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探望权之争”伤害了孩子
2021-11-03黄小星
黄小星
离婚对孩子已是一种伤害,千万别让离婚后的不当处置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都要继续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其成长的义务和权利,因此也就有了探望权。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保护,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予配合。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孩子团聚,最大限度弥补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以上这些都是建立在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探望给孩子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该权利就会受到法律制约。在这方面,民法典做出了很多努力。
什么情况可以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案例:
2012年12月,杜先生与谭女士的女儿甜甜出生。2020年9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甜甜由母亲谭女士抚养,杜先生每月可以探视甜甜两次。
离婚后不久,杜先生就后悔了,想要复合,但谭女士已经快速再婚。杜先生怀疑谭女士婚姻期间就已经出轨,心情非常苦闷。每次接到甜甜,就追问谭女士与现任丈夫交往的细节。甜甜不肯回答,杜先生就迁怒于甜甜,多次动手打她。
久而久之,甜甜很惧怕见到父亲,拒绝接受杜先生的探望。谭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中止杜先生的探望权。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到底何种情形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存在嫖娼、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本案中,杜先生对孩子有威吓、暴力行为,给孩子造成了心灵创伤。若父母行使探望权对子女的成长有损,则不宜继续行使探望权,待影响消除后再恢复探望。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中止其探望权吗?
案例:
张先生和谷女士结婚十年,因性格不合,常年争吵,最终决定协议离婚。婚生子小张自出生以来就是爷爷奶奶帮忙照顾,谷女士娘家无法提供支持,自己又准备去外地打工,所以忍痛同意将小张归张先生抚养。
谷女士外出打工后,收入并不理想,开始还能坚持按月支付抚养费,后来慢慢开始拖欠。张先生对此非常不满,多次催要未果后,拒绝再让谷女士探望孩子。
律师分析:
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至于其他原因,比如父母之间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谷女士不支付抚养费,张先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如果其拒绝履行,可以在拿到生效判决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此期间,还是应该保障谷女士的合法探望权,这也是对孩子合法权益的保护。
直接抚养一方可以拒绝对方对孩子的探望吗?
案例:
孟先生与白女士可以称为一对怨偶。结婚前就分分合合、磕磕绊绊;结婚后更是战火纷飞,无一日安宁。离婚成为两个人共同的选择。
由于心中满怀怨气,两个人对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差距巨大,不得不对簿公堂。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白女士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双方又因探望时长、抚养费支付、孩子教育、侵犯各自隐私权名誉权问题争执不断。白女士不堪重负,向孟先生及其父母投递书面通知,宣布中止孟先生的探望权。
律师分析:
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探望方出现对孩子不利的行为时,直接抚养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
谁是可以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
案例:
9岁的豆豆近日很烦恼。父母离婚后,豆豆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次来看望豆豆的时候都酒气熏天,而且一见面就检查豆豆作业,一边翻看一边批评,越说火气越大。
跟随父亲回家居住的时候,家里还有父亲的再婚妻子和女儿,豆豆非常不自在。豆豆几次向母亲提出不想见父亲了,但母亲认为,如果豆豆和父亲感情疏离,父亲就更加对豆豆不闻不问了,将来肯定把遗产给后妻的女儿继承,所以逼迫豆豆必须和父親保持接触。
豆豆得不到母亲支持,恳求姥姥帮自己去法院起诉,中止父亲的探望权。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也就是说,豆豆或者豆豆的母亲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探望权。但是,豆豆目前是未成年人,他的法定监护人就是自己的母亲,只能由母亲代理其起诉。在母亲健在的情况下,姥姥是无权帮助豆豆起诉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当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但这个时候,一定要注重对孩子的引导、关爱和保护,在今后的生活中共同正确引导、教育子女,使子女能健康成长。
切不要因为离婚伤害到孩子,也不要把孩子作为报复对方的工具。孩子是经由父母来到这个世界,却不是父母的附属,父母能够回馈给他们的是爱的呵护,而不应是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