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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美遇刺后的社会舆论反应

2021-10-29吴延钊

上海地方志 2021年3期
关键词:许国申报上海

吴延钊

陈其美(1878—1916年),字英士,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民国初年著名革命家、中国国民党元老。1906年,陈氏东渡日本留学,先后进入警监学校和东斌军事学校学习。赴日留学期间加入中国同盟会,并同蒋介石、黄郛结为盟兄弟。1908年回国后,陈其美在江浙地区多次起事均失败。武昌起义后,他参与上海的光复活动,并被革命民众推举为沪军都督。1912年7月,陈其美解去沪军都督职务。1913年二次革命时,陈氏在上海指挥讨袁军发动制造局之役失败。1914年7月,陈其美在日本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为中华革命党,并出任总务部长。1915年12月,陈氏在上海组织军事反袁活动,并指挥肇和舰起义,亦未获成功。1916年5月18日,陈其美在上海法租界萨坡赛路14号内遇刺身亡。消息传出,社会各界震动,报界反响强烈。《申报》《上海民国日报》《上海时报》《顺天时报》《长沙大公报》等报纸均利用专版专栏刊登了陈氏遇刺消息。(1)《上海民国日报》的论者首先在5月19日发布陈其美遇害的评论。详见《哀陈英士先生》,《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19日第2版;《陈其美被害》,《申报》1916年5月19日第10版;《萨波衫路新发生之暗杀案》,《上海时报》1916年5月19日第7版;《陈其美竟遭暗杀》,《新闻报》1916年5月19日第1版;《陈其美因伤殒命》,《盛京时报》1916年5月21日第2版;《陈其美遇害时之情况》,《顺天时报》1916年5月22日第2版;《陈其美在沪被刺身亡》,《长沙大公报》1916年5月25日第3版。目前学界对于陈其美的研究已有数篇专题论文,但对于陈氏遇刺(2)关于陈其美遇刺案的相关研究,具体可参阅:钟甫平:《陈英士事略》,《民国档案》1986年第2期;戴学稷、徐如:《陈英士的死及其反响——纪念陈英士殉难七十周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6辑 陈英士》,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莫永明:《陈英士被刺司法案述略》,《学海》1992年第2期;刘作忠:《陈英士身后哀荣》,《武汉文史资料》1999年第10期;苏全有、景东升:《陈其美被刺之谜》,《湖南文史》2003年第3期;陈敏:《陈其美被刺前后》,《湖北档案》2011年第3期。身亡之后的社会舆论反应,目前学界尚无深入研究。笔者拟以《申报》《上海民国日报》等报纸中有关“陈其美遇刺案”的报道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去考察报刊关注这一暗杀事件的舆论焦点,及其与民国初年政治走向中的内在关联。

一、“陈案”及审判基本情形

“陈案”发生后,中华革命党主办的《上海民国日报》于5月19日首先披露了陈其美遇刺前后的基本情形(3)《陈英士先生遇害记》,《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19日,第10版。:

昨晚五时三十分左右,法新租界萨坡赛路十四号门牌,出一重大之暗杀案。盖民党巨子陈英士先生,竟被匪徒狙击毙命也。匪徒共三四人,雇坐五百七十二号汽车前往时,陈先生方在客室会客。该匪徒由两人入门,其一穿橡皮雨衣,其一穿黑色衣服,进门后即径入客室,对准陈先生乱开手枪。陈头部中弹倒地。该匪即飞步奔逃,因有人追击,故仍举枪乱放,又伤一人(丁某),死一人(闻系王某)。该匪等奔上汽车图逃而汽车夫已不知去向(当系闻枪声畏避),急自行司机,竟将机件损坏,不能行动。又舍车而逃,则探捕已赶至围捕,当即抓住一人,后闻又在某处捕得嫌疑犯一人,现在侦查中。而陈先生因弹中要害,未及入医院,即弃民国而长逝矣。呜呼!

由上可知,陈其美遇刺案是3至4人以上有组织的政治暗杀事件,并非两人之间的仇杀活动。翌日,孙中山致黄兴的一封信中则进一步勾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信中称,陈其美在萨坡赛路十四号日本人山田家会客,前后共见两批人。第一拨人包括“刘基炎(说山),为鸿丰煤矿公司四华人一日人”,稍后又有两人进入房间,“坐客兴辞,英士(陈其美)亦起身,客即以枪击英士头部,立倒地。”至于陈氏为何接见鸿丰公司的数人,信中又提及缘由,“鸿丰公司人来,谓有矿产将抵押与中日实业公司,借五十万,而请英士担保,可借二十万与革命党。”陈其美此时正为反袁起事筹款,且之前的军事行动“前费巨款无效,谋再起,因急等款,则姑与接洽。”(4)《致黄兴函》(1916年5月20日),尚明轩主编:《孙中山全集 函札上》(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48页。

此后数月,《申报》《上海民国日报》等报纸对“陈其美案”作了持续关注,尤以《申报》为多(5)《申报》中有关“陈其美案”的相关报道多达100余条,较重要的篇目有60余条。,现将其中的重要篇目名称节录如表1:

表1. 《申报》关于“陈其美案”重要报道篇目名称情况表

《申报》对于陈其美遇刺事件进行了全程报道,研读其中的重要篇目后,可以大致观察到“陈案”审判前后的几个阶段。陈其美遇刺身亡后三周内,法租界的探捕将涉案凶犯陆续逮捕归案,并寻找到涉案证人。6月7日,法租界公廨开始审理陈其美案。此后,法租界公廨又先后于6月14日、6月21日、7月5日、7月10日和7月17日五次审理陈其美案。8月30日,法租界公廨宣布陈其美案的审判结果。此后,涉案相关犯人转入上海地方检审厅审理。11月22日,上海地方检审厅开始审理陈案,11月27日地方厅复审,11月30日,上海地方检审厅对陈案嫌犯宣布审判结果。12月4日,陈案两主要犯人不服审判结果,提起上诉。随后,此案转入苏州高等厅续审。1917年3月26日,苏州高等厅续审陈案。4月17日,苏州高等审判庭宣布审理结果。

二、“陈案”发生后的舆论关注点

1916年5月20日,《上海民国日报》所刊《陈英士先生遇害记(二)》称,“迨二年春宋案发生,先生协助捕房发奸摘伏,用是益遭袁忌……袁政府心目中,殆以先生为惟一劲敌,至悬赏七十万元以购先生,可见其谋害先生之亟。”(6)《陈英士先生遇害记(二)》,《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20日,第10版。此消息直接将陈氏遇害的原因同袁世凯挂钩。翌日,《盛京时报》披露,“一人系驻沪北军司令部员,他为江南机器局人员。”(7)《陈其美因伤殒命》(上海专电),《盛京时报》1916年5月21日,第2版。由此观之,法租界巡捕抓住的两名嫌疑犯的身份情况均与北京政府有关。同日,《上海时报》亦刊载《萨坡赛路暗杀案三志》,暗杀者“向门者告以为有矿务事件,欲与陈氏面商。该门者向来对于嫌疑之人查问,极其精细。独此次受此等暴徒所欺,以其时尚未晚,当无意外之虞……既而法捕闻警驰往当场,捕得凶手一人,其主使行凶之人,迄今尚未供出要之,与政治上必有关系。”(8)《萨坡赛路暗杀案三志》,《上海时报》1916年5月21日,第7版。由上述新闻报道可知,陈其美惨遭暗杀,同政争关系极大。

1916年5月26日,《申报》和《上海民国日报》(9)《陈英士先生遇害记(八)》,《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26日,第10版;《陈其美被害八志》,《申报》,1916年5月26日第10版。都转载了《大陆报》的一则消息。《民国日报》略谓:

“大陆报载陈其美君遇害案,当时有一日人在场,近经日本总领事详细查究,知该日人实未与谋……据一负责之日人论此案主使之人云:此案未发生之前,北京政府汇款七十万元至本埠交通银行,为暗杀之用云云。此说正与民党所传袁氏出一汇单以供暗杀费之言相符。且政府禁止兑现令方实行,而此案即发现,交通银行即闭门,蛛丝马迹,有足寻者云。”

而《申报》当日转载的报道则称:

“大陆报云:陈其美遇害案经驻沪日总领事彻查后,以为萨坡赛路十四号之日人与案无关,法租界当道亦抱此见。当日与行刺者同往谒陈之日人,实系受愚,虽被传讯并未拘禁。据某日人声称:该暗杀案发生之前北京曾以洋七十万元汇与上海交通银行,查案发时政府已宣布停止兑现,令交通银行已闭门矣,此中情节甚为可疑。孙中山已离上海闻赴广州。”

一个转载将北京政府的汇款明指为“暗杀之用”,另一个则称“情节甚为可疑”,显而易见,《上海民国日报》的转述颇有可玩味之处,该消息力图将陈案、政治暗杀、袁世凯等因素直接绑定。况且,《大陆报》中所述上海交通银行停兑纸币一事,同“陈案”并无直接联系,有强加因果之嫌。查《申报》1916年1月至6月间的报道可知,交通银行纸币停兑一事同中国银行在全国各地展开的恶性竞争有关,纸币停兑一事广泛发生于北京、天津、河北、嘉兴、河南、山东、江苏、江西、湖南、东三省等省市(10)章义和、杨德钧编:《交通银行史料续编(1907—1949)》(下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70—1487页。,而不仅限于上海一隅。此外,北京政府以七十万元汇至上海交行这一消息是否为真都有可疑之处。同年5月31日,英文《京报》刊载了记者同上海交通银行经理斯拉克穆尔德斯(Mr.Slachmuylders)的采访记录。斯氏指出,上海交通银行的关闭源于交行总部的要求,且上海的中国商会已经查阅了银行账簿,并没有发现任何用于暗杀陈其美的70万元的条款。(11)“$700,000 AND THE ASSASSINATION OF CHEN CHI-MEI,” The Peking Gazette,May. 31,1916.

有关陈其美的传记、年谱、回忆录等私人著述,在讨论“陈案”背后的政治主使时,大多认为“陈案”背后的政治主凶是袁世凯、冯国璋和张宗昌。(12)相关著述可参阅:《陈英士殉国十六周年纪念》,《申报》1932年5月19日第6版;潘公展编:《陈其美》,胜利出版公司1947年版,第101—104页;蔡寅:《英公被刺案情概要》,何仲箫编:《陈英士先生纪念全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142—143页;吕芳上主编:《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1887—1926》(第1册),台湾“国史馆”2014年版,第74页;等等。这些著述横跨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之间,大都沿用“国民党官方正史叙事”,沿用《上海民国日报》中所谓袁世凯以七十万元暗杀陈其美,以及《大陆报》所载上海交行停兑风波的消息。

虽然国民党方面称袁、冯、张为“刺陈”案背后的政治主谋,但三人之间牵涉此案政治谋划的秘密函电、书信,几乎无处询查。然而,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针对革命党人的侦探、暗杀活动,其踪迹早已见诸报端。1913年,国民党人发动赣宁之役,仅月余,“二次革命”就以失败告终,国民党主要领导人孙中山、黄兴、陈其美等大都逃亡海外。1914年1月12日,《申报》刊载《侦探守拿暗杀党》称,“南京军事侦探总队长马云龙侦知,暗杀党田子亭、胡秉柯、曹松泉、娄企乔、何恒公、李书诚等十余人,近拟由湖北九江等处濳至沪上,希图暗杀军政各界重要人物,已乘日本公司某轮船来申,昨特电致驻沪探长杨标率同侦探陆翔等前往浦东报吿,廖营长拨兵同往该公司码头守候查拿,未知有无踪影。”(13)《侦探守拿暗杀党》,《申报》1914年1月12日,第10版。同日,《生活日报》亦谓:“今日外间忽盛传党人陈其美由东洋潜行来沪……以故一般自称为侦探之辈,均钻头觅缝到处侦查,以冀成功后得莫大之赏贲云。”(14)《侦探想发财 又说陈其美来沪》,《生活日报》1914年1月12日,第10页。可见,革命党人是袁世凯政府所派侦探的主要政治暗杀目标。同年10月26日,《申报》登载了署名“岐逸”的评论文章,内容述及北洋政府在苏、沪等地的防务,以及利用侦探对付革命党人的基本情形。(15)岐逸:《纪江苏防务》,《申报》1914年10月26日,第6版。文中略谓:

“……癸丑倡兵,江苏为首,声势炫赫,幸中央(北洋政府)布置于先,得以扑灭,是为江苏防务开始筹划之日,主动于中央,为设置镇守使七处,遴派劲旅四师,复以宣武上将军冯国璋氏坐镇南京为南部屏障,主动于江苏,为密布缉探分驻军警……乱党名词为其□之产物,其实质即专制时代之革命党,中央政府所严防者也,其主要分子逋逃海外,而上海为若辈潜入口岸,又为江苏省之属辖。政府希望于江苏者,唯在能防乱党与希望行政,唯在接济中央相同,其方针往严行缉捕密遏,勾煽寄权于将军,转而寄其权于各镇守使,警察厅所,又分饬各属探捕,故江苏防务中之最要政之缉探党人事务乃操于侦探之手,而侦探又以江苏省之人材为最多,各机关之侦探有名额可稽考者其数有千人,另有副役、探伙、线人等最少估计将有万名。散布江苏全省以最机密之事务,而其实权乃在万人手中,皆能行使报告、拘捕、移提、查搜等各职权……上海方面惟在侦查真正政治犯之党人,淘汰恶探严斩党名,党匪分离则声势衰,淘汰恶探则人心静。关于侦探报告必细核事情,再为传饬机密处置。”

1915年11月,陈其美领导上海的中华革命党人展开反袁武装起义。11月10日,上海镇守使郑汝成被党人刺杀身亡。(16)1915年11月11日至24日,《申报》以每日的第10版报道郑汝成遇刺案。同年11月18日,袁世凯又下令任命杨善德为淞沪护军使。此令见《任命杨善德职务令》(1915年11月18日),吴亚玲、骆宝善主编:《袁世凯全集》(第33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18页。12月,陈氏又发动肇和之役,但以失败告终。12月8日,《申报》所刊《外报论中国党人之活动》称,“袁总统令冯国璋、杨善德,罗致中外有经练之侦探组织特别侦探队,以搜查长江下游,以免中外人私运军火为专责,并令皖、赣、湘、鄂、浙五省合办互相联络之警队,以便巡缉沿江沿海各口岸。”(17)《外报论中国党人之活动》,《申报》1915年12月8日,第3版。因此,以上数则新闻亦可从侧面窥见袁世凯在苏、沪地区广植侦探,以应对陈其美为首的中华革命党人的武装起义。

1916年3月以来,随着护国运动渐获成功,袁世凯宣布取消帝制,中华革命党人进一步加大了在上海等地武装举事的力度。3月20日,《时报》所刊《侦探口中之党人消息》称,“海外之党人,近因云贵桂省相继独立,意图响应,均已纷纷回国,内中尤以粤籍者为多,皆在沪上,将赴两广湘蜀各处,图谋举事,关系甚重,亟应严加防范以保治安。”(18)《侦探口中之党人消息》,《时报》1916年3月20日,第7版。4月22日,《申报》所刊消息称,冯国璋的驻沪巡缉员侦查到革命党人马二胖子受其首领陈其美的委派,将从上海到宜兴县附近武装起事,“地方以为牵制之计,俾党人得在他处乘间起事,该员除电报宣武上将军转饬水警严防外,昨又分赴本埠军营各署,报告请为设法截拿”。又据上海本地的侦探查明,党人韩玉春等根据陈氏的指令,招募1300余名新军游民,另加之前招集的2000余名先锋队、炸弹队、敢死军、义勇铁血队,“分居各处,候党首命令,乘机起事等语”。为应对陈其美的武装起义,上海军警各官署则“特派秘密侦探十名每日上午至茶坊等处秘密侦察该党举动,午后回署报告。每夜又特派暗探二十名军事调查员,十余名各带手枪至华洋交界地方,专查来往行人,以防夹带危险物品混入内地发生事端”(19)《探报党人起事之准备》,《申报》1916年4月22日,第10版。。因此,从“二次革命”到护国运动时期,报界有关袁世凯派遣侦探至苏、沪地区侦缉陈其美等革命党人的消息不可谓不多,虽未见于官方文献,但国民党层面的怀疑基本可信。陈其美作为中华革命党中的高层人物之一,应为袁世凯进行政治暗杀的主要目标之一。诚如《上海民国日报》于1916年5月20日的评论中指出,“迨二年春宋案发生,先生协助捕房发奸摘伏,用是益遭袁忌。嗣后先生主持讨袁,至今日未尝少懈,袁政府心目中,殆以先生为惟一劲敌”(20)湖州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州文史 陈英士先生史料专辑》(第1辑),内部发行1984年版,第65页。。

20世纪70年代,参与“陈其美案”复审的原苏州高等审判庭推事官之一的彭啓之子写出《记陈英士先生被刺殉国事的司法公案》一文,刊载在台湾《传记文学》杂志上。该文主要笔墨着眼于对其父职业生涯的回忆,且多为赞誉之辞,当然也有对陈案复审记述的史料价值。文中称,“……当日下午三时审理许国霖、宿振芳行刺陈英士先生一案,调查中审得被告指供:系袁世凯秘密赏格七十万元,曾敕冯国璋、张宗昌主使而受雇参予行刺,迫于约束殊非自愿,更并非主谋持械实施杀人是实云云。”(21)彭庆修:《记陈英士先生被刺殉国事的司法公案》,《台湾传记文学》,1973年6月第6期,第16页。此文为“刺陈案”背后的政治主使是袁世凯最终画上了句号。

综上所述,笔者谨就“陈其美遇刺案”中的“袁氏主使说”提出一些疑问,并对其中的某些史料进行辨正。沿用国民党方面的单一史料进行考察,“袁世凯是陈其美案背后的政治主使”这一说法,难免会出现论证单调和牵强附会的缺陷,因此得出的推论也过于武断。通过梳理考察1913年至1916年间报端有关袁世凯对陈其美等革命党人的侦探、暗杀活动的踪迹,或许对于“‘刺陈案’背后的政治主使是袁世凯”这一观点有更为形象具体的体察。

鸿丰煤矿公司又是何种性质?《上海民国日报》于1916年5月21日的专栏文章中指出,“此公司实假名矿务,以行其暗杀民党之大毒计者也”。鸿丰公司以矿务为名,诱使革命党人同其接触来实现暗杀党人的目的。同时,该专栏文章又提及该煤矿公司“有图样、有矿照,持以向某实业公司借款”,而“阴谋之大计划,实可惊可骇之至者”。最后,《上海民国日报》的论者暗讽袁世凯政府,“挥斥国民之金钱以屠杀国民,彼固无所吝惜,使国民终不加以惩创,虽击杀尽天下人何难哉”(22)《陈英士先生遇害记(三)》,《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21日,第10版。。6月22日,涉入陈其美案的证人蔡阿六在公廨问询中提及鸿丰公司的人事组织,“该公司系许国霖为总理,程子安为账房,李汉三在公司中专系掮抵股票,程等如与人商议要事均在楼上,民人在下办事故难听见”(23)《法公廨第三次研讯陈其美被害案》,《申报》1916年6月22日,第10版。。7月5日的法租界公廨会审中,另一涉案之人许国霖供称,“前年七月间与程子安、宿振芳等认识。上年八月间,欲筹革命之款,由程将珊瑚树一支押洋二百五十元为川资,往日本约月回申住在旅馆,后有宋姓交来洋一千元,在新租界白来尼蒙马浪路三十九号门牌设立鸿丰公司。我为总理,程子安为协理,今年二月间程与朱光明接洽。朱言政府注意陈其美,如能将陈暗杀,肯出赏洋十三万元”(24)《第四次研讯陈其美被害案》,《申报》1916年7月6日,第10版。。简言之,不论是基于鸿丰煤矿公司的性质,还是涉案之人的供词,以上新闻报道均显示鸿丰公司是暗杀陈其美的侦探机关。

随着案件侦破向着日益明朗的方向发展,报界开始关注暗杀案中几名嫌疑人的身份问题。1916年5月27日,《申报》所刊《陈其美被害九志》称,陈案主要嫌疑人中,“许国霖、宿振芳、柴阿六、吴国华、夏某、潘某等”的身份都是一流侦探,而刘纪云和李海秋都是陈氏的朋友,也被裹挟到嫌疑犯之中。(25)《陈其美被害九志》,《申报》1916年5月27日,第10版。6月8日,《民国日报》报道了萨坡赛路十四号房主日本人山田纯三郎的供词。山田氏称,“前曾劝陈小心戒备,陈云防不胜防。据我意见,杀陈者必袁世凯主谋”。如果谋杀者的身份是国民党人,则谋杀机会很多,“无庸如此假设办矿机关也”(26)《陈英士先生遇害初审记》,《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6月8日,第10版。。《盛京时报》针对暗杀案发表评论称:“某方面以五十万运动其党羽多人,以办矿为由,乘其不备骤下毒手。”然而,时局却“四海困穷”,以五十万暗杀陈其美的结果毫无价值。对于陈氏的处置,应以“冥遣去之,无损于大局”。(27)《陈其美值五十万元》,《盛京时报》1916年6月3日,第7版。

在嫌疑人的身份逐渐明晰后,报界开始关注陈其美暗杀案的审判经过。6月15日,《申报》所刊《法公廨复询陈其美被害》称,法公廨开始审讯许国霖等九人。九人中的丁景良称,从后门进入萨坡赛路十四号时,看见李海秋和其他人同坐。屋中北方有人开枪,伤及丁氏的左肋。曹漱石声称,“陈在后面屋内未见即与丁景良谈话约有数分时,听见后面屋内有枪声,我即出外,贼据有凶手两人在门口守住持枪向我开放,幸即避开”。胡先风供称,18日当天李海秋偕四五人到陈其美所在的房屋内。不久,即又有一人进入屋中。李海秋唤胡氏进入屋中倒茶,即听到枪声。胡先风进入房间,便看见身材高大的宿振芳持枪而出。胡氏紧跟而出追至霞飞路,抱住另一凶手潘甫庭,以待巡捕前来。陈其美的生前好友李海秋供称,当枪声响起时,陈其美即被枪击倒且额头有血,屋内已无人。李氏又赶至陈其美寓所通知周淡游往来,不久即遭捕房逮捕,再过一段时间便得知陈其美已经身死。(28)《法公廨复询陈其美被害》,《申报》1916年6月15日,第10版。

时隔两月,《上海民国日报》于8月31日报道了法租界租界公廨公审在30日的宣判结果。鸿丰煤矿公司系谋杀机关,由许国霖与程子安二人组织。许、程二人谋害陈其美罪成立。宿振芳为暗杀案的主要执行人,谋害罪名亦成立。许、程、宿三人在宣判后转交上海地方厅审理惩办。李汉三、蔡大卿二人帮助程子安在租界内购得手枪,虽同暗杀案无直接联系,却违反了租界章程,分别押满六个月和三个月后永远驱逐出租界。吴国华虽不知暗杀案的前后情形,亦驱逐出租界。李海秋则不应该介绍许国霖等人和陈其美会面,以致陈氏遇害。但无人证明其与凶手有同谋嫌疑,故而保外候审。待上海地方厅审理此案时,令李氏出庭作证。至于另一凶手潘甫庭,已在医院身亡。(29)《法廨判决陈英士遇害案》,湖州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州文史 陈英士先生史料专辑》(第1辑),内部发行1984年版,第77页。此后,陈其美案中的罪犯和人证、物证、卷宗一并转入上海地方厅审理。11月30日,上海地方审检厅宣布对陈案中两个主要凶犯许国霖、宿振芳两案的判决结果。赵刑庭长称,许国霖犯罪证据有四件,犯刑律三百十一条,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30)有关许国霖的四项罪证有:“尔在法公堂自白,‘五月十八号我与程子安去暗杀陈其美’;尔在检厅时供暗杀陈其美与程子安商量过,因陈其美办事操切,为人卑鄙,因此有党杀党之举;尔在本厅亦供认约同程子安等诸人于五月十八号至陈处签字;证人汽车夫徐和尚在本厅证明尔犯罪之供,供词略谓:‘……不料少顷忽闻该号门牌中有枪声乱发,门内跑出一人,上着元色纱马褂,下面衣服记忆不淸,跃上我车急命开驶。小民一时胆怯不敢驾驶,当将车上机关取下奔至荒僻处抛弃,然后到车行中报告,又投捕房请领汽车。’问官得供命将许国霖带上堂看,徐和尚指认徐坚称跃上汽车者即是此人。(《地方厅研讯陈其美被害案(续昨)》,《申报》1916年11月24日,第10版)”,《暗杀陈其美凶犯之科罪》,《申报》1916年12月1日,第10版。另一凶犯宿振芳则亦有罪证四件,犯三百十一条,从宽照第三项处以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褫夺公权20年。(31)有关宿振芳的四项罪证有:“尔在捕房之供认;许国霖在法公堂供:‘宿振芳即徐信诚,系程子安之知友,常来鸿丰公司,暗杀陈其美由程子安所指使’;证人胡先凤之证供(《法公廨复讯陈其美被害案》《申报》1916年6月15日,第10版);尔在检厅供、在法公堂所供,因公堂用刑所致,当由检察长备文咨询,并无其事。尔即哀求从宽实与直认无异尔,所提出之反证,均已侦明推翻”,《暗杀陈其美凶犯之科罪》,《申报》1916年12月1日,第10版。此外,还有开设鸿丰公司、组织暗杀事件的程子安“系事先起意,而当时并在场实施杀害陈其美之人,属厅因是认定该程子安为本案要犯”,逃逸后被列入通缉名单。程氏由淞沪警察厅、上海县警察事务所和英法公廨警探协缉,并由地方检察厅、各县及各省高等检察厅共同通缉。(32)《暗杀陈其美凶犯之科罪》,《申报》1916年12月1日,第10版。

1916年12月4日,“陈案”两罪犯许国霖、宿振芳不服上海检审厅的科罪结果,又提起上诉。许、宿二人及相关案卷又转入苏州高等厅复讯。(33)《陈其美被害案凶犯上诉》,《申报》1916年12月6日,第11版。1917年2月8日,苏州厅本于此日复审此案,但许国霖却服毒抗议上海审判厅的庭审结果,后被救回,苏州高等厅刑庭长只得延期讯问二人。(34)《苏州 陈案凶犯服毒详情》,《申报》1917年2月10日,第7版。3月26日,苏州高等厅复讯二人,但仍然维持原判。检察官江忠章称:“本检察官对于本案认为许国霖、宿振芳二人之犯罪行为确凿,听候审判长依法判断。” 邱庭长亦谓:“此案事实已明了,今日为辩论终结。”许、宿二人仍不服,许国霖突然以头部猛撞厅中铁栏杆,宿振芳也随声喊冤。(35)《苏高厅续审陈其美被杀案》,《申报》1917年3月28日,第7版。4月17日,苏州审判厅再次复审陈案。据《记陈英士先生被刺殉国事的司法公案》(36)彭庆修:《记陈英士先生被刺殉国事的司法公案》,《台湾传记文学》1973年第6期,第16—17页。一文中描述了当日的庭审现场:

当日下午三时审理许国霖、宿振芳行刺陈英士先生一案,调查中审得被告指供:系袁世凯秘密赏格七十万元,曾敕冯国璋、张宗昌主使而受雇参与行刺,迫于约束殊非自愿,更并非主谋持械实施杀人是实云云……

家君首向各军人诘问:尔曹真意何在?

下面军人仍昂称:我等奉命办事,必须达成任务,庭上倘判两被告死刑,我们既不许两被告上诉,立刻执行枪毙,倘若无罪,我们带两被告出去自行处置,必须立时解决,以免佥壬利用口实,希望法官合作,至于法官之安全,我们负责保护……

……时近傍晚六时,家君立命速提两被告上庭听候宣判,而际许国霖、宿振芳两嫌犯似已获悉外间情势,竟褫穷裤抵死不肯上庭,遂由看守人员两旁挟而入,家君起立宣判评议决定之主文:撤销原判决,两报告均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37)此处回忆有讹误,上海审判厅所判宿振芳之庭审结果为“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褫夺公权20年”,而非此处判许、宿二人“均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查后续《申报》所载《刺陈案凶犯提起上告》(1917年4月23日)一文中称,“陈其美案内之凶犯许国霖、宿振芳于本月十七号经苏州高等厅判决,照上海地方厅第一审所判许国霖死刑,改判无期徒刑。宿振芳原判监禁十五年,改判监禁十二年。各在案。”随即提示判决理由:缘审得被告等供认受人指使参与行刺,核尚非迳持凶器直接枪杀被害人,不能以直接杀人论科,因而“虽系同谋,究非主动”,应撤销原判改处无期徒刑,庶彰法纪云云……

由此回忆录可知,北洋政府力图将陈案中许、宿两凶犯灭口。此时,正值袁世凯帝制败亡、段祺瑞控制北洋实权、府院之争政争加剧之时。苏州审判厅对于两凶犯的科罪,既没有屈服于政治上的压力,又没有违背法治原则中的程序正义性和判决公平性,应予以肯定。

综上所述,陈其美遇刺案是一起精心谋划的政治暗杀事件。查时人所述的新闻报道可知,陈案中的主谋程子安以鸿丰煤矿公司作为掩护机关,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暗杀行动,以许国霖、宿振芳为主要杀手行刺陈。报道中的案件审断经过亦反映了“陈案”同袁世凯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政治联系。

三、“陈案”之善后

随着“陈案”中涉案主犯的相继科罪,陈其美死后的善后工作亦有条不紊地展开。

1917年4月30日,《申报》刊登了陈其美的归葬讣告,陈氏家属选定其家乡湖州碧维湖作为坟茔之处,预定于5月13日由上海启程回原籍安葬。(38)《陈其美归葬之讣吿》,《申报》1917年4月30日,第11版。5月6日,《申报》报道称,陈其美灵柩返乡的大致路线为:先由法租界的苏州集公所出殡到达南市码头。14日,在码头利用小火轮拖船,过闵行、芦溪、平望等地进入浙江地界。15日到达陈其美的家乡湖州东门二里桥处,16日中午上岸,先回本宅家祭,再拉至岘山坟地公祭。(39)《保护陈其美灵柩》,《申报》1917年5月6日,第10版。5月22日,《申报》报道了16号陈其美灵柩出殡时的壮观场面:“下午一时各界各团体来宾陆续莅止者不下数千人,浙江督军、省长亦均派代表来湖送丧。此外,并有东西人士数人来宾,各佩徽章、排导,约长二三里之遥……来宾送轿护马鱼贯而行,沿途由警察陆军保护,观者甚为拥挤,灵柩葬在南门外岘山十八号,借大关帝庙开追悼会,由大总统代表、陆军上将胡汉民及戴天仇君演说而散。”(40)《湖州 陈英士出殡纪盛》,《申报》1917年5月22日,第7版。

《申报》除报道陈其美的出殡活动外,亦有数篇报道“陈案”中主犯许国霖、宿振芳二人的动向。1920年3月21日,关押许、宿两监犯的江苏第二监狱发生大规模的犯人越狱事件,宿振芳逃脱出外,许国霖则未外逃。(41)《江苏第二监狱罪犯越狱六纪》,《申报》1920年3月28日,第11版;《严缉暗杀陈其美之逃犯》,《申报》1920年4月21日,第11版。1923年,许国霖转入江苏第三监狱监禁。(42)蔡寅:《英公被刺案情概要》,何仲箫编:《陈英士先生纪念全集上》,出版社不详1930年版,第141页。1924年4月21日,《申报》所刊公电称,大总统曹锟依照宪法第八十七条,将原判无期徒刑的许国霖减刑至二等有期徒刑八年。(43)《公电》,《申报》1924年4月21日,第4版。至于宿振芳的去向,1920年至1929年间报端几无报道。1931年1月12日,《申报》报道称,“凶犯聂殿邦,自剌杀先烈陈英士后,即被上海检察厅缉获,送由审判厅判处无期徒刑。送监执行后,嗣张宗昌军队到沪,即派大队到监提去,远遁他埠,逍遥法外。今复被缉获,本系旧犯,归案自当依法究办云云。”(44)《暗杀陈英士要犯聂殿邦解京讯》,《申报》1931年1月12日,第15版。1月28日,《申报》又刊载《剌陈案嫌疑犯聂殿邦系误拿》的消息称,1916年“刺陈案”主凶之一聂振芳被抓时年仅32岁,至今已有47岁。据办理“陈其美”案的前上海地审厅推事赵毓璜、前江苏高等审厅推事彭启以及聂氏的辩护律师秦联奎辨认照片,发现此次抓到的聂殿邦与聂振芳面貌不同,且非宿振芳的化名。此外,据聂殿邦供认年龄尚42岁,“观其面貌,尚非虚饰。”(45)《剌陈案嫌疑犯聂殿邦系误拿》,《申报》1931年1月28日,第4版。由此观之,聂殿邦被上海警探误抓,是其缉捕罪犯时的乌龙事件。因此,以上所述为许国霖、宿振芳二犯人自苏州复审后的一些动向,亦可作为陈其美案善后的一部分。

四、陈其美遇刺后的各方反应

陈其美遇刺后,《上海民国日报》大力赞誉陈氏的革命成就和个人品德,并强烈谴责行刺者。1916年5月19日,《上海民国日报》发表“短论”悼念陈其美。短论开篇肯定陈氏辛亥革命时的功绩,“毁室家,结天下豪俊。视清吏如蝼蚁,作东南民气。崎岖急难,一战而亡满清,世乃瞿然知有陈英士。”接着表示陈其美“今日不死于贼,他日亦必死于贼。此贼即不能杀先生,其党亦杀先生”,并抨击陈案凶手“道德堕落至斯,人心则坏至斯”。短论还认为,陈其美的离世,使中华民国失去一位“诙奇陈毅之君子”“身先救国之英雄”,革命党们失去“贯彻主义之哲人”。此文在最后号召“元恶未除,全国同命”“全国丧一戮力讨贼之先登,愿挥一掬同心之泪,同尽天涯后死之责。”(46)《哀陈英士先生》(短论),《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19日,第2版。翌日,《上海民国日报》又发一社论,指名道姓地将刺陈案的主谋归结于袁世凯。社论称,袁氏“深忌大畏”于“先生百折不回之志,尽力奋斗之勇,日思所以置之死地”。若陈其美不政治反袁、不武力讨袁,则陈氏不会遇刺。然而,陈其美却“反对袁氏积极讨贼,此先生所以死也”。社论接着呼吁反袁倒袁的正义性和合法性,“袁氏一日不倒,共和一日不保,国家一日不安……今者为倒袁而谋革命,终其身于革命中,而卒死于袁氏之谋杀”(47)《陈英士先生哀辞》(社论),《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20日,第2版 。。此外,《上海民国日报》还转载了两则外文报纸对于陈其美的评价。(48)《陈英士先生遇害记(二)》,《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20日,第10版;《陈英士先生遇害记(六)》,《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5月24日,第10版。《大陆报》称,陈其美是“中国最著名、最勇毅之民军领袖”。《大阪每日新闻》则盛赞陈其美的革命意志“其气可爱,其志可悲”,其革命之举动是“第一次革命之成功者,第二次革命之失败者,今乃为第三次革命之急先锋”,袁世凯政府虽以政治暗杀终结了陈氏,却“使排袁之势更益激昂,民党之大同团结愈益坚固”。因此,陈其美和宋教仁“同为共和之守护神”。

国民党系的新闻媒体虽不遗余力地宣传报道陈其美案,但其他报人群体对此事总体上持较为冷淡的态度。1916年5月22日,《天津大公报》评论陈其美遇刺是“勾魂簿上,突现一对天然偶合之新鬼”,并对陈氏予以负面否定的评价,称“陈则以无赖充伟人,亦无恶不作,为人人所切齿”。(49)《闲评一》,《天津大公报》1916年5月22日,第1版。同年6月12日,《长沙大公报》亦针对“陈案”发表评论称,“陈其美本为党人中之暗杀派,自造其因,自食其果,可谓天道好远”,陈氏最终受到了暗杀的反噬。(50)《陈其美案与洪述祖》,《长沙大公报》1916年6月12日,第2版。1920年8月13日,《民意日报》所刊《民国政治界之因果律(再续)》称,陈其美为国民党中的“暴烈分子”“亡命之渠魁”,陈氏“以炸弹手枪为日用必需之品,以杀人害物为往来应接之常,乃其结果”,最终陈其美遇刺是“平日所施于人之因,一一皆自受之”。(51)恒言:《民国政治界之因果律(再续)》,《民意日报》1920年8月13日,第2版。与《大公报》和《民意日报》的评论基调相反,《盛京时报》则着重于批评袁世凯政府的暗杀手段卑鄙,并认为杀陈其美“不足以灭义愤”,反而会使“凶暴残忍之行为,反因暗杀而益著”。最后,论者以《书·汤誓》中的檄文“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警告袁世凯,民意不可欺且不可辱。(52)《时事小言》,《盛京时报》1916年5月28日,第4版。

中国国民党的领导人对陈氏遇害表达了惋惜和同情。1916年5月20日,黄兴在给孙中山的电报中称,陈其美遇害,使“旧同志健者又弱一个,极为惨痛”,致使“共和未固,遽失长城”。(53)《黄兴致孙中山电》(1916年5月20日),桑兵主编:《各方致孙中山函电汇编》(第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01页。5月26日,陈其美的盟弟蒋介石也在日记中感慨其遇刺,“呜呼,大难方殷,元凶未戮,继死者之志,生者也。完死者之业未成,而生者成之……长逝以后,继公事业不渝初衷者,更有何人向之。”(54)毛思诚:《民国十五年以前之蒋介石先生》(第1册),出版社不详1937年版,第138—143页。1917年5月12日,孙中山在祭词中高度赞扬陈其美的功绩:“生为人杰,死为鬼雄,唯殇于国,始与天通。亡清季年,呼号奔走,濒死者三,终督沪右。东南半壁,君实锁钥,转输不匮,敌胥以挫……君总群豪,与贼奋搏,百怪张牙,图君益渴。七十万金,头颅如许,自有史来,莫之或匹。君死之夕,屋欷巷哭,我时抚尸,犹弗瞑目。曾不逾月,贼忽暴殂,君傥无知,天胡此怒?”(55)《祭陈其美文》(1917年5月12日),尚明轩主编:《孙中山全集 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21页。

国民党系统外的社会各界也表达了对陈其美遇刺的哀悼。1916年5月31日,《民国日报》报道,新独立的湖南将军汤芗铭送陈其美一挽联,称陈氏“铁血救国”。(56)《陈英士先生遇害记(十二)》,《民国日报》(上海版)1916年5月31日,第3张第10版。袁氏身死之后,继任民国总统的黎元洪给陈其美的祭文中,赞扬其“辛亥之年,义旗飙举。君居沪渎,实总师旅。保障一方,策应苏杭。……远如岑来,惨遭残贼。毅魄有知,罪人终得。寰海清镜,天河洗兵。追维先烈,永垂令名”(57)《大总统黎元洪祭文》(1917年5月18日),湖州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州文史 陈英士先生史料专辑》(第1辑),内部发行1984年版,第98页。。

五、结 语

陈其美生前被称为“革命巨子”、共和元勋。“陈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就陈其美的评价主要集中于光复上海、制造局之役、肇和舰之役等几个重要历史事件,基于所属政治势力和政治立场的不同,做出的评价亦有所不同,既有积极正面的评价,亦有消极负面的评价。

1916年12月3日,《申报》报道称,孙中山等人请求北洋政府“彰阐前勋,存恤遗族”,对于陈其美予以国葬(58)《内部请优恤黄陈》,《申报》1916年12月3日,第6版。,但北京方面却没有答应国民党方面的请求,仅以大总统特使胡汉民为代表前往湖州致祭陈其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蒋介石为塑造自身的党国领袖地位和国民党的权威政治文化,将陈其美纪念日逐渐确定为国民党的纪念日。(59)有关“陈其美(英士)纪念”的专题论文,具体可参阅:高伟军:《国民党元勋纪念研究——以陈英士、朱执信、廖仲恺为例》,《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17期;韩瑞韬:《塑造与传播:陈英士纪念研究(1924—1937)》,上海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此后,由国民党官方主导,党、政、军、社会各界开始隆重纪念陈其美。此后,报界对于陈其美的舆论指称多以“革命先烈”为颂扬依归,绵延二十年之久,直至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垮台。1948年5月24日,《申报》报道称,南京国民政府于5月19日的国务会议通过国葬陈其美等先烈案。(60)《国葬陈其美等 国府明令公布》,《申报》1948年5月24日,第2版。

如前所述,陈其美遇刺案发生后,社会舆论主要关注陈其美案凶手及其幕后的政治主谋。国民党人强调陈案的主谋即袁世凯,综览当时中国南北的舆论大报后可从侧面观察到袁世凯、冯国璋在陈其美遇刺案中的政治关联。1917年4月17日,苏州审判厅复审陈其美案,则坐实了陈其美案中许国霖、宿振芳两凶手背后的政治主使为袁世凯。因此,陈案虽轰动一时,且在社会各界引发时人的舆论热议,但此事终因袁世凯的身亡而沉寂一时。后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党掌控全国政局,又使陈其美纪念绵延二十余年。此后,报界舆论将其塑造为“革命先烈”,陈其美案的终结应为国葬陈其美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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