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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视域下的宣扬恐怖主义罪及其治理——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的分析

2021-10-28杨沛霖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1年9期
关键词:音视频恐怖主义被告人

◆杨沛霖

传播学视域下的宣扬恐怖主义罪及其治理——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的分析

◆杨沛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2)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媒体的运用,以及社交软件的大众化,恐怖组织越来越注重通过互联网进行恐怖主义宣传与造势活动。与此同时,由于很多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或因猎奇心理,甚至牟利企图,也通过网络散布暴恐音视频,主动或被动成为恐怖组织的利用对象。本文根据传播学“5W”传播理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宣扬恐怖主义罪”相关案件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恐怖主义网络传播的特征与规律,并提出治理对策。

宣扬恐怖主义罪;网络恐怖主义;传播学;治理路径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给各种犯罪团体,如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提供了新渠道。他们通过网络散布恐怖信息,筹集活动资金,吸纳成员,甚至发布暴恐音视频,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与此同时,一些群众或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出于猎奇,或为牟取利益,也主动、被动参与恐怖主义宣扬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部分体现为我国刑法上的“宣扬恐怖主义罪”。从传播学角度对宣扬恐怖主义罪进行研究,归纳其特点与传播规律是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的重要内容。

1 宣扬恐怖主义罪的司法现状与分析

1.1 样本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全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截至2020年12月,以“宣扬恐怖主义罪”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并将“案由:刑事案由”作为筛选条件,共下载生效裁判文书66份,排除另案处理、二审裁定书、移送管辖等情形,剩余57份,其中存在同案犯情形,统计出被告人66位。通过逐一筛查案件,将基本案情、传播手段、传播内容来源、传播目的及被告人年龄分布进行归纳整理。

1.2 样本分析

通过对57个案件的归纳整理,可以发现宣扬恐怖主义罪具有如下传播特点:

(1)传播途径

通过对57份裁判文书中记录的传播途径进行统计,制作传播途径频数统计图(图1)。

将暴恐音视频转发至微信群是宣扬恐怖主义罪的主要传播途径,共有40份样本,占所有传播途径的60.6%;其次是利用QQ群转发暴恐音视频,共有样本数量8份,占所有传播途径的12.1%;之后是微信好友之间互相转发,有样本数量4份,占所有传播途径的6.1%。其余传播途径按照样本数,依次为QQ空间、QQ好友转发、百度网盘(均为3份)、新浪微博(2份)、邀请他人观看、微信朋友圈、Facebook(均为1份)。

(2)传播内容来源

对暴恐音视频来源进行统计,制作传播内容来源频数统计图(图2),对裁判文书中没有标明传播内容来源的,认定为来源不详。

图1 传播途径出现频数统计图

图2 传播内容来源频数统计图

主要的传播内容来源是微信群聊,总共出现25份样本,占样本总数的37.9%;排在第二位的是从网站下载,共11份样本,占样本总数的16.7%。利用网站下载还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通过国内互联网网站下载(8份),第二是通过微博下载(2份),第三是通过境外网站下载(1份)。排在第三位的是微信好友之间的相互转发,共8份样本,占样本总数的12.1%;,其余分别为来源于QQ群(5份)、QQ好友之间互相转发(2份),以及自己编造的恐怖信息、从百度贴吧中获取、利用QQ邮箱获取、在QQ空间中获取(均为1份)。

(3)传播目的

在66名被告人中,没有写明传播目的的被告人共有27位,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研读,此27名被告人仅有传播暴恐音视频的故意,不具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目的,所以涉及的被告人认定为“无宣扬恐怖主义目的”。66名被告人中仅两名被告人存在宣扬恐怖主义的倾向,其余的传播目的仅为满足好奇心、贩卖暴恐视频牟利、娱乐、恶搞、炫耀等,不具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目的。根据裁判文书中对他们身份以及生活经历的描述,可以认定他们不具有极端主义者身份,属于日常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将获取的暴恐视频转发至社交平台,供他人观看。通过筛查这些样本,制作如下传播目的频数统计图(图3)。

图3 传播目的频数统计图

除“无宣扬恐怖主义目的”之外,最主要的传播目的是“满足个人或他人好奇心”,共统计得20份样本,占样本总数的30.3%;排在次位的传播目的是通过贩卖暴恐音视频牟利,共计8份样本,占样本总数的12.1%;其余的传播目的为“娱乐目的”(5份)、“炫耀目的”(3份)、“具有宣扬恐怖主义倾向”(2份)、“恶搞目的”(1份)。

(4)被告人年龄分布情况

根据裁判文书中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时的年龄,将被告人的年龄段划分为四个区间,分别是20-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制作年龄分布情况统计图(图4)。

图4 被告人年龄分布情况统计图

20-29岁年人群是宣扬恐怖主义罪的主体,共28人,占样本总数42.4%;30-39岁年龄段与40-49岁年龄段的人群数量基本持平,分别为18人与16人,占样本总数的27.3%与24.2%;50-59岁年龄段的人群数量较少,共4人,占样本总数的6.1%。

2 传播学视域下宣扬恐怖主义罪的特点分析

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属于信息传播,美国学者拉斯韦尔的“5W”传播模式,即传播过程包括五个构成要素,即传播主体(Who)、传播内容(Says What)、传播途径(Which Channel)、传播受众(To Whom)、传播效果(What Effect),通过此模式分析暴恐音视频的传播主体、传播途径、传播受众、内容来源以及传播效果等五个层面,为提出相应对策提供逻辑前提。

2.1 传播主体的年轻化

从上述统计情况看,66名被告人中有46位处于20-39岁年龄段,占被告人数量的69.7%,其中20-29岁年龄段占比最高,是宣扬恐怖主义罪的主要传播主体。20-29岁年龄段人群的猎奇心理强、更喜欢追求感官刺激,对陌生事物的好奇是此年龄段人群成为此罪主要传播主体的重要原因。

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20-39岁的网民数量占全体数量的38.3%,青壮年是互联网的主要使用力量。充满诱惑力、新奇性的网络世界成为80、90、00后群体生活重要娱乐方式。部分人群由于生活压力、个人爱好、谋取利益等原因,主动搜索、观看、下载对感官具有强刺激性的音视频以满足个人需求,同时还会将暴恐音视频主动分享至互联网平台,导致暴恐音视频在拥有同种爱好的人群之间进行传播。如陈某案中,被告人陈某称:“不知道转发该暴恐音视频会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只是好奇,想娱乐他人一下”。同时,该群体对新兴事物有强烈的猎奇心理,从国内外网站上下载相关视频以满足个人需求,例如在梁某案中,被告人梁某在国外的网站上观看了大量暴恐音视频,其从该网站上下载并保存至本人的移动硬盘和笔记本中,方便日后观看。

2.2 传播途径的网络化

宣扬恐怖主义罪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制作、散发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资料或讲授、发布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等行为,即符合宣扬恐怖主义罪的客观方面,并没有规定通过何种途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但是在所选样本中,微信、QQ、微博等网络媒介却是主要的传播途径。

传统恐怖主义宣传方式以拉横幅、发传单,印刷含有极端思想的小册子及口耳相传为主,传播范围与影响有限,且速度慢、效果差。网络恐怖主义宣传成本低、隐蔽性强、操作简便,更具视觉冲击力与蛊惑性,且形式多样,如音视频、图片,甚至在线互动交流。不仅速度快,影响远,而且直观、高效,极大提高了传播效果。尤其重要的是,网络传播具有受众群体多、整合社会关系链、快速分享信息的特点,单个传播主体的信息发布,理论上受众群体具有无限性,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增添了巨大的空间与动力。

2.3 传播受众的广泛性

在2021年2月公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较2020年3月增长8540万,互联网普及率为70.4%,较2020年3月提高5.9个百分点。可以预估,在未来我国的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会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因此,恐怖分子会继续利用网络空间来传播恐怖主义,达到其宣扬、鼓动以及洗脑的目的。在所选样本中,大部分被告人通过社交软件群聊组来传播暴恐音视频,虽然社交软件群聊组仅包括特定人数的网民,但是部分被告人选择同时转发至多个社交软件群聊组,传播受众动辄达到上千人次,且有二次传播或多次传播现象。同时,社交软件群聊组成员还包括妇女与儿童,蛊惑他们接受恐怖主义思想,加入恐怖组织。

2.4 传播内容来源的多样化

首先,社交软件是获取暴恐音视频的主要途径。信息时代的人际信息交互逐渐以社交软件为平台,通过社交软件分享网络信息也成为主流的人际信息交互手段。通过社交软件获取信息具有便捷性、隐蔽性、即时性的特点,给涉恐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被告人出于猎奇、好玩、满足个人需求等原因,通过在国内网络进行关键词检索,进行音视频下载,是一种技术含量低、直接简便的获取途径。同时,通过非法的VPN软件“翻墙”在国外网站下载也是不容忽视的来源,国外网站的暴恐音视频数量更多,导致此种获取方式危害性更强。网络恐怖主义的滋生导致暴恐音视频摆脱传统的储存方式,以数字化的形式储存,根据对判例的分析,部分被告人会将暴恐音视频保存在个人的电子设备中,并且还会将音视频保存在百度网盘、腾讯微云等备份软件中,导致相关部门监管难度增大,备份软件中的暴恐音视频可以进行共享设置,增加了暴恐信息的受众范围,加快了暴恐信息传播。

2.5 传播后果的严重性

在所选裁判文书中,虽然被告人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暴恐音视频对国家稳定、社会安全的威胁仍然不容小觑。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独狼恐怖主义,与传统类型恐怖分子不同的是,独狼恐怖分子没有经过恐怖组织的直接培训,而是在网络上受到恐怖组织的间接影响和煽动,从而接受了极端思想,走上了实施犯罪的道路。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研读,暴恐音视频是传播恐怖主义思想、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要手段,恐怖分子可以通过网络与思想接近的人进行交流和联络,甚至完全不需要在实施恐怖活动前亲自去勘察犯罪地点,新疆疏附“12·15”案的暴恐分子通过在网络上观看恐怖组织的教学视频,以此学习制造爆炸装置和枪支的方法以及如何为实施暴恐活动做准备,西班牙马德里“3·11”案的暴恐分子通过手机引爆遥控炸弹,事后经查是基地组织通过网络对马德里当地的极端分子进行了煽动和蛊惑。

3 宣扬恐怖主义罪的治理路径

3.1 发挥法治力量,严厉打击网络恐怖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1]。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争夺网络空间的主导权和控制权,应当坚持法律先行。2014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直接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获取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图文、音视频行为的定性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增设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对如何处罚制作、散发、持有、讲授、发布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相继颁布了《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目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成规模,但是结合目前的恐怖主义活动形势,我国的反恐怖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缺乏明确定义,虽然《反恐怖主义法》明确界定了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但是没有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具体表现进行界定,目前仅可将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归为该法第三条第五款的“其他恐怖活动”,这将导致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时缺乏法律力量的支撑。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在进行网络暴恐信息排查过程中,必定会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排查与研判,目前的反恐立法体系对公民网络权利保障的还缺乏相关规定,虽然依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个人利益要让步于国家利益,但是依照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念,应该将公民的网络权利保障纳入反恐立法的范围,避免引起公民对个人网络私权的担忧。

3.2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根据对裁判文书的研读,被告人虽然有追求刺激、暴力、猎奇的主观心理,但是主观上并没有分裂国家的政治意图,大多都是因为对法律条文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辨别暴恐音视频的法律意义才最终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应当加强反恐宣传力度,进行反恐普法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反恐宣传教育工作中扮演好领导角色,将反恐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上政府议程,坚持统筹协作、综合施策、把握方向的方针,发挥新媒体技术优势,通过微信、微博、广播、电视节目等渠道宣传反恐知识,统筹各部门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媒体、宣传、教育部门在普法教育中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有规律地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与反恐意识。学校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恐教育进校园活动,定期以“线上+线下”、“互动+联动”的方式举办以反恐为主题的校园活动,通过校园主体活动提高师生的反恐意识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倡师生自觉遵守有关法律以及安全制度,同时以网络形式举办大范围的反恐知识宣讲、反恐知识竞赛,打牢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培训的基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教职人员在开展宗教活动时,应当开展对极端教义的批判工作,同时传递正确的宗教教义,教育信徒正确分辨网络信息,提高信徒对于网络极端思想的辨识和抵御能力,鼓励其发现暴恐信息及时上报,形成良好的宗教信仰氛围。

3.3 增强网络管控程度,发挥政企合作优势

暴力恐怖视频现已成为当前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从破获的昆明“3·01”、乌鲁木齐“4·30”、乌鲁木齐“5·22”等多起暴恐案件看,暴恐分子几乎都曾收听、观看过暴恐音视频,最终制造暴恐案件[2]。有力的网络监管是打击网络恐怖主义重要环节。某些极端分子会将普通的宗教、政治内容与暴恐思想混在一起发布,或是通过技术手段将暴恐思想进行加密处理,以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互联网巡查机制,对疑似涉恐信息应及时审查,及时识别互联网中的涉恐信息,建立政企联络机制,加强政企间的信息共享,对在巡查过程中的涉恐信息通知相关企业进行删除、拦截,及时消除涉恐信息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完善涉恐人群的网络追踪机制,根据涉恐人群使用社交软件时产生的信息流,例如该人群在使用微博时关注其的粉丝、其关注的社交媒体账号、点赞的动态,使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时与其经常联系的好友,编织涉恐人群的关系网络,通过对相关人群实时信息流的监控,尽可能第一时间发现涉恐信息,把握其活动动态和规律,采取应对措施。由于网络信息的隐蔽性及庞大的信息数据提高了监管难度,必须发挥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定期开展“清网行动”。我国互联网企业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与我国政府相配合,使用新兴技术共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

3.4 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恐义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恐怖主义治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恐义务,是发挥好其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作用的首要任务。在犯罪预防阶段,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自己管理的网络平台和网络空间进行监管,面对突发的暴恐信息,应当删除相关信息、停运相关账号,避免暴恐信息的影响扩大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主动对所辖范围内的用户进行云计算、大数据、自动识别算法等技术,对涉恐网站、软件、信息进行自动识别,若是发现相关用户实施了涉恐行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公安部门处理。根据英国路透社报道,2016年12月,微软、Twitter 、Facebook和YouTube等互联网巨头将联合创建通用数据库,通过数字指纹技术,删除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为主题的视频和图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相较于各级管理部门,可以更直接地接触到网络使用者的信息及活动痕迹,所以在犯罪侦查和起诉阶段,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利用技术优势和便利条件,通过对管理范围内暴恐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信息封堵、源头追踪、恢复被删除的暴恐信息、敏感信息过滤等技术手段进行及时处理,保存相关记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协助开展调查,同时将涉事人员信息及时上报至主管机关处,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追踪暴恐信息源头,查找涉事人员,以此降低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活动中的困难。

4 结束语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导致传统恐怖主义犯罪搭上了网络的便车,二者相结合产生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其在传播方面表现出的新特点,给恐怖主义犯罪治理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恐怖主义信息的网络传播相对于传统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更快且涉及范围更广,更具复杂性与危害性,人民群众也会被恐怖主义势力当作可以利用的对象。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是一项长期工程,必须做好“线上+线下”、“互动+联动”的反恐工作,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同时,也要加强执法部门的信息排查,监控不法涉恐信息,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形成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合力。

[1]新华网,《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16/c_1117481089.htm.

[2]中国文明网.《国信办:全国全网集中清理网上暴恐音视频》[EB/OL].http://www.wenming.cn/xj_pd/ssrd/201406/t20140621_2017769.shtml.

[3]崔丹.互联网时代的恐怖主义宣传[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06):24-30.

[4]韩美超.新媒体背景下恐怖主义信息的网络传播及防治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20(01):115-119.

[5]王东明,邢玉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实证研究[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33(01):105-110.

[6]张兆岩. 互联网背景下的恐怖主义宣传与应对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17.

[7]刘爱娇,曲金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制裁策略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1(02):156-158.

[8]王俊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策略研究[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20(08):115-121.

[9]孟莹. 网络恐怖主义的发展演变及打防对策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本文为2019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当前我国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9JKF10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 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前兵团抵制宗教渗透问题研究”(批准号16YB2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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