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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探讨

2021-11-01王爱民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发展趋势

摘要:经济稳步增长和全球一体化使得各行业企业得以快速进步,然而要想实现稳定可持续发展就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管理和依法合规。在如今瞬息万变的激烈市场竞争下,国内外企业的立方趋势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从资本确定制到折衷授权制,不断强化对法人股份的规范,对股东大会的权限却有所缩减,对董事会权限有着明显的加强趋势。这都是对国内外公司法相互渗透的明确体现,是国际经济发展下所提出的新要求,这一国际背景下,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就需要面临几个趋势性问题,对我国股份公司立法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应予以重视和研究。

关键词:股份公司法;发展趋势;趋势性问题

现代股份公司法始于十九世纪末期,彼时仅仅这对其仍然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股东平等和资本多数决定等原则而言,其与近代股份公司法并无区别。然而现代股份公司却面临着不同于近代股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当前时代,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新技术革命的持续涌现与快速更新,部分公司对于巨额资本的需求开始逐渐增加,市场对该公司的适应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意味着股份公司开发开始迎来了新的发展趋势,而由于这种趋势的愈演愈烈,对正在立法建设当中的股份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针对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点新趋势问题予以明确,以期能够寻找到有效的应对之法。

一、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

(一)资本确定制到授权资本制的转变

资本确定制又被称为法定资本制,其具有四个特征,首先,在企业成立之初,其资本估值需要明确的标注在章程之中,其次,所有股份需要具备相应股人承担,在此,公司成立条件是必须要能够满足前两者具体要求,最后,公司成立后,所有关于股份的更改必须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方可予以决定,并需要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公司管理章程的修改。

资本确定制的主要优点在于有助于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完善,且可以促使公司得以稳步发展,而与资本确定制相比之下,授权资本制的主要优势则主要是股东可以不需处理全部股份,就可以保证公司成立,虽然现有制度转变为授权资本制,但却需要注意是授权资本制并不是完全将资本确定制摒弃掉,而是在资本确定制基础上进行的创新建立。

(二)增强了对法人股份的规范化

企业法通常是坚持股份有限公司不可收购自身公司股份,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如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被允许企业进行自身股份的收购。也就是说,原则上不予允许,但例外情况下可执行。

因此,对于公司法人持有公司股份这方面要加大限制力度,但也不仅仅要针对收购股权,还要注意股份权利的限制,如自持股份不可超过法定标准、如自持股份过多则可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此外,公司股东所有股份都要坚持平等原则,企业是企业法当中所必须依循的原则。

另外,对公司法人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规范,公司法人如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其在国外国家的公司法来讲是属于法定允许的,这种情况有利有弊,优点在于能够促使公司得到更深层次发展,但弊端则是企业法相关规定会对公司法人持股行为产生一定限制[1]。

(三)股东大会权限遭到弱化,强化了董事会权限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下,股份公司的整体规模开始不断提升,由中型发展到大型,其规模正不断扩大,当前公司股份持有情况多为少数大股东决定股份走向和表决权力,多数小股东所能够掌握的往往是很少一部分你股份,很多小股东并具备话语权,也无法行使自己所拥有的权力,无法干预到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决策中,所以,大部分小股东只好逐渐将注意力从公司运营转移到酬劳和自身利益方面,长期如此,公司发展自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此外,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发生了脱离情况,在公司中,股东掌控着整个公司的资本,董事会则把握着企业经营权利,如此分配的原因在于股东数量过多情况下,一旦都参与到公司运营,则必然难以实现意见和决策上的统一,而且也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大股东作为实际企业法人,其本身拥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也需要具备运营技术的董事会来管理公司[2]。

二、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应采取的几点革新思路

(一)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股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制度

企业的资本和企业运营权利分离的情况下难以避免的会发生董事专政职权的情况,一旦没有及时予以制约势必会严重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国外股份制公司法则弥补了这一缺陷,国外股份公司法将董事会设为股份有效公司业务执行机关,这就意味着可以对董事专政职权进行有效的控制,限制董事的权利,同时也能够实现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确保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3]。

(二)注意股东大会权力的缩减控制,扩大董事会权力

现代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大会不会再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而是将部分股东权力进行了转移,将其转移到董事会,并随着董事会权力的扩充,强化了董事的责任。这就充分体现出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要求董事会必须要认真进行工作的开展,尤其进行企业战略发展中,积极管理公司,以实现公司的快速发展[4]。

结束语:

結合上述文章内容所述,资本确定制到折衷授权资本制、强化法人股份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股东大会权限弱化和董事会权限强化等几个方面明确的体现出了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这就需要国内企业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股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制度,但要注意缩减股东大会权力,扩充董事会权力,并伴随这董事会权力的扩大明确董事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只有如此方能够促进股份公司长远以及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隽,陈曦.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9,000(018):P.201-201.

[2]李璐.浅议《公司法》的修订及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J].现代企业文化,2019,000(008):181-182.

[3]何嘉容.法律新趋势-公司法修正的意涵与因应[J].内部稽核,2018,012(103):26-30.

[4]靳晨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权限结构发展趋势探寻[J].商展经济,2020,20(12):114-119.

作者简介:王爱民,1982年9月出生,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浙江永嘉,工作单位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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