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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政府责任

2021-10-23那朝英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私营部门社会组织网络空间

摘要:网络空间治理中存在政府、私营部门与社会组织三大主体,政府基于权力理性扮演着网络空间法规秩序构建者的角色,私营部门基于利润理性扮演着网络技术制度的构建者与自我规制者的角色,社会组织基于价值理性扮演着网络价值标准的制定者和社会监督者的角色。三者互动,共同推动网络空间有序化发展。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核心责任是通过法规治理寻求网络产业较快发展和网络空间安全有序之间的平衡,因此,通过构建政府的平台治理模式,根据议题属性,区分政府介入治理的程度、强化主体之间的协同、注重事前预警而非事后惩罚、提升政府官员综合网络素养等途径强化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责任,不仅有利于改进网络发展环境、兼顾网络发展中的公平问题,而且有利于限制私营部门私权力的扩张,保障网络空间国家安全。

关键词:网络空间;政府;私营部门;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5 - 0030 - 08

收稿日期:2021 - 09 - 03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平台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制度建构与技术规训研究”(项目批准号:2021M693490)、

2021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项目“网络空间法律与技术的二元共治研究” 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那朝英,女,青海互助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方向:网络空间治理、

公共外交。

互联网是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所倚重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之上建构的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核心场域。随着网络空间重要性的不断提升,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各类组织关注的焦点。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且具有不断演化的特性,因此网络空间治理需要全新的理念,即“网络化治理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各自的优势,协调好各自的角色,是有效应对网络空间各类治理难题的重要举措。

一、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三大主体及其核心偏好

网络空间治理是通过建构直接或间接的网络规则对网络环境持续改造的过程,因而制定有效政策直接约束网络行为或间接规制网络行为的组织和机构,都可以成为网络空间的治理者。[1]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和治理过程中,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实践发展而来的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得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广泛支持和推广。虽然我国政府对美国过分强调私营公司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做法提出了批判,并提出了网络主权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但对包括代表传统国家政治权力的政府、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私营部门和以技术社群组织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作为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并无异议。

作为构建网络空间治理结构的三个核心力量,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由于具有不同的理性逻辑而在治理中各具特色,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差异化的影响,并互为补充。

(一)政府的权力理性

一般语境下使用“政府”(Government)一词时,是将其作为各个主权国家的代表,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其含义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指民族国家,对主权有要求;其二是指民族国家建构的国际关系系统,这种关系系统比较缺乏秩序并易于引发冲突。[2]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概念,在实际讨论治理问题时,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不同国家的政府,以及同一个国家政府中的不同部门及不同层级。

总体而言,与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同,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需借助国家强制力,集聚更多权力资源作为治理的基础。政府的权力理性表现为对内和对外两个层次。在国家内部,政府拥有最高的统治权,是暴力的唯一合法拥有者,以税收的形式集中社会资源后,再依靠强制性权力配置资源,通过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在此过程中,政府追求相对于市场和社会的主导地位和权威。而在国际社会中,追求权力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穩定的基本手段和目标。无论是经典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是国家间政治的目的,还是新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是实现国家利益(尤其是生存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国家利益本身[3],权力总是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最应该看重的因素。虽然在信息时代,“权力赖以存在的资源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了”[4],权力不仅来源于暴力资源,还来源于软实力,而且信息技术和全球化的发展使全球体系中的行为体多元化,原本仅属于民族国家的权力发生了转移和流散,但政府的权力理性仍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政府是国家主权的直接拥有者,是网络空间治理中必不可少的角色,以权力为手段,维护网络空间的稳定和安全是重要目标。然而,政府的科层制组织形式在面对网络空间这样明显具有复杂性的网络系统时,存在低时效、技术能力不足的困境。此外,在国际政治中,各国之间的政治斗争也会阻碍网络空间治理的合作。

(二)私营部门的利润理性

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代表着市场的力量,主要由各类公司及其联盟组成,是网络空间中重要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引领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方向和人们参与网络活动的方式。与很多政府相比,它们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5],有政治化甚至国家化的倾向。微软、苹果、亚马逊、脸书和谷歌是当今互联网领域的巨头,它们以财富和技术为基础的影响力已遍布全球。这些高科技跨国公司还掌握着大量的标准、专利和尖端的人才,而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还能帮助它们调动和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和资源。所以,大型企业具有足够的资源和实力承担网络空间的治理活动,基于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它们也有动力参与治理活动。

然而,私营部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其行为动机是获取利润,追求效率和效益是它们的基本价值取向。与政府必须考虑政治价值不同,私营部门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回报和效率提升,而不是社会公平和政治后果,其在全球治理中的偏好明显不同于政府行为体。它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体,利润是其存在的根本,即使是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越来越高的今天,追逐利润仍是其首要原则。“利润是激励和操纵企业行为的因素……私人利润体制是公司维持经营和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6]网络空间治理是制定网络空间中游戏规则的过程。一方面,私营部门具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它们可以通过竞争机制高效地提供如技术标准等公共产品;另一方面,私营部门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它们作为治理主体的角色,在公益、正义、公平等“价值理性”方面存在局限性。

(三)社会组织的价值理性

社会组织属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中介性社团领域,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和系统建立起来的共同活动团体,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的特征。这些组织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性,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7]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广泛介入网络空间的各种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全球倡议网络等,在技术的推动下,这些社会组织在网络空间中找到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存在和参与渠道。社会组织处于政府和企业之间,不以营利和权力追求为动机,追求互联、专业、公平、透明和公正等社会价值的实现,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网络的连接和稳定。此外,网络空间中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更符合互联网分布式发展的逻辑,其发展基于共同的兴趣和价值观,而不是对利益的追求和物质的关注,能较好地起到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政府受权力政治的束缚,把安全和秩序放在首位,对社会需求和发展机遇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完全适应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企业受利润的驱动,很难以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为目标;社会组织的运行虽不以强制性的权力或货币为媒介,有更高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诉求,但往往要借助政府和私营部门的权力和资金支持,独立性方面存在局限。因而,网络空间治理的实现仅依靠单个行为体是不现实的,需在三方互动的基础上形成多层的治理机制组合。

二、三大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不同角色

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三个核心主体,有不同的治理优势和治理效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路径选择也存在很大差异。

(一)政府:法规秩序的构建者

在权力理性主导下,政府是安全和发展的负责人,主要负责解决网络空间总体发展和安全问题。一是从外部构建秩序,创造健康的信息技术发展环境,推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通过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网络空间的有序扩展。二是通过各种路径建章立制,完善数字规则,确定网络空间发展的规则底线,为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提供有力保障和制定有效规范,以此促进网络空间治理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为因数字化加速发展所形成的“分配效应”提供解决方案,其核心是妥善解决数字鸿沟问题。通过构筑适应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的网络基础设施,促进东、中、西部地区及不同行业间互联网的协调发展,使互联网惠及全民。此外,政府还要为暂时不能跟上或不能享受到网络空间发展红利的人群提供托底保障和采取救济措施。因此,作为法规秩序的构建者,政府只有在网络空间发展过程中兼顾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处理好产业发展、社会稳定与安全保障之间的关系,才能使网络空间扩展之路行稳致远。

(二)私营部门:网络技术制度构建者与自我规制者

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私營部门主要包括以国际商会为代表的各商业协会、域名公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电信公司和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各种应用服务的互联网公司等,它们的商业模式以及发展路径和许多网络空间治理议题密切相关,而且很多平台型网络公司已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同时具有公私两重法律属性,因而它们的自我规制也成为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营部门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但为了自身长远稳定的利益,也有意无意地成为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并强化对自身行为的规制(如谷歌倡导“不作恶”与“做正确的事”,京东强调“不卖假货”)。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其价值在于为决策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出议题倡议、促进标准和技术发展、实现创新;参与国家和国际的政策制定,为国家起草相关法律提供咨询,实现业内的自我规范。网络空间中私营部门具有的公共属性是其发挥治理作用的主要合法性来源,其自我规制主要是指以平台为主的私营部门自发地对自身、在线商家、消费者等相关利益方所实行的一种特定形式的规制。在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定议题上,凭借数据、技术和知识优势,私营部门处于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的优势地位,其自我规制比政府规制更容易发现和控制风险,通常反应更快,弹性更大,手段更丰富灵活,对抗性更小,易于提高效率、推动创新。

私营部门构建了网络的基本技术架构,并通过代码设计了网络活动的流程,塑造了参与者的行为方式,承担了对于进入其空间之中行为体的管理和规训职能,其主要规制角色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网规制定者。制定行为规则、服务协议等准公共政策,行使“准立法权”。二是网络行为的监督者和违规行为的惩戒者。利用大数据与算法模型进行全景、深入、隐秘的智能监控,对风险行为进行提前预警,利用关键词筛查、机器过滤等技术设置审查系统,建立内容管理机制,设立惩戒措施纠正和惩罚违规行为,监督与执行网规,行使“准行政权”。三是矛盾纠纷的仲裁和解决者。对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纠纷争议进行裁决处理,行使“准司法权”。

(三)社会组织:价值标准制定者和外部监督者

社会组织定位于公共利益,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者和专业技能的提供者,力图在网络空间中促进公平、透明和民主。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推动了全球社会组织的兴起,同时也壮大了国内社会组织的力量。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社会组织陆续参与了诸多传统领域的治理事项,但其参与方式多为游行抗议、议题设置等间接方式。而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社会组织从最开始便发挥了核心作用,如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E)、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互联网协会(ISOC)、电子商务全球对话(GBDe)、万维网联盟(W3C)等组织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长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在一系列信息和通信技术政策领域提供各种技能、知识、专长和经验,还通过知识培训和技能分享提升民众的网络意识和网络能力,同时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政府实施善政,从而推动实现各种公益目标。总体而言,网络空间中的社会组织致力于互联网基于虚拟标识符唯一性的互联和有序发展,协助政府规划以人为本的信息社会远景,并倡导开展可能不盈利或不流行但必不可少的社会项目和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落后国家和地区居民的网络接入权和使用权,以确保政府和市场力量能够顾及社会所有成员的需求。

三、政府与网络空间治理:责任与价值

在明确不同治理主体的核心角色和偏好后,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各自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到底发挥何种作用成了关键的议题。本文着重分析政府基于三方互动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责任及价值。

(一)三主体在多层博弈基础上形成的竞争与合作关系

在以获取稀缺资源为目的的竞争行为推动下,网络空间治理进程中的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及其内部形成了错综复杂、相互嵌套的不对称、非随机互动网络。非随机性指的是这个互动网络中的关系不是均匀分布的,而是有强弱之分,甚至会形成结构洞,为各类治理主体通过不同路径以不同方式参与治理奠定了基础。政府处在各利益相关者交织的网络中心,其主要职责就是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让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地发展。它有行使监管权的职责,有权发布法律和规章制度、签订各类国际协定和条约,其拥有的资源是政治性权力和财税资源,并可以通过各种关系网络和渠道使这种权力和资源流动到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手中,由此形成了三者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私营部门通过市场竞争获得了大量的资源,它们是治理标准和新技术的创造者,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其最大的考验,政府和社会组织围绕数据所有权的归属、治理权威分享的合法性等方面和私营部门展开了复杂的竞争;社会组织是利益平衡者,从资源拥有的角度而言,社会组织最不具有竞争力,既没有政治性权力,也缺乏私营部门那样的经济资源,但在信息化和全球化形成的广阔网络公共空间中,它们往往承担着很多政府和企业的治理责任,发挥着很多过渡性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地将各方力量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内容和强度不同的复杂主体关系网络,并使得这些不对称的关系网络促进社会资源流动。

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网络是资源传递和信息流动的渠道。三者的互动网络关系不仅影响着公共产品的供给形式和供给状态,还将各方嵌套在网络结构中,通过共同的治理目标、合作意愿、嵌套的利益和规则约束,促使各方实现公共治理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差异化的个体利益。网络关系将各主体网结在一起,并根据主体的属性和比较优势,使各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扮演恰当的角色,发挥最佳的影响力,其本质是互为支持、互为牵制、互为导向,最终形成相互依赖、竞争和协同的关系。因此,理顺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有效协调各方力量,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要点。

(二)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政府责任与中国的特殊性

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早期的网络建造者和推动者常常秉持网络自由主义的思维模式,支持网络自由、高效、独立与便捷的自我管理。他们认为网络的自由和开放是由技术决定的,体现在网络的各种标准和协议中,通过协商和共同同意的方式加上市场的力量就能解决治理问题,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的权威,政府不能理解技术变革的意义或与技术变革保持同步,网络空间的自治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持现实主义政治态度的學者和政治实践者则强调只有传统的区域性政府才能提供公共产品 ,国家仍然是世界政治中的首要行为体,其权力和主导地位仍将持续。国家尤其是大国,仍然是网络治理的最主要行为体。各个大国在实现偏好方面始终存在比较优势,它们能利用联系性战略等广泛的外交政策措施,将其期望变为想要的结果。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则只能在一些边缘层面对结果施加影响。

网络自由主义者的自治论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秉承简单的线性技术决定论,忽略了网络空间存在众多掌握着重要权力资源、各自独立,且彼此之间充满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斗争的政治实体(国家)的现实。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这种理念在小范围内足以创建秩序并实施行为标准,但当互联网发展成了一种主流的生活方式,网络空间形成之时,这种理念就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了。政府是政治舞台上的主要行为体,也是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网络空间的物理基础设施处于各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内,因而政府回归网络空间治理是必然需要,但过分强调政府主导地位和权力的路径也有违信息时代多元权威的事实。考虑到新的经济和地缘政治环境,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在一个开放、网络化的体系和一个安全上要求政府积极参与的更为封闭的环境之间寻找到完美的平衡。

中国的互联网产业仍处在早期发展阶段。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在全球从事数字产品销售和服务的39家龙头企业中,属于中国的企业只有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和京东。此外,《世界投资报告》还将这些企业分为全球领导者、全球追随者以及追随者(国内企业)三种类型。在13家全球领导者企业中,只有腾讯是游戏行业的全球领导者,而属于美国的有11家。[8]这可以看出,中国在数字媒体、社交网络、软件和服务、信息和数据等领域与美国相比差距很大,仍处在发展的初期。另外,中国在互联网接入和使用、数据跨境流动、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制仍在完善过程中,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中国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更强调网络主权意识和政府监管角色。

(三)强化政府治理责任在网络空间有序发展中的核心价值

网络空间是一个技术和社会交互融合而形成的新领域,其中安全威胁的形成,既有系统漏洞、技术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各类相关主体不当行为或恶意行为等主观原因,同时还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网络安全问题不只是技术问题,还是社会关系冲突在网络空间的反映。这意味着对于需要政策、法规等规制手段予以平衡的社会关系调整问题,政府的治理角色和治理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1.有利于构建网络空间有序发展的制度环境

制度建设是网络空间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基本保障。与网络空间相关的规则制度,为网络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网络空间的制度体系由硬法体系和软法体系组成。硬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条约;软法是指由政府之外的网络平台、技术社群等其他权威中心共同参与,通过协商一致或契约方式制定或认可的非典型意义上的规则。政府通过硬法体系的规制来实现网络空间的总体性治理,同时也借助软法制度作为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以此促进网络空间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发展,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已形成了以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制度体系。硬法制度体系目前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导方式,这意味着政府在网络空间制度建构中具有重要价值。

2.有利于兼顾互联网发展中的公平问题

随着线上空间不断扩展并向线下空间不断渗透,数字鸿沟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治理议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数字鸿沟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人群对信息和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创新能力差异造成的社会分化问题;从全球治理的角度看,数字鸿沟是全球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因信息产业、信息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所造成的信息时代的南北问题,其实质是信息时代的社会发展公平问题;从身份角色的角度看,主导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私营部门主要关注互联网发展的效率和成本问题,公平问题则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去解决。在网络接入层面,政府需促进网络向广大偏远落后地区延伸,提高互联网普及率,使互联网惠及更多人群;在网络使用层面,政府需落实培训和教育方面的投资,合理关照特定人群,让更多人群享受到互联网应用发展带来的便利和利益。因此,从网络接入和网络应用两个方面不断缩小人群中的数字鸿沟,在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是政府回归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价值。

3.有利于平衡私营部门的“私权力”扩张

随着平台经济时代的到来,由资本和技术共同加持下的各类互联网平台不断发展壮大,对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的影响日益严重。在此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因技术和市场等优势,形成了与公权力相对的私权力,而且这种私权力越来越具有扩张性,成为网络空间发展中的双刃剑。这种超级私权力一方面提升了产业发展的效率,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福利,但同时因私权力的无序扩张与治理手段的缺失,为网络空间的有序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要平衡或限制这种私权力,使其在发挥效率带动作用的同时,不过度侵犯公权力和个人权利,就需要政府发挥社会裁判员的价值和作用,以法律和政策的手段限制私权力的过度扩张。

4.有利于保障网络空间国家安全

相较于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保障网络空间国家安全的职责主要依赖政府。政府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包含了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安全和网络交易安全等多个层面。在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主战场,网络黑客窃取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的现象层出不穷,在国家层面上抵御外部势力经由互联网的网络攻击、信息窃取以及价值渗透和舆论操纵,是政府维护网络安全面临的重大挑战[9]。

四、强化政府治理责任的建议

网络空间治理的长远目标是把其建设成为互联、透明、自由、安全有序的交互空间。然而,随着网络空间中国际博弈力度的进一步加深,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国内外政治性关系和利益调整将成为治理的主导议题,这意味着政府需要通过法治、程序性机制等各种渠道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

(一)推进构建政府的平台治理模式

随着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平台经济成为重要的经济形态,不断推动着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给政府的市场监管和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互联网平台模式在企业界的成功,为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政府治理模式变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借鉴——通过广泛应用现代通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构建政府数字治理平台生态系统,全面创新政府的治理架构和服务供给,将政府打造为全新的整体性、一体化治理平台,用技术力量重塑政府治理理念和治理流程,以更好地适应技术驱动、流程简捷、资源集成、服务优化的治理目标,全面提升政府的数字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平台治理是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数字时代政府治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全新模式,[10]体现了水平联结、开放分享、合作共赢、赋权让利的互联网思维。现阶段,我国政府以平台化方式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已具备广泛的基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8.43亿,占整体网民的85.3%[11]。以此为依托,在接下来的网络空间治理进程中,政府要积极转变思维模式,将“政府即平台”(Government as a Platform)[12]的理念适用于政府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方方面面,开放必要的资源,成为治理活动的召集人、联结者和推动者,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激发创新,联合私营部门及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建立一个稳定的治理系统和一套参与规则。

(二)认可其他治理主体的价值,强化各主体之间的协同

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治理对象,也是治理主体,在不同偏好和角色定位的限制下,行为取向存在很大差异,协调各方利益和立场,对政府而言也是重要的治理议题。此外,随着网络空间治理议题的复杂化和精细化,越来越多不同的政府部门和不同层级的政府参与治理,不仅增加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也会进一步改变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影响网络空间治理机制的建构[13]。承认其他主体在特定时空下具有的治理优势,主动协调彼此之间的治理角色是各级政府需要补上的功课。

(三)根据治理议题属性,区分政府介入治理的程度

公共產品的供给,涉及不同行为主体之间治理功能的分配,因而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政府发挥作用的大小及方式取决于网络空间治理议题的属性。在政治性领域,政府是第一责任者,也是最主要的行为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在技术性和社会性领域,相较于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政府缺乏有效手段和洞察力,难以有效应对快速变化的网络空间发展现实,因而政府在这些领域要适度介入,在做好外部监督的基础上推动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

(四)提升各级政府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敏锐度,注重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惩罚

网络空间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各方治理作用的发挥也面临着诸多现实条件的束缚和相互之间的掣肘。随着线上线下融合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各种网络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这意味着政府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对网络空间快速发展变化的各类经济发展模式、舆论变化趋势等要时刻保持高度敏感性,以系统化和网络化的思维模式综合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路径和政策手段,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五)提升政府官員的综合网络素养

网络的快速发展,给治理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带来了巨大挑战。对相关政府官员而言,在懂政治的同时,紧追互联网发展革新,不断更新自身理念,充分认可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网络治理中的独特价值,是适应数字时代官员角色转变的基本要求。互联网的发展还处在快速变化过程中,随着“流量变现”的难度越来越大,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矛盾会慢慢浮出水面,这对政府官员的网络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他们对网络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有理性和超前的认识。这种情形下,仅靠官员自身的学习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他们进行专门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在懂得网络基本技术架构、产业发展动向等前沿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综合网络治理能力。

五、结论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已成为广泛的共识。然而,不同行为主体的偏好和角色定位差异决定了它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模式和目标追求各不相同。政府以强制性权力为保障,是国家安全与公民利益的仲裁者与保护者,既要维护私营部门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发展,又要把社会组织的规制等软约束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充当网络空间法规秩序构建者的角色。私营部门在追逐利润的同时不断进行网络制度构建并强化自我规制,它们长于技术治理手段但受利益驱动,制定的网络空间治理制度可能侵犯公众利益与国家安全。社会组织能代表使用者的价值观与偏好,并在技术实力的支撑下,持续致力于网络空间标准制定和外部监督,但它们对私营部门的规制由于缺乏强制性而难以全面落实。因此,治理网络空间,在加强三个主体协同的同时,还需强化政府自身的治理责任,充当好数字守门人的角色,这有利于构建网络空间有序发展的外部环境、解决网络空间扩展过程中的数字鸿沟等问题,也能制约私营部门私权力的过度扩张对公共利益和公权力的侵害,保障网络空间国家安全。强化政府在网络空间中的治理责任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主要途径有:认可其他治理主体的价值,强化各主体之间的协同;根据治理议题的属性,区分政府介入治理的程度,推进构建政府的平台治理模式,把政府建设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综合性平台。此外,还要提升政府官员的网络素养和各级政府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敏锐度,注重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惩罚,以政府为主导,协调各方利益,取长补短,共同构建有效的监督管理框架和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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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n Cyberspace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ac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Na Chaoying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China)

Abstract:There are three main actors in cyberspace Governance: governments,private sector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Based on power rationality,the government plays the role of the builder of cyberspace laws and regulations;based on profit rationality,the private sectors play the role of the constructor and self-regulator of network technology systems; based on value rationality,social organizations play the role of network value standard setter sand social supervisors. The three actors interact to jointly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cor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n cyberspace governance is to seek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yberspace industry and the security and order of cyberspace through regulatory governance. Therefore,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n cyberspace governance by building the government's platform governance model,distinguishing the degre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the topic attribute,strengthening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actors,paying attention to pre-warning rather than post punishment,and improving the comprehensive network literacy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network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ssue of fairness in network development,but also conducive to restricting the expansion of private power of the private sector and ensur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cyberspace.

Key words:cyberspace;government;private sectors;social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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