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音乐的美育功能
2021-10-28葛殊桉阳军
葛殊桉 阳军
自从贝内特·雷默在《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音乐教育的本质就是审美教育”后,越来越多的人展开对于音乐教育以及美育的讨论,音乐的美育功能也被人们广泛地承认。本文将从美育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对音乐的本质及特殊性以及音乐实践活动功能的研究,来探讨音乐的美育功能。
一、美育概述
美育即是审美教育。对于审美而言,审是人们对一切事物的美丑做出评判的过程;关于什么是美,目前为止并没有定论。随着美学研究的发展,我们对于究竟什么是美的研究方向也发生着改变。近代以前的美学研究往往把目光限定在审美客体上——“什么东西是美的”;近代以后,大家意识到只研究客体的片面性,并把目光转移到审美主体上——“人认为什么是美的”;经过发展,我们又将目光转移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上——“人们是如何对事物进行审美感知的”,并初步认为美既不是简单的主观评价,也不是审美对象本来就具有的属性,而是审美主体基于审美经验对于审美客体的互动产生的。因此,研究审美经验或许是更有效、更现实的方法。
审美经验是指人们在进行审美活動时产生出的一种愉快的心理体验,这种心理体验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与审美对象之间交流或相互作用后的结果。
对于审美经验的特征,亚里士多德就在其著作《伦理学》中做过较为详细的描述,而艾伯里斯将审美经验的特征归纳为六点:1.审美经验不包含实用和功利的目的。2.审美经验有情感的参与。3.审美经验包含智力活动。4.审美经验包含注意的焦点。5.审美经验必须亲身体验。6.审美经验的结果,是更为丰富的生活。
艾伯里斯的归纳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有意义的。首先,审美经验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功利性的,它不是一种动物性的快感和生理上的需求(如:我们吃饭是为了摄取营养来维持生存、我们穿衣是为了御寒从而保持身体的健康等)而是一种精神层面的高级追求。审美愉悦相比于普通的生理愉悦完全不同,生理愉悦如吃一顿美食,除了满足本能上的需求以外,也只是通过对于味觉和嗅觉的刺激而产生的愉悦的反应,只调动了人的一种心理功能,而审美愉悦主要源于视觉和听觉对象的和谐,需要涉及感知、情感、想象、理解诸多心理功能,是一种精神层面的高级追求,且目前已知只有人才拥有。音乐能够培养专注力,而良好审美经验恰恰需要人付诸高度的注意力。审美经验必须亲身体验是因为音乐无法用语言来描述,无法概念化,而是通过审美的感知结构过程被创造和分享。在审美经验中,我们会发现艺术中生命的形式,而通过它对我们内在的引导,势必会为我们带来更丰富的情感生活。
审美经验的构成是各个心理要素之间发生了极其微妙和复杂的作用的结果,最后形成的是一种动态的结构。
林华将审美活动归纳为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为感觉阶段,我们获得的是生理性的快感或恶感。这往往是审美对象的物质外壳所给予的刺激。第二阶段为知觉阶段,我们获得的是心理的快感。审美主体把第一阶段所获得的复杂信息加以简化,使其构成简约合意的形式。第三阶段为想象阶段,我们得到的是情感宣泄的快感。第四阶段为顿悟阶段,我们在前几个环节中所积累的快感将得到升华,获得美感。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二、三、四阶段中,林华都提到了苏珊·朗格的关于生命形式的理论。苏珊·朗格认为感觉能力是构成生命活动的一个方面,因此,当感觉发现对象与本身有着某种一致的时候,审美对象才有可能使主体产生感应,亦即唯有那些具有类似生命形式的特征者:有机体、运动性、节奏性、生长性,才能诱使我们情感投入其中,这也正是为何我们能在第三阶段中得到情感宣泄的快感,以及在第四阶段中从艺术作品的虚幻中清醒过来,并且使自己的内心得到顿悟。
滕守尧也将审美经验的过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亦称准备阶段,此时,整个心理机制进入一种特殊的审美注意状态,伴随这种注意状态,是情感上的某种期望。注意和期望共同构成一种特殊的审美态度。高潮阶段:这一阶段分为两个主要环节,一是审美知觉以及由这种知觉活动造成的感性上的愉快;二是审美的特殊认识(情感、想象和理解等共同展开)以及由这种认识造成的精神上的愉悦。效果延续阶段:包括审美判断以及由这种判断造成的更高的审美需要和更丰富的情感生活。
林华和滕守尧对于审美经验过程的归纳虽然不尽相同,但大体上还是比较一致的。若是将他们的观点融合一下,就能得出我们在进行审美活动时,首先会进入特殊的审美注意状态,并伴随着情感上的审美期望;之后通过感觉审美客体来获得生理上的快感或恶感;通过将感觉到的信息简化成合意的形式,我们获得了审美知觉,并通过想象、情感与生命形式的共鸣产生愉悦;最终,我们将上面的一切综合在一起,得到了精神上的顿悟,获得更高的审美需求以及更丰富的情感生活体验。
在整个审美经验过程中,都需要感知、情感和想象的参与,而他们互相之间又是相互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没有情感参与的感知只是一种动物性的讯号,而没有情感的参与想象就没有了动力,也不会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美育就是对审美经验的教育,美育就是对感知、情感和想象的培育,美育的目的就是提高我们获得高品质审美经验的能力。
二、音乐的美育功能
美国音乐教育家贝内特·雷默说过:“音乐使我们能够直接体验感觉,音乐也许是我们培养、拓展和提炼感觉经历的最有效模式,而感觉经历则是人类意识和认知的基础。”并且他在《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中第一次将审美作为音乐教育的目标,并且提出了“音乐教育的本质就是审美教育”的观点。音乐具有美育功能,且音乐的特殊性决定了音乐是美育中极其有效的一种途径。
(一)音乐的本质及特殊性
语言意义和音乐意义是显著不同的,语言是通过概念化和传播的过程被创造和分享的,而音乐是通过审美的感知结构过程被创造和分享的,得到的意义是语言所不能呈现的。
一个概念的成立需要三个基本要素:1.一个现象(一连串事件的一种共同的特征);2.第一要素常规的标记、标志、工具等;3.将第二要素稳定地用于说明第一要素。如当你听到了小提琴的琴声,声音的本身并不是概念。而当你听出这个声音是这种特定的乐器即小提琴,一个概念由此产生了。在当前时期,最为广泛承认且最有影响的依然是被称为概念化的基于语言思维的认知模式,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认知就是概念化。这种把知晓完全等同于语言——符号的概念化的狭隘看法使人们认为,人的思维方式本身,就基于语言体系所许可的概念推理的过程组成的。而多年来,包括卡尔·荣、约翰·杜威在内的诸多思想家也已经认识到了这方面的不足。
“音乐是通过审美的感知结构过程被创造和分享的,得到的意义是语言所不能呈现的”这一观点。其中,感知结构的过程归纳为:1.事件,也就是对声音的感知;2.体验,也就是对该事件的感性的反应。概念总是关于现象的,它既不构成现象,也不构成对现象的内在体验,而音乐对于我们的体验完全不同于概念化,它直接作用于我们内在的感性的反应,无需用语言来概念化,得到的意义也无法用语言来概念化。
音乐可以被描述为组织起来的有内在意义的声音,而音乐的意义就是一个人在参与到音乐当中所体验到的一切,也就是说音乐的意义就是对于音乐的审美经验。
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活动倾向就是认识世界、了解世界,进而改造世界,而视觉在这些活动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由于人的认识活动对视觉、概念思维先天的依赖性,所以决定了以感受空间中的形、色、状、动为特征的视知觉认识活动和以概念符号操作为基本特征的思维认识活动被当作人的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常规的、具有一般性的认识活动。人们对文学和美术的艺术形式的把握方式正与人认识世界的常规方式——视觉活动与概念思维认识活动相同,而音乐既没有可供视觉直观把握的空间形体,也没有可供理性思维把握的概念符号,因此,音乐是特殊的。
综上所述,他们的观点都是基于音乐能够使我们直接体验感觉,音乐直接作用于我们内心的感知之上的,而音乐的意义也在于体验(审美经验);音乐在认识功能上的特殊性在于与其他艺术形式的对比上,音乐并不依靠人的视觉认识活动以及概念符号来把握,而是直接作用于人的听觉、体验以及内心的感知。笔者认为,音乐的特殊性也许正是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在进行美育时,相比于其他的艺术形式更适用于对于情感以及心理的干预。
(二)音乐实践活动的美育功能
音乐的实践活动主要分为三种:聆听、创作和表演。
聆听是最为主要的音乐实践活动,并且聆听包含于所有的音乐活动,不论是在表演还是在创作,都包含着对于音乐的聆听,并且聆听也是获得音乐体验的直接途径。在聆听的过程中,音乐直接作用于我们内心的感知,而音乐中音高、力度、节奏、紧张度等的变化,与我们的心理运动的体验产生同构联觉,从而作用于我们的情感。而同构联觉与情感的变化又会促使我们进行无意识的想象,从而构成了整个聆听的体验。
创作活动中,需要我们倾注大量的情感和想象,无论对于作曲还是对于打击乐器的簡单即兴演奏。创作要求对声音有一种特定的态度——试图把它们组成对创作者以及聆听者有潜在意义的声音。在创造活动中,我们需要将头脑中对于以往经验中声音的感受进行回忆和想象,再通过自身的审美知觉能力,通过一定的技法,经由情感的介入,将他们组合成有内在意义的声音,无论是简单的创作还是复杂精巧的创作都将需要我们付诸大量的情感和想象,创作无疑使锻炼和培养我们的感知、情感和想象能力的有效途径。
表演实践活动对于一名演奏者而言,既有对于作曲者乐谱的个人理解,又包含了演奏者自己对于发出的每个声音的鉴别以及自己对于作品的演绎。因此也可以说表演中既包含了鉴别每个声音的聆听,又包含了某种程度上的创作。
因此,音乐实践活动无疑是培养我们感知、情感与想象能力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音乐实践活动具有美育功能,且是美育的一个有效的途径。
三、结语
美育即是审美教育,在审美经验的各个环节是需要我们的感知、情感和想象互相交融和复杂地参与来完成的,因此,美育也就是对于感知、情感和想象的培育,而美育的目标就是为了让我们提高获得高品质审美经验的能力。通过对音乐本质以及意义的讨论,音乐是一种经过组织,且有内在意义的声音,而音乐的意义就在于审美体验。通过音乐可以让心灵受到启迪、情感受到熏陶、情绪受到带动[2],音乐之于其他艺术形式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不需要视觉认知活动或者概念性的符号来把握,并且能够直接作用于我们的感知。作为音乐实践活动的聆听、创作和表演,都能够锻炼和培养我们的感知、情感与想象力,因此,音乐实践活动具有美育功能,且是美育的一个有效的途径。
注释:
[1]林华:《丑,丑感及其在西方——现代音乐中的运用》,《音乐艺术》1988年第1期,第80-86页。
[2]潘欣杭、张东方:《音美交融 提升素养——浅谈核心素养下高校音乐教育与美育的融合探究》,《音乐生活》2021年第3期,第63-65页。
葛殊桉 上海大学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
阳 军 上海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