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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停止执行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等七则

2021-10-28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9期
关键词:承租人涉企残疾人

我省停止执行

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

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三条中“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摘自《黑龙江日报》)

我省设立专利奖,最高奖励30万元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每五年评选一届,共设立省专利金奖(每届不超10项)、省专利银奖(每届不超20项)、省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40项)三个奖项。省政府对省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对省专利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省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奖项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参评项目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摘自《黑龙江日报》)

我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基础类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力争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改造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基础类改造以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外墙保温及粉刷、屋面保温及防水、楼梯间粉刷及亮化、楼梯间窗更换,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照明等。

完善类改造以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小区绿化,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完善小区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桩、物流快递箱等配套设施。

提升类改造以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5G 设施、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等。

(摘自《生活报》)

我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日前,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68项、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互聯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将中央层面设定的“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15项、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摘自《生活报》)

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最高处以1000元罚款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摘自《生活报》)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放宽

日前,民政部重新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一)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二)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修订后的《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人员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幅度继续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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