从而上升为根本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施行。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权体制上的一大创新,它不但汇集了社会各阶层的力量,集聚了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形成治国理政的集体智慧,也以此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作为对“三三制”的补充,边区还开创了“党外人士座谈会”这一形式。通过座谈会,就各方面工作傾听党外人士的批评与建议,进而为政府施政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延安时期形成的“三三制”这一政权体制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合作的“先河”,为日后新中国建立并实施的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预防和消除腐败作为巩固、发展边区和赢得人民拥护的重要举措,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先后出台《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牟利、“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以及受贿等10项行为皆“以贪污论罪”,甚至规定贪污超过1000元者处以死刑。在立法上,规定了腐败行为惩治的具体实施措施;在执法、司法方面,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绝不因地位特殊而姑息迁就。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树立了边区政府清廉、高效、政令畅通的良好形象。一个清新向上、充满生机、公平正义的边区与黑暗、腐朽、堕落的“国统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