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妨害公务罪的扩张适用研究

2021-11-03欣,杨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公务刑法防控

李 欣,杨 勇

(1.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2.东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针对2020年初爆发,至今仍在世界各地持续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或COVID-19)①,联防联控工作始终是关键性任务。在新冠肺炎爆发初期,国家实行了较长时期的封闭管理。直至疫情常态化的今天,社区封闭、进出登记、行程报备、返乡隔离等防控措施,都在不断考验着国家与居民的耐心。在此期间,居民与疫情防控人员间的冲突屡屡出现。据最高检统计,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犯罪案件中,妨害公务罪仅次于诈骗犯罪,占比位列第二②。分析妨碍公务罪的定罪情况,发现其呈现出了扩张适用的趋势。在后疫情时代,这一非常规性司法领域的作为仍是值得反思和考查的对象。探究妨害公务罪扩张适用的表现及成因,进而提出相应的限缩对策。一方面,有助于严循罪刑法定原则,注重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另一方面,以期于促进刑事政策的实践合理性,避免司法正义让路于政治利益,保障“非常状态”下的刑事司法合理性。

一、涉疫期间妨害公务罪扩张适用的特征

面对疫情期间大量个人与公权力对抗的情形,全国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的刑事案件截至2021年4月已有846例。并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要求:从严打击疫情期间妨害公务行为。“两高”分别发布了依法惩处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的典型案例③,贵州、江苏、陕西等省份也陆续发布了典型案例④。妨害公务罪历来就面临着司法适用的难题,疫情防控中更是呈现出扩张适用的趋势。

(一 )规范意义和实际执行中行为对象的扩大

一方面,规范意义上行为对象的扩张解释。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一直都有“身份说”和“公务说”的争论。2020年2月,“两高两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就突破了“身份说”的限制,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扩大解释至三类⑤。其合理性在于,行为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满足最大限度防控疫情的需要。通过北大法意数据库检索,在疫情期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的846例案件中,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为:“民警”的有730例;“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46例;“受国家机关委托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的有70例,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协助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可见,规范意义上的扩张解释,使得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了。

另一方面,实际执行中行为对象的扩张适用。在《意见》扩张解释的三类人员中,第二类人员范围的把握是重点。首先,须满足行政委托的条件。一委托主体是有权行使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二具有法定委托依据和书面委托形式;三委托内容和范围明确具体。但很多妨害公务案件判决中对行政委托的阐述并不明确,如“吉林市孙英林妨害公务案”⑥,未表明赵某、王某满足行政委托的认定条件,就将保安、物业人员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扩张适用了妨害公务罪。此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疫情防控的组织”的“再委托”人员。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中的人员都不属于第一类人员,但可以通过符合规定的行政委托,使街道办、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中从事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而实践中出现了上述组织“再委托”小区物业、志愿者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情形,将上述人员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再次扩大了委托授权的范围。

(二 )暴力和阻碍概念的扩大理解

一方面,体现在将侮辱行为理解为暴力行为[1]。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概念一直颇具争议,但普遍认同的是:暴力须达到足以干扰国家公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程度[2]。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暴力的理解显然是扩大的。疫情期间就发生了,行为人因不满被防疫人员控制,对防疫人员进行侮辱而被论以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据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官方微博消息称,东城区王府井步行街一女子因未戴口罩被民警提示,但该女子不听劝阻并对民警实施了吐口水和谩骂等侮辱行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上述案件中,这种轻微的侮辱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阻碍民警履行公务的暴力行为,在民警执法的过程中,暴力的概念就已经被扩大适用了。

另一方面,体现在将反抗行为理解为阻碍行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罪明确规定的是阻碍而非抗拒、反抗,有学者认为应扩大理解,一切对执行公务具有阻滞效果的行为都应理解为阻碍。这是不正确的,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特别在疫情封闭期间,公众的情绪都不甚稳定,面临公权力对其施以强制措施时,要求行为人一点都不反抗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如吉林市一女子因小区封闭管理而无法进入,情绪十分激动,民警在劝解过程中推搡了该女子,出于反感她开始谩骂、推搡民警,民警瞬间便将其制服。随后,吉林市法院在三个小时内判处其构成妨害公务罪。该事件中,两名民警制服该名女子没有任何的难度,全程时间不过一分钟,唯一具有争议的就是谩骂警方和被触碰后的推搡行为,这种行为被论以妨害公务罪实在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扩大了阻碍一词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应有之义。

二、涉疫期间妨害公务罪扩张适用的原因

新冠疫情爆发后,刑事司法处于非常规状态,妨害公务罪扩张适用的趋势明显。背后暗含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众心理的亚健康状态、刑事政策与刑法规范的失衡、公众舆论的重刑主义诉求等多重原因。

(一 )执法端和守法端的亚健康心理,冲突被情绪所激化

从心理学的角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个负性的应激源[3]。COVID-19发生后,实施了严格而较长的管控措施,在此期间也展开了颇多的社会心理健康研究。有调查显示疫情期间焦虑患病率增长了近十倍,心理弹性得分也较低⑦,且调查对象的心理焦虑与心理弹性呈负相关关系[4-5]。面临具有高度传染性的新型冠状病毒,产生不良心理情绪是可以理解的。

1.守法端因不符合心理预期而情绪不稳定

春节聚会和祭祀方式的改变、企业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持7日阴性核酸报告返乡仍被社区强制隔离等情况,大大地降低了民众的心理预期,加剧了负面情绪的产生。如“汪东华妨害公务案”⑧中,被告人汪东华因父亲去世需做“满月”返回汪村镇老家,并按照镇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居家隔离。被告人系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本次案发系受到一定的外力刺激,在祭祀方式、出行方式、无法外出打工等多重因素刺激下,汪某的情绪不甚稳定,在案发时处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遵守隔离规定跑出家门,并与前来制止的民警发生冲突。

2.执法端工作压力过大而情绪化执法

以基层警察为例,有研究表明其工作压力可有效地预测心理健康水平,工作压力与忧郁、焦虑情绪呈正相关关系,工作压力到达一定程度时容易出现心理问题[6]。新冠肺炎期间,许多基层公安人员都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合肥有新闻报导,合肥民警全天候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派出所民警每周工作至少110小时。面对守法端民众的不稳定情绪,执法端也可能存在情绪化执法。出现违反疫情管控行为时,执法者会产生两种心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和进行心理压力的宣泄。上述心理都追求对违法行为的最大化惩罚,尽可能地扩张适用刑法成为执法过程中的隐性路径,民众的心理状态也恰恰迎合了刑法罪名扩张适用的发生。守法端和执法端非常态的心理状态是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扩张适用的重要因素。

(二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缺乏限度,“从严”被“从重”所取代

关于涉疫时期刑事政策的基本表述,中央层面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7];“两高两部”《意见》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包括妨害公务罪在内的九类涉疫犯罪。司法实践则要求“用足”法律,使得“依法”出现了执行偏差,“从严”成为符号性的倡导,被“从重”、“从重从快”所取代。这是疫情爆发后,为防止社会失序刑法作出的紧急反应,是社会问题司法化的体现。疫情犯罪教义学的困局,主要原因就是未能处理好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8]。

1.刑法教义学缺乏精准限度

刑法教义学主要借助刑法解释,建立一套在刑法条文上自洽的理论体系,来构建对刑法的信仰。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罪刑法定,需要厘清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而不是为了迎合民意或舆论而无罪入罪化、轻罪重罚化。一罪与非罪的限度不清。储怀植教授提出的“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既是刑法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也对刑法解释者处理罪与非罪的临界点案件具有解释学意义[8]。疫情期间就面临着“厉而不严”的困局,如同案不同罚问题的出现,“贵州省龚宗辉妨害公务案”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同样发生在天柱县的类似案例却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就是过分强调“严厉”打击涉疫犯罪,却未“严格”区分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导致的;二此罪与彼罪的限度不清。“从严”惩治涉疫犯罪,就是扩张解释法律将相关犯罪行为纳入刑法惩治的范畴。《意见》在规范意义上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而行为对象的不适格问题,如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适用不当,就是没能精准把握刑法教义学的限度导致的。

2.刑事政策缺失价值限度

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已经跨过了“李斯特鸿沟”步入了“罗克辛贯通”时代,即刑事政策对刑法适用具有指导作用。疫情防控期间,整个国家的物力、人力都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司法成本和危害后果都会成倍增加,“依法从严”也就成为特殊时期的刑事政策。司法容易被政治和社会所裹挟而失去独立判断的能力,“从重从快”处罚涉疫犯罪,就是没能把握好“宽严相济”的价值性限度。一“从快”处罚,对效率价值的追寻。涉疫期间以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妨害公务罪案件分别有365例、186例,占全部案件比例的42.6%、21.7%。对于洪江市法院采取简易程序仅用时6天审结“洪江市杨某妨害公务案”的表现,湖南省高院给予了高度赞扬,“从快严惩涉疫情犯罪,给洪江市依法防控疫情工作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9];二“从重”处罚,对正义价值的丢失。整个社会在高度压力和敏感状态下去完成疫情防控的目标,任何阻碍都会受到最严厉的打击。具体到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暴力行为”的法律解释只有上限没有下限,更容易被扩大适用。将民众与防疫人员的内部矛盾上升到妨害公务的程度,以达到最大化警示社会公众、恢复秩序的目的。“从快”处罚的后果就是诉讼权利难保障,“从重”定罪的后果就是量刑高,进而损害了最朴素的法正义。

(三 )社会整体的重刑主义导向,司法被舆论所裹挟

在新冠疫情期间,重刑思想除了在国家层面以刑事政策的方式主张,也为社会舆论所支持。公众消灭疫情的急切心态促进了重刑主义的生成,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理性个体被社会舆论所裹挟失去了独立的价值判断,对扩张适用犯罪予以褒奖,又推动了重刑主义的发展。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下图所示,社会整体弥漫着重刑主义氛围,扩张适用妨害公务罪成为必然结果。

公民理性与社会舆论的互动对重刑主义的影响

1.非理性公民推动社会舆论,促进重刑主义的生成

当公众对某一公共事务持续、大规模讨论后形成合意,舆论便产生了[10]。舆论具有较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意味着可能含有非理性的因素[11]。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公民的恐惧、焦虑随之而来,不当言论未经理性讨论便通过新媒体迅速传播和发酵。在较低的风险认知下,非理性公民盲目寻求法律武器的救济,便涌现出重刑主义的舆论。主张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刑事甚至治安案件都施以严厉的打击,甚至以前认为处罚过重的同类刑事案件现在都要求重罚。如2015年的“掏鸟窝案”,当时社会舆论和媒体报道都认为判决十年有期徒刑是罚过其罪。而在疫情期间,同样是野生动物犯罪,社会舆论却转向了重罚化。在2月28日《环球时报》报道的野生动物犯罪新闻中,微博评论点赞量最高的内容是“最好枪毙一个”。可见整个社会在急于解决疫情的心态下,舆论对待相同类型案件的刑罚态度在此期间发生了转变,对于涉疫犯罪整体也向重刑主义迈进。

2.理性公民被社会舆论裹挟,推动重刑主义的发展

就从众心理的作用范式,法国心理学家古斯特夫·勒庞提出了“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定律”。即个体的意识个性淹没在群众心理之中,群众心理诱发出情绪,意识形态通过情绪感染得到传播,进而渗透到个体的心智之中。个体可能就会放弃独立批判的思考能力,进而放弃了责任意识乃至各种约束,最有理性的人也会像动物一样行动[12]。在新媒体时代下,政府措施不到位、公众不配合、后续发展不明朗等不当言论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个体为媒体宣扬和舆论导向所裹挟,失去了理性的判断能力。妨害公务罪的处理多采用速裁程序,几个小时之内就完成了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这种快速处理不仅没有受到社会质疑,反而得到社会舆论的褒奖。社会整体的重刑主义倾向,无疑为扩张适用妨害公务罪提供了一种正当性,社会整体呈现出一种平庸的恶,司法机关独立判断的能力也在一片叫好和赞扬声中被淹没。

三、涉疫期间妨害公务罪扩张适用的规制

涉疫期间妨害公务罪的扩张适用,离不开疫情背景下公众心理与社会舆论、刑事政策与刑法规范等主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要把握“一快一慢”两方面,在快方面出台相关的制度、措施,引导正向的公众心理,回归社会理性;把握刑法教义学及刑事政策的限度,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在慢方面注重法治意识的培育,为社会舆论注入价值引导。

(一 )引导正向社会心理,回归心理理性

上述心理背景下,执法者与守法者整体上都突破了刑事立法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预期判断。个体之间心理状态的不稳定可能是造成妨害公务罪扩张适用的原因之一,但紧急状态更应关注公众的心理健康。只有防疫人员和民众都在心理健康的平值状态下,才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更有可能依照规定执行和配合防疫工作。

1.加强心理危机干预

国家防控措施出台后,就注意到了长期居家会对居民的心理健康造成消极影响,国家卫健委针对病患及其家属、延迟开工人员、医护民警等一线工作人员、必须外出的人发布了相应的心理疏导措施;针对防疫工作人员,国家出台了强制休息令,这是对防疫人员身心健康的双重保护。随着疫情逐渐平缓,公众焦虑、不安、易怒等不良情绪在逐步减轻,但心理健康的平复仍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忽视心理危机的干预。一方面,要开展全面而丰富的心理危机教育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方式,定期向公众宣传心理危机疏导措施,增强对负向心理的免疫力和调节力。另一方面,要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如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人群,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满足民众心理预期

疫情高发期正值春节期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发布:春节返乡需持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为防止部分地方在执行返乡政策时“层层加码”甚至“一刀切”的状况,进一步规定了防疫加码“六不准”。但许多返乡人员持7日内阴性核酸报告,仍无法逃脱被社区强制隔离的命运。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限制自由14天,很容易引发返乡人员和防疫人员的冲突。这就是制度不符合公众心理预期带来的恶果,既浪费了宝贵的防疫资源,也造成了公民权利的侵害。而制度若要满足心理预期,须符合人理性决策时的心理博弈过程,即制度的主观效用最大化。进行疫情防控的制度设计时,可参照X*Y=Z⑨的公式[13],来构建公众对防疫措施的心理认同。

3.提高公众心理弹性

心理弹性作为改善不良情绪的重要心理资源,可有效减少焦虑障碍[4]。因此,应关注到公众的心理弹性问题,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一是政府应采取相关政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权威信息透明公开,以减少谣言的误导。同时,在制定应急措施时将心理援助作为重点内容,并在财政上予以经济保障;二是社会应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经费的投入,专业人士的参与。倡导心理咨询方面的专业人士、有相关知识的医疗人员和志愿者积极参与,来设置社区心理咨询点和心理咨询热线进行心理疏导;三是公众应学会自我调节不良情绪。通过运动、阅读、娱乐等方式来进行情绪管理。通过上述方式,逐步提高公众的心理弹性,减少心理焦虑,回归心理健康状态。

(二 )实现规范与政策的动态平衡,把握扩张限度

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依法从严”已成为国家的政治选择。应做到“总体上从严,但需依法有度”,兼顾“法度”和“情度”,否则就会侵害罪刑法定原则[14]。处理国家刑罚权的不当扩张与国家运用刑罚权惩治犯罪之间的边界,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疫情进展,实现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的动态平衡,进而把握妨害公务罪扩张适用的限度。

1.考量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可能性

《意见》将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扩张解释至三类人员,但应当考虑是否会超出一般人的认知可能性。首先,保安、物业人员、志愿者不宜作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他们成为执行临时防控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一般很难接受他们身份上的转变。在身份认识错误,缺乏主观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会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此外,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满足行政委托的条件。街道办属于派出机构,乡(镇)属于县级政府领导下的下级机关,其工作的人员不属于第一类行为对象,而村(居)委会本身就不具备任何行政职能。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基层政权和组织的性质、委托的形式、内容、依据等方面,考查行为委托的条件,综合考量行为人对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的认识可能性[15]。

2.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疫情的非常态化司法模式下,也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一方面,对于未达到暴力、威胁程度的行为,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区分行政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对危害性的考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将所有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而具有危害性的行为都交由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对于对象不适合的暴力、威胁行为,可借助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等罪名加以规制。同时,出台更精细的法律解释,根据行为对象、保护法益的不同,精准把握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罪名的边界,避免妨害公务罪的不当扩张。

3.处理“从严”与“从宽”间的辩证关系

在疫情防控的紧急时期,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大,“总体上应当从严”[16]。但“从严”并不意味着“从重”、“从重从快”,要意识到“从宽”与“从严”之间的相对性,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要求就是区别对待[17]。一方面,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理涉疫犯罪案件的效率。另一方面,要综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疫情常态化时期,刑事政策要进行动态化调整。最高检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刑事政策,重申了从严的政策要求,以巩固防控效果。可疫情进入平稳期后,刑事政策要根据疫情趋势进行适当的阶段性调整,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缓急进行地区性调整[14]。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 )法治意识的培育,引导社会舆论的价值

个体被舆论裹挟,失去了独立的价值判断,司法为舆论裹挟,在一片重刑主义的叫好声中扩张适用了妨害公务罪。一方面是心理原因,更深层的原因是在法律与行为的过程中,缺乏法治思维作用的中间环节。而培育法治意识的关键就在于构建法治文化的心理认同。比照张文显教授提出的中国法治文化的十重内涵[18],我国整体上缺乏人权文化、规则文化和理性文化的积淀,使得社会中忽视规则和人权的现象层出不穷。

1.培育人权意识

人权意识是指,人们关于人权的心理、知识、思想和理论的总和[19]。它是与人权存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人权意识的先进或落后可以影响到人权的进步与发展。在疫情期间,执法端缺乏人权保障意识,守法者也没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意识,就出现了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克减。旁观者更是熟视无睹,对从重从快处罚涉疫犯罪大加赞扬,社会舆论也向重刑主义迈进。为此,应当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权利观思想,营造以人为本的法治文化氛围,培育理性的法治文化。包括:培养理性的权利文化观念、打造实践的权利文化范围、实现以人为本的权利文化诉求、构建发展的权利文化环境[20]。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培育人们的权利观念,实现法治观念的更新,以权利观念推动法治观念的进步。

2.培育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指,公民对于其职权范围内应承担的义务有所认知并自觉履行的意识。包括责任认知和责任情感两方面,最终以责任行为来体现。具体来说就是,“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求执法者对法律负责。可采取行政考核的方式,在行政机关的考核中将法治考察的比重提高,形成与利益挂钩的长效机制,在治理中塑造基本的法治认同。另一方面,需要守法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将其不当的言行认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自觉遵守并履行义务的行为则予以鼓励和褒奖,来构建公民的法律责任认知和法律责任情感。

3.培育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是指,公民主体自觉自主地以各种社会规则作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包括权利意识、正当程序意识、权利节制意识、自觉守法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21]。规则意识与规则二者相互作用,规则若要发挥社会调解的作用,就需要渗透到文化中,促使公众形成规则意识,将规则作为行为的内在准则。而规则意识的缺失打破了规则的适用,就出现了罪名的扩张解释。一方面,需要加大普法工作的开展力度。在宣传和教育工作中,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注重法治文化的长期培育。文化寓于生活,贵在积累。当一种生活方式日积月累,最终积淀为人们一定习惯的时候,它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文化,而非仅仅是书面或口头的文章[22]。法治意识的树立与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遵循其发展的规律,要做好长足的准备和耐心。

注释:

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2020年2月11日WHO正式将其命名为“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简称“COVID-19”或“新冠肺炎”。

②详见:《涉疫诈骗犯罪高发,既要严厉打击又要谨防受骗——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020年3月12日发布。

③详见:最高院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案”;最高检首批典型案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最高检第十批典型案例:“江苏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务案”等。

④详见:贵州省典型案例:“务川县申某某妨害公务案”、“钟山区鲁某妨害公务案”;江苏省典型案例:“季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快速精准打击殴打警辅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行为”;陕西省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等妨害公务案”;四川省典型案例:“王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中被判妨害公务罪案”等。

⑤《意见》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一类: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类: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⑥“吉林市孙英林妨害公务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刑初100号。

⑦有调研曾以中国各地受疫情影响的成年人为调查对象,对公众焦虑、心理弹性等心理状况开展横断面调查。共获得4827份有效问卷,在进行了χ2检验与Logistic回归分析后,结果显示:焦虑平均得分为6.29±5.48(总分21分),中重度焦虑患病率为22.6%(10分以上为中度焦虑),而我国非疫情期间焦虑患病率仅为2.45%。

⑧“汪东华妨害公务案”,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2刑初110号。

⑨该公式应用于人理性决策的心理博弈分析,X指某个特定结果的价值;Y指采取某个立场可能会带来这个结果的期望;Z表示主观效用。

猜你喜欢

公务刑法防控
配合防控 人人有责
猪常见腹泻病症状及防控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守牢防控一线 静待春暖花开
夏季羊中暑的防控
《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概念的解释与适用
八项规定精神
———公务接待
妨害公务罪谨防滥用
刑法的理性探讨
我国公务航空市场发展趋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